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们法治意识(尤其是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近年来不断涌现出“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诉讼案件,学生的权利和高等学校的处分权已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高等学校不可避免地或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诉讼中来,而高等学校要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应该在平时的管理中谨慎、细致地保存好各类档案,以供起诉、应诉之用。
在高校诉讼案件中,高校学生档案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历史记录,当其符合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特征时,就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然而,这种司法实践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否合理,是否与法律精神、法律规范相符合就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通过分析对高校学生档案所包含的内容之一———学生处分材料在诉讼中的证明力,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高校学生档案作为证据的法律分析
1.高校学生档案及其属性。高校学生档案是国家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它全面而客观地记录了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状况及参加各种社会实践过程,学生家庭社会关系、经济状况等重要信息。它是学生由学校走向社会的重要人生履历, 也是大学生就业及今后各级组织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而在《档案工作基本术语》当中对档案的定义为“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从中国法律对档案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的档案的本质是一种历史记录。这种依据和记录都是组织或者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真实客观性。
2.高校学生档案在诉讼中作为证据的可采性。证据在我国法律意义上被定义为一种能够反映和证明客观真实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在诉讼程序当中,控辩双方、原被告双方举出材料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经过法庭的质证以后就成为证据,如果在高校诉讼案件当中,控辩双方、原被告双方提出的材料是高校学生档案,经过质证后被法院认可,那么此时高校学生档案就成为证据。它的可采性是一个必须探讨的问题,具有了可采性,才能够作为证据来使用。证据的可采性又叫做证据能力,是指某个证据被允许在诉讼当中使用的资格,通常认为一个证据只有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之后才能够在诉讼当中使用,档案如果要作为证据来使用也必须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即证据的“三性”。
(1)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在表现形式和其记录的内容上是客观的、能够被人们所感知和理解。高校学生档案在诉讼当中作为证据必须满足真实性的要求。随着科技的发展,高校学生档案的存在形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表现形式上从最初的纸质文件形式变为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和胶片文件等形式,现有的表现形式并不影响高校学生档案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因为不管是纸质、电子形式还是胶片形式,都是可以转化成为人们能够感知和理解的形式,因此高校学生档案是符合作为证据的真实性要求的。高校学生档案作为证据在内容上也是具有客观真实性的,它全面而客观地记录了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状况及参加各种社会实践过程,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并非经过推理判断、假设、臆测等过程才得出的演绎结论。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高校学生档案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即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对案件事实的确定产生实际意义。例如 2004 年,海口市一起假冒海南医学院毕业生骗取《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案件中,市卫生局工作人员查看了海南医学院录取新生花名册和学生毕业分配名册后,立辨真伪。海南医学院录取新生花名册和学生毕业分配名册就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就是具有关联性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提供证据的主体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高校学生档案作为证据也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形式合法是指作为证据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档案的形式。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中规定了七个类型的证据,分别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而就高校学生档案来说,它是记载历史真实的事实,这种事实一般体现为文字,也有少数为实物和电子形式,但不论文字、实物还是电子形式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几种形式。高校学生档案作为证据来说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高校学生档案内容主要有十类,每一类内容都是由内容产生的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并且经过严格审查,它的形成是高校学生档案的制作和归档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的,否则所形成的材料既不属于高校学生档案也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高校学生档案作为证据其取得过程也必须合法。例如高校学生档案内容中的第六类:处分材料(包括个人检查、调查报告、校级处分决定或免于、撤销处分的意见等)的获得和确认,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高校学生档案一般存放于学生档案专管部门,是依照既定程序获得,并且尽量要求为原件,这样的高校学生档案在诉讼当中作为证据才更有证明力。
二、高校学生档案在诉讼中的证明力
在中国的法律当中,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的事实方面起到的作用,是运用证据来使他人相信或说服他人相信所主张的事实或者要认定的事实。“大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层出不穷,反映了我国高校在管理方面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此类事件主要集中在学生处分问题上,而这类矛盾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作出学生处分决定时对证据证明力的重视程度不足。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是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一方,这些证据材料的来源根据《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高校学生档案内容中的第六类:处分材料(包括个人检查、调查报告、校级处分决定或免于、撤销处分的意见等)就应该包括作出学生处分决定的一系列支撑材料。高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必须是在掌握大量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处分的实施者必须进行判断、筛选,作出正确的处分决定。
有关高校学生处分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证据规则应当以高校处分证据规则为基础,因此在作出学生处分时所收集和采用的证据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应该严格按照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各种证据进行审查和选择,遵守证据规则。使作出学生处分所采用的证据本身就已经具备了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对于今后如果就学生处分发生纠纷,提交的证据就更有证明力。在学生处分程序上应当合法合理,首先应搜集证据材料、出具调查报告、提交并审查处分的建议或决定,然后在公布学生处分决定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再到正式发布学生处分文件,同时送达受处分学生签字确认并告知申诉权利,每个步骤都不能减省,而每一步都必须留存有效的证据并存入高校学生档案。
高校学生处分中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参与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拍照、录像、录音、复印等。学校在作出处分前,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收集必要的证据,以确保对学生作出处分行为的准确性,使处分基于事实依据。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使用一些方法将证据固定下来,如在考试舞弊案中,可将学生作弊的试卷保留,并在上面注明原因,由学生当场签字确认,这是诉讼法中的书证,可以用来作为学生考试违规的证据,这对于学生作弊事实将起到非常重要的证明作用,是高校学生处分的重要依据。
高校学生档案是以学生个人为单位,按照《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组卷,其在诉讼当中证明力大于一般的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能否具有完全证明力在具体案件当中仍然需要法官根据案件情况来判断,判断上要依据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点,档案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关系。比如有关学生处分的诉讼案件,高校学生档案中有关学生处分的材料能够证明案件发生的主要事实,那么此时高校学生档案就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作为案件裁决的依据;反之如果档案作为证据证明的事实不是案件的主要事实,要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还需要其他证据,那么此时档案就是间接证据。
第二点,高校学生档案本身由于存在的形式不同,可能是文字,也可能是视听资料,还可以是胶片资料,因此在案件当中就可能为书证、视听资料和物证,这几种类型的证明力也是不同的,但是相比于其他方式获得的书证、视听资料和物证来说,高校学生档案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更强一些。
高校学生档案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历史记录,记载了学生在特定时间的活动。在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中,有可能成为直接证据也可能成为间接证据,相较于其他类型的证据来说,证明力更强一些。因此做好日常高校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增强法制意识,及时收集、整理并保存好真实有效的学生档案,既可以使之成为学生本人也可以成为高校的一笔宝贵财富;同时也能够防患于未然,规避法律风险;当有纠纷发生时,还原事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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