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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埃尔斯特对社会规范的探究
【第一章】社会规范理论相关问题探析绪论
【第二章】埃尔斯特的社会规范的理论背景
【3.1 3.2】社会规范与相关现象的区分
【3.3】社会规范与合理性及情绪的关系
【3.4】社会规范的运作及制裁理论
【第四章】对埃尔斯特的社会规范理论的评价
【致谢/参考文献】社会规范理论内容解读致谢与参考文献
3 埃尔斯特的社会规范理论的主要内容
3.1 社会规范的界定及其特征
从哲学史上考察,社会规范一般是指“人们共同认可并遵守一定的行为标准”的普遍现象;是被一般人认为是“对的”、“应当的”,无论它们是否有用都必须遵守。而违背社会规范的成员往往会受到一定的惩罚,例如让违规者在群体中受到孤立。社会规范是社会成员所共享的同意,可以是书面规定也可以是口头约定,但部分社会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慢慢被订为法律(如公共场合禁止吸烟)。
传统意义上的社会规范与埃尔斯特所研究的社会规范是一回事?还是有所区别?这在后面的行文中将得到详细说明。
3.1.1 社会规范的定义
埃尔斯特指出,有的学者不是通过社会规范(social norms)是什么,而是通过它们起什么作用(它们的社会生活结果)来界定社会规范。我们知道,通过规范的社会生活结果来定义并不容易,因为我们可能高估或者低估社会规范的重要性。有人则通过它们的原因来界定,即通过维持它们的社会的和心理的机制来界定,但这些机制又很难被理解。人们一般会对规范进行如下分类:一类是指行为规范(也称为描述性规范),是指最常见的实际行动或某一社会群体呈现出的行为。因此,行为规范就是一个社会群体的大多数人怎么做。另一类是指态度规范(也称为强制性规范),是指在社会群体的最广泛的共同信念或期望下,该团体的成员应该在不同情况下的行为。但埃尔斯特的社会规范概念的界定方式不仅与这种传统分类不同,而且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与这一分类也不完全一样。
埃尔斯特主要是通过社会规范的内在本质来界定规范的。正如前面所说,埃尔斯特相信在个人主义框架内可以界定、讨论和扞卫社会规范理论,他是将社会规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来分析解释人们的行为。从这一角度出发,规范就是“一种在考虑按某种特定的、禁止的方式行动时,会感觉羞愧或者渴望他人认可的倾向。”
①埃尔斯特将社会规范与合理性进行比较来体现社会规范的特征。合理性的行为与结果有关,它的规则是以一个人想要实现的未来的结果为条件。合理性说明:如果你想要 Y,就做 X.社会规范表达的规则是无条件的,即使是有条件的,也不是结果导向性的。即埃尔斯特通过规范不是结果导向性的特点来定义社会规范,他指出最简单的社会规范的定义形式就是“做 X”或“不做 X”;更复杂的规范则是,“如果假设每个人做 X 会比较好的话,那就做 X.”②由此可以看出,埃尔斯特对社会规范的定义与古希腊以来的传统定义方式完全不同,如果在具体内容上作进一步考察,不难发现其对社会规范的看法也将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规范有很大的差异。
3.1.2 社会规范的特征
在埃尔斯特那里,社会规范的一个典型特征是非结果导向性。最简单的社会规范是无条件的(在全文中,“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都涉及到社会规范的内容,而从社会规范的运作都有遵守者的角度来说,所有的社会规范都是有条件的):做 X(葬礼要穿黑色衣服),或者不要做 X(不要吃人肉)。许多复杂的规范则是有条件的,并且看重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过去的行为:如果你已经做了 Y,那么就要做 X(参加研讨会时提出了议题的任何人都不得不介绍它);或者其他人做了 Y,那你就必须做 X(报复侮辱了你的那些人)。也有更复杂的规范也许会认为:如果每个人做 X会比较好的话那就去做 X.合理性所引导的行为是有条件的,它假设的规则是以一个人想要去实现的结果为条件,是清楚地以未来为导向的,“让过去的成为过去”是理性选择理论的重要的方法。但社会规范所引导的行为是依附于其他人过去的行为,而不是依附于假定的未来的结果。
埃尔斯特所说的社会规范主要包括礼仪规范、复仇规范和花钱规范等,这些规范都是人们作为一个社会共同体,在日常生活中日积月累形成的,不同的社会文化所孕育的社会规范也可能不同。也可以反过来说,“为了使规范社会化,它们就必须被其他人分享并且持久性地被他们赞同或者不赞同,并通过参与者的制裁而得到强化。”
