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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人权思想的伦理基点、扩展及现代价值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18 共4347字
论文摘要

  国内外对于伊斯兰人权的研究,多涉及伊斯兰人权组织、伊斯兰人权运动以及穆斯林妇女权利等领域,这些研究方向大多从政治、法律的角度进行切入,这使得人权更多的具有了政治色彩,随之引起了不少冲突,对于人权无疑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挑战,但若从伦理角度对人权进行深入研究,对于解决此冲突必将有所裨益。英国达勒姆大学教授米尔恩也曾提到“人权是最低限度的普遍道德”。

  因此,研究伊斯兰人权,应该从伊斯兰最基本的伦理思想着手。伊斯兰人权的实践是一个道德实践的过程,是一种神法权利,同时也是一种道德权利。那么,“伊斯兰人权伦理”在概念上是成立的,也是有据可循的。

  一、伊斯兰人权思想的伦理基点

  伊斯兰人权思想的形成发展,与伊斯兰教有着紧密的联系,伊斯兰教为伊斯兰人权伦理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有效支撑。在穆斯林的宗教事务中,无一不渗透着伦理思想的意蕴。例如重视穆斯林生命、生存权,强调“乌玛”社团的集体权利,关注保护弱势群体,这些伦理思想始终贯穿于伊斯兰整个理论体系当中。除此之外,就伊斯兰教的本质而言,也可以看出,其人权伦理观念是建立在宗教基础之上。“伊斯兰人权是安拉直接赋予穆斯林和全人类的”,并受安拉的保护,至善至睿的安拉作为全世界穆斯林崇拜的唯一主宰者,制定出最权威的人权道德标准。伊斯兰的宗旨就是普慈与“敬主爱人”,把人对真主的信仰与真主对人的博爱相结合,提倡一种互帮互助,互尊互爱的和谐氛围,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伊斯兰人权就是一种神法的道德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离不开真主安拉的指引,更离不开伊斯兰教的有力支撑。

  无论是在伊斯兰学者的人权理论中,还是在各种性质的伊斯兰人权宣言中,对于伊斯兰人权伦理的构建,都是以经、训作为伊斯兰人权伦理阐发的基础。《古兰经》和“圣训”是伊斯兰教的基本经典,在《古兰经》和“圣训”里有很多尊重人、爱护人、关心人、帮助人的经文和经训。在《古兰经》中,虽然从未出现过人权伦理这一概念,但其内容充满了对人权伦理的思考,以律例和教诲的方式对人的日常行为及人所应有的权利提出了大量的道德规范和保护措施。

  《古兰经》赋予了人以很高的地位,在《古兰经》中,有经文提到过“他创造众生,然后再造他们,再造对于他是更容易的。天地间最高的典型,只属于他,他是万能的,智睿的 。”(30:27)“天地间最高的典型”即代表人类,这充分凸显出人在宇宙间的最高典型。由此看见,《古兰经》的关注人,寻求人在道德上的和谐与完善。无独有偶,“圣训”中也提倡对人权的道德保护,“穆罕穆德在圣训中认为,人们应具备慈幼、敬长、爱以下三种美德,‘对受迫受辱之教胞鼎力襄助者,遇必要时,必蒙真主之襄助。袖手旁观者遇必要时,必遭真主之唾弃。’”

  《古兰经》与“圣训”都提倡从伦理规范上来保护人、爱护人,这种道德层面的要求使得伊斯兰人权伦理的实践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伊斯兰人权伦理是在伊斯兰伦理与伊斯兰教法相结合的基础上形成,从某种角度而言,伊斯兰教法与伦理规范是相一致的,他强调了人对神的责任与义务。如前文所述,人的一切道德标准及行为规范都是由至善至睿的真主安拉来制定,而这些标准又通过立法形式得到强化和加固。通过伊斯兰教法的实施,规范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等各方面的行为,也为穆斯林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极为有效的法律保障。正如穆斯林学者所言“伊斯兰法是人权的基础、来源、依据,以及其存在的保障和维护者”。

