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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电子金融支付业伦理建设困境探析
【第一章】电子金融支付业伦理道德问题探究引言
【2.1 - 2.3】电子金融行业中的公正、平等及诚信问题
【2.4 2.5】电子金融与支付业领导伦理与社会责任问题
【3.1】电子支付行业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特性
【3.2】电子金融行业伦理道德问题的产生原因
【第四章】电子金融伦理道德问题的解决途径
【第五章】新形势下的电子金融与支付业伦理道德建设趋势
【参考文献】电子金融业伦理道德发展研究参考文献
第 2 章 电子金融与支付行业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表现
电子金融支付业的伦理道德问题,实际上研究的是该领域内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可以说,金融领域内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是其他任何领域都无法比拟的,其问题的复杂性、矛盾的对立性及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其他任何行业都不会再有的。电子金融支付业作为金融业的衍生行业,面对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化的巨额非现金支付交易行为,其伦理道德冲突相对于一般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有过之而无不及。在这个过程中,伦理道德问题表现得更加淋漓尽致,特点也更加鲜明。只有全面把握电子金融支付业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表现,深度分析这些表现的特点,才能挖掘出背后深藏的原因,才能为解决这些伦理道德问题提供思路,才有可能搭建一个能够最大限度解决这个领域中的利益冲突的伦理框架与道德准则体系。在电子金融支付业中,因为利益冲突无处不在,故伦理道德问题无处不在。
比如,银行卡刷卡的手续费费率①问题,深远影响并改变着电子金融支付业的格局。银行卡刷卡的手续费费率,直接关系着银行卡收单特约商户②、发卡行③、收单机构④、银联等利益相关主体的收益问题。作为中国唯一一家银行卡联合组织--中国银联,自成立以来,一直影响着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费率的决定权,并强势推行“721”的利润分配原则⑤。行业内各行为主体为了追求自身最高利益,不断涌现出了各种“打破束缚”行为,如收单机构营销人员伙同收单特约商户造假,用“套码”①的手段欺骗收单行,减少了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用的支出,从而造成收单行大量中间业务收入②流失;或者收单行(或收单机构)将业务绕开中国银联,以“间联”③的方式,直接从行内结算系统进行清算支付,打破中国银联的封锁和限制,以实现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加。然而,中国银联对“间联”的打压可谓不尽余力,先后多次发文严厉禁止“间联”的存在④,并给出“间联”改“直联”⑤的时间表⑥,要求各收单行严厉整改,甚至不惜重金惩罚不遵守“规则”的成员单位。然而,事实上,效果甚微,甚至激发了各利益主体强烈的反抗,支付宝为了表达不满情绪,发表声明称“因众所周知原因”,公司停止所有线下收单业务⑦,公然放弃了已布局一年多的线下收单市场。与此同时,中国银联旗下的银联商务有限公司⑧却毅然决然地采用“套码”、“间联”的方式蚕吞侵蚀着这片肥沃的金融市场。中国银联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行业地位,引起了行业内外的普遍诟病,也使得中国银联的业务监管措施显得更加的苍白无力。
上述案例只是电子金融支付业中各类利益冲突的冰山一角,却影响着整个行业的稳定与发展。如何平衡电子金融支付业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关系,就需要我们掀开这些利益冲突的表象,从伦理道德的根源上去认识这些利益关系,找到隐藏在现象背后的深层次伦理道德问题。通过总结、分析实践经验,结合伦理学与金融学的基本范畴,归纳出电子金融支付业的伦理道德问题中最核心的五个问题,分别是“公正问题”、“平等问题”、“诚信问题”、“领导伦理问题”与“社会责任问题”.
2.1 公正问题
既然电子金融支付业的伦理道德问题研究的是行业内各参与主体之间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那么这就决定了电子金融支付业的伦理道德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公正和平等。“所谓公正,就是给人应得,就是一种应该的回报或者交换,说到底,就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等利交换和等善交换的善行是公正的正反两面;所谓不公正,就是给人不应得,就是一种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说到底,就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不等利交换与不等害交换的恶行就是不公正的正反两面。”①而在电子金融支付领域中,公正问题主要涉及“制度公正”、“程序公正”与“行为公正”等方面。
2.1.1 电子金融支付业中的制度公正问题
“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②所谓制度公正,既需要制定一个公正的“游戏规则”,这个“游戏规则”必须得到多数参与人员的共同认可。通过制定正式的规范的法律规章制度,或通过形成非正式的伦理道德规范,来约束各参与主体的行为,从而实现公正的标准。“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①制度公正是电子金融支付业中最重要的一种公正,是所有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正是因为电子金融支付业中制度的不公正,才出现了中国银联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难堪局面,使得整个行业缺乏公正的评判标准和有公信力的评判机构,让行业发展陷入混战之中。
2.1.2 电子金融支付业中的程序公正问题
所谓的“程序公正”,既实现公正的制度的过程要公正,也就是说,严格按照公正的制度的要求,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做出符合制度要求的行为、决策。“程序正义??从形式上来满足正义的要求,由程序来保证结果的正义性。”②只有程序公正,才能让制度公正得以实现,也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使结果公正成为可能。它不仅是公正得以实现的渠道或手段,更是追求公正内在的核心价值。
在电子金融支付业中,中国银联作为电子金融支付业的参与者与监管者,既没有制定公正的制度,也未制定公正的程序,导致既缺乏公正的标准,又没有确保公正的工具与途径,势必引起行业内外的不满,更难以树立起行业领导者与监管者的威信与地位!