①这便体现了规范的社会性特征,即规范与社会价值联系密切,因为它们体现了社会成员共有的价值,并通过人们表达赞同、尤其是不赞同来强化它们。一些反对食人和乱伦的规范被社会的所有成员分享;而另一些规范则是团体特有的:管理者和工作者,或者不同技术水平的工人对于什么是收入的公平分配会有不同的看法。同时,社会规范的制裁可能是非常有力的;在有强烈的名誉规范的社会中,复仇失败的人所遭受的排斥和放逐是常见的现象。
除了被他人的态度支持以外,“社会规范也通过违规者情绪上的尴尬、焦虑、内疚和羞愧得到维持,而这些情绪就是一个人所遭受的违背这些规范的预期。”
②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情绪因素也能为遵循规范提供积极的情绪支持。埃尔斯特认为:“规范的情绪方面是根本的。”
③他不否认规范可能具有协调预期情绪的认知作用,也不否认它们可能被理解为制裁系统;然而如果规范能调节预期的情绪和现实的行为,那么它就是根本,因为规范在思想上有一种力量,而这种力量应归因于它们可能触发的强有力的情绪。正如埃尔斯特所说,“规范的力量就是一种情绪上的力量使解释和运作成为可能且有价值,否则就不存在任何可运作的事情。”
④我还是保持合理性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基本对比来突出社会规范的另外一些特征。在一般情况下,相比在众多规范中找到一种规范来说,遵循合理性导向性行为的规则是很容易的;但合理性的标准常常要求我们进行困难的和不确定的估计,而复杂的规范相对来说是易于服从和遵循的。此外,埃尔斯特更多地强调了:“规范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是盲目的、强制的、机械的,甚至是无意识的。”
⑤也正是因为这个特征,社会规范为人类行为的选择、操作和解释提供了宽广的视野。
3.2 社会规范与相关现象的区分
埃尔斯特采用了独特的研究方法来说明社会规范是什么,他首先指出了什么不是社会规范,即我们首先需要将社会规范同一系列相关现象区分开来,例如道德规范(moral norms)、法律规范(legal norms)、传统(tradition)和惯例均衡(conventionequilibria)以及私人规范(private norms) 、习惯(habits)和强迫症(compulsiveneuroses)等。正如埃尔斯特所说:“尽管它们之间的分界线可能是模糊的,但在每一个范畴中都有明确的案例使其相互区分。”
①例如当人们相信自己没有被其他人监视时,道德规范也有塑造其行为的能力;而维持社会规范的羞耻感也会被他人自觉的鄙视所触发,相应的行为趋势便是逃避来自他人有指责意味的凝视--隐藏、逃避甚至自杀。
社会规范应该区别于许多相关现象,首先,它们不同于道德规范,就像一些源自功利主义伦理的道德规范,就是明显的结果论。其次,社会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由一些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专人强制执行,因为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将会失去工作。相比之下,社会规范由普通大众执行且并不总是出于个人自利的考虑。第三,社会规范不是惯例均衡,因为人们不需要有超越自身利益而去坚持惯例的动机。
第四,社会规范不同于私人规范。“私人规范是人们为了克服意志薄弱的自我约束规则;私人规范和社会规范一样,都不是结果导向性的并且都由焦虑和内疚的情绪体验来维持。”
②但是,私人规范不需要他人的赞同与否来维持,因为它们不用和其他人共享。最后,规范导向性行为必须区别于习惯和强迫症。社会规范是社会成员共享的,而习惯则是私人的。习惯又不同于私人规范,因为当人们违反习惯时不会产生自责和内疚,并且与强迫症和私人规范不同,习惯并不是强制的。强迫症又与社会规范不同,因为强迫症具有高度的个人特质;比如在一种文化中可能看起来像个强迫症而在而另一个社会,则可能是一种已经建立了的社会规范。
