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理论是维特根斯坦为解决划界问题而提出的一种语言分析思想,它在《逻辑哲学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对显示理论的研究是重要的,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划界问题是维特根斯坦整个《逻辑哲学论》的意图所在,而划界问题与“显示”理论是密切相关的,维特根斯坦在划出了“可说”与“不可说”的界限之后,并没有将二者绝对对立起来,而是借助于“显示”理论使得它们统一起来。
从总体上看,“显示”理论的研究主要存在三条研究进路:第一条进路是分类的进路,这条进路主要将“显示”区别为指示性的和自反性的;第二条进路是宗教解释的进路,这条进路主要借助于现象学来解释“显示”理论。第三条进路是类型论进路,这条进路主要借助于说和显示的关系来解释“显示”理论。
本文在分析了“显示”理论以及分类进路、宗教解释进路和类型论进路所面临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基于“显示”理论的新的解释思路。
一、关于“显示理论”
“显示”理论的思想来自于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Wittgenstein),维特根斯坦是英籍奥地利人,现代西方着名的哲学家。学界一般认为其一生经历了两种不同的哲学①,即理想语言哲学和日常语言哲学。前者使得维特根斯坦成为语言哲学的奠基人之一,后者则使维特根斯坦开启了语言分析的新时代。“显示”理论出自维特根斯坦前期着作《逻辑哲学论》,关于显示理论,维特根斯坦认为:
4.113哲学为自然科学的有争议领域划界
4.114它应该划出可以思想的东西的界限;并借此划出不可以思想的东西的界限。它应该通过可以思想的东西从内部来划出不可以思想的东西的界限。
4.115它将通过清楚地表现出可以言说的东西来表明不可以言说的东西。②很明显,从上述论述我们不难发现维特根斯坦之所以提出“显示”理论,其目的主要是解决划界两端如何联系的问题。
维特根斯坦首先对世界进行了划界,对于世界的界限,维特根斯坦认为:
5.6我的语言的诸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诸界限。
5.61逻辑充满整个世界;世界的诸界限也是它的诸界限。
5.632主体不属于世界:相反,它是世界的一个界限。①这种近似于唯我论的言语让《逻辑哲学论》中的“世界”概念更加丰富。一方面,维特根斯坦的世界是事实世界;另一方面,这个世界又是我的经验的世界,是与作为认知主体的我息息相关的“我的世界”。主体不属于这个事实世界,但作为主体的事实存在的我却不独立于世界,因此,世界也相应地被划分为事实世界和主体世界。前者是可说的,后者则是可显示的。维特根斯坦对语言也进行了划界,对于语言的界限,维特根斯坦认为《逻辑哲学论》的主旨并不是给思维或思想的表达划出界限,而这种界限的直接结果就是划出什么是可说的、什么是不可说的。关于什么是不可言说的,维特根斯坦有如下论述:
2.172但是,一幅图画不能描画它的图画形式:它展示它。
4.121命题不能描绘(represent)逻辑形式,它反映于其中。语言不能描绘反映于语言中的东西。我们不能通过语言来表达反映于语言中的东西。命题显示实在(reality)的逻辑形式。它们展示它。
6.421显然,伦理学是不可说的。伦理学是先验的。(伦理学和美学是同一个东西。)②显然,维特根斯坦所认为不可言说的主要是两类:一是反映于自身中的东西,如逻辑形式;二是事实世界之外的东西,如伦理价值、美学等。③在这种可说、不可说的分析基础上,维特根斯坦还划出了有意义与无意义;真命题、假命题以及伪命题的界限。在这种划界之后,维特根斯坦借助于“显示理论”使“可说”与“不可说”关联起来:不可说的可以通过某些可以说的事实判断得到显示,进而包括伦理价值等一旦将其还原为某些事实之后,也在另一种程度上变成可以言说的了。但是,维特根斯坦的“显示”理论也存在着一些争议,主要的争议集中在4.1212和4.461这一组命题:
4.1212可显示的东西,不可说。
4.461一个命题显示它所说出的东西:重言式和矛盾式显示出它们什么也没说。④这组命题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因为第一个命题表明,可显示的东西是不可说出的。而第二个命题则又说所显示的正是其所说的。
二、三种不同的解释思路
