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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对小农经济改造的积极作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1-03 共6060字
论文摘要

  孟德拉斯在《农民的终结》中提到“在 20 世纪下半叶,20 亿农民站在工业文明的入口处,他们的何去何从成为社会科学的重要研究课题。”随着工业化的推进,从生产方式和生产力的互动关系来看,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模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现代化的发展。因此,小农经济的改造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焦点,它的改造不再仅仅是简单的组织改革,还涉及经济环境和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小农改造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它能否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源泉。我国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是整个社会进步的最基本前提和保障,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一直是土地问题,土地关系着农民的基本生存和国家的稳定发展。因此,如何规划好农村土地政策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改革开放后一次举世瞩目的土地政策改革,这一制度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和管理的同时,又将集体土地和生产资料以承包的形式承包给每一个农户,使得他们可以依据自身情况独立作出经营策略,这一政策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是进入 21 世纪后,却出现明显的后劲不足、不利于农业技术推广等问题。刘涛认为,既有的土地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基本固定下来,并成为一种稳定乡村基本秩序的保障措施,而与之相适应的小农经营模式却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因此,如何改造小农经济也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可回避的难题。小农经济的改造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进程,并且对小农经济的改造也是农业转变过程中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1、 土地流转的诞生

  弗兰克·艾利思在《农民经济学》中提到,小农主要指从农业中获得生活资料、在农业生产中主要利用家庭劳动的农户,而且部分地参与常常是不完全或不全面的投入和产出市场。因此,国内外对小农经济的改造着力于将小农生产纳入到市场机制中,依靠市场化改造小农经济。其主要有 2 种模式。

  1.1 依靠市场的“工业化”农场模式

  其主要是欧美等国家的改革方式,主要代表学者有孟德拉斯和西奥多·W.舒尔茨,主张采用资本主义形式改造小农经济,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并时刻关注市场的供求、价格走向,而且农民要具有使用有关土壤、植物、动物和机械的科学技能和知识。

  目的就是使农民成为担负生产者、生产资料持有者和企业家的混合角色,渐渐以消费为轴心,而不再以生产为轴心,传统农民被专业的农业生产者所取代,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也因此发生巨大转变。

  1.2 依靠市场的农民“合作社”农场模式

  其主要是东欧和一些亚洲地区的小农经济改造模式,是从农民现存形式来构建农场的未来发展形式,发展一种区别于资本主义农场的“纵向一体化”,形成具有自我特色的产前产后服务社会化和乡村工业化之路,简单地说,每一个小的家庭构建一个具有分工、协调、现代化管理的“合作社”组织,以一个整体来发展整个现代化农业,同时这种发展模式一样要关注市场,形成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合作社”生产组织。

  这 2 种模式在特定的区域都取得了成功。究其本质,2 种模式的改造都是将土地资源进行集中,通过市场引导,实现农业现代化。所以,许多国内学者基于西方理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为在当今中央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下,运用好农民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不失为一种新的增收途径和发展机遇,提出土地流转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式。

  2、 土地流转对小农经济改造的积极作用

  土地流转旨在推动土地自由流转,主要是指农户将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途径把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相关经济组织的行为。其主要有土地租赁、土地整理、土地入股、土地合作社等多种流转模式。这实际上是在不改变现有土地所有权的条件下,通过调整土地使用权来改变劳动力的组合规模。那么,土地流转是如何影响小农经济,进而改造传统农业,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目标。笔者结合土地流转的特性,将从 3 个方面分析土地流转对小农经济改造的积极作用。

  2.1 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优化资源配置

  现代农业最根本的特征就是要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通过规模生产提高农业的效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上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在早期主要依靠密集劳动力的时候,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生产力。但是,随着农业技术的进步和机械化的普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家庭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土地的利用效率。而土地流转的实施,通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自由交易,使得土地向效益较大的个人或集体聚集,渐渐地形成规模效应。还可以实现土地投入、田间管理、产品销售等多环节统一管理和经营,优化资源配置。此外,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只有劳动力的流动与土地流转相适宜,才能使资源配置更富有效率,以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

  土地流转机制的建立,改变了部分农民“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可以使无力经营或不愿经营土地的农户通过转让使用权,从有限的土地上解放出来,也推动了城市化、农村现代化进程。

  2.2 土地流转有利于推动农业机械化,引进先进农业技术

  由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地块呈现分散、零碎、面积小的特点,很难使用大规模的机械农具,不利于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只有具有一定的规模,使用农业机械才可以降低单位成本。土地流转扩大了土地经营规模,单个劳动力土地经营规模增加,势必需要投入大量的机械来提高作业效率,提高土地的产出和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农业机械化经营模式。

  土地流转的实施,将吸引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到农业生产和农业的综合开发中。土地流转吸纳的资金也推动了农业技术的发展,更加科学的田间管理和病虫害防治等农业技术也会被引进和运用到农业生产中。通过先进农业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农业规模经营的优势才能转化为效益优势,从而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

  2.3 土地流转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产业化

  土地流转带来了规模经营,推动农业机械生产,加快技术研发和推广,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和降低单位成本。渐渐的就会使农业产业结构发生改变,土地集中在大户或农业企业手中,为农业产业化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资金、技术、人才资源等。

  形成规模经营后,使农户在本质上认识到产品要走向市场、及时了解市场需求和充分利用机械化,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的重要性。在农业投入上更加关注市场需求、相关产品价格波动,并且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意识;注重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种养一体化的农工商经营模式,并通过向外延伸土地流转,使土地连接成片。最后,实现农业产业向商品经济社会化方向发展,进而实现农业产业化。

