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无论在经济学、法学或哲学的理论研究中,“经济制度”这个概念都是被当作经济基础的同义语看待的。但是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却越来越清楚地显示出,经济制度是复杂的、多层次的,仅从经济基础、物质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和把握经济制度,很难解释许多复杂的现实问题,甚至导致理论研究中的混乱。
本文试图运用唯物史观对经济制度的性质、结构及其内在矛盾作一些理论探讨,研究经济制度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所处的地位积作用,并联系当前改革分析这些理论探讨的实践意义。
一、作为经济基础或物质关系的经济制度
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角度来分析和把握经济制度,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从内容和实质来看,经济制度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经济关系。从物质关系的角度分析和把握经济制度的内容和实质,这是马克思在创立唯物史观过程中实现的一个根本转变,也是研究复杂社会历史现象时在方法论上取得的一个重要突破。
马克思以前的思想家在解释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时,注意力都集中在国家、法律、道德等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上。近代有些人虽然鸳及到阶级斗争、财产所有挥等有关经济现象或经济制度的问题,“并论述了这些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但他们由此看到的只是经济关系在法、权上的表现,而不是现实的经济关系本身,其视野仍然没有超出政洽关系、道德关系、思想关系的范围。比如卢梭在分析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时指出了私有制是人类一切罪恶、祸害的根源,但他仅能认识到私有制是一种不平等、不合理的财产所有权,没有、也不可能认识到私有制是按客观经济规律发展起来的一种现实的物质关系,因此卢梭将私有制的产生归之为人类偶然的失误,将摆脱私有制的希望寄托于退回到原始平等状态。这种用道德来解释经济现象、评价经济制度的唯心史观曾长期统治着人们思想,使人们无法正确地把握经济现象的实质,更不能揭示出经济制度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
马克思在历史观上的变革正在于“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划分出经济领域来,从一切社会关系中划分出生产关系来,并把它当作决定其余一切关系的基本的原始的关系”(《列宁选集》第1卷,第6页),从而揭示了社会历史的客观基础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因。运用这样的历史观来分析经济制度,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不仅有法权上的表现形式,更有其现实的经济内容,它不仅是一种不合理的财产所有权,而且首先是一定历史阶段所必然产生的生产关系、物质关系。为了清除从道德关系出发来批判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唯心史观给工人运动带来的严重危害,马克思对蒲鲁东的错误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批判,一针见血她指出蒲鲁东脱离生产关系这种现实的物质关系来抽象地谈论所有制,这“不只是犯了方法上的错误”,而且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或法学的幻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4一325页)!
可见,唯物史观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不能脱离开现实的物质生产关系来抽象地谈论所有制以至整个经济制度。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马克思认为经济制度是政治上层建筑借以树立起来的基础,所以他特别注意研究这个经济制度。”(《列宁选集》第2卷,第443页)斯大林也讲过:“基础是社会在其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经济制度。”《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01页)长期以来,理论界都把经典作家的这些话看作是给经济制度下的定义,并由此认为经济制度就等于经济基础。其实,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要全面地把握经济制度,还必须进一步分析作为上层建筑或思想关系的经济制度。
二、作为上层建筑或思想关系的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不仅作为现实的物质关系在经济基础中存在,而且作为一种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制定的带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思想关系在上层建筑中存在,这是不可否认的社会现实。
首先,我们从现代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中,都可以看到对这一国家所有制性质等根本经济制度的规定。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无不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则明确规定保护公有制、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其次,在现代社会的上层建筑中,除了用宪法来反映、表现其根本经济制度外,国家机构还要专门制定出各种经济政策、规章、法令和法律等具体经济制度。如由国家制定的计划体制、价格体制、财政制度、金融制度、税收制度、工资制度、外贸制度等等,还有由各经济部门以至基层工厂企业制定的经营管理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奖惩制度等等。
再有,为了制定和贯彻执行各项经济制度,社会上层建筑中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设施。这些机构和设施有的可以同制定和执行政治制度的机构设施合为一体,有的则需要专门设立。
以上这些作为上层建筑或思想关系存在的经济制度及相应的机构设施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庞大体系,成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借助于它们的作用,现实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才能得以巩固和发展,才能成为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亦即作为物质关系的经济制度。
