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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12 共10860字
摘要

  正如美国着名哲学家奎因的“本体论承诺”理论所指出每一个理论都隐含地承诺了一个本体的存在,即在这个理论背后有一个内在地支撑这个理论的基础性的系统规定。学理上,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也不是一个孤立的观点,它承诺了一个理论上的社会本体存在,它建立于一个社会系统上,有一些基础性条件规定保证它的成立。学术界对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争议很大。我们认为要解决此问题需要廓清它的逻辑前提,具体说就是要界定马克思意在“什么样的社会”里对“什么样的个人”“重建个人所有制”.如果我们能就这些方面进行类似本体论层面的深入探讨,那么这对理解个人所有制的内涵就相对容易些。

  一、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争及方法论的反省

  应当说,最早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争论是从杜林把马克思提出的“既是个人又是社会的所有制”讥讽为“混沌世界”开始的,为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进行了有力的回击。我国对此问题争论也很早。改革开放前,大家普遍认为个人所有制是生活资料或消费资料的所有制,争论焦点在于农村家庭副业是否属于个人所有制。[1]

  改革开放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越来越多的学者对个人所有制是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的论点提出质疑,尤其在 1989 年以后,争论日趋深入,每年都有数十篇专门探讨此问题的论文,有时双方论争还较为激烈,交锋多次,引起许多学者关注并参与讨论。综合看,关于“个人所有制”的观点主要有:

  观点一: 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重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此观点以卫兴华教授为代表,他认为马克思提出的是重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这种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的统一,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正面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背面是个人所有制,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实现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的所有制。他还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问题就在于过去我们只注意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一面,片面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统一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忽视个人利益,并且这容易造成一些国有企业成为厂长经理或权贵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

  观点二: 它是重建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王成稼教授认为这种“既是社会的又是个人的所有制”是杜林强加给马克思的错误观点。他还认为“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所有制”就是指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而非生产资料所有制,建立生活资料或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是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物质财富条件。

  观点三: 它是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统一,股票形式就是这种所有制的最好体现。谢韬、辛子陵认为马克思在写《资本论》第 3 卷时,股份公司的出现使马克思认识到通过股份的形式不仅可以把生产资料变成生产者的共同占有,而且可以转变为生产者个人所有,股票正是实现这种个人所有制的形式,体现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活资料所有制、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统一。这种观点被认为是民主社会主义的私有化观念,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比如,胡钧认为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所有制关系,而不是社会主义阶段的所有制关系,公众持股的股份制是依资本主义私有原则建立的企业制度。相反,于金富认为前者混淆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和具体实现形式的差别,现阶段的公众持股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根据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公众持股应当成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它将为走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所有制奠定基础。

  观点四: 李惠斌教授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分析了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和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私有制,指出马克思要消灭的是前者,但不反对后者; 他还重点区分了粗陋的共产主义的公有制和在资本主义成就基础上的公有制,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和工人工厂企业的性质差异。他的结论表明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生活资料或消费资料,或财产的个人所有制,同时生产资料采取公有制形式。

  对此,韩立新撰文区分了共同占有和共同所有,还区分了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个人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的关系,特别是借助马克思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形式》中对罗马古代共同体的所有制和日耳曼共同体中的个人所有制的论述,指出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是实现劳动与所有相统一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得出与李相对立的结论。

  “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被有的人称为经济学理论界的“哥德巴赫猜想”,各种解释见仁见智,探讨深刻,但是专门展开讨论此问题的逻辑前提的却很少。并且,从方法论上看,人们较少从理论自身的规定性问题角度进行具体讨论。就是说,当我们使用一个理论概念时,我们必须时刻警惕这个概念本质性规定的片面性,概念所表达的只是抽象掉丰富现实内容后的纯粹规定,它最多只能代表现实,但是它绝不是现实,它和现实有很大的距离,现实内容远远大于概念的规定,没有穷尽现实的理论,现实永远在向理论提出新的问题。理论和现实的这种张力正是理论的魅力所在。马克思曾写道:

