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汉布林非形式逻辑思想的理论渊源
汉布林的非形式逻辑思想主要包括汉布林的谬误理论和汉布林的论证理论。在汉布林谬误理论和论证理论形成之前,传统逻辑学者们就谬误问题提出各种观点,在逻辑学界比较有影响力的观点有:亚里士多德谬误理论、怀特莱的谬误理论和柯比的谬误理论。与此同时,还有一些逻辑学者们提出一些比较好的论证理论,例如穆勒重视归纳法的运用,改变了怀特莱单方面从形式逻辑角度划分谬误的不足。洛克提出"诉诸权威"、"诉诸无知"、"诉诸情感"和"诉诸人身"的论证。这些谬误思想和论证理论受到了逻辑学界的普遍认可,共同成为汉布林非形式逻辑思想的形成背景。
1.1 亚里士多德的谬误与论证理论。
对谬误和论证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逻辑学之父--亚里士多德。提到亚里士多德,大家会想到他的《工具论》和三段论理论,以及由三段论理论和变项的引入而创立的形式逻辑学这门学科。殊不知亚里士多德还是谬误理论的先驱。西方国家一贯有论辩的传统,在古希腊时期,智者学派的论辩已经开始有了玩文字游戏的诡辩迹象。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修辞学》、《前分析篇》和《辩谬篇》中,就有了关于谬误的系统研究和表述。亚氏敏锐的发现当时这种诡辩迹象,及时指出他们的谬误言论,并对谬误展开分析论述。
《前分析篇》中的谬误理论主要从形式演绎逻辑方面阐述谬误。《修辞学》则更多关注我们在社会交往中产生的谬误。而《辩谬篇》是西方历史上第一部研究谬误的逻辑着作。亚里士多德认为反驳可以很好地得出前提和对方结论之间的不必然联系,因此,他从解析反驳入手对谬误进行分类,认为"反驳作为一种演绎推理,和一般推理不同的是反驳的结论与原有的论题相矛盾"[1]p48.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亚里士多德所讲的"反驳"必须是在同一个方面,以同一个方式、同一关系和同一时间就所给予的前提进行地推理。
在《辩谬篇》这本书中,亚氏对谬误进行了分类,他主要将谬误分为依赖于语言和不依赖于语言两大类。其中依赖于语言的谬误又可以分为以下六种:
(1)词语谬误,主要指由于自然词语本身具有的多种语义而产生的谬误。(2)语句谬误,主要指对语句结构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谬误。(3)分谬,主要指把不能分的对象分开理解所产生的谬误。(4)合谬,主要指把两个本不应该放到一起理解的两个对象放到一起理解而产生的谬误。(5)因错放重音而产生的谬误。(6)变形谬误,主要指根据词性地变化进行归类而产生的谬误。
不依赖语言的谬误有以下七种:
(1)偶性谬误,主要指把不必然的结论当作必然结论而产生的谬误。(2)混淆绝对与不是绝对或混淆整体与局部而产生的谬误。(3)对反驳的无知而产生的谬误。
(4)乞题谬误,主要指用未证明的论点当作前提而产生的谬误。 (5)假言推理的错误结论。(6)预设错误前提而产生的谬误。(7)把多个问题误认为一个问题而产生的谬误。
尽管亚里士多德对谬误的这种分类,遭到了后来学者的质疑。例如,有的学者认为亚氏对谬误进行分类本身就是一种错误,因为我们可能会犯的谬误无穷无尽。还有的学者认为亚氏的谬误分类相互之间不是独立的。逻辑学家德摩根认为,根本不存在任何对人们可能犯错误的方式进行分类这种事情,这种事情地存在本身就是荒谬的。但是亚氏对谬误的分类,促进了谬误研究的发展,不仅有助于人们认识和解决谬误,而且后来的逻辑学者也大多都是在亚氏对谬误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谬误展开研究的。
总之,虽然亚里士多德的谬误理论在当时受到了一些学者地质疑,但是随着社会地发展和逻辑学地进步,我们可以看到亚氏作为逻辑学之父,对于我们逻辑学研究得前瞻性贡献。亚里士多德从哲学、逻辑学、修辞学和论辩等多角度来对谬误进行分析研究,体现了其谬误理论的全面性。他的三段论理论在当时作为处理谬误的有力武器,使分析谬误和论证有了必然和统一的标准,使得传统形式逻辑得到较快发展。他认为谬误是对反驳的无知,将"谬误"等同于"诡辩的反驳"."所谓诡辩的反驳就是貌似反驳而不是反驳。"[2]P49亚氏作为谬误研究的开山鼻祖,他的谬误理论为我们解决谬误提供了很好的方法,并对后世的谬误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1.2 麦加拉和斯多葛学派的谬误与论证理论。
从亚里士多德时期到中世纪研究谬误的学者少之又少,麦加拉学派和斯多葛学派是继亚里士多德之后,谬误研究的重要推动者。之所以常常把麦加拉学派和斯多葛学派放在一起,是因为他们有很正统的师承关系和理论延承关系。关于他们的理论研究和创作讲解也不多,大多都来源于欧根尼·拉尔秀的着作《明哲人传》中。
