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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式”民事诉讼模式的价值与具体构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9-29 共2229字
论文摘要

  民事诉讼的模式探究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大课题,与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地位、法官地位等有着很大的联系。但是,长期以来对我国法院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也就仅仅局限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符合我国基层社会实际情况的。因此,为了找到一种与我国基层社会和国情相符的模式,探究我国“基层式”诉讼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相关论述

  (一) 民事诉讼模式的具体概念

  通常来说,模式指的是一种事物的标准样式或者是让人可以进行参照的标准形式。在我国法学界,中国政法大学终生教师、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将民事诉讼模式定义为当事人诉讼行为和法院审判行为之间的一种模式,亦或者称之为当事人和法院之间配置诉讼权限的最佳模式。本文中,笔者对于民事诉讼模式的探究也是在江平教授对其阐述的基础上进行理解的。因此,民事诉讼模式的本质可以看做是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关系,是诉讼权限构建而成的一种关系模式。与此同时,民事诉讼的模式也是对民事诉讼制度结构和程序的一种概括。

  (二) 民事诉讼模式的重要意义

  现阶段,诉讼模式的变化主要就是当事人双方以及法院的地位变化。我国法院民事诉讼模式主要有两个种类。其一,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此种模式中法院位于主体地位,而当事人则位于次要地位。法官在这一模式中有权决定诉讼的推进、继续和终结,在诉讼的每个环节中都有一定的主导权。而当事人的意志主要是依赖法官,当事人的诉讼对象只有通过法官同意才能进行诉讼。而在当事人诉讼模式中,当事人有了充分的主导地位,法官在诉讼的全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

  这种模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平等权利,提高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作用和职能,有效避免了一些环节的重复。因此,民事诉讼模式对于法院和当事人顺利完成诉讼过程的质量和效率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对二者主次地位的划分也起着重要作用。

  二、“基层式”民事诉讼模式的价值

  我国原有的民事诉讼模式或多或少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和问题,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发展迅速的情况下,传统的两大诉讼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基层的实际情况了。因此,“基层式”民事诉讼模式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让我国诉讼模式得到了改观。具体来说,“基层式”民事诉讼模式的主要价值有三个方面。

  (一) 展现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展现是“基层式”民事诉讼模式的头等价值。在“基层式”民事诉讼模式的引导下,法官能够充分发挥出职能作用,当事人双方为了达成自己的诉讼目的,也会主动配合法官、主动和法官沟通。与此同时,在当事人争论案件事实的时候,当事人双方也会为了尽快得出争论结果而相互合作。因此,案件事实的认定就相当准确,实体法也就能正确使用,最终就展现了实体公正。

  (二) 体现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往往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标志着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程序公正更是一种当事人受到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基层式”民事诉讼模式的提出,在很大程度让当事人和法官都能够在诉讼过程中相互配合且各司其职。在这种模式中,法官居于中立地位,亦是案件的审判者。因此,法官一定要在诉讼过程中保证与案件本身和当事人本身没有利益瓜葛,保持中立,不偏见、不歧视,做到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维护。而且,“基层式”诉讼模式的出发点是让法官作为主导者,让当事人在提升过程中相互协作。这样的模式就有助于诉讼过程中的沟通充分,最终让案件的真实情况浮出水面。只有这样,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当事人双方才能明白败诉或者诉讼的根本原因。因此,“基层式”诉讼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程序的公正,让社会公众能够接受。

  (三) 保障诉讼效益

  “基层式”诉讼模式同样也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关系。就我国基层法院的实际状况来看,法官要在确保程序公正的情况下,让当事人最大程度地参与到诉讼中,对案件争议进行及时梳理和解释。同时,为了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官需要引导当事人双方积极主动参与,避免无休止的拖沓,节约司法资源,最终达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的效果。

  三、“基层式”民事诉讼模式的具体构建

  (一) 确保法官的中立地位

  法官中立地位的保证是当事人双方合法诉讼权利的基础,也是“基层式”民事诉讼模式的必要前提。通常来说,确保法官的中立地位需要法官做到“内外兼修”,首先对内法官必须树立起一种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外法官必须要保障法官的司法独立。

  (二) 确立“基层式”的辩论主义

  长期以来,辩论主义都是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种原则。辩论权又是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的一个权利,也是进行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故而,辩论主义对于司法公正和诉讼公平、正义的保护起着重要作用。辩证主义也能确保当事人双方的自主性和主要地位,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成熟和发展的态势下,构建“基层式”民事诉讼模式必须确立“基层式”的辩论主义。

  (三) 其他构建因素

  在“基层式”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过程中,除了注意上文中阐述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内容:

  1. 不断加强基层社会广大人民的法律素质,确保“基层式”民事诉讼模式可以有基础的进行构建。

  2. 不断完善“基层式”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制度,加强高素质代理人的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李学凤,朱勇. 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类型问题研究[J]. 临沧教育学院学报,2006,03:60 -62.
  [2]黄松有.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 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基本思路[J]. 法学研究,2007,04:3 -23.
  [3]韦兴进. 民事诉讼模式研究[D]. 苏州大学,2004.
  [4]荣晓红. 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J].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3:48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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