  “在研究经济范畴的发展时,正如在研究任何历史科学、社会科学时一样,应当时刻把握住: 无论在现实中或头脑中,主体---都是既定的; 因而范畴表现这个一定社会即这个主体的存在形式、存在规定、常常只是个别的侧面。”[2]706马克思《资本论》第 1 卷是论述资本的生产,该书第 24 章专门分析资本原始积累,这实际上是在探讨资本的史前史,马克思试图通过对比资本的史前状况和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产生情况,然后指明如何超越资本主义,指出后资本主义的未来社会的经济制度是什么。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 马克思得出的结论“个人所有制”理论不是对当时现实的描述,也不是对未来现实的描述,而是在对当时西欧的社会规律分析后得出的对未来社会形态的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的纯粹规定。现实和理论有联系更有差别,理论只是从本质性上或者规律性掌握现实,是对现实的稳定的本质联系的描述,但是它并不是现实。理论上,资本主义终结意味着下一个不同社会形态的到来,但现实是这个未来社会形态可能有好几个发展阶段,不是一蹴而就的,并且每个阶段的特征都不会相同。因此,当我们用马克思当年的理论论断来观照当今中国的社会现实时,需十分谨慎。因为马克思是根据当年的社会现实和社会问题进行逻辑分析得出的对当时而言的未来社会的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的结论。相比而言,今天中国的社会现实发展无比丰富,今天社会的现实本质以及问题究竟应当如何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如何迈向共产主义,马克思当年的论断在什么程度上和什么方式上对当下社会现实有什么样的指导作用,这些问题都不能简单化约等而视之,问题的真正解决还需要依靠今天人们的智慧和勇气。

  如果认为仅遵前人教诲就能解决现实问题,那么这样做显然是割裂了历史的客观规律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这是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典型表现。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理论范畴把握未来现实的本质特征是有稳定性的,包含有未来历史的现实的可能性,对未来社会现实的指导作用也不能否认。这是历史的辩证法,也是理论和现实关系的真理所在,当我们探讨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时必须有这种理论自觉。

  二、在什么样的社会里“重建个人所有制”?

  “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提出的关于经济制度的一个结论性的论点,这意味着它不是孤立的,它的确立需要相应的一个系列基础理论来支撑,尤其当所有制理论是关于未来社会形态的一个方面的规定时,它就蕴涵地承诺了它存在基础的这个社会形态,对这种社会形态整体的理论探讨就是不可或缺的。这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逻辑前提。特别是在今天对此问题的理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之时,展开对它的前提进行讨论,弄清楚马克1题的边界范围,那么问题讨论会进一步清晰。简单地说,“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未来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里的社会制度? 或者是在过渡阶段无产阶级专政时期? 这一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什么联系?

  首先,可以肯定,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的重建,而是在未来社会里建立的经济制度。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写道: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

  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299-300马克思这段论述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逻辑表明了人类社会的三种所有制依次更替发展,即资本主义前的个人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后的个人所有制,后一个制度从前一制度中孕育产生,并超越前一制度,即扬弃,这是事物发展的辩证逻辑。马克思明确说“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那么这种所有制肯定不属于资本主义制度,所谓“重建”就是指重新建立被资本主义摧毁的、又吸收资本主义成就的、前资本主义那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它同时吸收了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的各自不同的优点。在马克思的其他着作中的论述也与他在《资本论》中的这一观点是一致的。在《1857-1858 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对人的依赖、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和人的自由个性三种社会形态,分别契合资本主义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后即共产主义三种社会形态的理论观点。在 1859 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甚至提出两种人类社会时期,把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社会都看作人类社会的史前史时期,说: “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2]3马克思是把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作为真正人类社会史的开始,这样就区分了共产主义前的私有制社会即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和真正的“人”的历史时期即共产主义社会时期。可见,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理论旨趣是十分清晰的,都是指向资本主义社会终结后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

  但是,1875 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有一个革命转变时期,即无产阶级革命专政时期。从时间上看,马克思亲自修订了在 1872-1875 年期间出版的《资本论》第1 卷法文版,马克思还对出版于 1883 年《资本论》第1 卷德文第 3 版进行了部分修订但没有能够完成,《哥达纲领批判》正处在《资本论》法文版和德文第3 版之间。并且,恩格斯在德文第 3 版序言中说:

