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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杨芸
发布于:2022-11-11 共11392字

摘 要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否,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大局,关系到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苏州位于全国GDP 第五,其中属于六个重要的市辖区之一吴中区,作为较发达地区,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更值得关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吴中区这个地处苏州市重要位置的行政区,更迫切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套具有中国和地方特色的、符合中国和地方实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文分析吴中区社会养老保险的成果以及面临的问题,研究国内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根据吴中区的实际情况做一些思考和探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 农民 社会养老保险 吴中区

Economically developed areas to speed up the rural old-age social security insurance system

Abstract

  Rural old-age social security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whole socialsecurity insurance system, is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building a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in China. The improvement of rural old-age social security insurance system is relative toeconomic development, social stability, the overall situation of the living and workingstandard, also relativeto the concept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in China, the overall situation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area of Suzhou which islocated at the fifth national GDP in China, Wuzhong District, the more developed regions,deserves more concerns to the the social security insurance of farmers. With the deepeningof economic reform, Wuzhong District, the important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Suzhou,needs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a set of the rurul social security insurance system withChinese and local characteristics. This dissertation analyzes the results and problems of thesocial old-age insurance, as well as the expriences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studies .Accordanc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Wuzhong District ,it puts forward to some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 countryside; farmers; rural old-age social security insurance; Wuzhong District

  1 绪论

  1.1 社会养老保险的含义

  社会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相对于城市养老保险而言的一个概念,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功能,在于实现部分社会财力的转移,缩小农村贫富差距,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稳定和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质量,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的全面进步。

  1.2 研究的意义和目的

  上个世纪 80 年代普遍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使我国农村人口结构逐渐发生变化,老年人口比例逐渐增大,家庭的小型化,人口的老龄化,使农村人口“老有所养”的问题日益突出,传统的家庭养老难以继续。此外,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和集体经济的弱化,实际上剥夺了集体的资产分配权,使家庭重新成为经济单位,把养老的任务重新推向家庭,据国家统计局 1%人口的抽样调查资料,1998 年我国老年系数就达到了 7.43%,正式步入了老龄化国家阵营,农村老年人口约占全国老年人口的 75%左右,这个庞大的老年群体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2]。虽然我国当前已经逐步重视和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的原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着种种困难。为此,我们需要探索一条符合苏州吴中区实情的新型道路来更好的完善,这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是朝着 构建和谐社会迈出的关键一步。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协调经济发展,走出一条顺应社会文明进步,更新传统农村社会养老观念,增强社会保障功能。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三)建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需要,提高农民收入的需要。

  (四)建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需要。

  (五)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推进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六)农村剩余劳动力队伍的稳定需要建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加快构筑吴中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我区今后大多数农村劳动者年老时能享受较高水平的养老保险待遇,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我区城市化建设进程,为我区发展和繁荣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实现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进而推进吴中区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具有吴中区特色的、符合吴中区实际情况的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新路子。

  2 吴中区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吴中区位于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南部,全区陆地面积 742 平方公里,太湖水域面积2425 平方公里。吴中区下辖 1 个国家级太湖旅游度假区、1 个省级吴中经济开发区、1 个穹窿山风景管理区、7 个镇和 8 个街道。2007 年末,全区户籍人口 57 万人。近年来,吴中区着力打造以苏州城南工业带,环太湖旅游经济带和吴中新城商圈三大板块为重点,促进三次产业协调发展,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消费、储蓄和住房面积等指标稳步增长。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就业、培训和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区 37.38 万农村居民全部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行政村覆盖率和参保率均达 100%,农村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为 98%,8.76 万老年农民领取基本养老金。

  2.1 吴中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框架

  苏州市吴中区以加快构建统筹城乡和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立足点,从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起步,并经过近年的实践和完善,已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低水平、广覆盖的新型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实行分类参保,确立参保主体

  从本区实际出发,根据本地农村工业化程度高、农村劳动者务工比重大的特点,为使所有企业站在同一竞争起跑线,同时让所有职工享受平等权利,苏州市吴中区规定,根据农村劳动力不同的就业渠道,实现一个社会保险体系的两种社会养老办法:将农村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在实施步骤上采取分步过度,逐步并轨;对从事农业生产(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务农人员建立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立务农人员为农保的参保主体。

  (二)建立稳定筹资机制,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分担

  吴中区农保制度确立了财政补助、集体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酬资机制。自实施新制度以来,全区普遍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资力度。突破了原制度主要以个人缴费为主的筹资方式,从而激发了广大农民参保积极性,保持了参保对象的连续性,也稳定了基金来源。

