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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主要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其一体化设计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4-09 共10679字

  一、引言

  20 世纪 50 年代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国家养老保险模式,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城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县级以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都被纳入国家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 20 世纪 70年代末,我国进行了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并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20世纪 90 年代我国首先对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进行了改革,建立了一种“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进入 21 世纪后,我国在对城市企业职工实行“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 针对城乡居民又相继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尽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采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养”模式,但在个人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等方面与城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异, 从而在我国出现了两种养老保险模式三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存的状况。 不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相互独立,同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不同地区之间相互割裂, 使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呈现严重的“碎片化”状态。 社会养老保险的“碎片化”状况导致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呈现出在运行机制上不经济, 不仅不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难以有效衔接, 即使同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不同地区的转移衔接也出现一系列问题[1-3]。

  近年来,针对养老保险的“双轨制”及不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存引发的各种社会经济问题,我国学者就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路径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探讨。 郑秉文认为:统筹层次低是当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弊端。 由于统筹层次低,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不同地区之间难以横向衔接,加剧了我国养老保险的“碎片化”程度,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受到极大的限制,因此应将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提高到全国层面[4]。 杨燕绥认为: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经济格局,不同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上的各种缺陷以及不同社会成员收入水平和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直接导致了我国养老保险的“碎片化”。 因此应加快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机整合,建立全国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让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公平的养老保险待遇[5]。 郑功成针对我国养老保险的“双轨制”及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并存引起的“碎片化”问题,建议应采用逐步渐进的改革方式。 首先在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的养老保险模式;其次提高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级别,将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级别提高到全国层次,便于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管理;最后依据当前我国国情构建起适宜全体在职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6]。 上述学者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改革方向及路径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也为笔者设计全国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研究思路,但他们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分析和探讨还处于理论设想阶段,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为此,笔者针对当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各种问题从保险模式、筹资标准和投资运营监管等方面就建立全国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设计研究,试图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建设上提供一些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建议。

  二、当前我国实施的主要养老保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主要有国家保险模式和 “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两种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国家养老保险模式的覆盖人群为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的人员。 “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的覆盖人群主要为城市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个人分档缴费,农村居民分为 5 档,分别为100 元,200 元,…,500 元五个档次 ,城镇居民缴费档次分为 100 元,200 元,…,1000 元 10 个档次,缴纳年限 15 年。 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适当的增设档次, 并根据个人缴费档次进行补贴,缴费档次越高其补贴标准越高,最低补贴不得低于年人均 30 元, 个人缴费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部分都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加与个人缴费挂钩的养老金。

  上述两种养老保险模式基本上涵盖了我国所有的在职劳动者,使我国在职劳动者能够在年老时“老有所养”。 特别是“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比较适合当前我国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现实状况,使其保障(社会统筹)和激励(个人账户)作用相结合。

  然而,我国当前并存的三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 主要表现在:第一,养老保险的筹资标准和替代率差异悬殊。 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但其替代率很高,其养老保险的替代率绝大部分人员都在 80%以上,部分职工的替代率甚至高达 100%。 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和企业要缴纳相当于个人工资 28%的养老保险费用,其替代率为 60%左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替代率更低,即便按最高个人缴费档次缴纳其社会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也仅为 20%左右。 在我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本身并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其替代率很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本身偏低,其替代率又很低,这无形中拉大了我国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差距,有违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 第二,“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差异较大。基础养老金在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中主要体现其公平性, 城乡居民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仅为年人均 550 元,不仅远远低于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0%发放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而且远低于当前我国农村贫困线标准 (当前我国的农村贫困线标准为年人均 2300 元)。 针对一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的弱势群体来说,制度规定他们只享受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不一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严重偏低的现状, 不仅严重地违背了基础养老金体现的公平性原则, 也使我国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难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第三,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率很低。 在当前我国实施的三种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没有资金积累,因而不存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社会统筹+个人帐户” 由于个人和企业缴纳了相应的养老保险费,需要对其进行投资运营,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但当前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投资运营收益率很低,2010—2012 年其投资运营收益率不足 2.0%,2013 年其投资运营收益甚至为负[6]。

