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我们把形如“如果 p,那么 q”的语句称为条件句,如果后面的语句称为条件句的前件,那么后面的语句称为条件句的后件。通常人们认为前件为假的条件句是反事实条件句,但前件为假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客观事实上是假的,另一种是主观认定是假的( 而客观事实是真的) .客观事实上为假的反事实条件句,例如,我为昨天开会迟到而感叹地说“如果我没有迟到,我就不会被批评了”.主观认定是假的反事实条件句,举个例子,我们学校举行元旦晚会,张三很有表演才华,他的节目是压轴戏,最后我没看完提前回家,第二天见到张三的时候说了这么一句话“要是你参加了昨天的晚会,节目会更精彩”.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我而言,我表达的是一个反事实条件句,尽管我所说的与客观事实是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况,因为第二种情况只是一种暂时现象,我或早或迟会知道事情的真相,当我获知客观事实后,我会修改我的信念系统,重新做出调整,那么这个主观认定是假的( 而客观事实是真的) 反事实条件句就要被收回。
鉴于此,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我们所说的反事实条件句指的是前件是客观事实上为假的反事实条件句。本文中我们用□→表示反事实条件句的逻辑符号,用 p□→q 表示反事实条件句“如果 p,那么 q”.
断定一个反事实条件句就是在假设前件为真的情境中承认后件为真,它既不同于实质蕴涵也不同于严格蕴涵,一些推论模式对于一般条件句是有效的,但对反事实条件句却失效,究其原因是由于现代逻辑发展起来的标准的外延逻辑无法成功地说明反事实条件句的性质,所以如何去刻画反事实条件句的这种特异性又引起人们对它的进一步关注。反事实条件句的特异性表现在: 用传统理论去解读反事实条件句会使一些事实上无效的推论模式合法化,而对某些逻辑上可信的推论形式反而核证不了。
一、使一些事实上无效的推论模式合法化
这些推论模式主要是强化前件原则、和假言易位原则。
在传统逻辑学理论中,这三条规则都适用于一般条件句,但应用于反事实条件句却失效,会出现违反直觉的怪论。
问题是人们给出的关于这些推论模式的特例真的无效吗? 我们试做分析。
( 一) 强化前件原则
强化前件的原则是: p→q,所以,( p∧r)→q.这本是传统逻辑中的一个有效原则,但一旦应用于反事实条件句立即失效。如:
1. 如果擦这根火柴,它会燃; 所以,如果擦这根火柴并且没有氧,则它会燃。
很明显,例( 1) 是违反直觉的,直观上我们认为强化前件原则失效,结论应该是如果擦这根火柴并且没有氧,则它会不燃。关于这一原则,元语言理论认为,我们之所以能够从前提推导出结论,是由于主体在自己的信念系统中增添了与前件相容的真命题集合,前件只有和这些真命题集合一起才能共同推导出后件。例( 1) 中我们说擦这根火柴,它会燃,是因为在我们的信念集合中预设了一些和前件相容的真命题,比如,这根火柴是干燥的,有氧等等。结论“擦这根火柴并且没有氧,则它会燃”这个前件增强的条件“没有氧”是和我们的信念系统中的真命题相矛盾,所以,这并不能作为强化前件原则失效的例子,诸如此类的其他例子是一样的,我们可以用同样地方法消解掉它们的歧义性。事实正是如此,我们给出的任一命题,说出的任一句话,都是在特定的语境中做出的,孤立地抽取一命题进行分析当然会导致它的歧义性,不仅如此,我们从前提还不能必然地推出结论。试举一例分析,一个爷爷带着孙子去北京旅游,他们从没有离开过大山,第一次出门就来到了国家的首都,孙子大长见识,看着一栋栋高楼大厦,他眼睛都看直了,这时候爷爷说,“如果想住这样的高楼大厦,从小就要好好学习”.放在这个特定的语境下,“如果想住这样的高楼大厦,从小就要好好学习”,这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是成立的,但是一旦脱离了具体的语言环境,单纯的看待这个命题,就是有问题的。因为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逻辑涵义是: 如果有前件就一定有后件,如果没有前件有没有后件不一定。根据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逻辑涵义分析,“如果想住这样的高楼大厦,从小就一定要好好学习”.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很多人住着高楼大厦,可是他们从小并没有好好学习,所以孤立地看待这个命题,它就是错误的。由此看来之所以我们能够从前件推导出后件,是由于我们在前件中预设了一些和前件相容的真命题集合。
