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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平衡网络环境中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刘辉
发布于:2021-06-11 共42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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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论文范文第三篇:探讨平衡网络环境中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摘要: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我们与网络的联系日益紧密,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社会,各种各样的新闻报道充斥在我们周围,新闻报道不仅给我们传递各种各样的资讯,还发挥着一个重要的作用,即舆论监督。新闻舆论成为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中权力",新闻自由一度成为媒体的呼声。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新闻侵权的现象却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身边。网络环境中各种新闻报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现象越来越多,有些甚至会威胁到他人的实际生活,给他人造成严重的损失,本文从《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和一千零二十六条出发,探讨平衡网络环境中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路径。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隐私权;

  作者简介:刘辉,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

  一、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一)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自由

  自由是我们生而享有的一种权利,他在法律上表现为"自由权".而新闻自由就是这种自由权的一种,即表达自由权,《宪法》第35条就规定了公民的表达自由。

  新闻自由权作为一种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他的主体具有特殊性,首先,虽然在理论上我们全体公民都拥有新闻自由权,并且我们当前已经处于自媒体时代,但是对真正行使新闻自由权的主体来看,其中记者、新闻机构和少量普通民众才真正行使过新闻自由权。其次,在行使新闻自由权时,权利主体应避免自身的观点影响事实的表达,必须真实,客观、准确。新闻自由权的行使可能会产生难以预料的影响,因此对于新闻自由权,应该加以限制。

网络隐私权

  通过互联网技术,我们可以行使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相比,新闻自由呈现出了新的特点:第一,他的转播方式更加便捷,在网络环境中,信息借助网络快速传播,人们可以通过网络随时随地获取到何种新闻讯息,并且发布自己的观点,一个新闻可以通过网络迅捷的传遍世界。第二,信息传播范围更加广泛,在互联网交互日益发达的今天,互联网可以说已经深入到我们日常生活中,这就造成了网络新闻可以通过网络途径,将信息传递到千家万户。第三,信息传递的互动性,在网络世界,新闻传播依靠的不再是实物,全球数亿互联网用户可以同时在线,当一条新闻信息发出以后,可以有成千上万的人实时的了解新闻动态,并对新闻发表评论或者转发,这使得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自由有着其不一般的地方。对此我们应该更加注意。

  (二)网络环境下新闻自由其存在的价值

  网络环境下新闻自由有其存在的价值,因为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和新闻自由的特点,他可以更好的发挥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作用,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在,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表达观点的重要途径,而保障网络环境中的新闻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在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他能更好的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网络拓宽了我们的交流渠道,让我们更加自由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借助网络。我们每个人都能成为小记者,可以发布新闻,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人人可以参与和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自由能更好的发挥其舆论监督的作用,因为互联网的便捷性,新闻的创造者不再限制于记者,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是新闻的创造者。网络新闻自由还能促进对公权力的监督。网络新闻自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监督公权力的平台。舆论不仅可以监督国家立法,而且在司法上和行政上也发挥着重要监督作用,正是因为存在这种监督,国家公权力机关在这种监督下可以高质量运行。

  (三)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人格权里的一项基础权利,具体是指公民享有的保证私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并且个人信息不能随意被他人知悉,使用和公开的一项权利。[1]在网络信息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为了保护公民网络环境中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和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对网络新闻自由进行了限制,这些法条规定就是基于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特殊性。

  网络环境中,我们每个人都被数据化,我们的各种信息都被数据代替,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我们的个人信息被广泛的收集保存,这就使隐私权有受到侵害的风险。信息的利益化,在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的今天,信息不再单单的作为数据存在,更能带来各种各样的利益,在利益的驱动下,就产生了各种各样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互联网信息传递的快捷性,往往会使得隐私权被侵害的后果更加严重,公众的广泛参与,使得信息一旦被公布,就会迅速传播,无法控制。一切人权都来自于人类固有的尊严和价值,而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同样与人格尊严有着极深的渊源,隐私权最初也是作为人格尊严的一种,逐渐发展到现在的隐私权制度,但是不管隐私权如何发展,其本质仍然是人格尊严,而对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也应加以保护。

  人格尊严的价值具有终局性和根本性,这不仅体现在学理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2]现行法律在人格尊严方面还缺乏完善的规定,这就使得在人格尊严上,我们缺乏必要的手段来维护。人格尊严是人实现自身主体地位的前提,只有我们实现了自身的人格尊严才可以自主进行生活中的各项活动,表达自身的想法。随着互联网与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每个人都处在这个社会的网络之中,谁也不能例外,而要保障这种自由生活的权利,就需要我们对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加以重视。

