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克思的家庭新历史观
( 一) 家庭与生活资料生产方式、财产具有重要的社会历史地位
马克思在研究家庭与古代社会诸问题的关系时,非常重视家庭的社会历史地位。在 《人类学笔记》[1]中,马克思改变了摩尔根 《古代社会》一书体例结构,把家族观念发展、财产观念发展,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将其观念的发展,视为家庭、生活资料生产方式、财产的物质性的发展,突出了家庭要素在古代社会的作用,表明了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家庭因素是历史发展的重要因素。马克思对摩尔根 《古代社会》理论体系的改变,客观地体现了家庭在古代社会中的历史地位,这既同古代社会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又再现了古代社会自然的历史过程。
( 二) 家庭是亲属制度的基础
马克思认真研究了摩尔根家庭与亲属制度关系的思想,肯定了摩尔根 “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2]26“亲属制度却是被动的,它只是把家庭经历一个长久时期所发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是在家庭已经根本变化了的时候,它才发生根本的变化”[2]26理论,表达了家庭形态是亲属制度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揭示出家庭因素不仅是亲属制度的基础,也是社会制度的基础。家庭的发展变化,推动着亲属制度、社会制度发生根本的变化。
( 三) 家庭是最初的有组织的社会形式
马克思认为,古代社会的生产关系基础是由血缘亲属关系纽带联结下的全体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家庭组织,是以家庭为主要内容及主要形式的联合体。马克思指出,人类古代社会之初期的联合体是 “原始群”,继之而起的是血缘家庭,血缘家庭是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形式。家庭作为一种社会形式不仅是具有组织性,而且是最初的社会组织,这对于认识人类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找到了社会形式的雏形。
( 四) 家庭关系作为原始社会历史分期标准
马克思认为,古代社会生产关系是以原始家庭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只有把原始社会生产力与家庭关系结合起来,才能对古代社会历史做出客观而又科学的分期”。[3]所谓的古代社会生产力与家庭关系结合,是指古代社会的生产关系主要表现为家庭关系,古代社会的生产力主要表现为家庭的人口生产能力及家庭组织能力。可以说,以家庭关系作为原始社会历史分期的标准是对文明时代以生产关系作为社会历史分期的唯物史观的又一发展。
( 五) 家庭是生产力
马克思以婚姻、家庭形式变化及生产力发展为线索,揭示出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其生产力构成要素,主要表现在生产力的 “人的要素”,即劳动个体及群体关系所形成的生产能力方面。这些同古代婚姻、家庭联系在一起,通过家庭的人口生产,产生和增加新的生产力要素,进而不断地提升生产力。把家庭作为古代社会的生产力,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是对唯物史观的丰富和发展。
二、恩格斯的家庭新历史观
( 一) 家族关系支配着社会制度
恩格斯在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 以下简称 《起源》) 的第一版序言中重点强调了家庭的唯物史观思想,从而系统地阐述 “两种生产理论”。恩格斯指出: “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 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 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
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2]2
( 二) 家庭史及家庭形式的发展具有历史性、客观性
恩格斯在 《起源》一书问世七年后,“把自巴霍芬至摩尔根对于家庭史观点的发展作一个简短评述”。[2]4恩格斯将其家庭史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家庭史研究的史前阶段。 “在六十年代开始以前,根本谈不到家庭史”,[2]5历史科学在家庭史方面还完全处在摩西五经的影响之下,[2]5婚姻关系被认为有三种形式: 个体婚姻制、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家庭形式是家长制的一夫一妻制,并且是最古老的家庭形式。恩格斯指出: 婚姻的三种形式之间没有内在的历史联系[2]6; 家长制家庭不能作为最古老的家庭形式; 把这种家庭形式同现代资产阶级的家庭等同起来,实质是否认了家庭的历史。
第二阶段,家庭史研究的初期阶段。 “家庭史的研究是从 1861 年,即巴霍芬的 《母权论》出版的那一年开始的”[2]6。在这部着作中,巴霍芬证明了个体婚制之前,存在过原始的性关系杂乱状况,世系最初以为女系来确定。恩格斯对此予以肯定,高度地评价: “这在 1861 年是一个完全的革命”。[2]8恩格斯非常重视巴霍芬的家庭形式的发展顺序是由 “杂婚”到 “一夫一妻制”的发展,以及家庭的世系是由母权制到父权制的发展的思想。
恩格斯抛弃了巴霍芬用宗教观点的发展来解释家庭形式发展的神秘主义,用唯物主义历史观阐述了家庭形式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恩格斯认为,是人们的现实的生活条件的发展而不是人们头脑中的宗教意识推动了 “杂婚”→ “一夫一妻”及 “母权制”→ “父权制”的过渡。
第三阶段,家庭史研究开辟了新途径。1871年,摩尔根提出了新的,在许多方面来说都是决定性的材料。他从亲属制度出发,而不是像麦克伦南那样,从虚构的外婚制与内婚制的对立出发,恢复了与亲属制度相联系的家庭形式,开辟了一条新的研究途径及进一步窥探人类史前史的可能。恩格斯依据摩尔根 1877 年版的 《古代社会》着作,对摩尔根十分明确地否定麦克伦南的内婚与外婚制对立的观点予以肯定。不仅如此,恩格斯认为摩尔根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研究成果在于: 对美洲印第安人氏族的研究,发现了可以用印第安人氏族来说明希腊的和罗马的氏族。这就解开了所有历史学家关于希腊的和罗马的氏族之谜,“为全部原始历史找到了一个新的基础”,[2]14它 “对于原始历史所具有的意义,正如达尔文的进化理论对于生物学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一样”。[2]14 -15
( 三) 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产生的原因及特征
文明时代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决不是性爱的结果,而是纯粹的经济原因造成的。一夫一妻婚姻家庭产生的内在根据是建立在经济这一物质之上的,恩格斯指出,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也不是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
