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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四种形态及社会主义“和谐”的内涵(2)

来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作者:冯务中
发布于:2017-05-15 共9050字
  恩格斯也指出:“我们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支配自然界,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去支配自然界---相反,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支配作用,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5]769的确,无论人如何具有特殊性,也无论人如何具有能动性,“人是自然存在物”这个最基本的事实是无法改变的。人类是自然的儿女,自然是人类的母体。只有首先与自己的母体保持和谐,人类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和谐。

  人与自然关系的性质必然会影响到人与社会关系的性质。一般而言,人与自然关系良好则有助于促进人与社会关系的良性发展,而人与自然关系恶劣则无助于甚至有害于人与社会关系的良性发展。那种总是企图控制自然的想法固然是进取精神的一种体现,但其实也体现了一种致命的自负。

  这就像美国生态学家卡逊所说的:“‘控制自然’这个词是一个妄自尊大的想象产物,是当生物学和哲学还处于低级幼稚阶段时的产物,当时人们设想中的‘控制自然’就是要大自然为人们的方便有利而存在。”[6]

  那种企图以青山绿水换取金山银山、以红花绿树换取高楼大厦、以蓝天白云换取钢筋水泥的做法必将被历史证明是得不偿失的短视之举。这正如恩格斯早在一百多年前所告诫人类的:“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5]769.

  2.群己和谐。

  这里的“群己和谐”源自《群己权界论》一书的书名。“群己权界论”是严复先生对英国哲学家穆勒《论自由》(OnLiberty)一书书名的高明翻译。此处的“群”指的是群体和社会,此处的“己”指的是“个体”而非“自己”.“群己和谐”在此指的是个体与群体、社会、组织、机构等社会存在物之间的和谐。

  群己和谐是和谐的重要形态和重要内容。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个体只有在社会中才能成为真正的人,个体也只有在社会中才能成就自己的本质。个体总是会直接或间接地生活在各种群体之中,或者生活在各种群体的影响之下。只有与各种群体和谐相处,人才能感受到作为社会存在物的归属感和幸福感,社会和谐也才能得到保障。

  如果个体与群体之间总是出现冲突和斗争,整体上的社会和谐就很难实现。在现实生活中,个体总是以多种不同的社会角色出现的,而无论是哪种社会角色,都存在一个群己和谐的问题。例如,作为公民,个体与政府存在群己和谐的问题;作为党员,个体与党存在群己和谐的问题;作为学生或教师,个体与学校存在群己和谐的问题;作为患者,个体与医院存在群己和谐的问题;作为居民,个体与社区存在群己和谐的问题;作为游人,个体与景区存在群己和谐的问题;作为顾客,个体与商家存在群己和谐的问题;作为社会成员,个体与整个社会存在群己和谐的问题,等等。只有这些领域的群己关系处理妥当,社会和谐才有保障。

  3.人我和谐。

  “人我和谐”中的“人”指的是作为个体的他人,“我”指的是作为个体的个人自身。

  “人我和谐”指的是作为个体的自我与作为个体的他人之间的和谐。人我和谐是和谐的重要形态和重要内容。如果个体与他人总是处于敌视、紧张或者冷漠的关系之中,人是很难感受到幸福的,社会和谐也是难以实现的。个体只有与他人和谐相处,只有人际关系融洽,才能感受到那种被人信任、被人悦纳、被人认可的幸福感,社会和谐也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人我和谐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表征。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主要是看其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人与人在意见、利益、个性、品行诸方面存在差异,人我和谐的实现并非易事。也正由于此,我们才更要强调人我和谐在社会和谐中的重要性。

  人我和谐不仅包括人与熟人之间的和谐,而且也包括人与陌生人之间的和谐。前者主要指人与家人、同事、亲戚、朋友、老师、学生、老乡等具有血缘、业缘、地缘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和谐。这种和谐对社会和谐来说至关重要,因为人每日、每月、每年接触最多的就是这些熟人。如果个体与这些熟人关系不好,经常处于别扭、尴尬、冷漠、仇视等不良状态,那么必然会诱发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后者主要指人与经营者、服务员、医生、寻求帮助者、路人、同行者、公共交通司机、相亲者等不具有血缘、业缘、地缘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和谐。这种和谐对于社会和谐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现代社会正在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正在由根据身份划分亲疏关系的“差序格局”向根据利益划分亲疏关系的“契约格局”转型。在这种转型过程中,陌生人在人们生活中的比重会越来越大。人与陌生人的关系是否和谐,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社会和谐的实现程度。

  4.身心和谐。

  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和谐是人与自我的和谐。“人与自我的和谐”的实质是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和谐,亦可称为“身心和谐”.身心和谐看起来似乎属于心理学范畴或生理学范畴,但其实属于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范畴。

  身心和谐是和谐的重要形态和重要内容。身心和谐包括人的肉体与心灵的和谐、感情与理智的和谐、欲望与能力的和谐、志向与实力的和谐、思想与身份的和谐,等等。

  一个社会,如果其大部分社会成员的肉体与心灵、感情与理智、欲望与能力、志向与实力、思想与身份经常处于对立、对抗甚至冲突的状态,那么这个社会一般而言是难以和谐的;相反,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大部分成员的肉体与心灵、感情与理智、欲望与能力、志向与实力、思想与身份总是处于统一、融洽与和谐的状态,那么这个社会一般而言肯定是比较和谐的。儒家经典《大学》一书由“正心”“诚意”“修身”推演出“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就包含这种至理。

  三、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的指涉。

  和谐有不同的性质,有不同的形态。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即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有其特定的指涉。

  1.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的性质指涉如前所述,存在不同性质的和谐理念:相对和谐与绝对和谐、真实和谐与虚假和谐、积极和谐与消极和谐、过程和谐与结果和谐,等等。对于这些不同性质的和谐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当然不能照单全收,而是要有所选择。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主张的“和谐”,应该是“相对和谐”而非“绝对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7]650《决定》进而提出要求:“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7]664***总书记也指出:“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8]

  在当前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要以辩证唯物主义的矛盾思维看待和对待种种社会问题,要积极而审慎地追求相对和谐,要告别那种“追求绝对和谐”的心态和做法。

  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主张的“和谐”,应该是“真实和谐”而非“虚假和谐”.追求真实和谐,首先必须承认现实社会中的诸多问题。《决定》明确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7]649-650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讲到“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和问题”时也明确指出:“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9]可见,在追求社会和谐这个问题上,我们党没有粉饰太平,而是敢于承认问题并解决问题。而在当前中国,要防止“和谐”概念的污名化,还“和谐”理念以清白,就必须摒除形形色色的虚假和谐的想法和做法,就必须追求真实和谐。

原文出处:冯务中. “和谐”的性质、形态及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的指涉[J].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2017,(01):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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