肯定经济制度具有双重属性,将经济制度分别放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方面进行理论研究广这并不是标新立异。如前所述,马克思批判了将经济制度归结为思想关系、法权关系的唯心史观,但是他并没有否认经济制度在上层建筑中有其表现形式,没有用物质关系取代或否认思想关系。马克思曾经直接使用“经济制度”这一概念来表示既不同于生产关系,又不同于政治结构的那一部分上层建筑:“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决定着统治和从属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直接从生产本身产生的,而又对生产发生决定性的反作用。但是,这种令半老养事夺拿考半的零苛掣李的全部结构,攀孕它的独特的尊睁节汐,都是建立在上述的经济形式上的。”(《马克思恩格斯全某》第25卷,第891页。着重号是引者加的)这种由生产关系产生、建立在经济形式之上的“经济制度”当然不是指经济基础,而是指经济关系在上层建筑中的表现,而这种表现又不同于上层建筑中的“政治结构”,显然,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就是作为上层建筑或思想关系的经济制度。
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经济制度的论述综合起来考察可以看出,对经济制度这一范畴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不同方面来理解和使用。狭义的经济制度可以分别指经济基础或上层建筑中的经济制度,代表了经济制度中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两个不同侧面。现实的经济制度是这二者的统份,它同时存在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中,具有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双重属性,这就是广义的经济制度。看不到或否认经济制度的实质是物质关系,用法权关系代替现实的经济关系,这显然是唯心史观,是我们首先要反对的,但如果把经济制度完全等同于经济基础,否认其在上层建筑中的存在,则又势必将现实中复杂的经济制度简单化。有人可能会提出,前面列举的那些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制度,难道不是包含在通常所说的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机构设施之中吗?有什么必要在上层建筑中单独提出经济制度这一概念呢?这就需要分析一下上层建筑中的经济制度与政治、法律制度的关系。
上层建筑中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都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和表现。政治制度所规定的是国家中的政治关系,主要指国体和政体,其作用在于确立各阶级、政党在国家中所处的政治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所实行的政府体制。在经济基础中,经济制度可以区分为根本制度和具体制度,根本制度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关系的基本性质;具体制度则是生产、交换、分配等不同环节上生产关系的各种具体形式。与此相适应,上层建筑中的经济制度也区分。为根本制度和具体制度,根本制度通过对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等最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定,来确立各阶级在国家中的经济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因此根本经济制度往往写在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之中,与政治制度中关于国体的规定紧密相联;具体制度是根本制度在各方面、各部门的具体化,从宏观经济中的计划、价格体制,到微观经济中的各种生产规章制度,它们一般是通过各种经济法律、法令以及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政策、条例和章程表现出来。可见,上层建筑中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虽然密切相联,但官们又各有其不同的内容,可以彼此区别开来。
上层建筑中的经济制度需要运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但却不能由此否认经济制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在上层建筑中的存在,正象政治制度虽然也需要运用法律形式来表现,却可以而且必须同法律制度相区别一样。法律制度的最主要内容就是关于社会政治、经侨制,度的规定,但法律制度又并不等同于政治、经济制度,它还具有更为广泛的内容。法律制度除了要维护社会的经济、政治制度外,还要维护整不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在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中,不仅有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一而且有刑法、婚姻法、刑事和民事诉讼法,一以及出版、教育、环境保护等等各方面的法律。所以法律制度与政治、经济制度不是同一系列或同一层次的概念,不能互相取代。
如果我们从当代社会中上层建筑的发展着眼,对经济制度作专门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就更清楚地显示出来。
经济制度在上层建筑中有一个逐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人们对其认识也要有一个过程。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社会往往同封建专制的上层建筑相伴随。超经济手段掩盖了经济规律的作用,因而政治制度发展得相当完备,经济制度则淹没在政治制度之中。资本主义在促使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建立起一整套极为复杂的经济制度,并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随着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经济生活和经济管理日益复杂化,经济制度在社会上层建筑中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这在法律制度的演变中明显表现出来。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Ritter)在《世界经济年鉴》中明确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此后对经济法的研究大大加强,各国政府都广泛制定和颁布经济法来管理、干预和调整社会的经济生活,致使经济法很快超出。了传统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成为法律体系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与此相适应,经济立法机构、经济法庭、经济警察等机构和设施也相继建立和完善起来,并在整个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总之,经济制度的发展使其在上层建筑中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