  3、 土地流转存在的不足

  3.1 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

  3.1.1 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 手续不规范主要是指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履行合法手续,甚至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即使签订了合同,也会出现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这些都导致当事人双方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目前,不规范主要表现为 2 种:一是地方政府强制土地流转,强迫农民出让土地,采用一次性补偿措施,导致农民失业,生活没有保障,如 2010 年四川红岩村百名村民状告政府强行流转土地建公园就是一个例子。二是农民在利益的驱动下,不通过相关部门,也不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就转让土地经营权,严重影响土地的有序管理。

  3.1.2 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然而集体却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谁来代表集体。农民对土地权利的属性也模糊不清,物权法将其界定为用益物权,但是这种用益物权是无偿取得的,权利的行使受到诸多限制。

  3.2 土地流转导致农民权益受损,削弱农民积极性

  虽然国家相关规定要切实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权益,但是现实中并不是如此。首先,有些政府不顾农民的实际需求,强行进行土地流转,还强加一些变相的干预手段。其次,在土地定价上基本上与市场脱节,村土地流转租金普遍不高且租期较长,如一些地方只要每公顷 30 万~45 万元就可以获得 30 a 的承包权,使得农民仅能获得眼前实惠,而难以分享未来土地的增值收益。再者,由于农业结构调整力度欠缺,农业技术应用水平不高,使得土地生产经营效益较低,既导致对需求者的吸引力不断降低,也使得流转出土地的农民无利可图。

  最后,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不稳定。一些农业企业或承包大户在其经营项目的收益没有达到预期时,不兑现其租金承诺或要求降低租金,有的甚至携款潜逃,农民的收益得不到保障,惧怕农业现代化改造,对土地流转产生消极抵制的态度,给我国小农经济改造造成不利的影响。

  3.3 土地流转缺乏有效的金融支持,没有匹配的市场评估机制

  看似土地流转是一块诱人的“蛋糕”,但是现实中,这块“蛋糕”在做大过程中因为资金不足遇到了瓶颈。目前,一方面,各家银行大规模地缩减了农村网点,据统计,我国城市平均每万人拥有 1.34 个银行网点,而农村地区平均每万人只拥有 0.36 个银行网点。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用于农业贷款的比例较低,仅有的资金主要投入到农业扶贫、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等中去。另一方面,农业资本向城市流入成为工商业资本,保险公司推广涉农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费率、高赔付和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的“三高三低”特性使得农业保险经营陷入恶性循环。

  此外,农村仍没有一套完整的农用地价格体系,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缺乏合理的价格依据与评估标准,土地流转的市场价格较难确定。土地流转还缺乏完善的市场评估机制,农民难以及时地获得准确和充足的信息,导致农民的选择为一种缺乏理性的选择,降低了土地流转的效益,也降低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4、 结论与对策

  4.1 结论

  工业的快速发展导致传统的农业生产即小农生产方式不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飞速发展,2013 年我国 GDP 总量达 8.3 万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截至 2012 年底,我国农业人口还有 6.4 亿,较多的农业人口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使得农业现代化、农村人口城市化成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一大难题。

  而土地流转可以使得我国土地的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限制减少,土地的自由交易也使得土地向个人或集体、企业集中,这样就形成规模效应,也是土地流转对小农经济改造的根本性影响。有这一积极影响,更是推动了农业机械化、农业技术的快速推广,最后加快我国农业改革的步伐,对农业现代化产生深远的影响。

  但在肯定土地流转对我国小农经济改造积极影响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土地流转存在的现实问题,及时找出解决办法,才能使土地流转对我国小农改造的积极影响达到最大化。

  4.2 对策

  4.2.1 完善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 在体制上,一方面,政府要规范土地流转程序,确保农民不失权、不失利,明确土地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等制度流程;另一方面,针对土地流转交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培养一批专业人员,合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只有不断完善土地流转交易流程和体制,才可以更好地明确承包者的责任和权利,达到规范经营的目的,也可以让农民具体选择时更加理性。

  要完善土地流转的法律保障,明确农村土地产权责任,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法,从本质上保障土地流转的合法性。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给予农民更大的土地物权。对农户还要进行普法教育,使农户知法、懂法,明确自身所拥有的权益,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是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的关键。

  4.2.2 建立以人为本的市场交易体制 土地流转的核心就是要保证农民的利益,所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只有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不受到侵犯,土地流转制度的效用才能发挥到最大。在具体交易价格制定上,要以市场为基准,但政府也需要通过费用补偿等方式做好宏观价格调控,切实解决好农民经济收入问题。农民在土地收益不再受损并且稳步增加的情况下,就会积极支持土地流转,使土地可以更好地集中规划,通过规模效应提高土地单位生产率和优化农村资源配置。

  4.2.3 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建立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农村农业生产资金不足就需要政府扮演重要角色。一方面,政府在财政上要加大农业改造的投入,确保农业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发挥好宏观调控功能,制定好相关措施,积极引导银行、企业等资金流向农村地区,还可以通过优惠政策,调动投资者对农村地区投资的积极性。

  合理的投资必然离不开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只有对市场信息进行准确把握,才能够做出最合理的投资决策。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土地交易所,聘用专业的市场服务人员进行土地流转规划、收集,提供土地供需信息,办理好土地流转交割、登记等相关手续。并悉心指导农民对农业进行生产再投入,提高全体农民的综合素质。

  邓小平告诫人们“农业是根本,不要忘掉”,农业的改革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系着社会的稳定。所以,做好土地流转是推动小农经济改造以及农业改革的必由之路。虽然现在其还存在不足,但只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稳步调整,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就可以顺利改造传统的小农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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