  “在马克思的遗物中,我发现了一个德文本( 资本论第 1 卷德文第 2 版) ,其中有些地方他作了修改,标明何处应参考法文版; 同时还发现了一个法文本,其中准确地标出了所要采用的地方。这些修改和增补,除少数外,都属于本书的最后一部分,即资本的积累过程那一篇。”[3]28他还写道: “在第三版中,凡是我不能确定作者自己是否会修改的地方,我一个字也没有改。”[3]29恩格斯这两句话表明德文第 3版与法文版的内容密切相关,几乎都是马克思本人的思考,并且德文第 3 版修改的多数内容是在《资本论》第 1 卷包含“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第 7篇。而且,就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内容表述而言,现在通行的《资本论》第 1 卷德文第 4 版与德文第 3 版的内容是一样的。这就带来一个疑问: 当马克思对《资本论》第 1 卷第 3 版进行修订而论述未来社会所有制时,他是否想到了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对共产主义社会两阶段的划分而认为重建的“个人所有制”也是指资本主义后的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所有制呢? 有的学者就认为《批判》中关于消费资料的分配论点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德文第 3 版修订中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

  《批判》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着作。它是马克思针对1875 年5 月德国社会民主工党( 爱森纳赫派) 和全德工人联合会( 拉萨尔派) 在哥达召开合并会议拟定的纲领而写的文章,逐条对哥达纲领进行批评,其中针对纲领提出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进行了详细论述,区分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分配原则的差异,但是马克思明确指出庸俗的社会主义者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围绕分配兜圈子是开倒车。结合马克思《给威廉·白拉克的信》,马克思说: “既然不可能---就干脆缔结一个反对共同敌人的行动协定。但是,制定一个原则性纲领,就是在全世界面前树立起可供人们用来衡量党的运动水平的里程碑。”[4]355显然,马克思认为两派要么制订一个“共同行动的组织计划”或者“反对共同敌人的行动协定”,要么就制定共产主义的“可供人们用来衡量党的运动水平”的“原则性纲领”,而不是拉萨尔派的改良主义的东西。可见,马克思强调的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原则性纲领”,认为“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4]365并且,马克思写道:

  “这个纲领既不谈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也不谈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4]373此处他使用“革命专政”和“国家制度”,可以看出,他是把无产阶级专政作为一个时间相对短暂的过渡性时期,因为他设想的未来社会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力高度发展基础上实现的,也就是说,他并没有把无产阶级专政作为相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而言的一种社会形态看待,并为这种社会形态的制度建设进行理论准备,他理论的着眼点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因此,“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指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经济制度,因为马克思认为专政时期只是一个过渡阶段,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五大社会形态中的一个典型社会形态,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这种经济制度是真正的从人类历史开始的、使人类获得解放的、有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样又引出另一个问题,既然如此,那么这种所有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是没有关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它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相当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到的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政治上的过渡时期”或者“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一般来说,我们现在处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所有制”这种制度与我国目前的制度完全无关。马克思在 1853 年给魏特曼的信中就指出,“这个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 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5]426历史是接续发展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设想的个人所有制是对当时欧洲社会典型的分析结论,认为它是在资本主义成就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但是,我国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从资本主义发展而来的,而是建立在现在的社会主义的成就基础上( 当然吸收了当今世界资本主义的优点和成就) .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与“个人所有制”虽然不是同一个事物,但是我们要意识到我们目前的经济制度与“个人所有制”有逻辑上的内在联系,可以说是“个人所有制”的前身。马克思提出的重建那种“个人所有制”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我们应当创造各种条件为这种所有制的出现打下基础。马克思曾明确指出:

  “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是从无中发展起来的,也不是从空中,又不是从自己产生自己的那种观念的母胎中发展起来的,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发展过程内部流传下来的、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内部,并且与它们相对立而发展起来的。”[6]235最后,根据马克思的论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未来社会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 首先,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的生产力必须有极大发展,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极其丰富,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问题得到解决,人不再受制于物的奴役。马克思说,“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化的普遍化; 而在极端贫困化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同时,生产力的发展促使世界市场的形成,世界成了相互联系的整体,为生产关系的变革奠定了基础,个人成了世界性的普遍个人,个人的全面性具备了现实条件,个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可能性,个人的解放与整个人类的解放统一起来。马克思说: “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 只有随着生产力的这种普遍发展,人们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 ---最后,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7]166马克思还写到: “交往的普遍性,使世界市场成了基础。这种基础是个人全面发展的可能性,---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8]36其次,在马克思的未来社会构想里,个人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以货币为中介的商品经济已经不存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货币和市场已经消失,资本的生长条件已被消解,劳动不是人获取报酬的手段,一切按需分配,劳动成了个人生活的第一需要,劳动是个人生命的表达。马克思说,“单个人的劳动必须一开始就不是特殊劳动,而是一般劳动,也就是说,必须一开始就成为一般生产的环节。但在这种前提下,不是交换最先赋予劳动以一般性质,而是劳动预先具有的共同性决定着对产品的分享。生产的共同性一开始就使产品成为共同的、一般的产品。”[6]119“把它( 劳动) 直接规定为一般劳动,这就恰好否定了使劳动必须成为货币和交换价值并依赖于私人交换的那些条件。”

  三、“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个人”是什么样的?

  马克思主义是关于人类解放的科学,马克思的理论批判和现实批判都围绕着这个主题。“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马克思设想的为人类的解放奠定物质基础的未来社会形态的经济制度。因此,要明白它是什么样的所有制,必须对马克思的“个人”理论发展过程有所了解,而且,马克思“个人”理论发展过程与他整个理论体系的发展是一致的。

  第一,原子式的“个人”.在博士论文《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和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的区别》中,马克思对比了伊壁鸠鲁的原子概念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概念。他认为,德谟克利特设想的原子只按照预定的轨迹永远做直线运动,而没有偏斜现象发生,不是真正的意义上的独立原子概念,而伊壁鸠鲁主张原子有大小轻重的差异,可以做偏离直线的运动,这是对必然规定的反抗,是独立性和个性的体现。“偏斜却表述了原子的真实的灵魂、抽象个体性的概念。”[9]214“要使作为人的人成为他自己的唯一真实的客体,就必须在他自身中打破他的相对的定在、欲望的力量和纯粹自然的力量。”[9]216实际上,马克思通过对两位古代哲学家关于原子概念的哲学分析,提出一种超越必然的具有自我意识的原子式的抽象个人概念,而这只是哲学思辨意义上的个人,还不是真正的人的概念。

  第二,作为对象性存在物的社会的“人”.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受费尔巴哈的影响从“类”的角度探讨了人的概念,马克思首先论述了人同动物的类的区别在于人有自由意识的生命活动。他说: “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7]57但是,这是人的“类”与动物的“类”的区别,还没有走向社会的视角。其次,在《手稿》里,马克思用黑格尔哲学话语方式从哲学意义上论述作为对象性存在物的人。他说: “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对象,就不是对象性存在物。---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10]106马克思的意思是非对象性存在物就是神或者思维。

  接着,“这些对象是他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人只有凭借 现 实 的、感 性 的 对 象 才 能 表 现 自 己 的 生命。”[10]106这里,马克思开始思考人的现实性存在问题,不再只是纯粹的哲学的理性演绎。马克思突破了博士论文时原子式个人概念,认识到没有对象的孤立的单个人是不存在的,认识到黑格尔思辨逻辑的对象性的虚无,如果没有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人的本质存在就是不可知,就会走向神学或绝对精神的神秘。最后,马克思指出人是对象性的、感性的社会存在物,人的本质是人的社会联系。在《手稿》中,他说: “只有当对象对人来说成为社会的对象,人本身对自己来说成为社会的存在物,而社会在这个对象中对人来说成为本质的时候,这种情况才是可能的。”[10]86在《提纲》中,马克思直接指出: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135至此,马克思在这一阶段对人的认识由“类的特点”到“对象性的存在”,到“社会存在物”,再到“社会关系的总和”,逐步深入到唯物史观的科学基础上,实现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统一的革命性突破。但《提纲》只是“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献”,此时马克思对人的概念还是提纲式概括,仍然停留在相对抽象的哲学思维的层面。