麦加拉和斯多葛学派对谬误地发展起到了强烈地刺激和促进作用。在亚氏创立三段论理论基础之上,斯多葛逻辑学派创立了古典命题逻辑,他们认为,所谓推理就是前提和结论组成的体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属于他们自己的五个"非证明"的推论,这五种推论为后来命题演算系统地提出奠定了基础。这五个非证明的推论分别是:
第一个非证明的推论,从一个条件命题并且从它的前件推出后件。
第二个非证明的推论,从条件命题并且从它的后件的矛盾相反者推出前件的矛盾相反者。
第三个非证明的推论,从一个合取的否定和合取的一肢,推出另一肢的矛盾相反者。
第四个非证明的推论,从一个析取命题及其一个析取肢,推出另一个析取肢的矛盾相反者。
第五个非证明的推论,从一个析取命题及其一个析取肢的矛盾相反者,推出另一个析取肢的矛盾相反者。
麦加拉学派提出了当时无法解决的以"说谎人"为代表几个谬误怪论,被当时的学者们称为逻辑"怪论".这些"怪论"是说谎者、伊列克特拉、幕后人、谷堆论理、有角的和秃头论理。斯多葛学派在逻辑论证方面的贡献是提出了四种非决定性论证,即不连贯的论证、无效形式的论证、多余的论证和不完全的论证。辩证法家斯多葛断言,一个论证的非决定性是由于不连贯、有缺陷、以一种非常规的形式提出或冗余造成的。这就是说,在斯多葛看来,一个非决定性论证就是由于其形式的不连贯或者有缺陷而造成的。汉布林评论说:"四种非决定性论证被视为推理得无意的失误,而非诡辩家的诡计。"[1]p247除此之外,麦加拉学派专注于研究语言中的逻辑问题,对于语言中语义和语法在逻辑中产生的作用有独到地研究和建树。麦加拉和后期的斯多葛学派致力于命题逻辑研究,为后来演绎逻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3 文艺复兴到 19 世纪的谬误与论证理论。
在漫长的中世纪,逻辑谬误研究基本上是沿着亚里士多德的谬误理论缓慢发展的。直到文艺复兴时期,当时的封建势力为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企图利用宗教麻痹人们的思想,制造了各种谬误思想来维护封建思想文化秩序。新兴资产阶级为打破封建思想而举行文化运动。
弗兰西斯·培根作为新兴资产阶级代表站在这场文化斗争的前沿,猛烈地批判了当时以经院哲学为代表的封建势力。培根仔细分析当时在社会上蔓延得各种谬误观点,针对我们在认识中的主观性和片面性提出了"幻象说"."幻象说"包括四种假相,分别是种族假相、洞穴假相、市场假相和剧场假相。
(1)种族假相揭露了我们总是喜欢从我们人类的角度看问题,把我们人类当作世界的中心。提出我们在看问题和解决问题时主观要和客观实际相结合的重要性。
(2)洞穴假相指出我们在看问题解决问题时不要只限于自己的主观认识和现有知识来看问题,洞穴假相主要是源于个体主观认识不同而对事物产生的错误认识。
(3)市场假相针对我们在交往中由于自然语言本身的多义性和不严谨性而造成的谬误,指出我们在社会交际中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4)剧场假相主要针对当时人们对宗教的盲目相信,尖锐地批判了当时的封建势力为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而编造的伪科学,培根的"幻象说"说明了我们在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时,应该主观符合客观实际、全面看问题,而不要盲从传统和权威。培根在"幻象说"的基础上,提出了人们在论证方法上也容易出现的谬误。例如人们因为感觉错误而产生的谬误,这就是说,人们在主观认识过程中容易因为当时的感觉得出错误的结论。对此培根认为:"演绎派所主张的方法,即首先建立最普遍原理,然后论证中间公理,是科学上的一种祸患。"[3]P120针对演绎论证的不足培根提出了"归纳法".归纳法是在亚氏的三段论论证方法之后,又一个重要的论证法。这种方法是比较实用和符合我们日常思维习惯的一种论证方法。归纳论证方法关注归纳强度,我们在利用归纳法论证时,把归纳强的论证作为好的论证。
此时期,除了培根的"幻象说"理论,还有英国哲学家洛克在他的《人类理解论》中,提出了四种论证方法解决谬误问题。
(1)"诉诸权威"指出当时诡辩者们利用大家对封建权威的盲目顺从,肢解权威和盗用权威的零言碎语来蛊惑民众。诉诸权威并不一定都是谬误,只有确定某人确实是某专业的专家才可以用诉诸权威进行论证。例如,当我们在进行法律断案时,如果 A是个银行家,那么我们就不能以 A 的言论当作论证的论据;而如果 A 是一名律师,那么我们就可以将 A 的话当作论据。
(2)"诉诸无知"说明了"如果未能指出某结论是假的证据,就断定此结论就是真的"这种论证方法的不正确性。例如,我们不能因为不能证明世界上没有鬼,而去相信一些邪教组织说的鬼神歪曲言论。
