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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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司法鉴定投诉现状和成因及其解决方法

来源:医学与法学 作者:张冰斌;张代英;吴智文
发布于:2018-11-30 共4111字

  摘要:文章在分析司法鉴定投诉现状及其成因的基础上, 提出了防范司法鉴定纠纷、减少司法鉴定投诉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 投诉; 纠纷; 原因; 对策;

司法鉴定

  Discussions on the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Complaints

  Zhang Bingbin Zhang Daiying Wu Zhiwen Cheng Wenyu

  Abstrac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n the status and causes of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complaint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prevent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disputes and reduce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complaints.

  Keyword: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complaint; dispute; cause; countermeasure;

  一、从某省司法鉴定投诉情况管窥我国司法鉴定投诉现状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客观性较强的法定证据种类, 在司法、仲裁等事实裁判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司法鉴定意见为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稳定, 客观、公正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科学的证据支持。近年来, 随着司法鉴定案例量的增多, 针对司法鉴定的投诉也呈现出递增的趋势——从某省近5年司法鉴定投诉情况管窥我国司法鉴定投诉现状。

  数据显示, 2013-2017年度, 该省共受理投诉案例208例, 投诉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2013年的25例上升至2017年的55例 (详见下表) 。从投诉的鉴定类别来看, 法医类占比最高, 其投诉量占投诉总量的72.6%, 而其中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医临床鉴定事项出现投诉的比例又最高 (其投诉量占法医类投诉量的78.1%) ;物证技术类投诉量占比9.1%, 其他类别的鉴定投诉量占比18.3%。

  二、司法鉴定投诉成因分析

  “司法鉴定”, 是指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 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 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1]。“司法鉴定投诉”, 是指被鉴定人、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与鉴定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而向司法行政机关表达诉求的一种行为。司法鉴定投诉是司法鉴定纠纷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而鉴定纠纷近年来逐渐增加的成因。笔者认为有如下面几个方面:

  表2 0 1 3-2017年度某省投诉案例量统计表 (件)    

  (一) 鉴定利害关系人滥用投诉权利

  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作用日益凸显。由于司法鉴定意见专业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其对法官的审判活动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打证据就得找鉴定”已成为诸多鉴定利害关系人的共识。因此, 司法鉴定意见越来越受到鉴定利害关系人的关注和重视, 很多情况下会成为诉讼争议的焦点。

  由于司法鉴定具有中立、客观的属性, 不以满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为目的, 因此对矛盾双方当事人而言, 难以达到双方满意或共赢的局面。部分鉴定利害关系人在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时, 为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或个人损失最小化, 便会试图寻找司法鉴定中所谓的“瑕疵”, 并借此推翻或改变已经形成的鉴定意见, 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鉴定意见。然而, 其不愿通过合法的渠道依法提起重新鉴定, 而是以不服司法鉴定为由进行投诉, 滥用投诉权利。

  鉴定利害关系人在投诉中往往将多个问题或情况同时在投诉材料中反映, 具体表现为:实体性问题与程序性问题的交织;行政管理问题与诉讼活动和科学活动的交织;虚构或主观假设的情况与真实情况交织;合法要求与脱离实际的需求交织, 等等。一些鉴定利害关系人未能在诉讼活动中满足并实现其个人利益或意愿, 其便在投诉过程中, 更多地混入个人因素, 无法做到实事求是, 这些都增加了司法行政机关处理鉴定投诉的难度。

  (二)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缺位

  随着司法鉴定业务量的逐年增加, 少数司法鉴定机构在管理方面的能力捉襟见肘, 针对司法鉴定的实施, 监督不到位[2]。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混乱, 没有固定的培训、会议制度, 疏于人员管理。二是对鉴定时限、鉴定材料流转、补充鉴定材料等关键环节难以做到有效的个案监督, 导致司法鉴定程序瑕疵时有发生。三是缺乏对鉴定质量的有效监管, 个别鉴定机构过分追求收益而在意“量”忽视“质”, 导致错鉴、漏鉴、乱鉴的现象发生。四是对一些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力度不够;鉴定机构在发现鉴定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时, 往往仅采取一些不痛不痒的批评性教育, 从而滋长了鉴定人的不良执业。