2.1.3 电子金融支付业中的行为公正问题
“行为公正是实际行为的公正,也就是具体的、特殊的行为的公正。”③显而易见,就是所有的行为参与者必须在既定的“游戏规则”内行事,不论“规则”是成文的法律规章,还是不成文的伦理道德规范,无论是谁,都不能逾越“规则”一丝一毫,否则,必将损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引发利益矛盾冲突,造成无法预估的后果,势必形成损人不利已的局面,损害整个行业生态。
电子金融支付业中的“行为不公正”现象随处可见,如“套码”、欺骗特约商户入网等恶意竞争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电子金融支付业的平稳发展。除电子金融支付业在经营过程的“行为不公正”外,还有监管机构的“行为不公正”,在行使监管权时,徇私情,有所偏倚,对不同的电子金融支付业执行不同程度的监管,有失公允,引起电子金融支付企业的不满。公正问题涉及电子金融支付业的伦理道德问题中最核心的原则,没有公正原则这个基础,其他一切伦理道德原则都将毫无意义。
2.2 平等问题
公正和平等作为电子金融支付业的伦理道德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这是市场经济作为契约经济所决定的。“正义总意味着平等。”①“平等作为一种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只能是社会平等而不能是自然平等,而社会平等实质上是权利平等。所以,平等原则实乃权利平等原则。”②在电子金融支付业中的各行为主体的平等,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利的平等。无论是在市场行为之前、之中还是之后,各参与方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力和义务。“平等并不与人人对抗相关,相反,平等是社会合作的前提条件。”③也只有各个行为主体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才有可能实现和谐共处,否则,以强欺弱,以大欺小,必将造成行业内的动荡。“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一项派生一切法律的法律。”④所以,平等是各行为主体能够有序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行业实现稳定发展的必然条件。
2.2.1 电子金融支付业中的企业平等问题
然而,在电子金融支付领域内,平等问题是最凸现的伦理道德问题之一。中国的电子金融支付起步晚,很大原因就是经济体制下的市场不开放造成的。影响平等之一的因素就是“社会文化的不同,使一部分人生来就在社会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和职位,社会的分配自然向他们倾斜。”①当市场开放之时,国有企业凭借长年的国有资源的垄断和大量权利的垄断,极力地压制了民营企业力量的发展,造成行业内某段时间低迷发展。
而从中国银联成立,到电子金融支付业获得央行认可,这中间经历了漫长的十年时间,而且,这第一批获得央行许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中,仍不乏国有资本注资的企业。“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②“被平等对待的权利才是自然权利的核心。”③但事实上,即使获得了央行的许可,从法律主体上具备了竞争资格的民营第三方支付机构,仍然不敌垄断了国有资源和国家公权力的部分国有企业,便出现了前文中支付宝愤然出场的尴尬局面。
2.2.2 电子金融支付业中的服务平等问题
不仅在行业内、企业之间存在不平等的问题,在市场服务的过程中,同样大量存在不平等的问题。可以说,金融行业是最“势利”、最“现实”的行业,将客户分为三六九等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享有平等权利的人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社会结构的性质和特点所规定的,是与享有的平等权利相一致的”.④电子金融支付企业理应将同质的服务覆盖至开展业务的所有区域,为业务区域内所有消费者尽可能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然而,几乎所有的电子金融支付企业都将业务重心放在了经济发达或经济活跃的城市,而一些偏远的或经济落后的地区,该业务几乎无人问津,无论国家的鼓励与扶持政策是怎样的引导⑤;即使同在经济发展活跃的城市,这些企业把大量的竞争优惠手段和高质量的服务技术都用在了餐饮、娱乐、地产等利润高、资金流量好的行业企业中,而类似于一般消费类的行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却很难享受到实质的优惠和高质量的服务。这种服务的“不平等”,不利于营造行业发展氛围,终将阻碍电子金融支付业务的发展。
电子金融支付业中的不平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生态,建立平等的行业气氛,是电子金融支付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
2.3 诚信问题
诚信,是契约经济时代最根本的伦理原则之一,倘若不讲诚信,一切契约都将如一些空文,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弗兰西斯·福山认为,诚信的基础是“群体共有的伦理规范。”