  二、网络环境下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

  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同样通过网络我们可以行使新闻自由权,但是这也会造成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比如侵犯他人隐私权,这就构成了新闻侵权。因此,新闻自由应当依法受到限制。

  但是在网络日益发达的同时,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张,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对两者的关系进行讨论,一方面人们想要拥有在网络环境下新闻自由的行使能够随心所欲,不受过多的限制;另一方面,人们又担心着自身的隐私在某一时刻被这种新闻自由侵犯。权衡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需要对这种新闻自由进行限制。

  在行使新闻自由权超过一定限度构成新闻侵权时,这些新闻往往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等。在当今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我们所有人都离不开各种信息,而很多时候我们的信息也在这个网络中传递,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新闻侵权的对象。而随着信息传播途径越来越多,我们遇到的新闻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的让我们遇见。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与此相对,绝对的自由也必然会导致可怕的后果,所以我们会对自由权设定各种限制,新闻自由权也不能例外,为了避免新闻自由权被滥用而肆意侵害隐私权,因此,应对新闻自由权加以限制。

  新闻自由是实现人们言论自由的一种重要途径,也是行使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在信息发展日以迅速的今天,这就使得新闻自由日益重要。然而,作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隐私权在人权日益凸显的今天,也是被人们所熟知和重视。而在行使新闻自由的时候,往往会侵害到他人的隐私权,构成新闻侵权。

  一般而言,网络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第一,非法泄露他人信息对隐私权的侵犯,网络发展日新月异,各种网络自媒体层出不穷,网络新闻不再仅仅是有新闻机构和记者专属,每一个网络用户都可能成为网络新闻的创造者,而这就有非法泄露他人信息的可能,一些自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故意泄露他人隐私已引起他人关注,这种情况在网络信息日益反正的今天已经越来越常见。第二,网络匿名制为网络新闻侵权提供了屏障,匿名作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一个重要特点,互联网能有今天的繁荣离不开匿名制,匿名制从一方面看,帮助我们行使言论自由,保护我们隐私,然而,当发生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时,这种匿名制往往给侵权者提供了屏障,导致维权困难。

  三网络环境下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完善建议

  (一)完善立法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和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了新闻报道者影响他人名誉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规定了新闻报道者的合理核实义务,以此来保护名誉权,我认为这种合适义务可以理解为一种注意义务,即新闻报道者应该注意自身报道是否会侵害到他人的名誉权。而隐私权同样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在网络环境下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我认为可以参考《民法典》,对于新闻传播平台设定一个注意义务,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其管理者应负有作为的义务。表现在新闻自由上,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网络行为加以规范,但是因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在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上,缺乏完善的规定。[3]面对网络环境日益复杂的今天,这种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自由必须加以限制,这种保护不应该仅限于民法上,对于新闻侵权,我们应该明确网络服务商和中介机构在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网络环境良好运行。

  总之,对于新闻自由的规范,不应仅限于《民法典》的规定,应该有其单独的部门法规定,将隐私权保护凸现出来。

  在民法保护的同时,还需要其他法律保护,《宪法》和《民法典》对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存在特殊性,还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规定来加以完善,充分保护网络环境下公民的隐私权。在解决网络新闻自由权和隐私权的冲突时,需要突出隐私权的保护,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任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针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特殊性,应对此进行特殊规定,配合《民法典》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

  (二)完善对网络新闻制造者的监督

  网络上出现大量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新闻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网络匿名性的特点,网络的匿名性可以让网络上的新闻提供者缺乏一种负责任的意识,以为可以根据网络环境的匿名性来逃脱侵权责任。[4]在事实上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在一定程度上对权利人维权的行为造成了阻碍,被侵权人无法轻易通过自身途径来查找到侵权人,再具体维权的时候就会产生阻碍。因此就造成了网民、自媒体等肆无忌惮的在网上发言的行为,表现在新闻自由上,就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新闻侵权,这些网民和自媒体依仗的无非就是网络的匿名性,而这种匿名性的确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被侵权人维权困难。所以可以采取网络匿名制与实名制相结合的办法,实名制即设置一个网络准入制度,只有实名登记才能进行威胁他人隐私权的一些特定操作,而在不涉及到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地方,继续保持网络的匿名性特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参考文献

  [1]王秀哲。 我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研究[M] .法律出版社,2011.

  [2]王四新。网络空间表达自由[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6.

  [3]黄进发。隐私权从私法保护到公法保护的发展[J].东南学术 , 2012(03):156-162.

  [4]陈道英。我国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J] .河北法学,201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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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原文出处:刘辉.网络环境中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36):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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