  在伊斯兰教法中,关于人权伦理的内容,有对妇女婚姻、继承的规定,有对遗孤和孤儿财产的特殊规定,也有对罪人和受害者享有公正、公平权利的规定。总之,伊斯兰教法中涵盖了各种对人权的道德性保护,是伊斯兰人权伦理的理论根据,也是伊斯兰人权伦理得以实践的源泉。

  二、伊斯兰人权伦理思想的扩展

  伊斯兰人权伦理把人放在核心地位,例如尊重人的生命、生存权,关注穆斯林的现世生活,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强调家庭和谐等。“在穆斯林学者的现代人权学说中,其具体内容涉及到人的生命权、宗教和意识自由,尊严的保护,财产的保护,隐私权,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儿童的权利,公平审判的权利,受保护以免被折磨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内容都在不同国籍人权文件中得到确认。”

  尽管世界各国文化和道德标准存在着多样性,但是对于人的保护是具有共性的,伊斯兰人权伦理所提倡的思想观念也一样,无论是从概念还是从其内容来看,处处都涉及到对人的保护与爱护。

  伊斯兰人权伦理是关于人的伦理学说,因此,以人为本的生命价值观念,则是伊斯兰人权伦理实现的首要条件。伊斯兰强调对人的现世及后世生活的关注,伊斯兰认为,穆斯林的人生历程分为两个阶段,即现世和后世,对于现世生活,伊斯兰教强调对人生命的保护,谴责随意剥夺人的生命。“伊斯兰教重视人生,反对弃绝现实生活,反对出家修行,提倡自食其力,反对独身主义,反对不劳而食。”

  “伊斯兰人权观在强调人权的神圣目的亦即崇拜真主的同时,又肯定了人权的现世功用即合法地追求真主的恩惠和人生幸福。”

  从伊斯兰人权伦理观的维度解读,对人现世生活的关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人生命价值的肯定,承认现世生活的合理性。

  “阿丹的子孙啊!每逢礼拜,你们必须穿着服饰。你们应当吃,应当喝,但不要过分,真主确是不喜欢过分者的。(7:31-33)另一方面,肯定了人在现世生活中的价值,“对于穆斯林而言,生命绝不是一个人最终的目的和归宿,而是一种手段和过程,还有比生命更加重要、更加持久的价值。”

  《古兰经》中也有明确记载,反对穆斯林轻生,“不得真主的许可,任何人都不会死亡;真主已注定各人的寿限了。”

  扶助弱者的公益需求是伊斯兰人权伦理的主要内容。“人权伦理认为,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社会的形成离不开每一个人的单独存在,因而每个人都具有缔结社会、创建社会的贡献。”

  在这里,伊斯兰人权伦理的实践,需要穆斯林之间的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尤其是对社会弱者的扶助。在伊斯兰的社会伦理中,以“行善”“施济”“敬主爱人”为宗旨,“你们应当只崇拜真主,并当孝敬父母,和睦亲戚,怜恤孤儿,赈济贫民,对人说善言,谨守拜功,完纳天课。”(2:83)“具备三种美德者,必进乐园,慈幼、敬长、爱下”在伊斯兰教的人权伦理观中,形成了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保护弱者的公益体系。它要求人们应当在自己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去帮助有困难且需要他们帮助的人,同时还“规定了有产者必须交纳一定的‘天课’”。在对待不同的保护主体上,都有具体且详尽的经文解释。例如在保护妇女问题上,“丈夫不得随意休弃妻子,休妻应有一段‘待婚期’(伊达),以等待丈夫回心转意,与妻子重归于好”(2:228);在对待孤儿问题上“至于孤儿,你不要压迫他;至于乞丐,你不要喝斥他”(93:9-10);在对待残疾者上“瞎子无罪,跛子无罪,病人无罪”(48:17);对待衰弱者上“衰弱者、害病者、无旅费者,[ 他们不出征 ] 都无罪过”(9:91)。这些经文的主旨都是从社会伦理的角度去维护弱者的个人权利,这种扶助弱者的公益精神为伊斯兰社会的和谐指明了道路。

