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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政治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05 共40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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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章 黑格尔的政治理论

  2.1 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正-反-合。

  黑格尔的出场是 19 世纪政治学说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不仅是因为他将启蒙运动以来不断得到发展的政治学说进行了全面的批判和重构,还因为他对法国大革命这一检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重大事件做了深刻分析。当时,"法国大革命越来越被人们认为是破坏性的和xuwuzhuyi的,而且它的哲学也越来越被人们认为是一种试图按照突发奇想重构社会和人性的教条式努力。"[1]

  可以说,这实质上就是黑格尔对法国大革命及其政治哲学的个人主义所做的评价。在此基础之上,他对以往的政治哲学的遗产做了全面的清理,可以说,他的政治学说,作为对时代的、历史的综合,成为了近代社会政治理论的转折。

  对于旨在对现代思想进行彻底重构的黑格尔的恢宏庞大的思想体系而言,政治问题和政治思想只是他哲学中的组成部分而已,其主要的论着是《法哲学原理》,这部在他晚年柏林任教期间正式出版的唯一着作,也是他用"概念"的方法写作的。它是按照它的"理念"而不是任何一种经验描述的规范来安排论题的,所谓的"理念"无非就是他所推崇备至的"辩证法"所蕴含的重要意义。黑格尔认为他的辩证法是一种更为卓着的综合思辨原则。它的优点在于"它能够阐明事实范畴与价值范畴之间的必然逻辑关系为人们理解社会问题、道德问题和宗教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和不可或缺的手段。"[2]

  它要用严格的理性的价值标准来替代自然法。

  从辩证法的角度来说,每一种思想行为都包含这两个方面的运动,即否定的破坏性方面和建设性的肯定的方面,后者是一种在更高层面上的表述,各种矛盾在才层面上得到升华并组合为一个新的综合。具体来说,一切事物都是按照正、反、合三个阶段发展的。在第一个阶段,事物是一种低级形式的统一状态,其内部矛盾尚未爆发;到了第二个反的阶段,上一个正的阶段的统一性遭到了破坏,事物开始表现出各自的特殊性,在此之意,反的阶段是对第一个正的阶段的否定。

  通过第二阶段即反的阶段的中介作用,事物发展到第三阶段:合。它是事物在更高形式上的新的统一,是形式与内容、主观和客观以及普遍与特殊的综合。在事物发展的前两个阶段,事物都体现了片面性,只有第三个"合"的阶段,事物才是全面的,它包容了前两个阶段。这样,事物的发展走向一个更为高级的阶段。

  总之,每一项变化都既是连续的,又是断裂的,既是发扬过去,又是否弃过去,目的就是要创造某种新事物。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是揭示社会和历史中各种相互依存活动和各种关系的一种全新的方法,它对社会历史的实际适用,对于两种对立解释中的任何一种都是合乎逻辑的。

  2.2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抽象法、道德和伦理。

  严格按照辩证法写就的《法哲学原理》体现了黑格尔独特的思想品格,即他对政治历史现实的深刻理解与对政治学说的把握。在该书中,他主要处理了个人与其生活于期间的各种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间的复杂关系,以及这些制度和国家的关系。在黑格尔那里,政治决不是一个直接的自然性的存在,所以不能从历史事实作为出发点来探讨政治问题。易言之,政治根本上是一个异于自然特殊领域,其中,一切都是人类的创制物,在这个领域,准确来说,"从康德到黑格尔都坚持一个洞见:在政治和道德领域必须引入与自然原则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解释原则,这只能是精神的自由的原则".[1]

  其起始点应该是作为"精神"的个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开始了对个人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理论的正确性的彻底的哲学分析。

  在书中,他划定了三大部分: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其中,"抽象的形式的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只有伦理才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才是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2].在他看来,个人的权利,个人的道德自由都是以社会性的客观的伦理实体为归宿的。在抽象法部分,他通过对个人主义的反思发现了个人的精神特性,作为近代政治学说起点的个人权利在黑格尔看来还远远没有达到人的概念,只不过是自然人的存在方式而已。在他看来,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的根据并不像洛克们声称的那样,只是出于个人的需要与欲望,而是人的概念的规定的内在应有之义,人之为人就在于人是一种自为意志的存在,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1]

  即人具有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可以说,人的这一精神的原则摒弃了权利的自然欲求,体现了精神对自然的优先,体现在政治理论上则是社会自在的优先于个人的存在,社会是高于自然的精神创制的领域。由此可见,人的精神存在使得人成为普遍的和自由的存在,社会创制出人的具有普遍性的和精神性的内容,这样就把个人的特殊性与自然性排除了。但是黑格尔认为这只是对个人原则的片面的克服,不是真正的社会原则,在他看来,"在抽象法中,意志的定在是在外在的东西中",而辩证法对政治的思考要求抛弃这些外在的东西上升到内在中即主观性的自我规定中,黑格尔称之为"道德".由抽象法描述的精神的创制普遍形式现在诉诸于内在的主观规律,"把个人原则从事物定在中的有限的自由改造为在内心中反思的无限的自由……道德观点就是'主观的自由的法'."[2]

