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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民工的经济收入为视角探讨犯罪的法社会学研究

来源: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作者:廖吕有
发布于:2018-12-11 共7297字

  摘要:当前社会农民工犯罪率居高不下, 时常有骇人听闻的恶性犯罪案件出现。以农民工的经济收入为视角, 对他们的犯罪进行法社会学研究。主要从教育的落后、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契约精神的缺乏、事后救济不完善等方面予以剖析, 分析这些社会因素对农民工犯罪所造成的影响。提出法律应当具备纠错机制以及落实法律监督、救济制度, 通过法律机制的完善以推动具体制度的完善, 减少这些因素对农民工造成的负担, 减少他们因为经济收入所导致的犯罪。

  关键词:农民工; 经济收入; 犯罪;

法学社会

  Analysis of the Peasant-Worker Crime by the Method of Sociology of Law——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Income

  LIAO Lu-you

  School of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bstract:

  Nowadays, peasant workers have a high crime rate and often commit vicious crim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income, we analyze what social factors lead to peasant workser crimes by the method of sociology of law, including poor education, inadequate social security, lack of spirit of the contract, and imperfect remedy.Law should contain.It’s proposed that law should have an error-correcting mechanism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legal supervision and relief systems.With the improvement of legal mechanisms to promote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systems, the burden of these factors on peasant workers would be reduced, and their crimes caused by economic income would be reduced.

  Keyword:

  peasant-worker; economic income; crime;

  导言

  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劳动密集型产业驱动。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 以他们辛勤的劳动和微薄的工资推动着城市发展的车轮。他们的处境令人同情, 然而, 同样令人唏嘘的是, 他们也制造了一起又一起骇人听闻的恶性犯罪:从最早的王斌余案, 到最近的刘占民强奸杀人案、7.4邯郸农民工组团杀人案等等。在这残忍的犯罪现象之后, 犯罪者有着令人同情且复杂的经历。这些犯罪的农民工大都家庭极其贫困, 靠体力劳动为生, 兢兢业业, 老实巴交, 但是另一方面他们的犯罪行为之毒辣令人咂舌, 人性几乎泯灭。本文试图以农民工的经济收入为视角, 对他们的犯罪进行法社会学研究。因为经济收入是人生存的根本保障, 当个人为生活所迫时, 难免铤而走险, 进行违法犯罪。因此, 探讨法律该如何保障、提高他们的收入以减少犯罪, 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一、贫穷压力下的农民工

  (一) 教育落后导致劳动技能低下

  农民工犯罪大都由于“穷”。大多数农民工劳动技能有限, 只能从事比较简单的体力劳动。由于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 从事体力劳动者数量巨大, 因此竞争非常激烈。在此情形下, 体力劳动者失业风险极高。即使已就业的人群, 其收入也十分微薄, 存活尚难保障, 摆脱贫困陷阱更是奢望。导致他们面临就业难的关键原因在于受教育程度较低。当前各个城市之间开展的“抢人大战”如火如荼, 对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提供了优厚的落户条件, 各个高薪工作虚位以待。值得我们反思的是, 当前我国教育立法体系已经比较齐全了, 分别制定了《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并且义务教育虽然得到了极大的普及, 政府也提供了就业培训指导, 但为何这些法律法规只能停留于纸面而难以执行, 导致“寒门再难出贵子”的感叹日益增长?

  较之城市, 农村教育是全方位落后的。虽然义务教育得到了普及, 并且免除了学杂费等, 但就教育质量而言, 存在巨大的问题。因为“贫困地区学校师资水平低下、贫困地区学校师资年龄老化、教师流失严重、教育经费的严重短缺等等问题”, [1]加之成年人外出务工, 导致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的抚养教育导致厌学、自卑、辍学等问题, 适龄儿童得不到良好的义务教育。由于成绩较差, 进一步降低学习的兴趣, 形成恶性循环。在缺乏父母教育辅导的情形下, 市场化的教育辅导产业提供的教育服务能够较好地弥补这个缺陷。但农村普遍缺乏教育辅导产业, 学生课后无法得到进一步的教育辅导。与此同时, 城市的学生既能享受良好的义务教育, 又能获得课外辅导。随着教育差距的雪球越滚越大, 城市学生更容易考上大学, 获得高等教育, 掌握专业知识, 而农村学生则全面处于下风。