我国上层建筑的发展也经历着同样的变化。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之后,要使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得以建立和巩固,首先必须建立和完善政治制度,并依靠政权的力量来变革彝济制度。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和特定的历史条件使我们习惯于主要用政治和行政手段来管理和千预经济生活。在这样的上层建筑中,经济制度很难发展和完善起来,就连法律制度也缺乏应有的权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上层建筑中发生了二系列重大而深刻的变化。除了思想上、政治上的拨乱反正之外,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开始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主要用政治和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生活的体制和领导方法,恢复、‘建立和完善了’系列经济制度和经济机构。在法制建设中,过去长期被忽视的经济法制建设迅速发展起来,并已在改革和对外开放中收到了明显效果。以上事实清楚地表明,在当前我国上层建筑发展变化的实践中、‘经济制度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因此,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中及时反映现实生活的达种变化,把经济制度作为社会上层建筑中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来研究和把握,显然是完全必要的。
三、从经济制度的双重属性看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
明确经济制度具有双重属性,认真研究作为上层建筑或思想关系的经济制度,有助于我们深入分析上层建筑的结构,阐发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具体途径,把握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一个包含着多种要素或子系统的复杂系统,各要素之间存在着纵横交错的联系,因此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多方面的分析。现行的哲学理论是把上层建筑划分为政治法律制度、设施和社会意识形态两个子系统,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能把上层建筑中的观念形态同按照这种观念建立起来的制度、设施区分开来,但是仅仅作这样的划分对于认识上层建筑各部分之间的复杂关系是远远不够的,也很难反映出上层建筑各部分与经济基础之间相互,作用的具体途径。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对于上层建筑的各个不同部分,是按其同经济基础的远近来区分并以此为先周l匾序来阐述的。例如,他明确指出哲学和宗教是“更高的即更远离物质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它们同自己的物质存在条件之间是通过“中伺环节”联系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9页)。在分析上层建筑的每一层次一时,恩格斯又把观念形态同其机构、设施紧密联系起来,并揭示出它们与经济基础的复杂关系。这种按照距经济基础的远近来划分上层建筑不同层次的思想,应该成为唯物史观分析上层建筑结构、分析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一个重要方法论原则。如果说,把上层建筑分为制度、设施和社会意识形态两大部分是一种横向的划分,那么,把各种制度、设施与相应的社会意识形式当作一个整体而区分为不同的层次,就是一种纵向的分析。将这两种分析方法结合在一起,才能对上层建筑的复杂结构及其各个部分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有比较清楚的认识。
从这种分析出发来研究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上层建筑中经济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就显得更加来出,因为它处在整个上层建筑大厦的最底层,与社会物质生产直接相联孙成为把建筑物的更高层次与自已的基础联系在一起的中间环节。上层建筑的其他构成部分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作用,主要是通过上层建筑中的经济制度这一中介实现的。
在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中,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联结起来的中介是社会分工。生产力的任何明显变化,如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采用,劳动者熟练程度的提高和对新技术的掌握等等,都会直接引起企业内部分工和企业之间分工的变化。分工的变化既是生产力发展的表现,同时也是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变化。所以,生产关系虽然具有质的相对稳定性,但如果从量的方面来看,它也是不断变化的。生产力发展导致的社会分工的任何变化,都会在生产、交换、分配的一定环节上引起生产关系的相应调整。而分工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又会反映到上层建筑中来,要求对相应的规章制度、机构设施以及具体经济政策进行调整。这对于保证生产和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当代任何性质的国家都要把调整经济政策和法律、修改具体经济制度作为上层建饰部门中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在上层建筑基本适应经济基础的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量变也必然引起上层建筑中具体经济制度的变化,但却不台导致上层建筑中政治制度和根本经济制度的改变。当具体经济制度的调整受到上层建筑其他部分的阻碍时,改变其他部分才成为必要和可能。在对抗性的阶级社会中,当调整和改变具体经济制度的内容超出根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许可范围时,这种调整、改革就不可能继续进行下去,这就会导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尖锐矛盾和剧烈冲突,导致生产力的停滞和破坏。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根本变革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社会革命才会到来。
