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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食品安全犯罪入刑问题研究
【引言 第一章】食品安全犯罪概要
【第二章】我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第三章】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四章】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中国食品安全刑法制度构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大头娃娃、地沟油、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毒胶囊、福喜肉……公众在无处不在的食品安全问题面前选择愤怒、抨击、希望、麻木、冷漠以致完全丧失信心。以奶粉为例,三聚氰胺事件后,公众对大陆市场上的奶粉不敢信任,无奈通过各种方式选择港澳和海外质量相对可靠地奶粉。基于当地奶粉供求平衡、物价稳定的考虑,香港特区政府在 2013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奶粉限购,违反者将受到最高监禁两年的处罚。大陆消费者通过香港购买放心奶粉的途径被堵死,这一事件归结起来是内地父母对内地市场上的奶粉以及政府监管信用的完全丧失信心,甚至可以说公众购买大陆市场所产食品迫于无奈,海外产品有价无市,求之不得。总结食品安全事件,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有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复杂化,单位违法犯罪现象增多
有数据显示,尽管个体工商户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主体的一半以上,但是其所占的比例在近几年有下降的趋势,反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外商投资公司、国有、集体大企业所占比例都有所不同幅度的提高。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三鹿集团、思念集团、双汇集团、福喜公司等国有、私营、外商投资企业接连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恰似证明了这种令人痛心的局面。这些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追逐高额的经济收益,不惜牺牲信誉和形象与小摊贩为伍,罔顾公众健康,生产、销售问题产品,摧毁消费者对国产品牌的信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2.犯罪行为技术化、专业化、组织化趋势明显
以“瘦弱精”案件为例,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用于生猪饲养,其中刘襄曾是一家药厂的技术人员,负责研制、生产,奚中杰试用并负责销售,该案中,盐酸克伦特罗的研制、销售不仅体现了犯罪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而且从加工源头到精猪加工地的完整链条也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组织严密性。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作案手段日益更新,科学技术和科学原理被用来实施犯罪,危害社会。三聚氰胺增蛋白质、敌敌畏防腐、吊白块增白,苏丹红增色,食品原料的种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接触的材料、食品的配方和制作、食品的包装和运送这些过程都为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可能和空间。
3.犯罪涉及面广,危害后果严重
首先,食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大众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生活质量。从馒头、禽蛋、肉制品、蔬菜、水果、食用油、乳产品等各类日常消费的食品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非法添加、以次充好等食品安全的问题,从以往的案例和科学实践可以看出非法添加剂、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对人体的损害非常大,引发的急性、慢性疾病甚至是基因的改变对生命健康带来的不可逆转的影响。
其次,食品安全直接影响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一旦某一食品出现问题,消费者产生恐慌,对整类行业不信任,就会使出现问题的国内食品行业出现不同程度的消费萎缩和出口困境。“三鹿奶粉”事件使消费者对国内乳制品行业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国产乳制品需求大幅下降,进口乳制品国内消费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这不仅造成我国乳制品的出口困境,而且阻碍到我国乳制品行业的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三鹿事件曝光后,欧盟、加拿大、俄罗斯、日本、马来西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对中国产婴儿产品采取禁止进口措施,中国产奶制品和相关产品销量下降百分之九十以上。这一事件,给三千万儿童和其家庭带来身体、精神、财产的巨大损害,整个乳制品行业进入寒冬的困难时期,这一事件是给整个国家民族带来深刻的教训。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成因
1.市场经济不健全,恶性竞争,诚信缺失
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有了极大的发展,食品工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距离食品产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和标准化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现阶段许多食品企业为降低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以身试法,使用劣质原料或违法添加危害物质,排挤合法经营着的现象比较普遍。食品行业的一味追逐利益、恶性竞争、职业道德丧失、诚信缺乏的是目前食品行业乱象如此严重的根本原因。
2.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不力
监管不力的原因有监管部门的主观原因,也有我国食品行业现状的客观原因。从监管部门方面说,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包括卫生、工商、农业、质检、发改委、出入境检验检疫、粮食局等诸多部门。在 2013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以前,我国食品监管采取分段监管和品种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存在各监管部门权责不明,分工不清,监管重复和空白并存等问题,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使得监管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同时,我国《产品质量法》、《农业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中尽管有很多关于保证食品安全的规定,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基本上是概要式的,没有具体详细全面的标准,并且各种规定之间效力等级冲突不协调,不能做出全面、有效力的应对之策。此外,尽管全国有许多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人员,但人均监管单位多、专业知识储备有限,使得监管难以到位。从客观上看,我国食品工业小摊贩、小餐饮数量多,种植养殖环节业多以散户种植养殖为主,这种分布高度分散、小单位数量众多的产业状况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不便。
3 违法成本低,法律的威慑作用难以发挥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由于如上所述的行政监管不力,立法、司法不科学等主客观原因,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率比较低,多数行为人不会被发现或者不会被行政处理、刑事处理。即使行为人被查处,其所承担的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相比堪称九牛一毛。
波斯纳的“理性人”假设指出,每一个经济生活中的人都会选择利益最大、损失最小的理性方案。制度的出现就是为了约束因个人利益而牺牲集体利益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时,理性人会选择违反制度,牺牲集体利益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人无视法律、肆无忌惮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威慑力不足,违法成本低。作为“理性人”的行为人选择遵守法律还是铤而走险,违法收益和违法成本的权衡起决定作用。当预期的违法收益小于违法成本时,“理性人”会无奈选择遵纪守法;当预期的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时,“理性人”通常会铤而走险。
在民法上,食品质量引起的纠纷按一般的合同违约或侵权处理,这与惩罚性赔偿不可等同而语。在行政法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对此规定根据货值金额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刑事处罚方面如本文第三部分所述也存在法网不严、不厉等问题。犯罪成本的低廉使得陷入狂热追求利益的“理性人”毫不犹豫的选择逾越法律的护栏,走向犯罪。
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一)《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规定不清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惩罚性赔偿被广泛认为是一种不同于补偿性责任的特殊民事责任,但是,对该责任的性质为合同责任抑或侵权责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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