  而与此同时, 经济的飞速发展致使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对于劳动者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农民工就业环境变得更加恶劣。政府固然提供了一定的技能培训, 帮助农民工就业, 但是这些培训的效果有限。一方面, 这些培训中存在乱办学、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 并且这种短周期的就业培训也无法与长达数年的高等教育媲美, 失业人员能否真正获得就业技能是存在疑问的;另一方面, 老一代的农民工普遍处于文盲或半文盲状态, 难以接受较为复杂的职业教育, 而新一代的农民工由于少时便存在一些“学习障碍”, 厌学情绪较浓, 不愿意接触培训。导致的后果就是他们难以真正通过培训而获得职业上升的通道, 而“长期的低层次就业无法满足‘新生代农民工’日益迫切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矛盾的长期聚集可能导致犯罪率的上升。”[2]当问题走向极端的时候, 恶性犯罪案件也就出现了。

  (二) 社会保障落后导致生活难度增加

  社会保障权是一项人类的自然权利, 是宪法权利发展的客观要求, 从我国宪法的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中, 可以推出我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3]我国当前“基本上构建了覆盖全民的‘碎片化’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体系”, 但是“最大的问题隐藏在‘碎片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就的‘阴影’里。”我国落后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民工雪上加霜。无论是王斌余还是刘占民、7.4杀人案中的民工等等, 他们都是不同程度上遭受着生活的巨大压力:房屋破旧、食物粗劣、高额的医疗费用。尤其是我国当前的“看病难”问题, 将本身已经贫困的家庭推向了崩溃的边缘。以医疗保障为例, 我国现在虽然有“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等制度, 但是对于属于流动人口的农民工而言, 他们面临“流动人口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相对较低, 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流动人口医疗保险仍处于较低水平, 参保意愿低、覆盖面窄、转移接续困难等问题较为突出。”[4]

  面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们会很自然地要求政府去履行相关的职责, 以保护公民。事实上, 社会保障作为公共产品, 无法提供有效市场供给, 并且社会保障的社会再分配性导致公权力介入不可避免, 社会保障的制度推进性, 使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必须介入, 以及社会保障的资源消耗性, 只有政府拥有如此强大的资源控制能力。[5]但是政府能否承担起这个重任呢?政府本身不生产财富, 它只是负责分配财富, 并且它的存在本身也要消耗财富。建设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是社会的发展程度。社会创造的财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支撑, 是根本性因素。第二是构建相应的社会制度。社会制度决定如何分配社会财富。社会保障制度越健全, 公民所能享受的社会福利也就越多。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受社会发展程度所制约。

  首先就社会发展程度而言, 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并且全国各地域发展很不平衡。这就决定了我国无法构建诸如欧美发达国家般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其次, 就社会保障制度而言, 政府的治理水平十分有限, 远远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 导致政府无法构建一个高效运转、结构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出现了“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在‘城乡分割、身份分割、地域分割、部门分割’的‘分化’逻辑下渐进构建而成”的情形。[6]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只能得到有限的福利保障, 不得不依靠自己去解决医疗、教育、养老等问题, 背负承担的负担。“以命换钱”, 再“花钱买命”的悲剧不断循环。最终在生活的压力下铤而走险, 或者报复性犯罪。

  二、欠薪顽疾难以攻克

  导致农民工犯罪的经济方面的另一大关键因素在于血汗工资被恶意拖欠。农民工所依持就是他的劳动力, 工资是他们维持生活的主要收入来源。一旦工资被拖欠, 所影响的就是生存问题。尤其是负债累累的农民工家庭, 一旦工资被拖欠, 可能会导致家破人亡。在这里有两点主要的疑问:第一, 恶意拖欠工资是如何产生的?第二, 法律能否有效救济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一) 孱弱的契约精神

