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中国与东盟经贸关系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开拓东盟市场面临更加有利的发展机遇,无论是政府间经济合作逐步深入的“大环境”,还是企业内部成长的“小环境”,都为开拓东盟市场创造着有利的条件。近年来,我国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为走出去开拓东盟市场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包括TCL、华旗资迅、夏新手机、华为技术、中兴通信等在内的一批知名企业已经在东盟国家市场占得先机,取得较好业绩。尤其是TCL,6年前就在越南设厂生产彩电,目前在当地的市场占有率超过16%,在菲律宾市场占有7%;空调、冰箱、洗衣机、手机等产品也大举开拓东盟市场,在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东盟各国的市场份额逐步提高。此外,华为3年前在泰国成立公司,现已成为泰国电信市场主流设备供应商之一,交换接入、移动、传输等产品均已在泰国实现规模应用,销售额累计达1.5亿美元。可见,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是更好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必然选择,是逐步形成我们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着名品牌的重要途径。
一、国外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的经验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速,扩大出口和促进海外投资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日益显着。把促进出口和实施海外投资战略结合起来,为本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多方面的政策支持,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实施的“走出去”做法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外的成熟经验尤其值得借鉴。
(一)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信贷支持
开展出口信贷业务,支持本国产品的出口。美国是出口信贷成立较早的国家之一,从美国出口信贷的变化可以看出,在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出口信贷对扩大产品出口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战后,美国国民生产总值几乎是世界生产总值的一半,产品竞争力强,出口增长迅猛。这种情况下,美国极力倡导自由贸易,很少采用出口信贷等鼓励措施。但是,经合组织其他成员国为了鼓励本国产品出口,却积极利用出口信贷,致使美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不断下降,失去了许多新兴工业国家的市场,国际市场占有率下降。为此,美国不得不改变过去那种自由放任的做法,重新调整出口信贷政策,大幅度增加资金投入,其结果是美国商品竞争力不断增强,出口份额不断提升,最终恢复往日雄风。1992年,美国进行了一项测验表明,如果美国进出口银行能发挥和日欧进出口银行同等的功能,将“埋没”其它出口竞争者。此话虽然有些夸张,但出口信贷对促进本国产品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提供优惠贷款,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发达国家大力支持对外直接投资,从根本上说,是因为这些国家存在大量的“过剩资本”,需要从海外寻找资本增值的出路。其支持方式之一,就是“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以出资或贷款的方式,向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资金支持”[1],如美国的进出口银行和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日本的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这些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强,提供的贷款期限长,利息低,有时甚至是无息的。对本国投资者来说,他们的参与不仅降低了经营风险,而且扩大了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资本,从而为自己充分利用国家资本进行境外投资,进而获取高额利润提供了机会。尤其是在受经济危机影响,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兴趣减退时,发达国家常以优惠贷款的办法,刺激本国企业扩大海外投资。在日本,至少有8家金融机构在从事该工作,其中原日本输出入银行(现已并入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作用尤为突出。目前,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除了向海外的投资项目贷款外,还直接向日本的海外合资企业提供信贷,甚至贷款给为日本的海外合资企业提供贷款的外国银行。
(二)建立保证制度,帮助企业规避“走出去”的风险
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帮助企业规避企业“走出去”的商业和政治风险。20世纪初,为了鼓励出口,保护本国出口商的利益,西方国家就开办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依靠国家信用,由政府信用机构对出口贸易合同提供的保险,承保出口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遇到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英国1919年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担保局以来,全球已有60多个国家建立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
