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食品标识标注信息分为强制性标注信息和推荐性标注信息, 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管理部门监管食品的重要依据。笔者通过收集、整理国内外现行食品标识法规标准, 对比分析中国与CAC、欧盟、美国和澳新食品标识法规标准的差异, 包括预包装食品定义、标签标注项目及其特殊规定的比较。研究认为, 国内预包装食品范围相对较小;国内食品标签标注项目中过敏物质、食用方法、生产批号为推荐性标注项目;配料表中欧盟要求以“纳米”形式存在的配料应标注;在保质期的表达方式、原产国/原产地、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的标注上各国略有不同。以期为修订国内食品标识法规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 食品标识; 法规; 标准; 比较研究;
Abstract: Food labeling information is divided into mandatory labeling information and recommended labeling information, which offer an important basis for consumers to choose food 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s to supervise foo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of food labeling regulations, especially the food labeling specific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the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 , the European Union (EU) , the USA,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range of pre-packaged foods in China is relatively small, and the labeling items such as the allergens, edible method and the production batch number are recommendatory. The labeling of ingredients presented in the nanometers is mandatory in the EU. Besides, the expressions of the shelf life, country of origin or place of provenance, irradiated food and GM food labeling are slightly different among various countries. The study provides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the food labeling regulations and relate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in China.
Keyword: food labeling; regulation; standard; comparative study;
0 、引言
食品标识作为记录食品综合信息的载体,是食品内在信息最直观的体现,也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食品标识的准确、全面对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贸易有积极作用。近年来,由于食品标签标识问题引起的食品不合格问题越来越多,包括标识缺失、标识不当、标识瑕疵等问题。对此,要加强食品标签标识法规标准相关研究,进一步完善国内食品标签标识法规标准体系,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中国食品安全标准GB 7718,自GB 7718—2011版发布实施后,对其的相关研究层出不穷。高培钧[1]对国内外食品标签法规标准覆盖范围、法规体系形式等方面进行比较,结合国内食品标签法规及标准现状,提出了一些对国外食品标签法规的借鉴性意见。郑浩[2]着重比较国内外食品标签中过敏原、转基因及营养标签等内容的差异。唐晓纯[3]通过欧盟食品标签问题的数据统计,以及针对中国食品标签问题的通报,分析了食品标签问题的风险特征、标签法规及其最新进展。目前,关于食品标签标识法规标准体系以及营养标签、转基因、过敏原等热议话题研究较多,笔者对比中国与CAC、欧盟、美国和澳新食品标识法规标准的差异,针对预包装食品定义、标签标注项目及其具体内容等研究相对薄弱环节进行深入分析,为完善中国食品标签标识及相关管理规定提供技术资料。
1 、国内外法规标准比较
1.1、 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比较
食品标识通用法规标准的适用范围均包括预包装食品,但各地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存在一些差异,表1是各国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比较[4,5,6,7,8]。
与中国相比,国外预包装食品的范围较广,不要求定量包装,缺少了“定量包装”特征限制,因此,国外预包装食品包涵了中国定义的预包装食品和“带包装”的散装食品,而国内预包装食品范围较窄,只适用于具有“预先定量”特征的“带包装”的食品。
1.2、 标签标注项目比较
国内外食品标识主要涉及17项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表示,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质量(品质)等级,批号,过敏物质,食用方法和酒精成分[2]。
其中,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表示,贮存条件,辐照标注以及营养标签等9项标注内容均为强制性标注内容;而其他标注内容各国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详见表2[4,5,6,7,8,9]。
经比较发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码等标注项目为中国特有的标签标注信息;过敏物质标注项目仅中国为推荐性标注,CAC以及欧盟等国家均为强制性标注信息;酒精成分标注项目为欧盟强制性标注项目,CAC及其他国家/组织未在预包装食品的通用标准中做特殊要求。
2 、标签标注具体内容比较
2.1、 配料表标示比较
配料表是指在食品的加工或处理过程中,并最终存在于成品中的任何物质,其形式可能发生改变,包括食品添加剂在内的一系列清单[4]。中国、CAC、欧盟、美国和澳新食品标识相关法规标准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配料表属于强制性标示内容,且配料表中各种配料或添加剂按要求标示名称、配料标注应按递减顺序、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等内容均为各国一致性要求。
但各国/国际组织对于单一成分的标注、配料表的标示顺序、复合配料的标示和纳米材料的标示等方面的标注要求略有差异,详见表3[4,5,6,7,8,9]。
欧盟要求以工程纳米材料形式存在的配料,这些配料的名称后面应当加上带括号的文字“纳米”。其中“纳米工程材料”指的是专门的生产材料,以一维或多维尺度范围为100 nm或更小[6,10,11]。一些研究显示[12,13,14,15,16,17,18],纳米微粒在体内有些组织堆积并难以代谢,2016年6月欧盟食品中发现未标注的纳米材料,在这起事件中,法国环境协会认为,越来越多的产品含纳米微粒,却没有透明度、溯源性和规范,消费者被剥夺了知情权和选择权。关于配料表中纳米材料的标注,其他国家/组织尚未出台相关规定。
2.2、 日期标示比较
日期一般包括生产日期/包(灌)装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
表1 不同国家或组织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比较
表2 不同国家或组织食品通用标签标注项目比较
注:“/”表示未做要求。下同。
表3 不同国家或组织对食品标签配料表标识标注特殊规定的比较