  第三,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下的“人”.1845 年秋至 1846 年 5 月,马克思和恩格斯合着《德意志意识形态》,唯物史观才得到较为完整阐述,尤其关于“个人”的理论有了丰富的现实的把握。首先,马克思指出: “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7]146他突出了“个人”在人类历史中的主体地位; 其次,马克思认为,“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7]146他把“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具体规定为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指明了感性的人的具体条件; 接着,马克思说:“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

  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7]147这种观点比《提纲》中“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更加具体,直接把“个人”同“物质生产”或“物质生产条件”联系起来,指明了社会的物质生产决定“人”的现实存在状态。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是关于人类解放的科学,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解放了的人的社会,但是要真正地实现人类的解放必须首先明白人的客观存在的“人类社会”和“个人”的现实状况,才能为“人类解放”找到现实的道路。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从人的社会物质生产开始寻求人的解放道路,而不是认为从精神层面的抽象思维的革命就能实现人的解放,所以马克思说:

  “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7]154第四,联合起来的个人的真正的共同体即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个人”.如前所述,马克思理解了现实的个人是社会的存在物,社会现实的基本活动是物质生产活动,人的发展受制于这些物质生产条件,现实的个人必须在这些现实的条件下找到解放的道路。但是,这些物质的生产活动只能在共同体中实现。因此,马克思又从联合个人的角度发展探讨了现实的虚假共同体即国家。马克思认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7]199马克思唯物史观理论越来越走向具体,这为后来马克思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作了理论准备。

  首先,马克思论述了独立于个人而存在的共同体是虚假的共同体即国家。他认为随着历史的发展,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单个人的利益与社会的共同利益产生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7]164这样,国家就不是个人力量的联合,在现实中反而成为压制个人的异己的外在强制力量。马克思认为,从前的各种国家形式都是虚假的共同体,是独立于个人的实体,实质上是一个阶级为了反对另一个阶级而采取的阶级内部联合,个人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共同体中,这种个人是一般化或者说等级化的个人而非个性化的个人。具体到阶级社会的国家里,马克思认为被统治阶级无法控制他们的全部生存条件,完全处于受到各种外在生活条件制约的必然王国之中,无法获得真正的解放。这种共同体不仅是虚幻的,而且成为个人发展的桎梏。

  其次,马克思论述了联合起来的“个人”的真正共同体。“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7]199马克思设想的真正的共同体是指国家专政功能消失后的共产主义社会,作为个人的自己联合,联合的基础不在于产生一个脱离于每一个人的专政或强制力量的超然实体,而在于联合是实现个人和人类的发展条件,这种联合使任何妨碍个人发展的力量都不存在。“在这个共同体中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 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 ,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置于他们的控制下。”[7]202马克思认为人类历史的前提是人,人类历史的基本活动就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各个时代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就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个人的力量表现在他们的生产能力中。并且,马克思特别强调的是联合的个人,不是与生产力分离的孤立的个人,“这些力量只有在这些个人的交往和相互联系中才是真正的力量。”[7]208这种联合的个人占有全部的生产力总和,个人因此就成了全体个人和完全个人,这意味着个人与“类”的无异化的统一,个人与社会的制度性矛盾彻底解决。“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 对 全 部 生 产 力 的 占 有,私 有 制 也 就 终 结了。”[7]210因此,到《政治经济学( 1861-1863 年手稿) 》时,马克思指出: “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2]843这种所有制其实就是共同体的本身,是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所有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条件。

  综上,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背后蕴涵着一系列的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条件规定,生产力高度发展、货币消失、个人劳动直接成为社会劳动、国家专政功能消失、联合社会个人成为全体个人等等都与之密切相关,当我们探讨这一理论观点时,应该对这个理论观点承诺的一个系统有一个整体认识,这样才能科学地把握它[11].当然,这些要素或条件还涉及谁先谁后,或者联袂而行,这些问题都是在探讨“重建个人所有制”时需要同时展开讨论的。至于学术界争论的这种所有制就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它是生产资料公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或者股份制就是它的实现形式,或者它是消费资料的所有制,等等,从逻辑前提上看,它们与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还有相当远的距离。马克思说:

  “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 劳动) ,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条件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条件并在这些条件之内才具有充分的适用性。”[2]705“劳动”这个概念尚且如此,何况“重建个人所有制”! 因此,我们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无论是现实解读还是政策制定,对理论观点的历史条件的考察都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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