  (三)全面推行老年社会农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

  “十五”期末,老年农民社会养老补贴的月待遇标准在 80 元-150 元之间。吴中区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使农村老有所养的面貌得到了根本改观,彻底改变了世世代代耕种土地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这虽然是一种养老方式的变化,却产生了历史性的巨大变革。全面推行老年农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不仅基本解决了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推进了农村精神文明、和谐社会。而且密切了党和政府与广大农民的联系,巩固了基层政权。

  2.2 吴中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取得的成果

  近年来,吴中区的社会保障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全面发展,是农民保障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为繁荣吴中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吴中区新型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 2003 年改革启动。经历了改革—实践—探索—完善四个阶段。全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坚持在改革中求发展,在探索中求完善,加快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步伐,已显示出以下方面的新局面:

  2.2.1 全员化的覆盖对象

  吴中区创建了事业经济社会发展的农村社会保障良性循环机制,全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持续保持迅速增长。

  至 2008 年 12 月底,全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99757 人,其中纯农参保人数 51148 人,企业职工参保人数 48609 人,超额完成全年 9 万参保任务的110.84%;82310 名老年人享受农保养老待遇,养老人员补贴享受率为 100%[1].

吴中区农保参加人数

  2.2.2 多源化的资金来源

  吴中区的农村社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显着特点在于基金来源由原制度的“以个人缴费为主”,转变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缴费相结合,不但从政策层面上遵循了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原则,同时也把苏州市创建的新型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促进农村富民的重要途径。由于农保基金来源多源化,特别是对务农人员实行的财政补贴制度,构建了稳定的筹资机制,为务农人员持续不间断参保奠定了基础。

  为便于农保和城保接轨,从 2008 年 1 月起农保缴费基数调整为每月 600 元,个人帐户比例从 14%调整为 10%。缴费基数调整后,纯农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从 14%调整为12%,区镇补贴从 7%调整为 8%;企业人员参加农保,个人承担 8%,企业承担 20%。

  至 2008 年 12 月底,全区应征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 19604.01 万元,其中自主征缴11255.47 万元,地税征缴 8348.54 万元;实际到帐 18996.17 万元,其中自主征缴到帐10650.11 万元,地税征缴到帐 8346.06 万元;欠缴 607.84 万元,其中自主征缴欠缴605.36 万元,地税欠缴 2.48 万元。

  2.2.3 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自实施新制度以来,吴中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始终把规范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全市农保工作指导方针。在制度创新上,吴中区根据苏州市的在省内率先停止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同时明确规定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既确保了参保农民利益,又稳定了机构队伍。

  2.2.4 网络化的业务操作

  建立计算机操作平台,实现网络管理是顺利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前提。由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涉及范围广、信息量大、人员流动频繁等特点,全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实施各项农保政策同时就着手搭建网络平台。

  2.2.5 村级化的基层服务

  为适应工作需要,吴中区农保一条线的基层服务全面推行了行政村协管员聘任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协管员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并通过年初下达责任目标,年末检查落实进行考核。目前吴中区有协管员七十余人,确保各乡镇至少有二到四人。吴中区落实财政专项补贴经费,对稳定基层组织,提高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协管员制度,加大了农保宣传,掌握了动态信息,加快了覆盖力度,强化了基层服务,促进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为全面掌握了解全区各镇(街道)有地农民、失地农民和无地农民的人数和社会保障参保情况,为下一步农保参保扩面和各镇(街道)新增失地农民核对确认工作打基础,区农保中心设计全区统一的以家庭为单位的一户一表,要求各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统计完成并输入电脑,并对人员增减变动实行动态管理。

  2.3 吴中区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经过全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努力,吴中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无论是制度创新、组织建设,还是在事实规模和各项配套等业务管理方面已在较高平台上运作,基本形成了全区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协调发展的全新局面。然而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适应本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实际需要,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不断健全与完善吴中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程中,还面临着诸多难点和不足,其主要表现为:

  2.3.1 缺乏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吴中区在启动农村社会社会保障,尤其是全面实施社会养老制度改革,是在国家、省尚未形成完备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背景下,探索并快速建立了适合本市经济发展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践行改革过程中,难点集中在缺乏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从而引出了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合理对接、异地转移和科学管理等深层次问题。

  2.3.2 受机构体系的客观影响,险种单一

  由于受机构体系影响等客观因素,按照权职分工,全区劳动保障部门首先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改革启动,进而全面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关部分地区兼顾试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全面整体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仍然存在着险种单一和各项险种协调发展、科学管理,特别是与城镇社会保险多项险种对接研究不深,措施不足。

  2.3.3 保障水平依然偏低

  养老年龄段待遇水平尚未建立调整机制,以及如何将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险和与之合理对接等方面问题,尚未有效解决,相关制度待进一步完善。