  城乡居民的投资运营收益率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相对于较高的通货膨胀率,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连保值都没有办法做到,更别说增值了。针对上述问题, 本文尝试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一些制度上的优化设计[7]。

  三、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设计方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国家保险模式已不适应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基础。 而由我国于 20 世纪 90 年代首创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个人账户注重效率,基础养老金注重公平,在体现效率的同时又兼顾了公平。 因此,本文以“社会统筹+个人账户”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统一模式,就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一体化设计。

  (一)社会养老保险的投保费由个人缴纳,个人投保费为其年人均收入的 15%,缴纳年限最少为 20年,对于到享受养老保险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足 20年的人群,可在缴费的最后一年一次交清,如果一次交清其经济负担过重, 也可选择较低档次缴费或由子女及亲属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 这是因为:第一,当前我国的国家养老保险个人不缴纳费用,且实施国家养老保险的这些单位都是财政全额拨款,即使单位补贴,也是从国家财政收入中列支。 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中列入个人账户的投保费率为 15%。

  因而本文将个人投保费率设定为在职劳动者年人均收入水平的 15%。 另外当前我国许多企业都处于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过程之中,取消企业投保费可有效减轻这些企业的养老保险负担使它们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的研发和引进之中。 同时取消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也降低了企业产品成本,使这些企业有更多的利润上缴国家税收,较高的财政收入比例使我国有更强的财政支配能力用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统筹发展。 鉴于当前我国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一般都在 30 年以上,将最低投保年限设计为 20 年,能够有效增加个人账户的资金积累额,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 当前国际上社会养老保险总投保费率介于 10%-20%之间,投保年限绝大多数国家也在 20 年左右,这一投保费率和缴费年限与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相一致[8]。

  (二)根据国际上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原则,其缴费基数都规定了相应的上限和下限,超过上限收入水平的劳动者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标准以上限为最高缴费基数,低于下限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结合我国当前在职劳动者的人均收入水平和国际上对社会养老保险上下限规定标准,本文将全国在职劳动者年一体化收入的 3 倍作为缴费基数上限,将全国城乡贫困标准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对于年收入低于全国城乡贫困标准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直接按基础养老金标准享受社会养老救助[8-10]。 当前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对社会养老保险都明确规定实行强制缴费,并按其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缴纳。 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不稳定且人口规模庞大,仅农村居民占我国全体社会成员的比例将近一半,对其计算收入是一项几乎无法完成的工作。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应采用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年收入水平高于全国城乡贫困标准的这一部分人群要求强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对于缴费档次,可让其根据根据自身的缴费能力自由选择,这样既有利于扩大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也有利于降低我国在职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经济负担。

  (三)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按全国在职劳动者一体化收入水平的 20%发放,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央和省级财政, 其中东南沿海地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50%,省级财政支付 50%,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这是因为:根据当前及未来一定时期内我国财政收支的现状,中央财政收入较多且支出较少,中央财政收入占当前我国财政总收入的比例达 50%左右 (2013 年中央财政收入为 60174 亿元,全国财政收入为 129143 亿元)①,而中央本级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例则不足 20%(2013 年中央本级支出 20472 亿元,全国财政支出 139744 亿元)。

  在我国不同地区,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绝大部分省级财政收入高于财政支出,而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支出高于财政收入,一些省份的财政收入甚至不足财政支出的 50%,这些省份根本没有财力对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补贴,市县区财政收支更是入不敷出②。 因而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资金来源中,东部地区的 50%由中央财政支付,50%由省级财政支付,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全部转移支付。

  (四)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险管理公司,将社会保险基金交由这些管理公司负责投资运营。这是因为:当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太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率仅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尽管从各种渠道进行投资运营,但是其收益率较低,一些年份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亏损。 鉴于当前我国还没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和监管机制。 为此,本设计借鉴智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并对这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投资渠道、各种投资渠道的投资比例等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建立严格的监管调控机制。 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公司每年定期向投保人公布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营收益状况,投保人可不定期地查阅个人账户的账面金额和投资收益率,并根据不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收益率的高低自由选择更换社保基金管理公司,以使社保基金运营收益率能够保持在较高的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使老年人在退休后能够维持其正常生活需要[7]。

