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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主义尊严观的发展历程及其局限性

来源: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彭颖,韩跃红
发布于:2017-06-27 共7840字
  摘 要:理性主义尊严观以人的精神特质 (广义理性)解释人之尊严,它经过康德缜密论证渐成西方尊严思想之主流。理性主义尊严观是思想启蒙的重要支点,为知情同意、尊重自主等伦理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石。由于其对生命尊严的 “遗忘”,当理性主义尊严观被应用于生命伦理学后遭遇了一系列理论困境和实践解释障碍。当前,我们要拓宽和深化生命伦理学的学科视野与思想深度,为 “健康中国”提供理论支持并作出应有贡献,就必须突破理性主义尊严观窠臼,将生命尊严纳入其中。
  
  关键词:理性主义尊严观;生命尊严;人性尊严;健康中国。
  
  理性主义尊严观是对古今中外以理性来解释人的尊严、说明尊严从何而来并论证人为何享有尊严的哲学思想的总称。在理性主义尊严观的理论框架内,人的尊严也就是人性尊严,而所谓的人性最终可以被归结为理智、思想、自由意志、自主性、德性等人的精神方面的特质。但是,为什么人的尊严一定要来自某种抽象的人性,而不可以来自一个活生生的完整的人?为什么人性尊严一定要被限定为人的精神属性而与更为重要的生命、肉体无涉?人的生物特征 (基因组、组织器官、身体等)同样有别于动物、区别于万物,为何就不能参与人性构成或成为人之尊严的内在根据?这一系列的问题在理性主义逻辑内无法得到解答,恰好暴露出它对生命尊严的 “遗忘” (或 “遗漏”)[1]15.而正是这种“遗忘”,造成理性主义尊严观的严重片面性,使其在生命伦理学领域面临多重困境,且解释力受限。在生命伦理学突飞猛进的今天,理论发展和实践推进都亟待突破理性主义尊严观的窠臼,对古老的生命尊严命题进行重新审视和哲学论证。
  
  一、理性主义哲学的尊严论证。
  
  理性主义尊严观可谓源远流长。智者学派的“卓越尊严观”把 “尊严”视为少数社会精英独享的尊贵与庄严。这些社会精英的理性由于后天展现出高于常人的贤德与才智,使他们赢得了特殊尊重和不凡的价值地位,从而享有高于常人的尊严。斯多葛学派虽然提出人人平等的尊严观,但他们用以填平奴隶和奴隶主之间阶级鸿沟的理论工具不是人的生命平等,而是人都有 “理性”,而且 “理性”被溯源到 “万能”的 “神性”和无处不在的 “自然法”.以皮科为代表的人文主义学者,试图摆脱 “神性”,转而用 “人性”来说明人人享有的 “尊严”,但最终还是以心智、自由创造等理性功能来注解 “人性”的内容。帕斯卡尔的“思想尊严观”流传甚广,卢梭、穆勒等论证了理性支配下的自由、自主与尊严统一等观点,但他们也只是强调了保障自由、尊重自主对于维护尊严的重要性,理论上都没有超越理性主义尊严观半步。真正对理性主义尊严观作出完整而缜密的哲学论证并使之产生深远影响的哲学家是康德。
  
  笔者倾向于把康德的尊严思想概括为 “德性尊严观”,主要包括下列三个层面:
  
  其一,康德把 “尊严”界定为一种内在的和最高的价值,其存在不依赖于另一个 “目的”,且没有其他 “等价物”可与之配比。其经典内涵,李秋零先生在翻译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时的表述为: “在目的王国中,一切东西要么有一种价格,要么有一种尊严。有一种价格的东西,某种别的东西可以作为等价物取而代之;与此相反,超越一切价格、从而不容有等价物的东西,则具有一种尊严……构成某物惟有在其下才能是目的自身的那个条件的东西,则不仅具有一种相对的价值,亦即一种价格,而且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亦即尊严。”[2]56.
  
  其二,康德是从理性能力、道德自律、参与立法三个方面来解释人为何享有尊严的。首先,人因为有理性而享有尊严。在康德看来,世间的其他存在,要么是被动受规律支配的 “物件”,要么是盲目趋从于个体生存和种的繁衍之本能的其他生物,它们都因没有理性而不能认识规律,也不可能按照 “原则”采取行动。“唯独有理性的东西有能力按照规律的观念,也就是按照原则而行动,或者说,具有意志。”[2]63其次,人因为有道德自律性而享有尊严。“自律性就是人和任何理性本性的尊严的根据”[2]89.康德承认,人类也会受到来自欲望、偏好、追求幸福、甚至是野蛮的动机的支配,但人的伟大之处正在于他能够以理性战胜欲望和享乐,能够为行为确立道德原则,并约束自己去遵从道德和履行 “责任”. “纯粹的责任观念在对自身尊严的意识中鄙视那些来自经验的动机,并逐渐成为它们的主宰。”[2]61再次,人因为有参与立法的能力而享有尊严。康德指出:“每个有理性的东西的意志,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被看做是立法的意志,因为若不然它就不是自在目的了。从而,理性把意志的每个准则都当作普遍规律和其他意志联系起来,同时也和对自身的每一行为联系起来。这种联系并不是由于其他什么实践动机或预期的受益,而是由于一个有理性东西的尊严观念,这种有理性的东西除了自己的立法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东西。”[2]87也就是说,只有人人参与 “立法”,道德对于人们才是 “自律”而非他律,人们遵从道德才不是被迫服膺于他人意志---那样必然丧失做人的尊严。这里虽有循环论证之嫌,但在道德自律、人是目的、人有尊严之间的相互贯通和佐证也保证了理论内部的自洽性。
  
作者单位:
原文出处:彭颖,韩跃红. 生命伦理视角下的理性主义尊严观及其当代价值[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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