  2.3.4 服务和经办能力的挑战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不断调整和完善,目前,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的服务对象成倍增长,服务内容已贯穿很广泛,其经办能力受到了严峻的考验,经办能力建设需要同步加强。

  3 国内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及借鉴

  建立健全适合吴中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借鉴其他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是必要的,尽管在实际情况上有所区别。日本作为亚洲发达国家,和上海作为中国最为发达的城市,我们可以从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有所借鉴。

  3.1 日本的启示

  战后日本高度重视并较早建立起了覆盖全体农村劳动者和农村人口、许多方面享有与城市全面同等待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它对于维护农民利益、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一体化、稳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农业与农村经济现代化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1)基础养老制度。日本将国民养老金作为全体国民共同加入的基础养老金。具有参保资格的人员分为三类:20 至 60 岁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第一号被保险者)、厚生养老金制度的加入者(第二号被保险者)和第二号参保者的配偶(第三号被保险者)。基础养老金保险的加入者,按不同参保对象实行分类缴纳保险费。其中,第一号被保险者实行每月定额交纳保险费(每月 1.33 万日元),凡是属于生活保护的低收入对象者,个人提出并经审查后,可免予缴纳国民养老金保险费,但退休后其免交期间的养老金仅有原水平的 1/3。凡加入期间在 25 年以上、年龄 65 岁以上的 参保者均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即“国民养老金”。加入该养老金制度 40 年的参保者,退休后每月可领取 6.7 万日元(最高金额)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财源构成,国库负担 1/3,其余 2/3 来自第一号和第二号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

  (2)国民养老金制度。规定凡满 20 周岁以上 60 周岁以下的 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养老金的第一类被保险者,均可任意加入。凡自愿加入者,每月需缴纳“附加保险费”,年满 65 周岁后,除可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反被豁免缴纳国民养老金保险费及申请加入“农民养老金基金”者,则不得再申请加入国民养老金基金,已加入的 中途不得退出。此类养老金的 支付分为无期和有期两种,标准金额可自主选择,同时享受税制的优惠。

  (3)农民养老金制度。该制度是为农民参加国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自愿性,农民除了必须强制加入国民养老保险外,是否加入农民养老基金,完全尊重农民的个人意愿,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二是申请加入者必须具有一定资格条件。主要包括:年龄未满 60 岁,属国民养老金的第一类被保险者(不含保险豁免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时间达60 天以上者;三是根据加入者是否享受国家财政补助及缴纳的保险费,该保险基金的保险费又分为“普通保险费”和“特别保险费”。凡是满足必要条件者,个人自愿缴纳一定的普通保险费,年满65 岁后每月除了领取“基础养老金”外,可再领取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凡满足加入上述保险基金20 年农业所得再900万日元以下以及1947 年1 月2 日以后出生等三个条件,还可享受保险费的国家补助。财政补助的比例依据参保者的年龄及参保年限而规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凡符合条件缴纳特殊保险费者,其年满65 岁后,除可获得“农民老龄养老金”外,还可获得“特别附加养老金”。

  3.2 上海的启示

  上海作为一个国际大都市,其社会保障制度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03 年10 月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起覆盖城镇各种所有制单位职工(包括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广大郊区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该办法的实施充分考虑了上海战略发展的郊区和很多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将小城镇保险作为护送农民进城的重要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它开创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新局面,为其他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对上海乃至全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都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小城镇社保,是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将来也要纳入工伤保险)在内“五险合一”的一项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由基本保险的统筹部分和补充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组成,其模式可概括为“24%+X”。24%是指基本保险的统筹部分,这部分缴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4%的比例,由用人单位按月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分别占了17%、5%和2%,生育保险暂不缴费。X 是指补充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由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根据经济能力和有关规定自愿参保,其本金和利息全部归个人所有,主要用于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以及规定的其他用途。小城镇社保用于上海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原已参加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4 完善吴中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思路

  4.1 加强对农民参保意识的宣传教育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广大农民须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意识向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意识的根本转变,而这种转变必然受到传统思想、文化、心理以及价值取向的阻滞。因此,要想所有农民都能理解,支持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必须认真做好扎实细致的工作,从而促成这种意识的转变。针对吴中区社会养老保险推行困难,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地、广泛地宣传农村新型社会保障的意义,讲清形势、算清经济帐,提高广大农民干部群众的认识,促成农民观念转化,破除土地养老的观念,接受农村养老保险,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不宜采取强迫命令或搭车收费等行政手段强制农民参保。

  此外,近年来,耕种成本逐年提升,农产品经营的绝对收益日趋下降,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维持农民的生计,农民宁肯抛荒土地外出打工,也不愿意靠种田维持生计,充分说明土地提供生活保障的可靠性持续下降,将其视为农民养老保障的主要支撑很难令人信服。政府要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强化为农民服务的意识,增强农民的缴费能力,积极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同时,在农村大力发展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加大宣传教育,让农民积极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4.2 明确政府责任,强化政府管理与监督