总之,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经济制度的调整或变。革直接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所引起的生产关系的变化;因此是对现实经济关系变化的直接反映;而政治制度的调整或变革财直接取决于上层建筑中经济制度变革的要求,因此是对现实经济关系变化的间接反映。可见,离开对上层建筑中经济制度的研究,要想具体深入地阐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是不可能的。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决定作用和反作用虽然性质不同,但却是一个统一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因而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具体途径也是一致的,一般都要通过上层建筑中的经济制度这个中介。上层建筑为自己经济基础服务的主要途径,就是由掌握了政权的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废除各种已经过时的经济制度,制定和不断健全新的经济制度,并依靠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保证这些制度得到贯彻实施,从而使自己的经济基础得以建立、巩固和发展,以实现本阶级的经济利益。如果撇开上层建筑中的经济制度这一中间环节,要想讲清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也是不可能的。
作为物质关系或经济基础的经济制度和作为思想关系或上层建筑的经济制度既相联系,又相区别,构成了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在矛盾运动。物质关系的变化是上层建筑中经济制度变化的根源和客观基础,而上层建筑中的经济制度一经制定并贯彻实施,就会转变为现实的物质关系。但是,经济制度的这两个方面在统一中又包含着差别和对立。它们不仅分属于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两个不同性质的领域,而且由于上层建筑中的经济制度反映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都需要一个过程,所以这二者的变化不完全同步,在内容上也并非完全。同一。有时经济关系中出现了新的事实,但还没有在上层建筑中得到反映;有时上层建筑中作出了某种规定,但还没有完全变成经济生活中的现实。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不仅构成了经济制度中两个方面之间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矛盾运动,而且成为整个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相互作用的主要途径。可见把握经济制度的双重属性、内在矛盾,尤其是弄清上层建筑中的经济制度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的中介地位和作用,对于深化唯物史观的社会基本矛盾理论具有重要意义。当然、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是复杂的。上层建筑中除经济制度外的其他部分也可以同经济基础发生某些直接联系。但是,上层建筑中的经济制度是联结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主要纽带,这是勿庸置疑的。
四、区分经济制度双重属性和不同层次的实践意义
把现实社会中的经济制度当作一个具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双重属性同时又分为根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不同层次的矛盾统一体来把握,不仅有理论意义,而且在实践中有重要现实意义。由于以往理论界单纯从经济基础方面来看待和把握经济制度,而又往往把经济制度等同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等根本制度,所以对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许多问题很难作出全面科学的理论说明。这突出地表现在对“经济体制”这一概念及其与根本经济制度的关系至今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看法。这是当前对改革进行理论分析中函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屯我们认为,从经济制度具有双重属性和不同层次的观点来分析,所谓经济体制,就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租上层建筑中具体经济制度的总和。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具体说明。
第一,经济体制是具体经济制度的总和认它不是一个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但又不是孤立的个另,晶其体经济制度,而是各种具体经济制度构成的总体。它与根本经济制度的关系,是个别(个别之总体)与一般的关系。经济体制由根本经济制度决定和制约,根本经济制度又只有通过经济体制才能体现和贯彻。同一性质的恨本经济制度可以表现为不同类型的经济体制模式,而经济体制模式的创立和变化又会在不同程度上对根本经济制度发生影响。
经济体制与构成它的各种具体经济制度之间是整体与部分关系,整体与部分的区别具有相对性丫层次性。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管理体制、商品流通体制、财政金融体制、外贸体制等等各方面的体制所构成,而每二方面的体制又是一个包含多种具体经济制度的整体。
第二,经济体制具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双重属性。它既作为现实的物质关系存在于生产、交换,分配等各个环节之中,又以一各种具体经济法律、法令、规章及相应机构、设施的形式存在于上层建筑之中。现实的经济体制是由这两方面构成的统一整体。这两个方面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形成经济体制发展变化中的内在矛盾。
这样规定“经济体制”的概念,与这一概念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即与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内容是符合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我们改革经济体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环节和方面。”按照这个规定,我们所要改革的经济体制,显然就是与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既有联系又相区别,既存在于经济基础之中又存在于上层建筑之中的各种具体经济制度的总和。
