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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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脘民事调解书的书写改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5-05 共3896字
论文标题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既可以通过判决,也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按照解决纠纷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民事判决和民事调解两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应当制作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除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况外,应当制作调解书.《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由此可见,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中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在诉讼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后,而制作的予以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与民事判决书相比,民事调解书有自己的特点:首先,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其次,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再次,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两者的区别很大.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不同于诉讼外调解,它具有诉讼的性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民事调解书的制作应与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样,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但是,目前民事调解书的制作却存在许多弊端,觅待改进.

  一、目前民事调解书的缺憾

  目前,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一般都由首部、正文(包括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调解协议、法院对协议内容的确认)及尾部三大部分组成.调解较之于判决,其程序相对简单,只要当事人能达成协议即可.
  但目前民事调解书的制作过于简单,不说理,回避分歧,掩盖矛盾,有的内容该叙述的没有叙述,证据该引用的没有引用,尤其是民事调解书的不说理,更导致当事人对司法知情权的不了解,不知道自己赢在哪里,输在何处,难以使人信服裁判结果,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效果.具体表现为:

  (一)诉辫请求与案件事实部分的叙写过于简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协议必须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因此,在叙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时,也应该"以事实为基础",详细叙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辩主张和证据,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有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等.对于解决纷争,当事人会有各自不同的请求、主张或意见,民事调解书应在这方面予以载明.虽然大多数人认为,民事调解书的制作要比民事判决书简明,但简明不等于简单,如果过于简单,就有失公平、公正.然而,现在的一些民事调解书在这部分毛病较多,有人甚至主张在调解书上不需写事实,这是不可取的.
  因为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不写事实,调解协议就将失去依据.
  要知道调解并不是简单的无原则的"和稀泥",它也必须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和前提下进行.因此,调解书中所确认的事实要素,一定要叙写清楚,做到明确、具体、完备,让人一目了然、清清楚楚.另外,有的调解书,虽也写事实,但却缺乏证据支持.按要求,民事调解书的事实部分应包括"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两部分.但因为目前的文书格式只要求"文句要简练,内容要概括",因此对双方的言辞要点、各自的主张、举证、质证等实质性问题就无法反映.在"经审理查明"段,也缺乏这方面的反映.既然事实不很清楚,证据也不很明确,怎能得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的结论呢?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二)调解书不写理由的弊端很多
  根据规定,民事调解书不要求写理由部分,只是在案件事实写完之后,另起一行写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引出调解协议的内容.这种写法存在明显的弊端.因为民事裁决的理由部分是裁决结果的法理基础,是审判制度理性化、民主化发展的产物和重要标志.如果调解书既不作事实真假的分析,也不作法理对错的阐述,那么何处能见法院的审理过程、法律的严肃程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这些都是确确实实需要搞清楚的间题.
  比如,一件诉至某法院的离婚案,导致离婚的直接和真正原因是男方喜新厌旧,在外胡来,并养了情妇,对妻子非打即骂,后来逼迫其妻离婚,扬言如不同意离婚,妻子不仅一分钱也别想得到,而且还要杀了女方全家.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才被迫同意调解离婚.但该民事调解书的事实部分,却只写了"双方性格不和,多次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至于为什么离婚,法院为什么认可的理由一概没写.所以,婚是离了,调解书也送了,但女方仍然感到很委屈,继而对法院的审理方式和调解结果也产生了怀疑.事后,女方说,早知如此,不如就在街道办事处办得了.由此可见,这种缺少"理由"叙写的文书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调解书"不讲理"的弊端很多,将导致十分消极的后果.首先,裁判的形成过程得不到有效体现,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原则,由此造成当事人、社会公众对审判程序正当性和审判结果公正性的怀疑.其次,削弱了裁判的说服力和权威性.不管是判决还是调解,如果对案件的要害问题该答不答,或避重就轻,缺乏法理和法律依据,则实在难以服人.再次,有害于司法公正.调解书如无须阐述调解理由,裁判者就可以随心所欲,甚至颠倒是非,该说的不说,司法公正又从何谈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实际上涉及到法律关系定性、责任明确及义务承担等,只有明确了这些要素,才能使调解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三)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具体、不规范
  协议内容是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如何解决所作出的具体决定,是双方认可且涉及到如何履行的实际问题,在表述上应该准确、具体、规范.但目前民事调解书的制作中这部分的缺憾较多.如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情况交代不清,对给付财物没有明确的给付期限和给付方式等.更多的则是语言表达上的问题,如表达不清或过于苟简,模棱两可,歧义众生,给实际履行带来困难.例如一份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有"婚生小孩,一个归男方,一个归女方"之说."婚生小孩"是谁?男的?女的?大的?小的?没有交代清楚,怎么执行?再有用词不准确的间题."归"为归属之义,含有他人不得占有的要素在内."婚生小孩""归"男方或女方的说法不妥,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要求.《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这个"归"字不如改为"由某某抚养"为好.

  二、民事调解书的改革思路

  民事调解书的制作,虽有格式要求,但我们不应囿于格式,应该把文书的内在结构体系,文书的内容要素,各要素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文书的制作过程和技艺作为重点进行研究,以适应并推进诉讼方式的改革.
  首先,对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和第三人的意见要如实反映.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应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具体可操作为:
  一、原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的陈述
  二、被告答辫意见及理由反诉请求及理由
  三、第三人诉讼请求及理由或答辫意见及理由
  四、原告、被告、第三人举证及互相质证情况
  五、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情况
  其次,要改变现有格式中民事调解书不讲理由的弊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可见,法院主持调解仍然要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进行.分清是非,就是要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合法行为予以积极评价,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教育,使其认识自己的过错,同时,要把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归责,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结果等表述出来.要对争议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和有效作出论证和回答;要对争议焦点逐一阐明其法律性质;对贵任性质、责任形式和责任分配作出具体说明等等.总之,要针对过去民事调解书不讲理的弊端,加强法理分析力度,增强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当然,这部分不要求千篇一律,对案情简单的,可用简单的方法进行论证;但对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的分歧较大的,则宜用一事一证一理或一事多证论理的方法来进行论证,使人们对调解的结果认定确信无疑,也才能体现"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的原则.
  再次,要规范民事调解书的语言运用.民事调解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它记载的裁判结果(协议内容)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的薄严和权威.因此,民事调解书的语言风格要求具备一般民事裁判文书的特点,除了行文简洁流畅,措辞严谨准确,语言规范干净的一般要求之外,还应当使用一些"法言、法语",力求通俗明白.同时,民事调解书的协议内容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应使用自愿的语气,不宜使用强制的语气,并且协议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便于当事人履行.如果有给付内容的,要把给付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和方式写清楚,便于执行.
  而且协议内容要有法律上的实际意义和约束力,不具备法律上的实际意义的内容不要写进调解书.
  再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原来基于对它"不属于诉讼争议的问题"的认识,认为它"不应列为判决结果"的一项内容,而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但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把诉讼费用的负担间题列人诉讼请求,不少人民法院也要求当事人这样做,所以,对此间题在民事调解书中也有明确规范的必要.
  总之,裁判文书(包括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明确的事实、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民事调解书反映的虽是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但其自由意志的形成和结果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则应该由法院进行把关.因此,完善民事调解书的制作,加快民事调解书制作的改革步伐,提高民事调解书的制作质量是当务之急,应该引起广大法律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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