  主观性的内在性的创制作为意志的特有规定,要求在自在自然的世界之上创造出全新的内在的东西,也就是道德的世界,不同于抽象法作为外在的"强制法","主观的意志的法"要求法的规定在人的内在良知和理解中得到的承认与赞同。

  "主观一直在道德上是自由的,因为这些规定是由他在内省心作为他自己的规定设定起来的,并且是为他所意愿的。"[3]

  换言之,法的这种内在构成的强制性才真正是道德的本质。道德意味着主观性原则对个人原则的否定破坏与超越,因为"主观意志法"自身就是一个精神的东西。它作为一种"抽象的自我规定和纯粹的自我确信,在自身中把权利、义务和定在等一切规定性都蒸发了,"[4]其本质在于,"它既是作出判断的力量……同时又是最初只是被观念着的……现实的一种力量"[5].这一"作为否定性的主观性"蒸发掉了外在物蒸发掉了自然权利在事物定在中的自由,而贯注于内心主观的自由,这样,主观性就能创造出比抽象法更为普遍的主观形式,也即是善和良心。善是跟所有权的抽象法和福利的特殊目的相对抗的绝对法。良心"是在主观性中达到的不再受特殊性目的束缚的对普遍性的绝对确信"[6].

  然而,进入主观性并未导致社会原则,而是导致了纯粹的个人原则,因为它仅凭在自身就能知道什么是善,"良心作为起规定作用的纯粹抽象的原则,也要求它所作的各种规定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1]

  自我意识将道德限制为纯粹的主观性,这同时就意味着个人特殊性被提升为普遍性,这样,抽象的主观道德就不能保持自身反而否定自身。黑格尔认为,抽象法和道德都具有片面性,"法欠缺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有主观性的环节…法与道德都缺乏现实性,"[2]伦理则能够达到调和,它是"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中的自由概念".伦理是一个精神的自由创制的领域,是"自由的理念",它必须有其"固定内容","这种内容是自为必然的,……超出主观意见和偏好而存在……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规章制度。"[3]

  黑格尔在法哲学的最后部分考察了伦理的三种制度模式即家庭、市民社会、国家。

  2.3 黑格尔的伦理学: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家庭是精神的直接的实体性,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市民社会是处在二者之间,是伦理精神发展的中介。在家庭中,爱是一种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也就是说,爱的伦理性表现为,在这种统一性的感觉中,单个的个人能够统一的作为家庭这个共同体的成员而存在,在"他人的认可和承认"中实现自身的存在,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其伦理性在于"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这一目的建立在恩爱、信任的基础上,家庭财富也不再是依据个人的需求和欲望的抽象所有权概念,而是"转变为家庭这种共同体的关怀和增益",而这是一种伦理性的东西。可以说,"黑格尔之所以选择宗法家庭作为伦理实体的第一个历史范本,是因为在家庭关系中可以看到伦理之自然环节与精神环节的直接统一,个人与共同体的那种'直接的天籁的和谐'."[4]

  然而,这种简单直接的伦理必然灭亡,换句话说,"结合在家庭的统一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从概念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实在性。"[5]

  "家庭的直接统一性丧失之后,个人权利的原则对人性的理解回到自然的起点上,表现为市民社会的原则: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把自己的私利当作目的"[1].市民社会成为"个人私利的战场",在"需要的体系"中,"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个人得到满足"[2],这其中有着劳动,分工的方式以及各个等级的形成;在第二个环节即司法中,通过司法实现对所有权的保护;最后是警察和同业公会。通过他们预防社会危险、保护生命财产,才将个人所追求的私人的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3].然而,市民社会也将作为"伦理的假象和中介"被扬弃,因为它把个人追求私利作为首要的原则,伦理本质却是共同体的普遍的社会原则。于是,黑格尔把国家规定为伦理的最高形式。作为理论思维的精神创制物的国家是黑格尔社会原则的最高程度的共同体。通过对国家法、国际法与世界历史的又一个三段式的分析,黑格尔完成了整个的法哲学学说。

  可以说,黑格尔继承了德国人惯有的沉思风格,他自己展示的政治理论以及由此得出的结论具有明显的抽象性。他坚决主张,政治不能从经验主义的事实出发,而必须上升到概念,在概念的世界中发现政治的创设性的秘密,并赋予政治以正当性。他的政治学说捕捉住了德国的现实,既"反映了德国在法国掌控之下所感受到的那种心酸的民族耻辱",又"反映了德国争取政治统一和创建一个与日耳曼文化的伟大和统一相配的民族国家的愿望。"[4]

  他的理论赋予国家这个概念一种德意志的内涵,具有极强的和巨大的现实的力量,这同时也震撼了晚些出场的马克思。马克思承认黑格尔关于辩证法的划时代的发现,但同时他也认为黑格尔的政治学说只不过是种种"因形而上唯心主义而会影响辩证法的'神秘之物'"[5],而这种形而上唯心主义侵损了他的整个哲学体系。可以说,正是从批评黑格尔开始--从某种意义上更是一脉相承--马克思展开了自己的政治学说的理论:从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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