  (三) 司法鉴定人素质良莠不齐且其鉴定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由于司法鉴定人准入门槛相对较低, 加之缺乏延续性培训和考核, 致司法鉴定人队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个别鉴定人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有待提高。如个别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不够慎密, 表达不明确、有歧义, 存在一定的失误和瑕疵, 出现错字、漏字、数字及标点符号错误等问题;个别鉴定人程序规范意识低下, 不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开展鉴定, 存在材料审查或鉴定超时、接收材料和送达文书不规范、未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不出庭质证等现象;个别司法鉴定人有办“人情案、金钱案”的违规行为, 甚至不惜采取违法手段故意弄虚作假、作出不科学不公正的鉴定意见, 等等。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司法鉴定技术监管体系, 缺乏一支专业技术能力过硬的监管队伍, 鉴定人惩戒规则制定不完善, 尤其是执业中宽软, 监管机构对鉴定意见科学性、真实性、客观性等方面的认定存在困难, 监管工作“有心无力”。有效监管的缺乏使上述鉴定人违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 造成社会民众尤其是鉴定利害关系人对鉴定人及其鉴定意见的怀疑和否定, 进而引发投诉。

  (四) 相关法律缺失或操作性不强

  在我国, 涉及司法鉴定法律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作《决定》) 等。从现有法律来看, 一方面, 缺乏与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和处罚相配套的法规, 而现行有关条款又过于原则, 可操作性不强, 难以发挥惩戒及教育之功能和作用;另一方面, 尽管《决定》对“三大诉讼法”进行了补充, 但立法上仍存在不统一之处, 这就给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困难。此外, 我国《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准入条件不高, 加之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不力、把关不严, 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极少数鉴定机构无鉴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也依然在从事该类别司法鉴定工作的现象[3]。其无疑会降低鉴定意见公信力, 增加投诉风险。

  三、防范司法鉴定纠纷降低司法鉴定投诉率的几点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司法鉴定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司法鉴定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何有效地防范司法鉴定纠纷减少司法鉴定投诉风险, 已刻不容缓。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予以规范。

  (一) 严处恶意投诉, 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当事人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以下简作《办法》) 明确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故投诉虽是公民的法定权利, 但也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而不能滥用, 更不能损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 借《办法》修订之机, 应在其条款中明确规定:影响鉴定机构正常执业或造成鉴定机构、鉴定人名誉受损的恶意投诉, 投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涉嫌诽谤、侮辱罪的, 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 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投诉登记的时候, 需明确告知投诉人应如实投诉, 若恶意投诉则可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只有让恶意投诉者受到惩罚, 才能减少负面示范效所应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 加强鉴定机构内部管理, 规范程序、落实制度

  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 该制度对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和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4]。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业务的主体, 必须规范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 强化鉴定人的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其具体制度, 应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 (包括司法鉴定委托受理规则、司法鉴定流程及各环节的注意事项、鉴定人出庭制度等) 、责任追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同时, 司法鉴定机构应充分利用有关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规范性文件, 科学制定符合本机构运行质量体系文件, 加强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只有全面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才能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才能有效减少鉴定纠纷。

  (三) 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司法鉴定作为一种具有法律属性的科学活动, 有赖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从这一点来看, 鉴定人若能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将会有效减少因鉴定质量而产生的鉴定纠纷。笔者建议, 可通过以下举措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一是严格准入, 确保其专业技术能力达标;二是制定实施专业知识定期考核制度, 促使其加强学习和参训;三是制定实施奖惩制度, 使其自觉抵制诱惑, 严肃认真对待司法鉴定工作;四是通过训练提高其人文素质, 使其在鉴定中能端正工作、服务态度, 耐心、细致解答当事人疑问。

  (四) 完善相关立法

  司法鉴定的有效运行, 离不开法律规制。为更好地解决我国司法鉴定中的问题, 统一协调司法鉴定体制, 使司法鉴定事业进入一个良性循环轨道, 笔者认为《司法鉴定法》的制定已势在必行。通过该法, 解决鉴定启动权配置、鉴定机构设置等问题;建立自上而下独立于公、检、法系统之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统一管理体制, 实行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和司法鉴定责任制度;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和内容;对鉴定书的质量制定出具体的衡量标准, 等等, 从实体到程序各方面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有效降低投诉风险。

  同时, 借《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修订之机, 建议在现有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责任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明确违规违法从事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之民事责任, 明确投诉人恶意投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为主, 司法鉴定协会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监督和当事人监督为辅的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周凌, 刘沛奎.论机动车司法鉴定人执鉴能力要素与提升[J].中国司法鉴定, 2011 (05) :93-95.
  [2]王悦.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认证制度探析[D].上海:复旦大学, 2010.
  [3]赵幼鸣, 黄娟娟.关于司法鉴定中投诉问题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 (12) :188-190.
  [4]刘振宇.新时代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发展[J].中国司法鉴定, 2018 (01) :1-5.

原文出处:张冰斌,张代英,吴智文,程文玉.浅谈产生司法鉴定投诉之因及其对策[J].医学与法学,2018,10(05):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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