  上述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设计方案在采用现行“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国情主要从养老保险的个人投保费标准、投保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社会保险基金公司的运营监管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设计。 其设计要点见表 1。【1】

  
  从表 1 可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以其年人均收入水平的 15%为基础,并根据不同居民的缴费能力设计为相应的缴费档次。 其缴费档次分别为 100 元,5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 …,4500 元,5000 元 ,6000 元 ,7000, …,9000 元,10000 元,11000, …,15000 这 21 个档次,不同在职劳动者可根据其收入水平选择相应的缴费档次。随着全国在职劳动者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可增减相应的个人缴费档次,建立了一种动态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机制。 第二,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全国在职劳动者年人均收入水平的20%发放, 随着全国在职劳动者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也相应提高,建立了一种动态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机制。 根据全国在职劳动者年人均收入水平设计基础养老金标准,较好地体现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原则,也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级提高到全国层面。 第三,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缴费档次越高,其投资运营收益额也越高,有利于提高我国在职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的积极性和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建立了一种有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

  四、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设计方案替代率及支出水平测算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设计方案替代率测算

  根据前文设计,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设计方案的替代率为个人账户年支付额除以全国在职劳动者年人均收入再加基础养老金替代率。 下文建立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模型和个人账户待遇支付模型就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设计方案的替代率进行测算[11-13]。

  1.数学模型构建(1)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模型鉴于当前我国对不同劳动者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当我国全体劳动者都采用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对于那些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20 年和缴费年限达到 20 年的劳动者其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待遇支付本文分别建立不同的数学模型。

  ①当个人缴费年限距退休年龄不足 20 年,即n<20 时,其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模型为:【2】

  
  (2)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支付模型①当个人缴费年限距退休年龄不足 20 年,即n<20,其个人账户待遇支付模型为:【3】

  
  (3)式中,Rj为在领取养老金第 j 年时个人账户年支付额;L 为支付年限; ij为在享受养保险待遇第j 年的养老保险基金年投资收益率。

  ②当个人缴费年限距退休年龄达到 20 年,即n≥20 年,其个人账户待遇支付模型为:【4】

  
  2.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设计方案替代率测算依据一体化设计方案的个人缴费档次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假定参保人都按与其收入水平相对应的缴费档次选择缴费, 则全体在职劳动者的个人投保费为其年人均收入乘以个人投保费率相对应的缴费档次。 根据 2013 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 年我国城乡居民一体化收入为 18311 元,全国就业人口 76977 万人, 就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 56.7%,按 15%的个人投保费率计算,则 2013 年我国在职劳动者的年人均投保费在四舍五入后对应的缴费档次为 5000 元。 依据一体化设计方案构建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模型和待遇支付模型, 在结合现实的基础上笔者就未来一定时期内估算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替代率的相关参数取值进行预测。 2000—2013 年我国在职劳动者一体化收入年增长率为 8.3%,考虑到当前我国进入产业结构的调整时期,国民经济发展从注重量的增加转向质的提升,其人均收入增长率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随着国民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优化, 其人均收入增长率将会逐步回升, 因此本文保守估计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我国在职劳动者一体化人均收入的年均增长率为7.0%①。 鉴于 20 世纪 70 年代末我国实行极为严格的人口控制政策, 即使按照 65 岁的退休年龄标准,到2045 年这一时期之后出生的人口也将进入老年,届时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进程将逐渐放慢。 因此本文就2015—2045 年期间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设 计方案的替代率进行测算。 我国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中也把每五年人均预期寿命提高一岁作为发展目标。 故本文假定在测算期内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每 5 年提高一岁。

  (1)不同年份全国在职劳动者一体化人均收入。

  以 2013 年全国在职劳动者一体化人均收入 32295元为基数, 按 7.0%的年增长率计算在 2015—2045年期间全国在职劳动者一体化年人均收入。 2015—2045 年我国在职劳动者一体化人均收入见表 2.【5】

