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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影响的探究

来源:建筑技术开发 作者:杨波;王波
发布于:2018-04-02 共22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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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篇】论文题目: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影响的探究

  摘要:随着《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出台, 统一了建筑业的立法标准。但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和法律制度的缺失, 建筑领域各环节均存在潜在的隐患。针对建筑法规所面临的问题及不足进行分析, 提出规范相关制度, 运用法律解决欠款问题等建议。

  关键词:建筑法规; 法律体制; 审查制度;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速, 法律对于建筑市场发挥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以下简称《建筑法》) 自实施以来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建筑业的改革及时间的推移, 以往的建筑法规在新形势下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因此, 对当前形势下我国建筑法规的探讨显得尤为重要, 故针对我国建筑法规实施中的缺陷与不足, 提出相关完善的措施和办法。

  1 新形势下建筑法规所面临的问题及不足

  在《建筑法》颁布前, 建筑业已制定了许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随后, 《建筑法》的出台, 统一了建筑业的立法标准, 改变了之前立法混乱的状态。

  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 每年就业需求人数巨大, 对地方税收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国家在建筑行业立法方面给予了极大的重视。自《建筑法》颁布并实施起, 我国便构建了以《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领域法律体系, 并在随后的时间内不断加强和完善建筑法规。但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和法律制度的缺失, 建筑领域各环节均存在潜在的隐患, 我国建筑市场整体较为混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转包及承包不合法

  现阶段, 建筑市场的状态是“供不应求”, 因此常有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向施工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等现象;另外, 有些建设单位在承发包过程中可能会违规收取各种费用, 导致建筑市场混乱无序, 难以保证项目工程质量, 甚至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

  1.2 工程款拖欠现象严重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 常会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施工难以继续, 从而导致企业运转困难, 易出现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

  1.3 监理制度的不足

  在我国, 监理制度起步较晚, 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监理单位本身也存在较多问题。另外, 部分建设单位利用其建设方的身份向监理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 导致很多监理公司因获得业务资源而进行不正常竞争, 导致的后果就是监理公司的业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同时, 由于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缺乏信任与配合, 会对监理工作的开展造成阻碍。综上所述, 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和制裁体系极为重要。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于1998年出台了《建筑法》。此后,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建筑法》, 国务院又相继出台了两部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至此, 我国建筑法律体系基本建构完成。

  2 针对我国建筑法规的分析建议

  在当前形势下对我国建筑法规进行分析和探讨, 并对建筑法规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 规范工程承发包制度, 严格资格审查制度

  首先, 发包人须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才能进行发包, 并要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次, 承包单位应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境外企业也需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 未经批准不可进行承包活动。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过程中,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 均不得通过介绍工程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也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

  2.2 运用法律解决工程欠款问题

  (1) 严把工程合同签订程序, 完善合同条款。双方签订合同时, 除使用合同示范性文本外, 也须根据企业和业务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针对企业实际问题制订合同时, 结合企业和业务的需求, 对财物问题进行全方位设想, 做到有纠纷时有据可依。

  (2) 可对建设单位提出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的要求。为使建设单位按期支付工程款, 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提供担保, 也可由第三方提供担保, 担保方式也可采用由发包方和第三方连带担保。一旦出现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 为降低承包人风险, 债务可由担保财产清偿, 或由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

  (3) 加强诚信建设。制度建设不仅依靠法律, 还可通过在建筑行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 将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等情况与企业身份备案, 打造“诚信企业”, 以达到加强诚信建设的目的。

  (4) 通过立法保证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2.3 规范监理市场

  (1) 应明确对于监理人员工作的衡量标准。监理人员应合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2) 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监理活动应贯穿于整个建设活动, 一方面, 应明确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专业性和公正性, 转变建设单位的观念;另一方面, 应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严格遵循法律和合同相关规定, 保证工程质量, 建立监理工程师的权威。

  2.4 增强执行能力

  增强执行能力, 首先须完善建筑法规本身的体系和制度, 还应加强对于建筑法规的执行贯彻能力进行加强, 使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中得到有效实施, 获得更大影响力, 在建筑领域中发挥更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东佐.我国建筑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探讨[J].太原大学学报, 2003 (4) 21–24.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第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3]许戈, 区振凌.我国建筑法规与FIDIC合同文本——加入WTO后我国建筑市场的法律特征[J].广东建筑装饰, 2003 (5) :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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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杨波,王波. 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影响的探究[J]. 建筑技术开发,2018,45(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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