建立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帮助追索“走出去”企业受到损失的赔偿。海外投资保证主要包括国内保险和代位求偿两部分。“海外投资者在海外进行投资,兴办企业,可以向本国政府设立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投保”[1]。当承包事故发生并遭受损失时,可以依约向承保的保险机构清偿。保险机构支付赔偿后,再代位取得投资者的权利,并向东道国家追索,即行使代位求偿权。1948年,美国开始实施“马歇尔计划”,并与此同时创立了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使海外的投资风险可以通过保险赔偿方式由国家承担,从而解决了海外投资者的后顾之忧。日本于1956年和1957年分别建立了“海外投资原有资本保险”和“海外投资利润保险”两种制度。最近,日本又决定向设在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日资企业提供贸易和投资保险服务。为了方便日资海外企业参加保险,日本政府决定请求当地政府给予合作。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委托当地贸易保险机构接受日资企业的人保申请,人保后发生的赔偿问题,全部由日本贸易保险机构负责审查和赔偿。作为合作条件,日本贸易保险机构分保当地贸易机构保险机构的“再保险”业务。
(三)咨询服务和投资保护
开展咨询服务业务,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为了使本国企业对东道国市场环境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投资经营决策,投资国政府都很重视为本国企业提供东道国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东道国的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容量大小、对方企业资信,生产成本高1国的情况来看,信息服务工作主要是由政府职能部门、政策性机构或专门的海外投资公司来开展。
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内设有专门的分支机构负责开展企业资信业务。在国内,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有800多员工从事信息收集和整理业务,同时,它还在6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联盟网络。目前,该公司可提供世界155个国家3500万家企业的资信信息,不仅为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分析和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也使自身成为全球最大的企业信息服务商之一。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除了主要承担境外投资保险外,还定期出版有关刊物,提供境外投1动向。同时,“协助海外投资者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1],组织或协助美国投资者代表到境外考察,促进他们与当地企业界、银行界以及政府官员进行广泛的接触,并具体研究联合投资项目。日本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信息的机构主要有通商产业省所属的经济研究所和日本输出入银行的海外投资研究所,它们不仅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从项目考察论证、施工设计到组织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咨询服务,而且还提供项目投产后所需的最新、最可靠的市场动态信息和产品销售渠道等信息。
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维护“走出去”企业合法权利和义务。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资本输出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以促进和相互保护彼此在对方国家的利益为目的,并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国际上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着重政治风险的保证,特别是着重“代位求偿权及处理投资争议程序”[2]的规定。因为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实行以美国和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所以政治风险的担保及代位求偿权构成协定的主要内容。另一种是德国式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虽然也是以政治风险保证为主,但有关规定更具体、详尽,涉及投资的领域,有政治的准入、投资的待遇、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汇兑、征收和国有化措施的保证、战乱的损害赔偿、代位求偿以及投资争端的解决等领域。
二、我国企业“走东盟”面临的金融支持问题和现状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我国企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跨国经营活动,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后,企业的跨国经营呈现了良好的态势,投资规模不断扩大,行业覆盖面逐步拓宽,企业经营水平明显提高。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无论是企业自身的经营素质、政府的管理体制和鼓励政策,还是金融服务体系在支持我国企业“走东盟”的实践中等,都还存在诸多问题,使得“走出去”企业还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特别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我国金融业支持企业“走出去”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我国银行国际化程度低,不能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银行业务和咨询服务
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银行服务的国际化程度低,加之国家对跨国经营的情况知之不多,另外,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金融业缺乏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参与东盟市场竞争的基础。主要表现在:1.分支机构由各行自行设立,这种分支机构自行设立的自然增长模式存在明显的局限,一方面独自设立分支机构成本较大,数量迅速增长受到制约,另一方面对当地市场的了解远不如当地银行,制约了我国银行在东盟市场的发展,无法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便利。2.业务种类有限,大多中资银行东南亚国家分支机构仍限于传统的存汇兑、贷款和拆放业务,服务方式陈旧。