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 而确定出生自一定的父亲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故此,“一夫一妻制都会非常肯定地失掉它因起源于财产关系而被烙上的特征,这些特征就是: 第一,男子的统治; 第二,婚姻的不可离异性。男子在婚姻上的统治是他的经济统治的简单后果,它将自然地随着后者的消失而消失。婚姻的不可离异性,部分地是一夫一妻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状况的结果,部分地是这种经济状况和一夫一妻制之间的联系还没有被正确地理解并且被宗教加以夸大的那个时代留下的传统。在今天这种不可离异性已经遭到千万次的破坏。”[2]81
( 四) 文明时代的婚姻家庭以爱情、性爱为基础
恩格斯阐述了文明时代的婚姻家庭的特征,他指出: “现代的性爱,同单纯的性欲,同古代的爱,是根本不同的。第一,它是以所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 在这方面,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爱的时代,决不是一向都征求妇女同意的。第二,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彼此结合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 仅仅为了能彼此结合,双方甘冒很大的风险,直至拿生命孤注一掷,而这种事情在古代充其量只是在通奸的场合下才会发生。最后,对于婚姻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不仅要问: 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情,由于相互的爱而发生的?”
[2]75恩格斯认为,由爱情而结合的婚姻是人的权力,以相互性爱和夫妻真正同意为基础才是符合道德的。当然,恩格斯阐述的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其实现也是有条件的,即 “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 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
[2]81故此,恩格斯阐明了文明时代的婚姻家庭是以现代爱情、性爱为基础的。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合乎道德,这种婚姻能够自由地支配自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
( 五) 理想社会的婚姻家庭观是实现真正的一夫一妻制
未来理想社会的婚姻家庭是以性爱为基础,是自由和自愿的缔结婚约,以此来实现真正一夫一妻制婚姻的。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具有排他性,恩格斯认为,“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性的,……会在无比大的程度上促进男子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2]80婚姻一夫一妻制并不是婚姻的 “从一而终制”。性爱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个人性爱的持久程度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是不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2]81
( 六) 家庭具有 “两大生产”职能,婚姻契约的平等依赖于男女经济地位平等
家庭的社会职能是 “两大生产”,即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人口生产。社会物质生产和再生产是家庭存在的物质基础,人口生产决定着种的繁衍及延续。家庭的存在和维系依赖于血缘关系、情感关系、性情关系、婚姻关系。当家庭社会经济功能消失之后,或妇女同样地参与了社会物质生产,在经济地位与男子平等之后,会使妇女在家庭地位及社会政治地位上与男子平等。这时,物质资料生产已不作为影响婚姻关系的主要因素,而维系家庭存在的重要因素则为人类自身生产、血缘关系、情感关系、性情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说,此时的婚姻契约的缔结是建立在性爱、情感等基础之上。两性平等关系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科技和人文的发展而不断进步。虽然,人类男女性别之间的自然差异与社会分工还会存在,但其社会贡献及家庭经济地位会由差异向无差异转化,由不平等向平等转化。譬如,“文明时代”婚姻家庭制度的不平等,根源于社会经济因素,尤其是家庭经济因素。社会进步会使两性之间在物质生产方面的差异缩小并使婚姻家庭的夫妻地位趋于平等,进而使婚姻家庭向自身回归。
( 七) 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挑战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
有必要指出,当源于两性之间的差异与分工而导致婚姻关系不平等的社会经济原因逐渐被取代后,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婚姻家庭的心理差异不仅存在,而且有加剧和放大的趋势。因此完全以性爱基础的婚姻,还有时间条件、空间条件的制约,譬如,时间会使性爱的持续性受到制约,现代社会交往的扩大,空间的变化,也在挑战性爱的持续性。短暂的婚姻关系及越来越小的家庭状况将挑战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
恩格斯指出,婚姻家庭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它是社会制度的产物,它将反映社会制度的发展状况。一夫一妻制家庭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已经改进了,而在现代特别显着。那末至少可以推测,它能够有更进一步的改进,直至达到两性的平等为止。可以说,随着两性之间越来越趋于平等,婚姻也将越来越自由。婚姻的自由,意味着家庭关系的变化趋于频繁。
三、马克思恩格斯家庭新历史观的当代意义
( 一) 马克思主义家庭新历史观彻底批判了唯心史观
19 世纪 60 至 90 年代,唯心史观同唯物史观的斗争焦点集中在家庭及国家起源、本质、职能问题上。
唯心史观认为国家是靠神的万能威力影响而建立起来的,是宗教意识 “创造”出来的,主张,国家是的从来就有的,是神的意志的产物,以此来反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是生产力和交往形式相矛盾的产物,是阶级斗争产物的唯物史观。
资产阶级思想家从政治、思想、伦理等各个方面论证资产阶级国家的 “永恒性”,竭力把资产阶级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不仅如此,他们还在私有制问题上攻击和反对唯物史观,认为私有制自从有人类以来就存在,它的合法性和永恒性是天经地义的。反对马克思主义的杜林则把私有制归结为“暴力占有”。他们的共同之处,就在于都否认私有制是一定历史阶段产物的唯物史观。