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中国也指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包(灌)装日期指包(灌)装食品的日期[4]。CAC定义保质期(在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是指该食品在任何规定贮藏条件下储存的最后期限[5]。在此期间,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不必说明的或已经加以明确说明的特有品质。但是超过此日期,食品可能仍符合食用要求。保存期(建议的最后食用日期,有效期)是指该食品在任何规定贮藏条件下,预计保存期的最后期限。在此日期之后,产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期望的品质特性。并且食品不宜再销售。
中国、CAC、欧盟和澳新食品标识相关法规标准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日期属于强制性标示内容,且遵循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的原则,而美国还未制定食品标识中日期表示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日期标示方面,各国呈现多样性,详见表4[4,5,6,8,19]。
各国保质期表达呈现多样性,CAC、欧盟和澳新规定使用“此日期前最佳”(最佳食用日期或赏味日期)或“此日期前食用(建议最后食用日期、有效期)”等多种方式进行表达。一般来说,品质劣化比较平稳的食品,如零食、方便面、罐头、牛奶等,建议标注“此日期前最佳”(最佳食用日期或赏味日期),而品质劣化较快的食品,如面包,建议标注此日期前食用(建议最后食用日期、有效期),根据食品的特性,选择合理的标注方式。中国也有类似表达方式,企业可选择性标注,目前,国内常见的食品日期标注方式为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为一段时间),食用截止日期还需消费者自己推算。
表4 不同国家或组织对食品标签日期标识标注特殊规定的比较
2.3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比较
中国、CAC、欧盟和澳新食品标识相关法规标准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签属于强制性标示内容。但各国在原产国/原产地的定义方面存在差异,详见表5[5,6,8,20,21]。
各国对原产国/原产地的标注有些差异,CAC将从事加工的国家视为原产国,欧盟要求标示食品和其主要成分的原产国,澳新规定原产国是指食品生产、加工或种植的国家,而中国定义的原产国/原产地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相对其他国家的原产国定义,中国原产国/原产地定义里缺少主要成分的产地或者种植的国家等内容,食品标签标识标注主要成分的产地或者种植的国家,更有助监管机构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前发出预警,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追根溯源,降低风险,控制危机蔓延。
2.4 、辐照食品比较
中国、CAC、欧盟、美国和澳新食品标识相关法规标准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辐照食品标签属于强制性标示内容,但在辐照标识的标示方面,略有差异,详见表6[4,5,6,7,22]。
2.5、 转基因食品比较
转基因食品是指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将1种或几种外源性基因转移到某种特定的生物体中,并使其有效地表达出相应的产物(多肽或蛋白质),此过程叫转基因,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是转基因食品[23]。中国、欧盟、美国和澳新食品标识相关法规标准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转基因食品标签属于强制性标示内容,但在转基因食品的阈值方面存在差异,欧盟的转基因食品阈值为0.9%[24,25],澳新的转基因食品阈值为1%[26],中国和美国的转基因食品为定性标识,没有阈值。详见表7[8,24,26,27,28,29,30,31]。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转基因标识管理政策允许在食品中存在少量转基因成分[32,33]。这种转基因成分的存在是在收获、运输及加工过程中,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加以消除的意外混杂,不需要进行标识,并且确定了食品中转基因成分意外混杂的最高限量,即阈值[34,35]。中国的转基因标识仅为定性标识,没有阈值[36]。对于根本没有转基因产品的特定食品,不应存在阴性标识,如目前全球并没有转基因花生产品上市,如果对花生和花生油进行阴性标识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会误导消费者。这种情况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在许多国家明文规定是不允许的。阴性标识是指在标签上标注类似“非转基因”或“无转基因”等字样,告知消费者该产品不含转基因成分,是非转基因的产品。目前,中国对阴性标识没有具体规定。
表5 不同国家或组织对食品标签原产国/原产地标识标注特殊规定的比较
表6 不同国家或组织对食品标签辐照食品标识标注特殊规定的比较
图1 辐照食品标识
表7 不同国家或组织对食品标签转基因标识标注特殊规定的比较
3 、结论
笔者比较了中国与CAC、欧盟、美国和澳新食品标识法规标准的差异,且对其中特殊规定做了具体分析。总结出了值得中国借鉴的几点建议。(1)国内散装食品相关法规标准比较欠缺,且标签标注不规范等现象较严重,建议加强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建设。(2)近年来,纳米材料在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有关纳米食品的相关研究及产品也日渐丰富,但尚无相关管理办法,建议对纳米技术及其在食品领域的应用进行风险评估,适时采取有效措施,如对纳米食品进行标签标注。(3)从食品保质期的表达方式来看,国内生产企业常用的表达方式为按照生产日期而推算有效期到哪一天,国外要求保质期的表达方式为截止/失效日期,无需消费者推算,而国内相关法规标准也鼓励生产企业根据食品特性标注更加合理的保质期表达方式。(4)在原产国/原产地方面,中国和CAC视加工地为原产国原产地,而欧盟和澳新强调主要成分的产地或者种植地。(5)中国辐照食品需文字标注,而CAC和美国推荐使用国际食品辐照标识标注,相对于文字标注,图形标识所传递的信息效果更加直接,且采用国际标识,更具通用性。(6)转基因食品一直以来备受争议,在中国转基因食品为强制性标注项目,对于转基因食品阈值、阴性标识未见相关规定,而欧盟、澳新设定了转基因食品阈值。美国FDA认为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没有本质区别,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尽管FDA一再保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但出于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宗教信仰等多种因素的考虑,消费者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性标识,在强烈呼吁下,2016年7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转基因标注法案即S.764法案,法案规定转基因食品为强制性标注项目,允许生产商采用文字、图标或者电子扫描码对转基因信息进行披露。
随着各国对食品标识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相关法规标准也随之不断完善,对此,相关部门应及时关注各国食品标签标识法规标准的更新和发展,特别是各国基于本国国情而制定的特殊规定,要积极收集、整理,与国内食品标签标识法规标准进行比对分析,基于中国国情再做进一步研究,为完善食品标识相关法规标准、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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