  
  (2)在职劳动者在不同缴费年限的个人账户资金积累额。 以 2013 年设定的在职劳动者个人账户平均缴费标准为基础,假设 2014 个人开始缴纳年养老保险费,根据智利及南美一些国家社会养老保险的投资收益率,年均都超过了 10%。 因此本文按年均投资收益率 10%测算其在不同缴费年限的投资收益额,采用上述公式(1)和公式(2)测算其个人账户资金累计额,不同缴费年限我国在职劳动者人均个人账户积累资金额见表 3。【6】

  (3)在职劳动者在不同缴费年限的人均养老保险替代率。 养老保险替代率为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加个人账户替代率,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为当年全国在职劳动者人均收入的 20%,个人账户替代率为个人账户资金积累额除以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年限再除以当年全国在职劳动者一体化人均收入。 我国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规定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年龄男女均为 60 岁,考虑到城乡居民主要从事的都是一些中重体力型劳动,这一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标准也适宜于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 因此本文将享受养老金的年龄标准均按男女 60 岁计算,并根据人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就享受养老金的年龄标准进行适时延长,故本文假定 2015年至 2045 年我国老年人口领取养老金的分别为年限为 15 年。 采用上述预测设定的各项数据,结合表2、表 3 中估算的数据和上文中构建的公式(3)和公式(4)就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设计方案的替代率进行测算。 计算结果见表 4。【7】

  
  从表 4 可知:第一,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我国人均社会养老保险替代率逐步提高,在缴费年限为1年时其替代率为 41.82%, 在缴费年限为 20 年时其替代率为 59.53%, 在缴费年限达到 30 年时其替代率高达 99.48%。 主要是因为:在缴费期限较短时,其社会养老保险的投资运营收益额相对较少从而使个人账户的资金积累有限, 导致社会养老保险替代率较低,随着缴费期限的增加,其个人账户的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率相对于在职劳动者的一体化收入水平增长较快, 从而使其替代率随着缴费期限的增加而提高。 第二,根据一体化设计方案的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 20 年。 在缴费年限为 20 年时,一体化设计方案的社会养老保险替代率为 59.53%,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为 60%的改革目标接近。 在缴费年限不足 20 年时,尽管其社会养老保险替代率较低,介于 41.8%至 59.53%之间,但也在国际上社会养老保险 40%-60%的合理替代率区间范围之内,根据国际经验,40%-60%的养老保险替代率基本能够满足老年人口维持基本生活的各种需要[8]。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设计方案支出水平测算

  根据“五普”和“六普”数据公报,2000 年我国人口总数为 12.66 亿人,2010 年为 13.41 亿人,10 年期间年均人口增长率为 5.70‰,相对于 1990—2000 年我国人口年均自然增长率的 10.7‰下降了将近一半。全国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例为13.26% ,10 年期间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年均 增加0.29%①。 尽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近几年其国民经济增长率呈一定的下降趋势,但其年增长率也一直高达 7.5%以上,随着国民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进一步优化,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率也将进入一个较高的增长期。 因此本文设定 2015 年至2045 年期间我国人口自然增长 率按年 5.0‰计算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按每年增加 0.30%计算,国民经济增长率按年均 7.5%计算。 根据前文估算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设计方案平均替代率,2015年至 2045 年期间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设计方案的替代率按 60.0%进行计算。 应用上述预测设定的参数取值就 2015 年至 2045 年期间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设计方案的支出水平估算,结果见表 5。

  从表 5 可知:随着我国人口总量的增加、老年人口比例的提高和在职劳动者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从 2015 年到 2045 年,我国养老社会保险支出水平呈逐渐上涨的态势。 2015 年社会养老保险的支出金额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 6.84%,2030 年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 9.02%,2045 年时社会养老保险支出占其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高达11.45%。 根据穆怀中等人对社会保障适度支出水平及各项社会保障在社会保障总支出中所占的比例研究,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时期的社会保障适度支出水平是动态变化的,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其社会保障适度支出水平的上下限均会相应地提高。

