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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体制建设困境与出路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朱明慧
发布于:2020-10-21 共3829字

  摘    要: 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该制度不仅有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而且还能够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将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删去,不让别人知道的刑罚制度。设立该制度不仅有利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成长,而且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体系。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未成年犯罪这一方面的研究还存在空缺,所以在我国选择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一种很好的选择。但实施该制度在我国现阶段还存在着一些困境,想要实施该制度,必须要做足充分的法律准备。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前科消灭; 构建;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内涵

  想要构建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首先要先了解它的上位概念“前科”的涵义。我国有很多学者对前科这个词都做出了自己的定义。一些学者认为前科是指“犯过罪,曾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1前科在刑法上的定义是指“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事实。”2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什么是未成年人;其次,什么是前科消灭制度。各个国家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定义是不同的。例如日本规定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满20周岁的自然人,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被判处宣告有罪或者是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犯罪人,在满足了一定条件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其法定权限和有关的程序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注销,使他人根本就无法知道的刑罚制度。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

  (一)为我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开辟了一条新道路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前科消灭制度,对该制度的研究还存在着很大空缺。研究该制度,可以为我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开辟一条新的道路。未成年人的犯罪具有特殊性,想要建立起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首先要先了解这个制度,了解它的特性,适用以及将来实施的可行性,为建立该制度打下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顺利的重返社会

  未成年犯罪人往往都是在其思想观和价值观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实施的犯罪行为,由于当时的一时冲动,就被永久的贴上了罪犯的标签。他们在重返社会时不仅会承受许多异样的眼光,也会背负很多的自卑心理,在生活和工作中也会受到很多的不公平。在重返社会时,也会很难被大家所接受。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未成年犯罪人都会产生消极的负面情绪和严重的自卑心理,有的还可能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帮助这些未成年人,抹去他们人生的污点,摆脱这些不好的阴影,使他们能够以一个普通人的身份重新返回社会,这就是该制度建立的初衷。
 

我国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体制建设困境与出路
 

  (三)有利于适应我国的司法实践,完善相关体系

  虽然我国现在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做法都体现了该制度的精神。例如2001年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采用了不起诉听证会的形式处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200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制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施办法,虽然未能实施,但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此后,有很多的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都采用了不起诉,记录封存等方式来防止产生前科记录。为了我国的司法实践,立法机关应该加快完成相关体系的建设。

  三、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所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规范相互冲突

  我国在建立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体系时,必须要意识到现存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是我国构建该制度面临的重大阻碍。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要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提出了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不仅要加以惩戒,更重要的是积极教育,使未成年犯罪人能够从内心深处改过自新。3这些规定都表明了要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促使他们能够更好的融入社会。普通公众都知道,犯过罪的人不得进入公检法,这表明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有前科的人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甚至是公务员。这些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不仅阻碍了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也不利于树立法律的威信,会导致公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因此,要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就要首先对这些冲突进行整改,避免发生冲突和矛盾。

  (二)普通公众的排斥和不理解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不仅要符合实际,更要得到社会大众的理解和支持。普通公众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通常都是深恶痛绝,即使犯过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也不行。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很多人都不理解,认为这样只会更加的放纵犯罪的未成年人。翻阅我国近些年来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来看,大家普遍的观点都是以负面为主,不少观点都在提倡要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要建立起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首先要给社会大众进行必要的普及,先解决这个难题。

  四、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条件

  1.时间条件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重要依据是未成年人真心悔改,不会再报复社会,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怎样判断在实践中却很难把握,所以规定一个考验期限很重要,这个考验期限的具体时长可以根据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和刑期长短等方面进行综合裁量。这一条件与缓刑制度相似,对于在考验期内没有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消灭其犯罪记录。这个考验期限的时间可以灵活设定,就比如立功、自首一样,如果未成年犯罪人在考验期内有突出贡献、特别表现的话就可以减少时间限制。

  2. 实质条件

  (1)主体条件。能够被消灭前科的未成年人是不满十八周岁,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过刑罚的未成年人。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过刑罚的未成年犯罪人都会留下前科记录,虽然被宣告有罪的未成年犯罪人没有受到过实质的刑罚,但是被宣告有罪已经代表了法律的否定态度,所以也会有犯罪记录。

  (2)罪行范围。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前科不是封存而是注销,是不再存在,因此必须严格规定一个罪行范围,这也是该制度能得到社会大众支持和理解的重要原因。如果将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纳入到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制度体系中,就会十分的不合理。这里的罪行范围最高应限定在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一般都是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我国法律明确表示了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刑罚,在此条件上仍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表明该犯罪案件情节十分严重,如果再进行前科消灭就会难以服众。

  3. 消灭方式

  前科消灭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其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动消灭;其二,满足消除条件的申请消灭。自动消灭是指法律对前科消灭的条件做了一些详细的规定,在符合条件时,由法官去主动审核,前科就会自动消除。申请消灭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权力机关会告知其申请方法和条件,未成年犯罪人可以自己去申请,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都适用的方法,取长补短。对于一些轻罪,可以采用自动消灭的形式,因为它相对比较简单,好操作。而对于一些比较复杂,情况严重的重罪就可以采用申请消灭的形式,它相对于自动消灭的形式还是比较严谨与完整的。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配套制度

  1. 清除矛盾法规,加强法律监督

  我国现存的有关该制度的法律规定,例如封存犯罪记录,与消灭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制度本身就存在冲突,所以必须加以摒弃。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歧视,另一部法律却公然歧视,这样的法规冲突不符合法律威严庄重的形象,也会丧失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同时还要加强监督,尤其是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部门能够积极履行职责,避免法律无法落实的情况。

  2. 改革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档案主要包括了被记录人的生活经历、个人德行和犯罪情况等。在被记录人上学、工作,甚至办理养老保险时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犯罪人的犯罪情况也会如实的反映在人事档案中。所以,相关部门必须要对人事档案制度进行修改,并配合建立起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最方便快捷的方法就是不将未成年犯罪人拘留、逮捕、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情况记入人事档案中。4

  3. 加强公众宣传教育

  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要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可以接触媒体和网络发布一些公益视频、广告等,用通俗易懂的话语来讲解该制度建立的原因和意义。同时,司法机关还可以与社区进行沟通,在社区设立专门的询问点,供公众询问,来解答疑惑。通过这些方法和途径来获得大众的理解和支持。

  五、结语

  未成年人是社会发展的后备军,是国家兴旺发达的重要力量,我们必须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保护,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必须慎重。我国在秦朝时期就有前科制度,但是并不成熟,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给我国现在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留下了很大的历史难题。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前科封存做了一些规定,但是这种改变并不是很彻底,还需要结合我们现在社会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同时也要尊重未成年犯罪人的成长规律,选择其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的方式。少年强则国强,我们要正确的对待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争取早日在我国建立起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注释

  1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09页.
  2于志刚主编.刑罚消灭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31页.
  3姚建龙主编.中国少年司法研究综述[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44页.
  4梁绍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第25页.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原文出处:朱明慧.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20(28):18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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