  现代商业社会建立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 保障契约的关键因素就是信用。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源自罗马法, 当时就在法律尤其是私法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后历经演变与发展, 在实践与学说史中都绽放出了异样的光芒, 甚至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 有‘君临法域’的效力。”[7]我国《民法总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五条等相关法律都规定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但现实中未能得到很好地落实, 违反契约、不守信用的情形屡屡发生。最典型的就是每年年底集中爆发的农民工讨薪潮。王斌余案、刘占民案的直接导火索就是工钱被拖欠, 导致前者选择报复性杀人, 后者选择抢劫以度过生存危机。事实上, 如果包工头能及时支付工资, 农民工的生活相对来说有比较稳定的保障, 即使家里出现一些波动, 也能通过辛勤工作、省吃俭用得以度过, 很多因经济问题引发的犯罪完全能够避免。但是许多包工头因为自私自利而没有履行承诺, 拖欠工资。在更加宏观的视角上思考, 发现这是契约精神的问题。不禁思考, 为何我国的契约精神会如此薄弱?

  从历史传统方面来说, 儒家思想重义轻利, 人们不敢赤裸裸地提出利益交换的契约;传统经济重农抑商, 商品经济没有发展起来, 契约精神也就缺少了存在的空间。从政治环境上来说, 我国几千年的宗法制使个人不具有独立性, 从属于家庭、家族, 在这个环境里面, 长辈的命令与晚辈的顺从构成了家庭、家族的运作。整个封建国家也是如此,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计划经济时代也是如此, 不存在协商谈判, 从而契约精神也无法发展起来。从公民思想观念来说, 由于我国之前一直是熟人社会, 改革开放后由熟人社会转型为陌生人社会, 这里形成巨大的环境变化, 但是人的思想意识显然不能一下子从几千年的思维习惯中转变适应。失去了熟人社会中的道德约束, 契约容易被反悔。契约精神的缺失导致劳资双方严重不信任, 引起极多的劳动纠纷, 甚至成为敌人。

  从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形看, 政府树立了一个极其恶劣的反面典型。私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延伸到公法中, 就是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从而树立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真诚信赖的原则”[8]但是政府并未重视该原则的约束, 往往出尔反尔。以行政合同为例, 为了缓解财政困境, 吸引民间资本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往往一开始开出优厚的招商引资条件, 待私人投入资金之后, 便撕毁协定, 肆意践踏承诺, 比如2016年最高检公布的十大行政诉讼监督案例中, 有三起就是关于政府不遵守行政合同而产生的诉讼, 分别是胡某等与某乡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抗诉案、某村委会19 (2) 队与某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抗诉案、某县建委与某开发公司城建行政合同纠纷抗诉案。[9]当政府带头践踏信用时, 普通公民自然也随之轻视信用, 视违反信用为理所当然之事, 社会风气不断恶化。

  (二) 法律救济机制弊病丛生

  法谚云:有权利则必有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当农民工遭遇欠薪并且无法获得法律的救济时, 他们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采取自力救济, 以致于出现跳楼、爬电线杆, 甚至采取绑架等极端手段。王斌余就是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讨薪无果后转而泄愤杀人。虽然我国目前规定了劳动调解、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法律保障措施, 但是欠薪顽疾仍然被彻底解决, 根本原因在于制度虽多, 但每个制度皆不完善, 最终导致无一可用。

  当前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存在很多漏洞。在制度设计上, 一是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伪三方性。因为我国《劳动法》第80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其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利益是一致的, 三方调解变成了双方协商;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缺乏权威性, 缺乏该有的震慑作用, 导致劳动争议调解协议难以强制执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调解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缺乏外界强制力。当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时, 劳资双方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见, 劳动调解陷入无用之地。除了劳动调解徒有虚表之外, 劳动仲裁也是被人诟病。劳动仲裁最大的问题在于未能实现提供快捷救济的立法目标。不但“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过小, 而且“终局裁决不终局”, 导致先裁后审, 一整套程序下来旷日持久。[10]民事诉讼同样也存在耗时过长的问题。农民工的经济条件本来就较差, 对金钱的需求比较急迫。再者, 他们需要不停地工作才能满足家庭的需求。高昂时间成本事实上阻止他们选择虽然公正但耗时过长的救济手段。

  三、如何实现法律机制的完善

  “人之初, 性本善”, 相信没有一个人愿意放弃平静的生活转而犯罪, 导致自己身陷囹圄甚至性命不保。除了农民工之外, 还有流浪乞讨者、不堪高昂医疗费用的患者、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 难保不会出现类似的事情。作为一名法学研究者, 笔者无意“越俎代庖”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笔者试图反思这一现象:法律对这些方面已经有所规定, 但因不符合实际而屡屡落空。法律应当如何改进, 方能与社会实际接轨?