诚信原则,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一种伦理关系,要求行为人必须传递“真实”的信息并努力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自己所传递的信息。“根据福山的这个思想,社会成员相互信任关系的建立,至少应当有两个基本前提:存有在共识基础上所共享且有实效的伦理规范,以及社会成员对这种伦理规范的自觉诚服。正是在这一点上,美德论传统原本可以为此提供丰富的精神资源。人们之所以能够合理预期他人的行为,信任他人,就在于人们相信他人与自己一样都共享某种美德规范,且会认真践履之。”
在电子金融支付业中,诚信就是要求各参与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不仅要遵守信用,遵守合约,更要求交易各方首先披露自己的真实情况,不欺骗谎报,不弄虚作假。所以,作为采用电子计算机终端作为交易终端的电子金融支付业,并不通过现金作为交易货币,甚至交易双方当事人都不曾见面,这时诚信就显得格外重要,甚至,决定着交易双方能否顺利实现交易的全过程。
2.3.1 电子金融支付业中的监管诚信问题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电子金融支付业的各参与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不诚信事件屡有发生,不绝于耳。2014 年 3 月 13 日,央行下发紧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义的函》①,暂停支付宝②、腾讯③的虚拟信用卡④产品,同时暂停的还有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⑤服务。然而,就在阿里巴巴⑥和腾讯还在态度诚恳地积极配合央行进行二维码标准制定和安全风险评估时,却有消息传出中国银联已经悄悄完成了二维码支付系统的技术研发,不但在部分地区进行了业务试点,还跟各大银行开始商讨合作推广事宜了。这一消息在业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自此,“扫码支付”业务进入了“叫停未停”的局面,甚至从 2014 年年底开始,支付宝、微信⑦均加大了对扫码、二维码支付的线下商户的推广力度,中国银联、阿里巴巴、腾讯再次在支付领域打响了“正面战争”.
因央行的“不诚信”监管,“扫码支付”的市场混战变成了公开的秘密,在普通消费者不明真相的市场环境下,央行所谓“不安全”的支付工具掀起了新一轮的市场抢夺战,对央行、对电子金融支付业企业、对特约商户、对普通消费者,都是一种“公信力”的伤害。
2.3.2 电子金融支付业中的企业诚信问题
不仅企业间的竞争存在不诚信的问题,甚至于这些企业自身也存在不诚信的问题。以“支付宝股权之争”为例。①在 2009 年 6 月份以前,支付宝由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 Alipay E-commerce 公司 70%控股。同年 8 月,浙江阿里巴巴又以 1.65 亿收购剩下的 30%股权。2011 年一季度,由于央行要求申请牌照的支付企业对外资持股情况做出声明,马云中止了阿里巴巴集团对浙江阿里巴巴商务有限公司的控制协议。2011 年 5 月,雅虎宣称,关于支付宝股权交易事先没有通知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和股东,也没有得到董事会和股东的批准。
着名媒体评论人财新网总编辑胡舒立在《马云为什么错了》更是指出:“我们赞同多数人的看法,认为马云错了。错在违背了支撑市场经济的契约原则?然而,马云在集团两大股东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核心资产转入自己名下,且转让价格超低显失公允,就严重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契约,也违反了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契约。”②此后,从 5 月 31 日,即支付宝获得牌照的第五天起,阿里巴巴集团便开始和雅虎探讨解决双方纠纷的“解决协议”.这场谈判持续了两月之久。2011 年 7 月 29 日晚,在进行了多个回合的谈判之后,阿里巴巴、雅虎和软银就支付宝股权转让事件正式签署了《框架协议》,这场股权之争的赔偿谈判终于拉下帷幕。
2.3.3 电子金融支付业中的个人诚信问题
对于参与到电子金融支付活动中的个人而言,不诚信的行为更是随处可见。如在个人申请银行信用卡时,提供虚假资料,企图获得更高的信用授权额度;在获得银行的授信后,不遵守用上规则,利用信用卡进行“套现”①,或恶意拒付②等,扰乱正常的信用卡用卡环境,给发卡行和特约商户造成巨额资金损失,伤害了相关利益主体的业务积极性,危害整个行业的生态健康。
“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所有交易的前提。任何一笔交易,如果买方对卖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没有信任,或者卖方对买方的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没有信任的话,交易就没有办法进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没有诚信就没有交易发生,就不会有市场。”③诚信,关系到电子金融支付业中的各个参与主体的切身利益,只有所有的参与主体都恪守诚信原则,才能实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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