不少的做法并没有与国际惯例接轨,而且往往把国内的做法照搬到国外,贷款品种很少,不能满足“走出去”企业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导致“走出去”企业与国内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业务开展不多,我国的“金融资本和企业资本不能很好的结合,成了‘两张皮’”[3],两者的互补优势未能有效地发挥出来。因此,在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时候,国内的银行业不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银行业务和咨询服务,导致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了解国外的信息很少,在海外融资很难,只好采取“摸着石头过河”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经营方式,边收集国外的情况,边进行投资,逐步扩大海外的业务。同时由于没有银行资金的支持,企业难以在国外树立自己的品牌,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因此,出现了我国的产品在国内品牌很响,在国外却无人知晓的情况,只能借用国外的销售网络或采取“贴牌”的方法出口,导致出现“一流产品,卖三流的价格”的现象。
(二)金融信贷业务尚未适应东盟同一性产品冲击下的企业竞争新需求
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在存在合作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存在激烈的竞争。在许多领域,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存在着相互进出口的贸易份额。例如在中泰较大份额贸易中,“双方互有进出口的商品主要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零件、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等”[4]。
在农业方面,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农业关税在2004年降到10%以下的水平,2005年降到5%,2006年实现零关税,在2004年到2006年,逐步对大约600种产品关税进行减免我国的企业在参与和扩大区域竞争合作时获得来自于金融业的信贷支持是必要和迫切的。但从目前的状况看,金融信贷业务尚未适应东盟同一性产品冲击下的企业竞争新形势下的需求。在政策性金融支持方面,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没有专项的促进农产品出口的贷款”[5]。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业务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又制约着企业“走东盟”的战略实施,如信贷业务结构中重“卖方信贷”轻“买方信贷”、信贷利率不分期限“一刀切”问题、信贷保险体制不理顺、信贷资金来源不充足等现实问题迫待解决。
(三)我国企业在国外的资信尚未建立起来,金融监督面临严峻的考验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内一批有规模,有技术,有品牌,讲诚信的大型企业逐步成长起来。但是,这些企业长期以国内市场为主,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做的不多,“其资信和产品品牌尚未被国际市场认可”[6],国外由于对我国发展情况了解不多,对我国企业的规模经营、财务等情况了解的就更少,缺少对我国企业的资信足够认识。目前,我国走向东盟的企业90%投资规模不到100万美元,远低于发达国家600万美元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450万美元的水平,甚至低于东欧的140万美元的水平。目前,我国在东盟投资领域有:餐馆、饭店、家用电器生产组装、摩托车组装及零配件生产、农药生产、玻璃加工、数钞机和银行设备生产、林业产品加工、海产养殖、食品和果菜加工、饲料生产、装饰用瓷砖生产和照明设备等。我国“走出去”企业评级等级不高,或者“根本得不到国际评级机构的评定等级”[5],很难利用国外的金融资本促进企业发展。
此外,监管工作落后于形势,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监管水平落后,对一些国际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营,不公平竞争等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特别是对跨国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难以计算;随着金融结构复杂化及不断的金融创新,不稳定性和投资风险不断增加,监管难度加大,谨慎性监管成本壮大,幅度增加,缺乏统一的监督协调机制,跨国监管难度巨大;混合经营发展趋势对分业经营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四)国际化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成败的关键取决于人才。目前,人才匮乏是中国企业“走东盟”的一大瓶颈,在我国的企业中,能够走向国际的复合型人才短缺,只精通外语或只精通专业,要参与国际竞争是不行的。有些企业的外派到海外的经营管理人员,既不了解国外经营“游戏规则”的文化,又不懂当地法律,往往是一签订合同,才发现上了当,损失惨重,不仅没有获得收益,而且使企业背上沉重的负担。
三、对我国金融支持企业“走东盟”的启示
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一方面可以利用其与投资国政府、金融机构的关系,介绍国外银行为国内“走出去”的企业贷款;另一方面,金融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可帮助“走出去”的企业在东道国市场用先进手段进行项目融资或发行国际债券,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资金为我国企业服务。因此,“走出去”不仅不会使我国内资金“外逃”,而且是利用国际市场资金为我国企业服务的有效途径。
(一)国家要给予企业“走出去”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创造宽松的宏观环境
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竞争,是国家与企业联合力量的竞争。要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际市场,一定要有国家行为,仅靠企业行为是不行的。国际市场对企业一个品牌的认知程度,首先是对这个国家的认知程度,其次是对企业的认知程度,最后才是对产品品牌的认知程度,因此,建议国家在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支持本国企业“走出去”做法,按照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目标,一方面,政府要和东盟各国通过签订多边经贸协定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并加强对外交涉,维护我国企业的公平权益,减少和排除我国“走出去”企业的投资障碍。另一方面,国家要梳理现行的政策、法规等管理制度,逐步取消不利于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上、体制上和制度上的限制,在融资政策、外汇管理制度、人员派出、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加快国内各项制度与国外制度接轨的工作加强政府为企业服务的功能,既要为外商投资国内牵线搭桥,也要为国内企业“走出去”牵线搭桥。