埃尔斯特为了确定以上观点,他举出了一些社会规范的例子进行说明。比如消费规范(norms of consumption)规定了服装的样式,桌子的样式等;反对“与本性对立”(contrary to nature)行为的规范包括反对乱伦、食人、同性恋等;花钱规范(normsregulating the use of money)往往演变为法律规则,例如禁止买卖选票、免除兵役、购买配偶等,当然,它也通常保持着非正式的形式,比如反对在等待的公共汽车长队中购买一个位置;合作规范(norms of cooperation)包括“日常生活的康德主义”(everyday Kantianism):当且仅当所有人都合作比无人合作更好时才合作;分配规范(norms of distribution)要求收入的公平分配;平等规范在民主社会尤其强烈;互惠规范(norms of reciprocity)要求我们报答他人给予过我们的好处,赠送礼物几乎经常受这些规范支配:美国印第安人的冬节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最后,复仇规范(norms of revenge)要求我们以牙还牙,它往往与名誉规范(code of honor)紧密联系在一起,我将在社会规范的运作这部分将其作为社会规范的典型对其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3.2.1 社会规范不同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第一,社会规范不同于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包括助人规范、平等共享的规范和日常生活康德主义的规范。社会规范包括礼仪规范、复仇规范和花钱规范等。”①埃尔斯特认为,为了显示出两者的不同,我们有必要区分义务、许可和禁止。“社会规范是非结果主义的义务和禁止,而许可可能源于结果主义的义务和禁止。一些道德理论,像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依赖于结果论的义务和禁止。这些直截了当地不同于社会规范。另一些理论,像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依赖于非结果论的许可。”②这些理论中的基本概念是对个体权利的分配和他人不能违背这些权利的禁令。由此可见,康德的道德哲学也依赖于非结果论的义务,这些和社会规范十分相似。
埃尔斯特强调,“社会规范是由其他人的存在或行为引发,是有条件的,是其他人能够观察当事人正在做什么的时候所引发的;相比之下,道德规范则是无条件的。”①诚然,道德规范让我做什么有时候可能取决于其他人在做什么;比如如果我有做慈善事业的想法,我捐出多少可能取决于其他人会捐出多少。但是,道德规范本身是与捐助者没有关系的,只与受助人有关系,而社会规范则与自身及他人的行为都有关系。
第二,社会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在完全以结果为导向的基础上,遵守法律规范通常是合符理性的。虽然大多数人不会将法律制裁作为犯罪的唯一标签,但法律通常会被设计为一个个案例,这样法律惩罚就能够去阻止人们违反法律。”②即法律的执行通常是结果导向性的行为,是合理性的;法律不依赖于非正式的处罚,也不依赖于良心的发现,而是依赖于正式的法律制裁。实施法律制裁对于法律实施者来说可能显得更加重要,因为这是合符个人理性的:如果他们不那样做,将会丢掉工作。相比较而言,埃尔斯特认为:“社会规范的执行一般不是合符个人理性的”.③同时,法律规范不同于社会规范还在于“它们是由专门机构强制执行惩罚,并且法律规范导向的案例不必承受羞耻感。”④当然,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也以众多方式相互联系,社会规范在法律规范领域的运用也常常存在,例如在“1990 年的路易斯安娜州,州立法委员们通过对焚烧国旗者的非正式惩罚达到了犯罪制裁减少的目的。”⑤法律规范对社会规范的补充或者更正也是常有的现象,比如在“1701 年的法国法令中允许贵族阶级进入批发行业的商品贸易中,而这是 50 年前当时的社会规范所禁止的行为。”⑥又如在一些共同体中,一些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运用可能是相冲突的;而在其他一些地方可能又是相融合的,这表现在人们可能会为了一顶原本戴在头上而被他人丢弃的帽子发生诉讼。
3.2.2 社会规范不同于传统和惯例均衡
第一,社会规范和传统之间也有差别。为了做出两者细微的区分,埃尔斯特提出首先就要理解“传统”和“传统主义”两个概念。埃尔斯特所理解的“传统就是今天对祖先过去行为无意识地重复和模仿”,“传统主义则是对某些原始模型的精致模仿。”①因此传统是暂时性的回忆,而传统主义则是长期性的记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传统的主题就是如何建造一所房子、何时去播种和何时去收割、周日去教堂时如何穿衣等等。”②除非外部强制力量使对传统的重复和模仿不能偏离,否则人们无数次不完美模仿的积累肯定会导致传统的偏离;相反,传统主义则是不受偏离影响的。因为传统主义者如果在模仿时出现错误,他们将会追溯到原始模型而不是上一代的模仿品,因此错误也就不会传给下一代。当然,传统主义一般都是受社会规范支持的。“传统可能受某个规范的支持(就如去教堂时如何打扮一样),但是不一定这样。例如,在技术事物上,一个人偏离传统,会被他的邻居认为是愚蠢的或者古怪的,但是这并不违背规范。”③