  促进社会及家庭的和谐是伊斯兰人权伦理的目标。伊斯兰自形成以来,就注重社会及家庭的和谐伦理。《古兰经》极度重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及家庭关系,强调社会的群体意识,提倡精诚团结,求得社会的凝聚力,以促进社会和谐的使命。在这里需要指明的是,伊斯兰教的人权伦理观与西方人权伦理观不同,西方国家的人权侧重于强调个体权利,而伊斯兰教中的人权则着重强调集体权利,以家庭为单位,提倡“穆斯林皆兄弟”,最典型的就是“乌玛”,即穆斯林社会的共同体。一方面,在寻求家庭和谐伦理中,“家庭被认为是友谊、义务、忠诚、道义帮助,社会和经济扶持的基本单元”。

  另一方面,在寻求社会和谐伦理中,《古兰经》强调伊斯兰社会的团结、公正、平等。“真主确命人公平、行善、施济亲戚,并禁人淫乱、作恶事、霸道。”(5:8) 除了穆斯林要遵守团结、公正、平等以外。作为当政者,也要关怀民众的生活,《古兰经》提出了爱民济众的“重民”思想和建立“和平、安宁、和睦”社会的思想,无论是先知,还是以后的哈里发,从制度上保障穆斯林大众的基本伦理权利和自由,都是其执政的根本宗旨。作为执政者必须重视民众权利,必须爱民济众,“当优待亲属,当怜恤孤儿,当救济贫民,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当款待旅客,当宽带奴仆。”(4:36) 因此,伊斯兰教注重“德治”,反对严刑、酷吏。伊斯兰教这种爱民济众的价值观,就是其所描绘的“平等互助、团结友爱、怜贫惜弱、和乐盈盈”的理想社会蓝图,在这个社会里,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其应有的伦理权利。

  三、伊斯兰人权伦理的现代意义
  
  当今世界,全球化趋势不可逆转,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伊斯兰人权伦理观对国际人权及全球伦理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伊斯兰人权伦理为全球伦理的实践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伊斯兰人权伦理体系是基于宗教伦理背景下提出,是一种以宗教属性为特征的人权伦理观,其目的是在真主的引领下,保障人的最基本权利,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发展。众所周知,在现代经济的大潮流中,世界进程的聚焦点集中在经济发展,这种发展模式,对人类生产、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例如,自然环境的破坏,社会道德感的缺失等。“全球化的市场逻辑,表明了对它相反的人类和环境方面影响最小限度的关心。”

  因此,当以伊斯兰为纽带的基本宗教伦理观被现代人所追求的新目标所取代的时候,这种关注人,保护人,爱护人为首要前提的伊斯兰人权伦理观,则无可厚非的为维护社会正义,保障社会、家庭和谐以及个人权利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实践基础。

  随着社会的发展,伊斯兰人权思想在不断发展,因为伊斯兰人权理论的来源是从保护人的基本尊严出发,具有发展的可能性,人的生活是有共性的,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虽然物质生活有所改变,但是无论在哪个地域,在何种文化背景下,人的基本需要是相通的。

  伊斯兰关切人的生命、生存权,注重公益立法,扶助弱者,重视人的集体精神,这些涌动着强烈人道情感的人权理论精神,无不渗透出伊斯兰人权伦理的内在价值,无疑是各世界各文明和谐相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伊斯兰文明与全球文明的对话和交流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伊斯兰人权伦理强调对人现世生活的关注,尊重生命,反对轻生;保护妇女儿童及其他弱势群体,强调公平、反对剥削;注重社会和谐和家庭伦理,提倡互助,反对利己等,这些人权伦理的思想对于人自身和社会的发展有所助益。笔者认为,伊斯兰人权伦理若要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有效认可,就应当在多元文化的背景下,寻求人权的普遍性,在这个过程中,有效地利用文化互动过程,来构建一种对话基础上的伊斯兰人权伦理,以得到全球性的认可。(论文作者:陈阳)

  参考文献:
  [1] 穆罕默德 · 尤努思 . 伊斯兰政治学 [M]. 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2004.
  [2] 马贤、马效智 . 伊斯兰伦理学 [M]. 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
  [3] 甘绍平 . 人权伦理学 [M].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4] 冯怀信 . 试论伊斯兰人权观的基本精神 [J]. 学术文化综观,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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