对于维特根斯坦的“显示”理论所存在的这种矛盾,学界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解释,第一种是对“显示”理论进行分类解释思路;第二种是从宗教的解释思路;第三则是罗素的类型论解决思路。
1.分类解释思路分类解释思路是由D.哈沃德提出的,为了解决《逻辑哲学论》中命题4.1212和4.461的矛盾,D.哈沃德提出将“显示”区别为“指示性的和自反性的。”⑤其所谓的“指示性的显示”意指给出的命题、记号等显示出它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做出这种解释的理由是命题符号、语词与世界有投射性的关系,而“自反性的显示”则是指给出的命题或记号显示自身的关系、内在性质。显然,维特根斯坦的“3.12我称用于表达思想的记号为一个命题记号。并且一个命题就是处在对世界的投影关系中的命题记号”①表明:命题与世界的关联所在,命题是对世界的投影。但维特根斯坦又指出“命题包括投影所包括的一切,而不包括被投影者”,②因此这不被包含的投影者就需要显示在命题中。D.哈沃德的这种区分对于理解维特根斯坦的显示理论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从逻辑上看,它是正确的。但D.哈沃德的这种分类解释也存在一些问题,其缺陷主要在于仅仅是对“显示”做出区分,而未涉及所显示者。这在一定程度上假定了“不可说的”和“可显示的”是一种一一对应,即也可以反过来说“可显示的”是“不可说的”,同时对于“不可说”所存在的语义上的麻烦,这种解释方案却没有给出相关地说明。
2.P.R.谢尔兹的宗教解释方案P.R.谢尔兹并不满意D.哈沃德的解释,他借助于“说”与“显示”的关系提出了一种现象学的解决方法。他认为:尽管显示和说彼此依赖,都不能单独出现,但它们依赖于对方的方式根本不同。既然命题的形式与意义在逻辑上优先于其为真为假,优先于它之所说,显示,为了是指示性的还是自反性的,就都具有一种逻辑优先性。另一方面,既然这两种显示只有在有所说时才真正可能,说具有一种现象学上的优先性。只有通过表明情况是如何的命题,这些才能验证。 ③P.R.谢尔兹对《逻辑哲学论》中的4.1212和4.461这两个命题做了自己的解读,他认为命题4.1212“仅仅是在说,图像所显示的,即它的形式和意义,不能像一把尺子测量自身那样而是真的或假的……它仅仅指明了说在逻辑上依赖于事先建立的尺度,这种尺度确定了能说的范围,并标出了确定的可能性或者意义。”④而认为命题4.461应该理解为“命题显示其所说[就是如此][的意义]。”⑤从而能够与命题4.1212符合一致。此外,他还对下述命题作了解释:在维特根斯坦规定的‘不能说的必须付诸沉默’中,‘必须’所表达的强制性本质上是歧义的。一方面,‘必须’标示一种逻辑要求,……另一方面,‘必须’又标示一种伦理上的要求,它承认一种实践上的差别存在于‘不说’(被理解为不做事实断言)与‘沉默’之间,并把其中之一应当紧随另外一个当成一种伦理上的律令。⑥P.R.谢尔兹通过区分逻辑上的优先性和逻辑上的优先性也阐明说与显示的关系,可以简要的理解为“显示”是对“说”的显示,而“说”则是有所“显示”的说。这种解释比D.哈沃德的分类解释更进了一步,它能合理的解释维特根斯坦关于伦理价值方面的东西如何现身与事实世界。但作者却仍将“可说者”与“可显示者”对立起来,即认为可说的那一部分中,被显示出来的东西是不可说的。这种解释可能也符合维特根斯坦的主要初衷,然而对于《逻辑哲学论》来说,仍有出入,尤其是对命题4.461的解释显得过于牵强,并且同样将考虑“可说”与“可显示”对立起来。
3.罗素的类型论解释思路
罗素给出的类型轮的解释思路主要是解决“说”与“显示”关系的,罗素在《逻辑哲学论》导言就指出维特根斯坦强调伦理学不可说,但还是说出了一些关于伦理学的东西,“归根到底维特根斯坦还是在设法说出一大堆不能说的东西,这就使持怀疑态度的读者想到,可能有某种通过语言的等级系统或者其他的方法找到出路”①,因此他认为:
如维特根斯坦所说的,每一种语言都具有一种结构,在语言中关于这结构是不能说的,但是可以有另外一种论述第一种语言结构的语言,它本身具有新的结构,而且这种语言的等级系统可以是无限的。②虽然任何一种语言中有一些语言所不能表示的东西,可是总有可能构成一种高一级的语言,能把那些东西说出来。③罗素的观点是清楚的,他意在通过将语言分为不同的类型、等级系统,在一个系统中不可说的部分可以经由另一个系统来表达。卡尔纳普也认为可以言说维特根斯坦所“规定”不可说者,“我们完全可能有意义地谈论语言以及一个句子与它所描述的那个事实之间的关系。”④确实维特根斯坦也“谈论”了一些不可说的东西:
6.421显然,伦理是不可说的。伦理是超验的。(伦理学和美学是同一个东西。)⑤该命题似乎证明了罗素的观点(即维特根斯坦在说一些不可说的东西)。因为既然伦理是不可说的,维特根斯坦是如何断定“伦理是超验”的呢?从逻辑上讲,罗素的这种解释是合理的,而且在不陷入无穷倒退的情况下,也是可行的,但是他的这种观点并不符合维特根斯坦的出发点,我们知道维特根斯坦跟罗素的分歧中,有个很重要的因素是信仰和宗教,而这种解释并没有考虑到维特根斯坦那种对“神秘领域”的关怀,而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中的“显示理论”,是有这方面的情感的。
综上所述,上述给出了对于显示理论的三种解释,然而这三种解释都有其不足。第一种解释没有考虑到“可说与不可说的”一般语义、语用问题;第二种解释对命题4.461的解释显得过于牵强,并且同样将“可说”与“可显示”对立起来。第三种解释则如上面所述,没有考虑到维特根斯坦那种对“神秘领域”的关怀。
三、一种新的解释思路
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解释思路都有其合理的地方,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我们认为之所以出现4.1212与4.461矛盾的原因在于解释者往往忽略了“可说”、“不可说”以及“显示”之间的关系,这一点可以由《逻辑哲学论》的文本得知:
3.262在符号中没有得到表达的东西,它们的应用将其显示出来。符号所省略的东西,它们的应用将其清晰地说出来。
4.1212可显示的东西,不可说。
4.461一个命题显示它所说出的东西……。⑥基于此,我们认为可以采用如下方式重新解释维特根斯坦的“显示”理论:把“4.1212可显示的东西,不可说”改为:(存在/某些)可显示的东西,不可说。把“4.461一个命题显示它所说东西之意义”改为:一个命题显示它所说东西之意义。
之所以这样改动是基于以下两点:
(1)我们认为改动后的两个命题不仅能紧扣“可说”、“不可说”与“显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可以显示出“不可说”的语义、语用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从逻辑的层面看,之所以“不可说”是因为其会导致逻辑矛盾,如“逻辑形式”是不可说的,因为命题是对事实的描述,而保证其描述的正是因为共同的逻辑形式。但是,如果我们一旦去表达一个命题的逻辑形式,那么表达该逻辑形式的命题又将符合它要表达的那个逻辑形式,因此会无穷倒推的逻辑困境,所以只能通过显示来解决。因此,在这种层面上的“不可说”是绝对无法说的,说出那不可说者便会产生“胡话”。另一方面,宗教视角下的“不可说”涉及信仰方面的内容,“说”宗教方面的内容,则是无意义的,因为没有相应的事实比照,但这不等于什么也没说,在我们说出宗教方面的句子时,有些东西即被显示出来。根据命题4.461可知,其中的“不可说”应属于逻辑层面的不可说,而非宗教层面的,因为表达宗教内容的表达式,维特根斯坦不可能将其称为“命题”。而4.1212则属于两者的混合,即其中既包含逻辑层面的不可说,也包含宗教层面的不可说。因此在这种语义分析之后,我们对命题4.1212、4.461的改写是可以消除矛盾的。
(2)我们认为“不可说”和“可显示”之间不是一种一一对应的可逆反的关系,也即存在“可显示”且“可说”的东西。根据3.262,在“符号中没有得到表达的东西”存在两种理解:一是不可表达的东西;二是可以表达,但没有表达的东西。那么根据理解“不可表达的东西”可推知“不可说的可显示”正确;根据理解“可以表达,但没有表达的东西”可推知“可说的可显示”正确,“可说的不可显示”是片面的。且3.262的后半部分表明,“符号所省略的东西”意指“符号中没有得到表达的东西”,而“符号中没有得到表达的东西”又意指“它们的应用将其显示出来的东西”,显然,“它们的应用将其显示出来的东西”则又意指“它们的应用将其说出来的东西”,即可显示的也可说,因此“可显示的可说”是正确的。而根据命题4.1212我们可得知“可显示的不可说”正确,所以,我们最后得出“不可显示的不可说”和“不可说的不可显示”是错误的。LEO K.C.Cheung也根据《向摩尔口授笔记》中的观点“‘摩尔是善的’这点显示但没说‘摩尔’在‘善的’的左边;并且,这里可显示的能通过另外的命题说出来。”①从而得出结论“由命题作为记号所显示的是可说的,但是由命题作为表达式所显示的则是不可说的。”②当然,在我们的解释中,我们没有考虑LEO K.C.Cheung所谈到的什么是可显示且可说、什么是可显示且不可说的合理性,只是探讨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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