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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不足及对策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09 共4171字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场转型,尤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已经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继承原有科学的劳动保障制度和宝贵经验的基础上,又结合劳动关系发展的实际注入了更多的新鲜血液。它的颁布在以下几方面实现了突破,如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充分体现了集体合同制度,切实加强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劳动合同内容也作了进一步完善等等。但《劳动合同法》在调整个别劳动关系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一、《劳动合同法》在调整个别劳动关系时存在的不足

  充分认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不和谐的问题,对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在调整个别劳动关系时存在的问题主要以下方面。

  ( 一) 有关劳动法律制度缺失或不完善

  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劳动平等法律制度不完善,劳动关系中存在劳动者身份不平等现象。首先,就业平等法律制度的缺失。如存在表现形式多样的就业歧视现象; 其次,劳动待遇公平分配制度的缺失,存着着“同工不同酬、同职不同薪”不合理现象。二是劳动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法律条文中虽然规定了有关主体如政府、用人单位等所应履行的法律责任或义务,但强制履行的标准很少,且对他们的不作为或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措施或处罚较轻,无关痛痒,从而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的发生。三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独立性欠佳,且劳动仲裁缺乏必要的监督,易受行政干预; 仲裁与审判之间缺乏合理衔接,浪费时间、人力和物力。

  目前法院在受理劳动案件时需要法律当事人重新提交在劳动仲裁时的所有材料。这样的重复劳动,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麻烦,也浪费了一定的司法资源。而且,法院在审判该类案件时不以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为基础,违背了当时立法所考虑的将仲裁前置,强制仲裁从而减轻法院负担的初衷。

  ( 二) 劳动者自我维权困难

  维权困难主要体现如下: 一是劳动者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缺乏了解,维权无从谈起; 二是由于维权程序复杂,所需时间较长,再加上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的维权水平较低、服务意识较差以及执法不严等,使得劳动者失去了对法律的景仰,而不去维权或选择其它途径如上访; 三是就业压力大不利于维权。对有些劳动者来说,尤其是从事低端劳动的劳动者认为找一份工作非常困难,来之不易,若与用人单位发生冲突,极有可能丧失工作机会,面对两难,不得不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维权。

  ( 三) 用人单位不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目前,有不少企业的劳动法制意识和观念十分淡薄,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了解较少,在管理企业时不能遵守劳动法的基本要求,过多地考虑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严重地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增加了劳资冲突。

  ( 四) 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力、执法不公

  法律法规能否有效实施,关键还要看执法者。目前,虽然在好多领域我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十分严重。近年来我国劳动监察部门加大了执行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人民群众要求以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我国劳动监察执法数量人员不足; 专业水平缺乏、执法素质偏低; 执法手段单一,比较传统,且不能主动出击,而是被动工作等等。

  二、劳动合同在调整个别劳动关系时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和改革的深化,目前我国劳动关系面临的问题是比较严重和复杂的。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面、多部门努力和配合。解决劳动合同在调整个别劳动关系时存在的问题的对策主要有如下方面。

  ( 一) 完善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

  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当前发生的所有劳动争议中有相当一大部分是因劳动立法缺失、有关制度不明确造成的。要解决这些问题需从以下方面着手努力。

  1. 建立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现实中,就业歧视现象较多,如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等等。而立法中关于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却过于泛泛,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和有关部门执法。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就业不被歧视的权益,立法部门应在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中详细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含义、类别,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等,可考虑赋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会代表受歧视的劳动者提出公益诉讼的权力[1].

  2. 明确并强化政府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制度目前有关劳动合同制度中很少有政府职责方面的规定,或即使有也是只言片语,起不到约束政府的作用。因此,应当完善有关立法明确政府尤其是劳动行动部门的法律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同时,劳动法律法规已经对哪些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责任追究上却没有规定或规定的比较模糊,给实际操作带来难度。为此,应通过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规时应负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有效减少或杜绝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3. 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指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的国家、以工会组织为代表的职工和企业三方,通过平等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其协调内容涉及有关劳动关系的社会经济政策、劳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等方面。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明确三方协调主体到底是谁。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和工会代表职工目前没有争议,而企业代表有待明确。目前,因用人单位性质不同,产生了不同的代表。如私营企业的主要代表是私营业协会,国有集体企业主要是企业家协会,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有自己的协会组织。因此,在企业代表方面需要明确统一的主体。只有在主体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职能和作用。

  4.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
  
  ( 1) 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尽管目前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很少,但是能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仍是理想的选择。措施有: 设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超脱于企业之外,使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公信度,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企业调解委员会作为劳动者身边的调解组织,应该在加大对劳动者劳动法律宣传和教育的同时,更应防患于未防,加强劳动争议预防,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劳动争议发生等等。

  ( 2) 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降低纠纷解决成本[2].针对我国劳动纠纷数量较多,以及劳动者渴望及时解决问题的现实需求等特点,可以适用不同的救济程序,即“或裁或审、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体制,给争议双方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普通争议实行一裁终局,重要争议实行两裁终局。若劳动争议双方或一方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满,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不是选择向法院起诉。劳动关系争议当事人若申请了仲裁,仲裁完毕如对结果不满,不得就同一争议事实以同一辩护理由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 3) 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法庭。目前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审判由民事法庭审理,这已不适合劳动争议解决的需要和发展趋势。原因有二: 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民事法庭不堪重负; 二是以民法的观念处理劳动争议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改革现行的审判机构,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劳动法庭,并积极探讨研究适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一套制度和措施,使劳动争议处理实现科学化、专业化、及时化。

  5. 建立劳动者帮助制度
  
  ( 1) 建立劳动者就业能力帮助制度。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各不相同,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得以充分行使,必须通过建立劳动能力帮助制度,采取一切措施努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特别要提高那些文化程度低、无专业技能以及身体有残疾的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具体方式有: 开展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以促使学有所能、学以致用,尽快走上工作岗位。

  ( 2) 建立并完善对劳动者的法律帮助制度。一是通过有关组织,如人大、劳动行政部门、高等院校、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宣传和教育,丰富劳动者劳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和修养。二是加大对劳动者的法律援助,使其权利充分行使,权益不受侵犯。各级政府法律援助部门、工会组织、妇联协会、法律志愿者和高等法律院校应积极参与进来,对劳动者,尤其是残疾、贫困、因工伤残、妇女、未成年人劳动者提供帮助,并将其所帮助的数量和质量作为部门考核的一个因素。

  ( 二) 企业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应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员工利益放在首位。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同时加强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建立科学的企业用人制度和劳动管理制度,创建企业文化,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企业管理中,应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发挥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佬的职能和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同时,设立劳资关系管理人员,加强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功能,对劳动争议做到提前预防和及时解决。

  ( 三) 强化劳动执法力度,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法律法规贵在执行。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相对来说比较健全。但现实中却存在大量的劳动纠纷和劳动违法行为。最主要的原因应在于劳动行政部门没有严格执法,使法律流于了形式,助长了不法行为的产生和蔓延。因此,要切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要有政府强有力的执法作保证。同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人大的作用,努力推进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加强检查和监督。强化劳动执法力度,既要做到科学执法,又要高效执法。不要在家“等靠要”,而要主动出击寻找线索,现场及时查办案件。同时,要努力提高劳动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真正做到“执行必严、违法必究”.

  [ 参 考 文 献 ]

  [1]蓝蓝,冯楚建。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 科技与法律,2012( 1) .
  [2]廖善康。 浅议和谐社会视阈下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J].特区经济,2009(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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