在这里,我们并不排除一些简单的条件句,他们不需要任何预设,可以直接从前件推导出后件。应用这一理论分析反事实条件句的强化前件原则,我们发现它并不失效。
( 二) 传递原则
传递原则是: p→q,q→r,所以,p→r; 在传统逻辑理论中我们把这条原则叫充分条件假言连锁推理,由于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就要肯定后件,所以这是一条正确的推理形式。如:
( 2) 如果他真的是错拿了包,那么他自己的包就没拿。
如果他自己的包没拿,他就应该转回去拿自己的包。所以,如果他真的是错拿了包,他就应该转回去拿自己的包。( 事实上他不是错拿包,而是行窃)例( 2) 是反事实条件句传递原则的例子,符合我们的直观,是一个有效的推理。但芬兰逻辑学家希尔皮南在“条件句与可能世界”一文中谈到了这条规则失效的一个例子:
( 3) 如果超级大国领导人不怕核大战,世界会毁灭。如果没有一个国家拥有核武器,超级大国领导人不怕核大战。
所以,如果没有一个国家拥有核武器,世界会毁灭。
我们分析这个特例,首先它符合充分条件假言连锁推理的形式要求,可问题是前提中的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语境是不同一的,确切地说,是相反的。第一个前提“如果超级大国领导人不怕核大战,世界会毁灭”,在这个反事实条件句里,单纯从“超级大国领导人不怕核大战”不能必然推出结论“世界会毁灭”,只有前件和一些预设的真命题如“超级大国拥有核武器”才能必然推出结论,所以第一个前提的语境是“超级大国拥有核武器”.第二个前提“如果没有一个国家拥有核武器,超级大国领导人不怕核大战”,毫无疑问,第二个前提的语境是“没有一个国家拥有核武器”.这样一来,两个前提的语境是完全相矛盾的,在不同的话语体系下所得出的结论违反直观也在所难免了。我们经过分析发现,要想使传递原则生效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要在同一语境下使用,否则就会出现违反直觉的怪论。
( 三) 假言易位原则
假言易位原则是: p→q,所以,﹃q→﹃p; 假言易位原则其实就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则: 所以左边的意思就是说如果肯定前件就要肯定后件,所以右边的意思就是说如果否定后件就要否定前件,而这两句话是等值的,所以有推出关系,举例说明,( 4) 如果天下雨,那么地就湿; 所以,如果地没湿,那么天没下雨。
( 5) 如果停电,那么灯就不亮; 所以,如果灯亮,那么就没有停电。
很明显,假言易位原则在这两个例子中成立,但是人们也举出一些特例来说明这一原则失效。如:
( 6) 如果伯蒂看见过那只牛油瓶,他也不会偷它。所以,如果伯蒂偷了那只牛油瓶,他也不会看见过它。
( 7) 如果擦这根火柴,火柴不会燃; 所以如果火柴会燃,那么也没有擦过这根火柴。
例( 6) ( 7) 是违反直觉的,虽然前提真实可靠,但是经过换位后,结论却明显为假。古德曼认为它们的前提不是反事实句,而是“半事实句”.古德曼把反事实句分为完全反事实句和半事实句,完全反事实句断言前后件之间某种确定的联结关系成立,而半事实条件句否定前后件之间的联结关系成立。例( 6) 这个前提断言的是“伯蒂偷那只牛油瓶”不能从“伯蒂看见过那只牛油瓶”中被推断出来,例( 7) 这个前提断言的是“火柴燃烧”不能从“擦这根火柴”中被推断出来,因此对于这种半事实句而言假言易位原则不成立。但人们很快发现,除了半事实条件句不适用假言易位原则,对于完全反事实句而言还有一些特例也不适用假言易位原则,如:
( 8) 如果天下雨,那么天将下大雨; 所以,如果天不下大雨,那么天不下雨。