(二)抓住发展机遇,优化信贷结构
国家要集中力量,选择一批有实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给予他们一定政策扶持,积极鼓励他们走出国门到海外谋发展,帮助他们做大做强,逐步形成一批中国跨国经营企业。要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我国企业带来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的良好机遇,紧紧围绕中国-东盟博览会建设项目和我国优势经济等重点项目做好信贷营销,优化现有的贷款结构。一是调整新增贷款投放重点,大力支持优势产业、产品的发展。二是做好营销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增强营销意识,提高营销层次,改进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满足客户特别是跨国企业客户的金融需求。要做好客户的跟踪服务工作,扩大服务内容,增强银行对客户的吸引力。三是优化信贷存量结构。要围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加工贸易生产基地,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外向型经济这一中心目标,优化信贷存量结构。
(三)按照国际管理深化国内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把我国银行转变为外向型企业
首先,加强对国际名牌信息的系统性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作,给我国同类企业进入各国市场提供详细的信息支持。银行应积极为企业经营出谋划策,充当理财顾问,帮助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合理选择投资项目和融资方式,帮助企业降低到海外投资的风险;向国外金融机构介绍我国企业的资信情况,提高企业在国外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使企业更有效地利用外资。其次,国内银行要利用自己在国际上评级的信用等级实力,开展与国内咨询机构建立合作评级机制,共同评估我国企业的信用等级,使企业的信用等级能得到国外银行和客户的认可,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资源,为我国“走出去”服务,逐步壮大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实力。再次,建立国外投资风险评估体系。我国银行应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运用国际上通行的风险管理理念,建立海外投资风险评估系统,帮助“走出去”的企业分析风险,防范投资风险。最后我国银行应借鉴发达国家海外投资的促进与管理经验,逐步完善出口信贷、海外投资保证、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期限长、金额大、利润低的信贷支持,促进企业对外投资。
(四)加大创新力度,增强创新力,满足客户要求
加快金融创新是提高我国银行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根本途径。为此,我国银行业要以客户为中心,加快全面创新步伐,要在产品、服务、科技等方面不断创新,满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过程中全方位、多层次的需要。不但要开展金融技术、金融产品、交易方法等创新,还要在制度、政策和市场方面开展创新。尤其是要围绕建立符合国际发展方向的管理制度,对不利于发展的旧体制进行根本性变革,为其他方面的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保证金融创新健康发展,满足金融资源分配规模不断扩大,以及金融需求多样化和金融效率不断提高的客观要求。此外,在信息服务方面,要强化政府的政策信息服务功能,积极开展面向企业的咨询活动。为使企业能够及时充分地掌握这些资源,政府应在快速传递国家最新外贸政策的同时,努力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向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供求信息、世界各国和各行业的贸易环境信息、国际通行产品标准和市场准入认证信息、国际货币市场趋势信息、产品预警信息等多方面服务,为企业释疑解惑。
(五)加快熟悉国际经营人才的培养
人才是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一项重要环节。由于各国在思维方式、文化观念、社会体制、法律规范、市场运作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目前派到国外的管理人员中,不少人实际上不具备管理海外企业的能力。所以,应该多方面努力,为境外企业的顺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一是加速培养自己的“国际工商管理硕士”,着力培养一批精通外语、法律、管理、财务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承担公司海外经营的管理。二是加快金融人才的培养,使我们海外经营者不仅懂得公司产品的生产技术,而且要熟悉国际市场资本和金融运作规则。三是吸收中国留学生人员和华人华侨中的优秀人才加入境外企业的管理队伍。四是借鉴国外的经验,大力实施海外机构人员本地化战略。
参 考 文 献
[1] 李若谷.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银行业的挑战与我们的对策[J].中国金融,2001(1):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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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瑛.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与中国-东盟经贸关系[J].社会科学,1997(5):49-50.
[6] 卢文鹏,李达.创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开放导报,200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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