  根据其对我国社会保障适度支出水平的测算和分析,2015 年我国社会保障适度支出水平的上下限分别为 14.62%和 12.76%,2050 年我国社会保障的适度支出水平上下线水平分别为 26.57%和 24.70%,2015 年我国社会保障适度支出水平的上下 限与美国 1960 年的基本一致。 根据国际上社会养老保险占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绝大部分国家在不同时期社会养老保险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均为 50%左右,美国在 1960 年时用于社会养老保险的支出占整个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也为 52.17%[8]。 即使按照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支出占社会保障支出比例的 50%计 算 ,2015 年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适 度 支 出 水 平 为13.68%, 处于 2015 年我国社会保障适度支出水平的上下限范围之内。 从 2035 年到 2045 年,每隔五年其养老社会保险的支出水平增加一个百分点。 由此 可 知 2050 年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的 支 出 水 平 为24.90%,其支出水平也在我国社会保障适度支出水平的上下限范围之内。

  五、主要结论及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体化设计及对其设计方案待遇水平和支出水平的测算,可得出如下结论及相应对策建议。

  第一,在采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模式的基础上,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我国在职劳动者年人均收入水平的 20%,基础养老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支付,其中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负担一半,省级财政负担一半,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转移支付。 个人缴费按在职劳动者年均收入的 15%作为基础,依据在职劳动者的年收入水平按照四舍五入法设定 21 个档次,由个人根据其经济支付能力选择相应的缴费档次进行缴费。 根据全国在职劳动者的年平均收入指标设计个人账户筹资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使个人账户筹资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都能够依据在职劳动者年人均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建立起一种内生的社会养老保险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基础养老金标准和个人分档缴费标准按照全国在职劳动者平均收入水平设计,一方面将我国社会养老的统筹层次提升到全国层面,便于消除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碎片化”问题,另一方面将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全国设为统一的标准,能够较好的体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原则。 个人账户分档缴费则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东部地区在职劳动者收入水平高,可选较高的档次缴费,中西部在职劳动者收入水平低,可选择较低的档次缴费,从而弥补由于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造成的中东部地区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低于西部地区的状况, 并使我国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社会养老保险都具有适宜的总替代率。 个人投保采用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要求每个在职劳动者强制投保,有利于提高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从而满足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和平均法则。 要求每个在职劳动者根据其经济支付能力在设定的档次内自愿选择,有利于消除部分在职劳动者的经济负担,且个人缴费全部纳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档次越高,其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就越多。 采取自愿原则选择社保基金管理公司,有效地加强了社保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率,进而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

  第三,根据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体化设计方案,假定个人缴费档次选择与其在职劳动时收入水平相对应,建立计量模型对其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进行测算。 在缴费期限为 20 年时,社会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为 59.53%。这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 60%替代率的改革目标接近,缴费期限低于 20 年时其社会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也在国际上社会养老保险40%-60%替代率的合理范围之内。 基于当前我国国情,通过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我国在职劳动者收入水平、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人口规模及老年人口比例等的预测,就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设计方案的支出水平进行了测算,依据其测算结果并结合穆怀忠等人对我国当前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障适度支出水平上下限范围的研究。 一体化设计方案的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水平在 2015 年至 2050 年期间位于我国社会保障适度支出水平的上下限范围之内[8]。

  第四,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高低,除了与缴费年限、个人投保费以及基础养老金标准紧密相关外,还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收益的高低直接相关。 本文依据智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成功经验,设计在我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由这些管理公司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以使社会保险基金实现较高的投资运营收益率。 鉴于当前我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不太理想,且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约束机制和监管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因此暂时可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模式对社会养老保险采用的投资运营方式,根据投保人的意愿将部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并对其按 10%的年利率由商业银行支付相应的存款利息,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与商业银行实际存款利率的差额可由政府财政对其补贴[7],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约束机制和监管机制相对完善之后,再将全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交由这些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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