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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贸易政策发展轨迹及新政策环境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21 共49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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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新形势下中国对外文化贸易建设研究  
【第一章】新政策下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探析绪论 
【第二章】国内外文化贸易相关文献综述 
【第三章】我国文化贸易政策发展轨迹及新政策环境分析 
【第四章】中国对外文化贸易现状分析  
【第五章】新政策下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SWOT模型研究  
【第六章】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研究  
【结论/参考文献】新政策下中国文化外贸问题分析结论及参考文献  


  第 3 章 我国文化贸易政策发展轨迹及新政策环境分析

  3.1 我国文化贸易政策发展轨迹

  3.1.1 政策准备阶段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党和政府对于中国文化“走出去”的问题特别重视,但文化产业的输出,多以主动“交流”的方式进行,而对文化贸易的“产品”和“服务”关注度较低,即使是在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涉及到的诸如举行展览、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以及对外演出、版权等问题,其通常也是以“规制”为基本内容,缺乏政策支持,鼓励措施也较少。

  3.1.2 政策起步阶段

  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较晚,虽然党和政府于 2000 年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但在最初的几年时间内,对文化“走出去”的战略认识不足,相关政策的制定,依然围绕文化产业的概念、统计进行。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识到了我国对外文化贸易逆差的重要性,针对我国对外文化贸易,有关部门也纷纷制定和出台了专门的政策法规。我国文化产品进出口的法律规范,最早出现在《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中宣发〔2005〕15 号)之中,其从总量规模、行业布局和结构特点等方面入手,细化了进出口文化的产品和服务,明确了文化主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对网络游戏、商业演出、国外影视音像的进口,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文中也提出针对文化产品的进口,应实施经营许可证制度,并实行年检制。

  3.1.3 政策快速推进阶段

  2006 年至 2013 年,我国加快了对外文化贸易政策的推进速度,在此时期内,随着有关政策的大量出台,政策的适用性明显加强,其针对性和现实性也得到显着提升。在 2006 年一年里,国务院连续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如《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在这些政策法规中,着重增加了有关对外文化贸易的内容,其表述的具体性也有较大提升。国务院常务会议于 2009 年7 月,审议并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这标志着我国文化产业专项规划的开始,其以进一步扩大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为五大目标之一,体现了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党的十八大也明确提出,我国文化产业将是国家未来国民经济的支柱,要加快产业发展步伐,尽快形成国际竞争优势,从整体上增强我国文化贸易的竞争实力;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文化的开发水平,尽早实现文化产业发展和国际文化贸易发展的战略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旨在重点支持和鼓励外向型文化企业的发展,鼓励文化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④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在这一阶段的转变,主要体现在政策推进密集化,各部门扶持联合化以及扶持举措具体化等方面。

  3.1.4 全面支持的新政策阶段

  历经上述几个摸索阶段,尤其在第三阶段之后,国务院针对我国文化贸易的发展,于 2014 年 3 月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该意见着重阐述了总体目标、要求、政策措施和组织领导等方面,这更加有利于我国文化贸易的发展,表明了“我国对外文化贸易业已形成全面系统的政策鼓励和扶持体系,从而开创了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崭新的政策氛围”⑤。

  3.2 对外文化贸易的新政策环境分析

  对外文化贸易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我国文化发展空间的拓展,有利于对外文化贸易的发展质量,也有助于深化改革,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稳定国民经济的发展,促进居民就业有着积极作用,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对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有着深远的意义。因此新政策环境的形成利于对外文化贸易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从长远出发,立足当前,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机制,统一协调国内外两大市场资源,以政策为指引,扩大市场主体地位,在市场环境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贸易结构,加快对外文化贸易的发展步伐,深度参与国际文化贸易的合作和竞争,在更为广阔的领域,将我国优秀的文化产品传递给世界。

  3.2.1 对外文化贸易新政策的运行原则

  坚持发展的统一化。发展文化产业,推进对外文化贸易,要结合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基础上,关注内需,重视人们生活的改善问题,从而促进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实现投资和消费进一步扩大的目标。坚持发挥政策的引领作用。政府应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大市场、小政府的策略,依照法律行使职能,扩大政策扶持范围,积极创造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良好氛围。坚持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加强外向型文化企业的培养力度,对各不同所有制的文化贸易企业,积极鼓励其拓展海外业务,以形成百花齐放的文化出口的大格局。坚持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在文化资源配置方面,要积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对文化内容进行创新和完善,极力打造文化走出去的新模式,促进我国文化贸易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3.2.2 对外文化贸易新政策发展目标

  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实施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并重的发展战略,拓展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范围,增大文化产业的境外投资,争取 2020 年,打造出一大批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外向型文化企业,积极树立文化品牌意识,力争培育出一大批具备核心竞争优势的文化产品,同时,积极构建文化交易的国际平台,增强其辐射力和影响力,转变关键文化产品,以及服务出现贸易逆差的局面,力争大幅提升对外文化贸易的额度,在对外贸易总额中的份额,在国际市场中,争取我国文化产品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从整体上,显着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竞争优势,以扩大市场,发展本国产业。