与上述的国家、私有制问题相联系,机会主义者极力宣扬唯心主义的家庭观,攻击和否认马克思主义的家庭理论。在他们看来,家庭是没有历史的,家庭关系、私有制关系和国家三者是一回事,从古到今,家庭的表现形式就是父权制家庭,它是建立在男人对女人的占有及对财产的占有基础上的,这同时也是国家的原型。他们在散布上述谬论的同时,还竭力诋毁马克思恩格斯在家庭问题上所取得的积极成果,断言,无论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没有对家庭问题做过认真的研究,80 年代马克思对摩尔根 《古代社会》一书所作的摘要,根本算不上研究,而恩格斯根据 “摘要”写成的 《起源》一书更是对摩尔根着作的抄袭和简单普及,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类的起源及远古社会的发展并不了解,唯物史观只是半截理论,完全不适合古代社会。
这种观点一直影响到现在,一些现代资产阶级学者也在家庭问题上大做文章。如果说近代的唯心史观主要是通过国家观来否认唯物史观的话,那么现代唯心主义者则直接从家庭入手,通过否认或歪曲家庭的历史及本质来否定唯物史观。美国的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古德认为,家庭是 “技术”与“文化”决定下的总体。美国早期着名社会学家萨姆纳等人主张,家庭是由具有各自不同利益的男女在寻求某种共同利益而进行的 “一种实验”; 人类的家庭如同动物较长期的配偶同居; 家庭是 “肉体生活和社会机体生活之间的联系关系”。他们的说法,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否认家庭的社会性、历史性,否认家庭在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总之,上述事实表明,唯心史观对唯物史观的反对和攻击,虽然内容有差异,但目的只有一个:即 “通过古代社会的家庭问题推翻唯物史观”。[4]唯心史观或者用家庭来说明国家的起源,说明国家的本质; 或者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来论证资产阶级的永恒性; 或者否认家庭的社会历史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的家庭新历史观给了资产阶级关于私有制的神圣性、阶级和国家永恒性观念以毁灭性的打击。说明了人类原始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方向,并且找到了一把解开人类原始社会发展之迷宫的钥匙。
( 二) 重现马克思主义原理教科书丰富的家庭新历史观
马克思恩格斯的家庭新历史观,早在艾思奇主编的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 人民出版社1978 年版) 的一书中作了一些的阐述。艾思奇在该书的 “历史唯物主义”中描述了家庭的内容,如第十二章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中的第四节内容就是 “家庭、民族”[5]249 -253问题。“家庭”问题是作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中的内容加以阐述的。然而,后来出版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科书,如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的 《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一书中,历史唯物主义的 “家庭理论”[6]130 -160被删除了。
从唯物史观产生、丰富的历史过程而言,马克思恩格斯为了丰富和完善唯物史观,极为重视家庭在社会历史中的地位,研究并阐发了家庭的社会历史观理论。故此,无论是家庭在古代社会中的地位,还是家庭理论在唯物史观中的重要地位而言,家庭理论理应是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中的内容。
重现马克思主义原理教科书丰富的家庭新历史观,这对于完整的掌握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辩证的认识唯物史观,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首先,马克思主义教科书的唯物史观内容真正客观地展示人类社会的自然历史过程,有助于人们客观地认识人类社会发生、发展的历史; 其次,使马克思主义教科书内容重新回归到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和发展的唯物史观理论上来,体现了唯物史观是辩证的、发展的,而不是教条; 再次,有助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育教学过程中提升学员对家庭、亲情、学校和社会的认知。
否则,忽视马克思主义教科书中的家庭理论,影响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唯物史观的全面理解; 就会把唯物史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当作教条,经济关系则变成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套用于各种社会形态,即不利于认识不同的社会形态,也不利于社会的实践。
( 三) 指导学科研究,重视家庭作用
首先,指导家庭学、人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与建设。用马克思主义家庭唯物史观指导家庭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探索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组织,在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经济关系、亲情关系等关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有助于通过对 “和谐家庭”的认知与把握,促进 “和谐社会”的实现。
其次,提升家庭理论认知,提高家庭、社会的生活质量。重视马克思恩格斯的家庭思想研究,重视家庭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全面建成小康家庭”来实现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人们对人类社会及人类生活的全面认知,提升人们的幸福指数,进而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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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艾思奇.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8: 249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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