第二,社会规范区别于惯例均衡。考察一下与惯例均衡最相似的社会规范,例如衣着、礼节的规范。有人可能会主张在惯例均衡中,当事人可能既想自身也希望他人能遵守这个惯例;这就有将惯例均衡与社会规范相混淆的嫌疑。当然,这个类比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惯例均衡不仅仅是人们在正式场合中试图表达赞同或者不赞同,在马路上靠右侧行使就是一个惯例均衡。正如埃尔斯特所说:“如果我违法交通规则,两件坏事可能发生在我身上。我可能遭遇事故,并且会被旁观者责备,因为如果我鲁莽地驾驶,悲剧可能会发生在他们身上。但是如果在餐桌上我拿错了叉子,发生在我身上的唯一一件坏事可能仅仅只是其他人责备我不礼貌而已。”④当然,将社会规范与交通规则进行类比本身就是一种误导,因为两者毕竟不一样。又如规范布鲁克林地区自作聪明的男人夜生活的规则是这样的:“每人都是星期五晚上带女友出去,没人星期五晚上带妻子出去,妻子们星期六晚上才出去。这样,他们与女友在一起时都不会碰到别人的妻子。”⑤各种惯例一般来说都差不多,然而有时候,在诸多可能的惯例当中,某个惯例相对于其他惯例而言是帕累托更优的。埃尔斯特提到,如果一个电话突然断线了,尽管没有惯例要求有人再打过去,但还是安排人回个电话比较好;或者可以安排人再将电话打过去,安排接听电话的人打回来也行。不难发现,前者显然是更好的,因为之前打过来电话的人知道对方的号码。
总之,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惯例均衡都是由人们想要避免的结果来指导的,是结果导向性行为,明显不同于社会规范。
3.2.3 社会规范不同于私人规范
私人规范即“人们为了克服意志薄弱问题而建构的自我约束规则”,是“人们经常面对某种个人内部的集体行动问题。”①有一个重要的非典型案例,是一个短期的、个人内部的集体行动问题,它是意志薄弱问题核心案例的基础:有时,人们自愿地做那些从长远来看对他们不利的事情,如抽烟、喝酒和暴饮暴食等;有时,人们拒绝做那些从长远来看对他们有利的事情,例如储蓄或者锻炼。当然,由于意志薄弱所做的事情对身体将会有不利影响。意志薄弱意味着一般不按较优的判断行事,或者去做那些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不应该做的事情。换言之,这一现象有如下特征:“(a)判断 X 是好的。(b)判断 Y是好的。(c)考虑所有因素后,判断 X 较 Y 更好。(d)有选择 Y 的事实。”②近些年来,正确解释这一现象并找出具有极大可能性的原因成为了哲学的一个艰巨任务。
对人们来说,如果有人从不吸烟、饮酒以及餐后吃甜点的话,他们将会生活地更好;并且如果他们常常进行有规律的体育运动、储蓄比他们不做这些活动也会更好。然而,“在任何特定时点,已经产生长期不好后果的这些行动可能都更具有吸引力。为了克服诱惑,人们或许综合他们的选择,并和这样一个永恒问题联系起来:现在不做,更待何时?”③在这个过程当中,便产生了多米诺骨牌效应:现在的糟糕情况预示着未来无限的糟糕状态。人们如果通过改变自身的兴趣爱好来抵抗诱惑,那么他们必须承受的代价就是生硬地遵守相应的规范。比如对于一个老烟民来说,戒烟可能是世界上最痛苦的事情,即破例的成本太大。
从这方面来讲,社会规范与私人规范在机制上又是相同的:它们都考虑规范导向性行为的后果分配。当然,遵守规范往往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比如在涉及到个人内部集体行动问题时,遵守好的社会规范并不总是最好的。正如“如果我从不喝酒、从不抽烟、从不吃冰淇淋或者我每天散步、每月存点钱或每周读一部好小说,有关我生活的全部愿望就会更好地实现吗?这并不一定。或许有时我暂停一下会更好。最后当我进入暮年,不存款比存款来得好,如果我想吸烟的话,那就没有不吸烟的理由。甚至在中年时,从偶尔放纵中获得的快乐会超过它们给未来的我所造成的所有小的伤害的总和,这些快乐可能是强烈的而且很少能够造成损害。”①然而,那些给自己规定要遵守私人规范的人,不能坚持住对诱惑的强有力的抵制;即便是他们认识到了不遵守规范将会带来某些不好的结果,但他所体会的焦虑会阻止他去那样做。由此可见,私人规范与社会规范一样,也是非结果导向性的,且被内疚或焦虑所影响;但它们并不被他人的意见所影响,因为它们本身就不用与他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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