  3.2.3 对外文化贸易新政策的具体措施

  3.2.3.1 明确支持重点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合资企业,政府一视同仁,鼓励和支持其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积极从事对外文化贸易的业务。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进行完善,对《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以及《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进行定期发布,对选入其中的企业和文化项目,其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

  对于文化内容,积极鼓励和扶持文化企业进行革新创造,加大展现中华文明和当代国家和社会精神产品的支持力度,扶持和着力培育针对全球市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重点扶持其在创作开发过程中的设计、市场推介、翻译、配音等环节。

  完善和畅通文化出口贸易渠道,支持和鼓励各文化企业采用合作运营、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全球文化市场积极拓展业务,在国际营销网络的基础上,推进和实现海外优质文化的规模化。努力构建文化产品,以及文化服务的贸易平台,鼓励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各种重要的、全球性的文化会展。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支持文化企业以此为交易模式,增强国际业务的拓展能力。

  支持和鼓励文化企业以先进科技术为载体,创新文化产品,加大文化产品以及文化服务的开发,增加投入,力争拥有一批具有自主产权、掌握核心技术的产品。支持各企业利用世界先进的科学技术,从而提高自身吸纳能力,增强二次创新功能。

  3.2.3.2 加大财税支持

  财政资金要扩大发展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份额,通过多种政策措施的运用,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调节作用,支持文化服务出口、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培养文化贸易的专业人才,大力扶持文化企业进行境外市场开拓。对于文化出口,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要扩大财政资金和基金的投入,加大扶持力度。

  实施增值税零税率,积极鼓励文化产品的出口。免征国家重点支持的文化服务出口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将文化服务出口企业逐步纳入“营改增”的改革试点之内,“对于处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内的企业和机构,则对其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制度,或者实行免税。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服务,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于此有关的部门,共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并确定具体的实施范围”⑥。

  对于文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其所在城市为国家确定的服务外包示范性城市,又属于税收优惠范围之内、技术较为先进的服务企业,则依照相关税收优惠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可按减 15%征收税率对低于薪酬总额8%的部分实行税前扣除政策。

  3.2.3.3 强化金融服务

  遵循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支持银行等金融组织根据对外文化贸易的特点,开创新型贷款模式,积极开发信贷产品,拓展境外并购、供应链等融资渠道,开展融资租赁、联保联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银团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同时,对文化企业收益权质押贷款,应积极扩大业务适用范围。

  对于国际重点扶持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金融组织要加大支持力度,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文化出口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通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金募集。对于规模较小的文化企业,可通过专业的增信机构,利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小企业的集合票据和私募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对于文化出口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下,可通过非金融性质的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以及证券公司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来进行融资。“对于开展跨国业务的文化企业,支持其在国内范围之内,依照有关规定发行外币债券。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之内,允许文化出口企业在香港等境外人民币市场,依规进行企业债券的发行”⑦。

  对于保险机构,国家鼓励其开发新的保险品种,支持开展新的保险业务,如知识产权侵权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游戏动漫、出版物印刷复制、商业演出和影音产品、会展的完工险和损失险,以及特定的演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等等。鼓励保险机构为政府重点扶持的文化出口企业,以及出口项目提供优良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灵活掌握承保政策,进一步优化投保手续。

  结合文化企业特点,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及其它各种信用中介机构创新信用的评级和评价体系,采用直接,或者联合担保的形式,以及利用再担保、担保和保险相融合的措施,积极提供给文化企业优良的融资担保服务,通过多种渠道,降低担保风险。通过小微企业专门的发展资金,大力扶持符合相关条件的融资性担保组织和担保业务。

  为满足文化企业不断高涨的境外投资的外汇要求,保证文化出口跨境用汇渠道的通畅,应进一步加强文化贸易投资管理,实现外汇便利化。支持和鼓励文化企业将出口所得收入存放在境外,这样能够加快外汇资金的流通。对跨境人民币的结算工作,或者手续审批,应进一步简化,以使外汇结算更加便捷,减少汇率变化带来的风险。支持国内金融组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开展海外人民币贷款的业务,大力支持文化企业赴外进行投资。

  3.2.3.4 完善和加强服务保障

  强化政府重点扶持的文化出口企业的培养,力争使其早日达到海关高信用企业标准,以便于享有便捷通关服务。报纸图书等文化产品,不仅具有一定时效性,而且产品类型较多,且出口数量和次数较多,针对此情况,海关实行集中申报的管理制度。为方便文化产品的出口,海关实行二十四小时预约通关服务。出境进行演出、举办会展,以及境外摄制影视和后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海关对其所需暂时性进出口货物实行加速通关的政策。暂时性出境货物,通过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ATA 单证册)申请通关,则不必提供其它担保。

  简化文化出口行政审批手续,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对于国有文化企业,凡是从事文化出口业务的人员,无论是创作人员、演员还是经营管理人员,其因公出国(境)不受指标限制,且一次审批出国手续,有效期为一年。从事海外发行外语出版产品的私营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配置专项出版权。

  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构建文化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体系,熟悉并掌握境外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以及适用范围等有效信息,并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对企业海外维权,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创新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公共信息的服务措施,对国际文化的市场动态,以及产业政策的改变,要及时跟踪和发布。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综合人才的培养,吸收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完善行业的中介机构组织,在促进出口、国际交流和行业自律方面,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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