(3)"诉诸情感"指出我们在论证时常常会不自觉因为表达者的情感语言左右我们的主观判断。说明了在论证时不应该过多把情感放到论证的主观判断中。例如我们不能因为可怜罪犯年龄小而不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4)"诉诸人身"指出我们在论证时不应该根据对方的身份或人格对对方妄下结论。
洛克的论证方法是一种有效的逻辑论证工具,对我们分析谬误和研究论证有很大的帮助。洛克的诉诸理论成为后来逻辑学者们研究论证理论和谬误理论学习和借鉴的对象。
19 世纪的谬误和论证理论得到了长足得发展,出现了怀特莱和穆勒等逻辑学大家。他们在亚里士多德和培根的谬误和论证理论基础之上,提出了更加合理的谬误和论证理论。
英国逻辑学家理查德·怀特莱(Richard Whately,1787-1863)被逻辑学界认为是继亚里士多德之后,谬误研究的集大成者。他的谬误理论也被称为是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第二个里程碑。怀特莱于 1826 年发表《逻辑要义》,此书第三卷结合亚氏谬误理论重新对谬误进行了分类。
怀特莱对谬误的分类,改变了亚氏以语言为划分标准的谬误分类方法。他认为亚氏依赖于语言和不依赖于语言的谬误二分法没有建立在任何明晰的原则基础之上。与亚里士多德对谬误分类相比,怀特莱对谬误的分类则更加注重逻辑原则,他把谬误明确的分为逻辑的和非逻辑的两类。逻辑谬误又被分为纯逻辑谬误和半逻辑谬误。纯逻辑谬误主要指违反逻辑推理规则而产生的谬误,半逻辑谬误主要指中词本身歧义或由于语境歧义而造成的谬误。非逻辑谬误又分为前提被不当假定和结论不相干造成的谬误。
怀特莱的谬误研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得影响。他将谬误明确地分成逻辑谬误和非逻辑谬误,改变了自亚氏以来对谬误研究的混乱状态。他的谬误理论为后来学者研究谬误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后来的逻辑学者,大都是沿着怀特莱所创立的谬误理论进行研究的。此外,怀特莱对谬误研究的贡献,还在于他确定了逻辑作为分析和论证谬误的主要工具。
尽管怀特莱的谬误研究具有很大的合理性,但后来从事逻辑研究的学者们看到其谬误理论也存在很大得不足之处。因为当时论证工具尚处于未分化状态,而当时亚氏的三段论推理又是主要的论证分析工具。怀特莱的谬误研究方法主要是使用三段论分析方法,这就导致怀特莱把非逻辑谬误当作推理形式有效的论证的错误。此外,怀特莱在批判继承亚氏谬误理论时,将亚氏基于论辩的角度来研究谬误的方法予以否定。
虽然怀特莱注意到了非形式谬误,但是他在研究谬误时更多的是从形式推理方面研究谬误。怀特莱的谬误理论和论证研究比较单一,大多从演绎有效性方面来断定谬误。
十九世纪谬误研究另外一个重要推动者--穆勒。他继承了培根的归纳法,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归纳法在谬误研究中的地位。穆勒在他的《逻辑体系》第五卷《论谬误》中专门阐述谬误理论。他指出谬误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们在处理问题时,掺入了我们的主观情感。穆勒将谬误分为源于简单考察的、源于观察的、源于概括的、源于推理的和源于混淆的五类谬误。这五类谬误具体的内容如下:
(1)源于简单考察产生的谬误,主要指片面扩大主观认识而产生的谬误。(2)源于观察而产生的谬误,主要指没有观察或片面观察就下结论而产生的谬误。(3)源于概括而产生的谬误,主要指只是根据片面认识或用错误的根据下结论而产生的谬误。(4)源于推理而产生的谬误,主要指在下结论过程中违反推理规则而产生的谬误。(5)源于混淆而产生的谬误,包括乞题论证谬误、语义含混而产生的谬误、前提和结论没有必然关系而产生的谬误。
穆勒的主要贡献,不仅在于把归纳谬误放到和演绎谬误同等重要的位置。还在于他在培根归纳法基础上创立了"穆勒五法",从而使归纳论证更加成熟。"穆勒五法"包括:契合法、差异法、契合差异并用法、共变法和剩余法。"穆勒五法"在《普通逻辑》中又称"求因果五法",都是断定某个现象与另一个现象之间具有的普遍的、必然的因果性关系。 "穆勒五法"得出的结论仍然不具有必然性,所以在运用"穆勒五法"进行逻辑推理时难免会出现谬误。但是,"穆勒五法"在科学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很多科学家运用这种方法发现新的科学研究成果。穆勒的谬误研究作为十九世纪谬误研究的重要成果被后世学者所深入学习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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