  (一) 法律应具备纠错机制

  人的预见总是有限的, 再怎么充分的立法讨论, 也无法预见到现实中的所有问题。以贫困地区的教育为例。目前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拨款额办法, 主要依据的是在校生的数量进行分配。看似非常公平, 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自然需要较多经费。但是事实上, 为了满足一个学校的正常运转, 存在一个不以人数为转移的最低的成本, 主要是由教学设备、基础设施等资产构成。对贫困地区的学生原本较少, 若以人数决定经费分配, 导致连保持学校运转的最低条件都无法达到。再如城市民工学校办学难的问题。由于户口和高昂择校费的原因, 进城的民工子女难以享受城市的教育资源, 只能选择民工子弟学校。但是政府既未主动举办这类学校, 也未给予民办学校相关扶持, 导致市场投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此时, 面对法律的空白性与滞后性, 法律应当纠错机制, 即能够及时进行完善以符合社会实际。

  法律纠错的主要形式就是修改法律。但是法律修改程序较为苛刻, 同时人大又需要分配精力于法律草案以制定新法。鉴于这种现实情形, 政府、法院需要承担部分法律纠错职责。政府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 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容易发现法律的漏洞、不完善之处, 应当依法定程序, 及时通过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临时性纠错, 同时报送人大备案, 提交修法建议。比如政府发现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存在异地结算问题时, 不应一刀切地拒绝农民工医疗报销, 而是应当针对这一法律不完善之处, 积极与其他政府沟通, 制定合作协调制度。或是提供服务证明, 并先行垫付, 待民工回乡报销后再偿还。法院同样也应当发挥主观性, 在具体案件中, 对法律进行合理解释, 以实现裁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由此积累的司法经验, 待时机成熟时, 再由立法统一进行修改。

  (二) 落实法律监督、救济制度

  造成农民工讨薪难的关键原因在于当前的法律监督、救济制度不切合农民工的维权需要。农民工自身的力量较小, 缺乏话语权, 必须借由国家权力才能对抗强势的用人单位。疏通农民工的维权途径, 以国家权力为后盾, 制止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形。

  第一, 落实法定监督权, 扼杀侵权于摇篮之中。经济生活中, 较之人大、司法机关等, 政府起主要作用, 因此政府要承担主要的监督责任, 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披露关于农民工利益的信息。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监督执法的力度,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相比运动式执法, 长效的工作机制能够形成常态监督, 扼杀用人单位的侥幸心理, 消灭侵权的苗头。同时建立征信机制, 实现征信机制并网。在国务院颁布了《征信管理条例》之后, 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与配套制度。形成一个体系化的信用监督制度, 在社会方方面面对用人单位的信用形成一种严苛的监督。一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 侵害农民工权益, 政府应当及时对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要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 以实现有效威慑。以督促大家自觉履行契约, 形成遵守契约的习惯, 使劳资关系处于更加自觉、和谐的状态。同时, 政府应当及时帮助用工单位解决困难, 避免单位因外界原因, 如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回笼应收债款等而导致经营困难, 从而侵害农民工利益。

  第二, 完善救济渠道, 增加普法宣传。当前法定救济渠道的弊病之一就是耗时过长, 导致时间成本过高。针对劳动仲裁制度, 需要扩大小额索赔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裁终局范围、实化劳动标准案件的一裁终局适用、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对终局仲裁裁决均无起诉权、建立申请撤裁案件的立案审查制度、建立终局裁决执行中止的担保制度等完善措施[10], 减少对农民工维权造成的阻碍。民事诉讼则应当优化简易诉讼程序, 强化审前程序独立价值, 完善审前程序分流过滤机制、严格规范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相互转化、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 突显简易程序的“简易”特点。同时, 完善监督管理反馈机制, 强化简易程序系统控制。还有一点, 农民工对于法律知识知之甚少, 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因此, 政府需要进行普法宣传活动, 让农民工了解法律, 即可以帮助农民工群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也对有犯罪之心的人形成威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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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廖吕有.农民工犯罪的法社会学分析——以经济收入为视角[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3(04):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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