很明显,例( 8) 的结论是违反直观的。我们分析发现,如果反事实条件句前后件之间是必然联系,假言易位原则成立; 如果反事实条件句前后件之间是偶然联系,假言易位原则失效。
二、某些事实上有效的推论模式无法核证
有些事实上有效的推论模式无法核证主要针对的是“析取前件”问题。所谓“析取前件”指的是反事实条件句的前件是一个析取命题,考虑下面的这个推理公式:
( 9) ( p∨q) □→r,所以 p □→r在这里,我们把( 9) 称之为析取消去原则。通常我们拒绝推理( 9) ,因为在传统逻辑中它不是一个有效的推理公式,即使是在 Stalnaker-Lewis 可能世界语义学理论中,( 9)也是无效推理公式。但它却是合直观的,因为有一些看上去似乎有效的反事实条件句是依赖它的。例如:
( 10) 如果有一扇门或者有一扇窗户是开的,我们会有点新鲜空气;根据( 10) ,我们可以推出( 11) 如果有一扇门是开的,我们会有点新鲜空气。
( 12) 如果有一扇窗户是开的,我们会有点新鲜空气。
我们承认例( 11) 和( 12) ,因为它们符合我们自然语言的使用习惯,但在古典逻辑中它们却无法被核证,因为它们所依据的推理规则( 9) 在古典逻辑中是无效的。有析取前件的反事实条件句就成了难题。逻辑学家们试图用种种办法来解决析取前件问题。其中 D·纽特提出我们应该采纳析取消去原则而拒绝古典逻辑的内涵性原则,但他的解法遭到批评。对纽特解法最有力的异议就是逻辑学家们所观察到的析取消去原则在反事实条件句中间有明显的反例。例如:
( 12) 如果西班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站在轴心国一边或者站在同盟国一边作战,它会站在轴心国一边作战。
按照析取消去原则,根据( 12) ,我们可以推出( 13) 如果西班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站在同盟国一边作战,它会站在轴心国一边作战。
毋庸置疑,( 13) 是荒谬的。这表明有析取前件的反事实条件句在语义上是有歧义的,有时候可以依据析取消去原则,而有得时候却不行。纽特不分情况直接采纳析取消去原则是行不通的。看来我们只有另辟蹊径了。
在自然语言里,条件句通常用如果那么表示。前件是析取命题的反事实条件句,有争议的就是前件如何被表示,在这里逻辑学家给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表示方法,即( 15) 如果( p∨q) ,那么 r( 16) 如果 p∨如果 q,那么 r这两种表示方法并不等值,析取消去原则对( 16) 有效,对( 15) 失效。例( 10) 对应的是( 16) ,可以应用析取消去原则,例( 12) 对应的是( 15) ,不能应用析取消去原则,而问题的关键是有析取前件的反事实条件句我们要采用( 15) 和( 16) 的哪一种表示方法。仔细观察,我们发现,前件是析取命题的反事实条件句,前件用 p∨q 表示,如果 p 和 q 是逻辑相容的,那采用( 16) 表示,如例( 10) “如果有一扇门或者有一扇窗户是开的,我们会有点新鲜空气”,前件“有一扇门是开的”和“有一扇窗户是开的”可以同时存在,是逻辑相容的,所以我们可以应用析取消去原则; 如果 p 和 q 是逻辑不相容的,那采用( 15) 表示,如例( 12) “如果西班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站在轴心国一边或者站在同盟国一边作战,它会站在轴心国一边作战”,前件“西班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站在轴心国一边”和“西班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站在同盟国一边”不可以同时存在,是逻辑不相容的,所以我们不能采用析取消去原则,否则会出现违反直觉的怪论。
以上分析表明,出现在条件句前件中的“或者”这个逻辑连接词,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既有宽辖域合取号功能,又有窄辖域析取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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