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问题的介绍
保险营销员,是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营销或协同营销的手段,将保险商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系列活动的从业人员[1]. 保险营销制度产生于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为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992 年,这一营销体制被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引入中国,带来了保费收入的大幅增长,之后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纷纷效仿,使得这一营销体制在极短的时间内被迅速推广,掀起了中国保险业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极大的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1997 年以前,财险保费的规模一直高于寿险保费,但是这一营销体制带来了寿险产品销售的大幅增长,使得寿险保费收入首次超过财险保费。 资料显示,在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中,个人保险营销员的销售占比超过了 1/3,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与核心竞争力。 截止到 2013 年,我国的保险营销员数量己经达到了 300 万人,他们为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 伴随着保险营销员队伍不断的壮大及其自身发展的特点,同样也带来了许多的问题。 在现行保险营销体制下,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之间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保险营销员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因此保险公司没有法律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保险营销员如果想获得社会保障,只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其收入全部源于佣金,而佣金又直接与营销业绩挂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所以可以说保险营销员没有任何保障。 虽然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但是在实践当中,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又实行着许多雇员式的管理[2],比如制定有关保险营销员的考勤制度、各种赏罚制度等,这些都带有明显的劳动关系色彩,导致了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的模糊。
2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方法
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员工化,即保险营销员可以转化为保险公司的员工或者转化为专业代理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然后由所属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另一方面是保险营销员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有资金实力的可以依法设立个人代理企业或者组建合伙代理企业,没有资金实力的可以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2.1 员工制社会保障
2.1.1 保险公司员工制
将代理制的保险营销员员工化,由其所属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解决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问题的一种方法,但是全国共有 300 多万保险营销员,如果全部员工化,对整个保险行业来说,将产生一笔巨大的社会保险费支出,这对我国基础薄弱的保险业来说,将是不可承受之重。 将保险营销员全部转化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是不现实的,但是将其中优秀的保险营销员纳入保险公司, 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有能力且乐意做的事。 这种将优秀的保险营销员转化为员工的做法,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使其劳动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同时也能使保险营销员更具有归属感和责任感,有利于保险公司留住人才。
并非所有的保险营销员都想转化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其中影响他们选择的因素就是税负。 保险营销员不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缴纳营业税,因此当保险佣金低于一定额度时,保险代理人承担的税负比正式员工要高;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有一个 40%的展业成本扣除,在此基础上,低于 4000 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可以再扣掉 800 元的费用;高于 4000 元的,可以再扣掉20%的 费用 ,因此当保险佣金高于一定 额度时 ,保险营销员承担的税负要比正式员工的低。 比如,对于税前月收入都是 1 万元的情况,保险营销员承担的税率大约是 14.2%;正式员工在不扣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税率大约是 7.5%,而扣掉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后,税率一般不会高于 3.5%. 而当税前月收入为 5 万时,保险营销员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是 2750 元,个人所得税是 4540 元,总计 7290 元,正式员工在不扣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需要缴纳 11195 元,即使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承担的税负仍然比保险营销员要高。 基于税负方面的考虑,佣金高的保险营销员不愿意转化为正式员工。 不转化为正式员工可以减轻保险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负担, 但是为了留住人才,有些保险公司就会与优秀的保险营销员签订两份合同(有的保险公司有多份营业牌照,可以与员工签多份合同),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将大多数佣金归结在该合同下以避税,一份劳动合同用以缴纳社会保险以便留住人才。
2.1.2 第三方公司员工制
2004 年 6 月,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把重庆分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全部剥离出去,成立了重庆新华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和保险营销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的关系,由原来的委托代理关系变成了劳动雇佣关系,保险营销员的收入由原来的只有佣金变成固定底薪加业务提成,收入更有保障。 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这样保险营销员可以继续为保险公司服务。 保险营销员与保险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保险代理公司就有义务为对保险营销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这次尝试为解决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缺失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如果保险公司出于成本的考虑不想成立专门的保险代理公司,也可以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将其保险营销员剥离出去,令其加入劳务派遣公司。 保险营销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保险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使保险营销员能够继续为其服务。 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地解决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缺失的问题,同时不会造成保险公司成本的明显增加。
2.2 代理制社会保障
代理制社会保障是指在保持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 将 300 多万保险营销员全部员工化是不可能的,因此,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且业绩突出的保险营销员,可以考虑依法自行组建个人代理企业或者合伙代理企业[3],成为独立的保险代理人 ,这样就明确了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保险营销员组建个人代理企业或者合伙代理企业以后,就变成了独立的经济主体,不再隶属于保险公司,其销售保险的目的,是基于自己经营事业的需要,体现了人格和经济上的独立性。 这部分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变成纯粹的委托代理关系, 如果想要获得社会保障,可以通过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来实现。
虽然成立保险代理机构看起来很不错,但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指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 可见成立专业代理机构的门槛很高,所以绝大多数保险营销员很难通过这一途径完善自身的社会保障。 这部分人可以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过这种方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占个人收入的比重比普通员工要高,因此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对这部分人的税收给予一定的优惠。
3结论
中国的保险业市场能有今天繁荣的局面,保险营销员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 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的缺失,不仅会使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会影响到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因此,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对于队伍庞大的保险营销员群体,想简单的通过一种制度或一种方法来解决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是行不通的。因此,应该将代理制和员工制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保证保险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志成.内蒙古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查与展望[J].新 财经:理 论版,2012(6):60.
[2]庞在辛.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定位[J].山东社会科学,2010(3):102-103.
[3]周才化.劳动法视野下的保险营销员权益保护[D].湖南:湖南师 范大学,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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