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3)
来源:学术堂 作者:秦老师
发布于:2017-06-05 共6358字
6. 评审结果处理
评审结果分为同意答辩、适当修改后可答辩、须做重大修改后方可答辩、不同意答辩四种情况,按以下方式统一处理:
如两位评阅人均同意答辩,论文作者即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如有评阅人认为论文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论文作者应当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经指导教师审阅通过后方可答辩。
如有评阅人认为论文需要做重大修改后方可答辩,论文作者需对论文做出修改,并由所在学院分会主席指定3名专家对修改后的论文进行审阅,专家签字同意答辩后方可答辩。
如果有评阅人不同意答辩,论文作者需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同意后,由学院另聘请两名校外专家评审论文,评审结果为“同意答辩”或“适当修改后可答辩”的方可申请答辩。
评审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进行答辩申请;论文作者须对论文做出重大修改,三个月后至一年内方可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① 若出现两位评阅人均认为论文需做重大修改后方可答辩。
② 有一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一位评阅人认为论文需做重大修改后方可答辩。
③ 两位评阅人均不同意论文答辩。
7. 评阅结果全部返回且符合申请答辩条件的申请人,认真填写论文答辩材料,及时送指导教师、学院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前到学院办理答辩手续。审查通过后,方可领取答辩委员聘书及表决票。
8. 按照《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的基本程序》(见附件1)举行答辩会。
(六)答辩经费
答辩经费包括论文评阅费、答辩委员和工作人员的酬金等。论文答辩费开支标准按当年规定执行,答辩经费一般从导师经费中支出。
(七)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实验、论文撰写及制作、送审、答辩、归档等各个环节按《华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章 学位审核
1. 学位审核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两级,授予学位的决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时间以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日期为准。
2.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审议学位工作,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一半视为通过。
3. 学位授予工作分别在每年的6月、9月和12月进行。6月份申请授予学位的研究生须在6月10日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于6月15日前将申请学位的全部材料送交学位办公室; 9月份申请授予学位的研究生须在9月15日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于9月20日前将申请学位的全部材料送交学位办公室;12月份申请授予学位的研究生须在12月10日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于12月15日前将申请学位的全部材料送交学位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