在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中,经济体制改革具有历史必然性。社会主义各国的经济体制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般特征,但是又没有一种固定不变的模式。由于各国的具体历史情况不伺,必然会产生出非常丰富和繁杂的经济体制,因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必然是多样性的统一。任何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都只有经过自己长期的实践和摸索才能创造出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根本经济制度只能存在于具体的经济体制之中,离开一定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就不能存在,甚至连起码的社会生产秩序也无法维持,因此一个国家从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之日起,就必须建立和实行一定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这样的经济体制存在种种弊病当然是不可避免的,这就决定了任何社会主义国家在一定时期中必然存在着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同未能完善地体现它的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总结自己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世界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面临。的历史任务。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和发展的情况正是如此。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的完成,标志着在我国的经济基础中已经捎灭了剥削制度,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经济基础中的这一根本变化立即在上层建筑中被反映和表现出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被规定为我国的根本经济制度写进了宪法之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的具体经济制度还存在着很多严重缺陷。
具体经济制度的缺陷与根本经济制度有什么关系?经济体制改革会对根本经济制度产生什么影响?这些问题需要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方面分别考察。根本经济制度与具体经济制度之间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在客观事物中,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对此有充分的论述。但是,客观事物中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反映在观念形态之中,又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在辩证法的理论研究中,这一点还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在客观现实事物中,一般特性决不能离开个别事物而单独存在。但是在观念形态的领域,反映事物一般特性的概念却可以同反映个别事物的概念彼此分开而存在。虽然它们之间仍然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但是又可以在不同的抽象层次上分别表示出来。例如,在客观事物中,“当然不能设想:在个别的房屋之外还存在着一般的房屋”(转。引自《列宁选集》第2卷,第713页)。而在概念的领域,“一般的房屋”却可以同“个别的房屋”彼此分开,分别表示出来。如果把客观事物中的一般和个别与观念形态中的一般和个别联系起来把握,它们之间就会呈现出非常复杂的关系。当我们把经济制度的双重属性与不同层次结合在一起分析时,就会接触到现实社会中这种错综复杂的一般与个别关系。
在上层建筑中,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等根本经济制度既要体现在各种具体经济政策、法律、法令、规章之中,同时又可以作为单独的条文规定直接表现出来,写在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各种文件之中。所以,具体经济制度不完善并不妨碍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制度作出明确的、完整形态的规定。但是在经济基础中,经济制度是一种客观物质关系,一般和个别、根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不能彼此独立地存在、作为现实物质关系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不能离开生产、交换、分配这些生产关系。的具体环节和公有制的各种具体形式而触立存在。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关系则只能体现在工资、奖励等获取劳动报酬的具体形式之中。因此,具体制度有缺陷本身就意味着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制度还不完善。
可见,在分析我国经济制度的现状以及由此决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和内容时,必须把握作为经济基础和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制度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它们是统一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在我国不仅是法律制度上的规定,而且首先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事实。另一方面,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差别和对立。由于具体经济制度对根本经济制度的影响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中的表现很不相同,具体经济制度的严重缺陷决定了经济基础中的根本经济制度必然是不完善的,这就同上层建筑中所规定的根本经济制度存在着差别和矛盾,明确写在我国宪法上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等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还没有在完整的意义上作为现实的物质关系建立起来。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在上层建筑中,改革具体经济制度不需要改变关于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的规定。而在经济基础中,具体制度的改革本身就是根本经济制度的某种变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前提下改革具体制度,从而将写在宪法上的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更加完整地变为经济基础中的现实,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把具体制度与根本制度等同起来,以为改革经济体制就是改变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错误的;把具体制度与根本制度完全分开,以为作为物质关系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在改革中不会发生任何变化,这也不符合事实,并且会大大降低了这场改革的意义。
综上所述,只有认理论上区分经济制度的双重属性和不同层次,科学地把握现实社会中经济制度这二复杂的矛盾统一体,才能深入分析我国经济制度的现状,才能对当前开展的经济体制改革作出全面而客观的理论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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