  首先,要从政策上提供条件,支持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积极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和社会保险救济网络,为促进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向社会转化提供必要服务;其次重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和体制,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负担农村养老的风险;再次,努力加快制度建设,要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优化社区养老机制,使农村老人的生活服务,由家庭“独揽”变为家庭与社区共同承担;最后,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高这个方面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在社会开展对农村社会养老工作的宣传,使各方面都来关心和支持农村社会社会养老保险事业。

  可以借鉴日本的相关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政府根据参保人员的资格划分不同的等级,并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是否强制参加,对不同情况的农民给予各种不同的选择,实现人性化的管理。

  4.3 加强城乡制度的衔接,加快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

  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消除城乡壁垒。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改革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加快城乡融合的过程中,逐步构建一种新型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制度为重点,打破原来城乡分割自我封闭的格局,加快“农保”向“城保”的转轨。完善城保、农保三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可转换、相衔接的机制,达到与城镇社会保障的彻底接轨。

  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将是一个必然趋势,这也已经由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得到了验证。我国的改革模式是多支柱的社会保障制度,上海小城镇社保“24%+X”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也体现了这一原则。随着条件的日益成熟,小城镇社保也必将演变成由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商业保险三部分组成。

  4.4 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即加大发展集体企业和补助养老保险以及发展储蓄养老保险,并给予政策支持。坚持城乡有别和居家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可以实行自愿性保险。自愿性保险既可以由地方政府主导,也可以允许民间团体主导,作为全国性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主要补充。商业保险能否进入农村领域,取决于是否有钱可赚。政府应当消除一些限制保险市场的法规,同时出台一些优惠政策,以吸引保险公司进入农村。

  4.5 建立并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筹和审核等管理制度。每年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按实编制和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表。

  区、镇政府建立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各级政府从每年新增的财政收入及当年的土地拍卖、转让、租赁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农村经办养老保险风险储备金。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和平调、挪用、截留和侵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6 加大财政投资力度

  政府应加大投入资金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不到位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财政支持,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系统应由交费和持有增值两个来源,原始交费包括参保农民的个人交费,集体配比交费和国家补贴三个方面;持有期增值也有经营性和费经营性增值两部分,经营性的增值来源包括委托贷款、基金运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各种投资取得的合法收入以及经营性或有效收入等。

  经营性的收入包括政策性收入、接受的捐赠、赞助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收入等。为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关键是目前阶段应适当加大集体交费和国家财政补贴的力度,基金的筹集现阶段应采取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个人从自己的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积累到个人账户中,以备防老,集体补助中所指的集体主要是传统地域性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组织和乡镇集体企业,其次国家从财政中拨款,给予农村一定的补偿;对于农村各税给予减免,减轻农民的负担与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难度。同时可以探索建立农保补贴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将“粮食直补资金”、“独生子女奖励费”等支农优惠资金优化整合,用于引导、扶持农民参保。

  4.7 加快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进程

  社会保险有两个显着的特点,即强制性和非营利性。社会保险确保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并使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提高,进而实现社会的 安定繁荣。而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就必须通过国家立法给予保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通过法律的强制性、约束性、权威性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参与性,以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 开展,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农民人人参与、人人享受的制度。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的制定,还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化、法规化;并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安全、高效、规范。

  4.8 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高效运行,中心明确了人员分工和加强了制度建设。

  (1)明确中心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并相应设定计算机操作权限。

  (2)建立对职业中介机构农保参保内部审批制度。

  (3)建立老失地人员置换资金应缴、已缴、欠缴和人员增减手工台账。

  (4)建立农保、失地农民置换资金定期对帐和催缴制度。

  (5)建立与各劳务派遣企业的每月对帐制度。

  4.9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其最终目标的实现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此过程中应该充分注重其与储蓄养老、商业保险等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以保证最终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过度。在目前农民参保意识不强及农民收入不高的条件下,为了使农民个人积累足够的养老资源,以减轻家庭和政府的负担,政府应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农民自我养老;自我养老可采取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也可采用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形式,但对储蓄养老保险应实行较高利率,并减免利息所得税。

  结 语

  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寻找国内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供借鉴经验的同时,必须立足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要求有条不紊的开展。

  本文以苏州市吴中区为例,研究调查了吴中区社会养老保险的成果以及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对策,希望能对完善吴中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帮助。同时希望本论文所总结出来的各种建议、措施,能为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作出贡献。

  本文主要从国家立法、政府、农民自身和社会力量等方面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从而可以更加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真正做到“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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