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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笔迹鉴定实验样本制取的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8-23 共3176字
论文摘要

  一、笔迹实验样本的特点与作用

  笔迹实验样本,是指在笔迹鉴定过程中,根据鉴定需要由被鉴定人按照鉴定人事先设计和准备的环境与内容进行书写而制作取得的,可供与检材进行比对的书写动作习惯特征体系的外部反映形象。

  1. 笔迹实验样本的特点。
  在样本分类中与实验样本相对的类别为平时样本,相对于平时样本,实验样本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 实验样本的优势体现在制取过程中环境和内容的宏观可控性上。由于实验样本是依照判断、分析、假设、设计、实施和比较验证的实验流程进行的,在此过程中,书写行为的内容和外部环境是可以根据鉴定人需要预先设定的,设定的针对性可以有效的帮助鉴定人对检材中存疑部分的判定,以及对被鉴定人书写动作习惯特征体系全面、准确地认识;且其设计的科学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实验样本的客观真实性,也为甄别实验样本的性质提供便利条件。实验样本制取过程全程可观察、可记录。相对于平时样本,实验样本的制取过程对于鉴定人而言是开放和可见的,这样就可以实现鉴定人对笔迹实验样本制取过程全面客观的观察和掌握,从而在过程 (书写动作) 与结果 (笔迹特征) 间建立起确切的对应关系,可以准确呈现出笔迹特征的形成过程和影响因素,进而为鉴定人全面深入的分析认定实验样本性质,把握被鉴定人书写动作习惯特征体系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2) 实验样本的制取阶段的滞后性和过程双向性,必然导致了其自身存在无法避免的特征反映缺陷。一是在形成时间上实验样本较为被动,与检材形成时间关系方面无主动选择的可能。相对于已然存在的检材,两者在形成时间间隔方面仅存在继续扩大的选择可能,而这种扩大趋势与鉴定人寻找与检材形成时间接近样本的初衷是相背离的。二是实验样本制取是在鉴定人和被鉴定人双方相互作用下开展并完成的。由于鉴定多发生于诉讼阶段,实验样本多形成于起诉之后,经过了制取过程之前的一系列诉讼程序,被鉴定人多是在明知甚至有准备的情况下进入实验。当被鉴定人消极抵触的情况下,实验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必然受到影响。三是实验中可控的仅是书写内容和书写环境,对于书写者 (被鉴定人) 本身的主观影响 (如伪装) 和书写状态等潜在、不可控因素的判断需要借助鉴定人的主观分析,所以不可控因素的存在,和鉴定人主观判断的能力都极大的影响增大了过程 (书写动作) 与结果(笔迹特征) 间对应关系的不确定性,也就影响了鉴定人对于被鉴定人书写动作习惯特征体系认识的准确和充分,进而影响了实验样本自身的质量。

  2. 实验样本在笔迹鉴定中的作用。
  一是对于平时样本的补充作用。在平时样本量少或质低的鉴定中,实验样本可以作为认识被鉴定人书写动作习惯特征体系的有效途径。因为通过平时样本与实验样本间的比对,结合对于实验过程的控制和把握,可以有效甄别实验样本的性质,减少不确定因素,提高实验样本的质量,增大鉴定的可行性和准确性。

  二是对于确定检材书写的客观影响因素提供肯定性验证。检材与样本间差异特征的存在是普遍且必然的,对于是否属于本质性差异 (或分析其是否系书写的客观因素影响所导致),除分析其合理性外,实际验证是保障鉴定人假设科学的必要手段。而当实验中在假设的影响因素作用下出现了相同的差异特征,则检材书写的客观影响因素的存在得到了肯定性验证,从而可以有效的证实对于检材与样本间差异点存在情况分析的科学合理性,使得笔迹鉴定过程和结论都更加确实可靠。但是,否定性验证不可直接使用。三是对于被鉴定人消极配合意愿 (伪装) 的查证作用。实验样本制取的过程也是充分考验被鉴定人的配合意愿和程度的过程。被鉴定人强烈消极的配合必然会在行为举止、书写动作以及实验样本中的笔迹特征方面有所表现,如怪异的持笔方式、行笔方式等,从而为分析认定其存在消极配合意愿提供依据。

  二、民事诉讼中笔迹鉴定实验样本制取的现状

  1. 实验样本成为笔迹鉴定的主要依据。与实验样本相比较,平时样本,尤其是案前样本在真实性和可比性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优势。但是,一方面,从被动的角度看,由于部分案件中被鉴定人的不配合、不提供;对方当事人的不主动、不了解;以及法院技术科 (处) 工作人员乃至审批人员的不专业、不介入等情况共同导致大量笔迹鉴定委托方无法提供平时样本。从主动的角度来看,虽然鉴定人本身基于对于科学原理的遵守和对事实真相的渴求,存在主动发掘实验样本之外其他样本的主动性。然而,鉴定人既缺乏在法律上主动收集、调取各类样本的权力,也缺乏在物质方面必要的支持和资金保障。从而导致大量的笔迹鉴定仅依靠实验样本开展鉴定。

  2. 实验样本制取目的被部分抛弃。实验样本制取作为一种笔迹鉴定样本收取方法的同时,其主要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其预设性和可控性的存在。然而,当前鉴定人在笔迹实验样本制取过程中,大多数并未充分利用实验样本制取的上述功能,并未详尽拟定实验内容、条件、步骤等环节,因此就导致预设、验证的目的被人为的忽视了,也使得其调查、验证的主动作用受到限制。

  3. 制取手段单一,可用工具匮乏。当前鉴定人在具体进行实验样本制取过程中,多停留在抄抄检材和报纸的阶段,没有进一步开展有针对性和计划性实验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实验样本制取手段单一,前期准备和实验操作过程繁琐且易失控,可以提高效率的可用工具严重匮乏,加之实验样本结果质量的不可预知性,导致鉴定人在全面系统开展实验样本制取过程中的付出与收获存在严重的失衡风险,因此影响了鉴定人积极全面进行实验的动力。

  4. 实验样本制取过程被动。相对于其他样本,实验样本的制取过程应该可以更多的体现鉴定人的主动性和选择性。然而,民事诉讼领域由于受到法律、职责和权力等方面的制约,在实验样本实际制取过程中除了书写内容外,书写速度、字体大小、书写数量甚至书写方式等实验内容上均可以被被鉴定人一句“我只能这样”敷衍了事。对于被鉴定人的不配合,鉴定人却无可奈何,完全失去了主动性。强制力的缺乏,导致本应是主动性设计并开展的笔迹样本收取实验变成了由被鉴定人选择执行的随机性事件,这样也就使得实验样本的优势无从发挥,而其劣势却不得不进一步被放大,进而也使得实验样本的收取失去了意义,收取的笔迹样本性质和质量也无从评断。

  5. 实验样本制取结果难以评价。首先,实验样本缺乏评价的对照。在很多民事案件的笔迹鉴定中,由于委托方未能够提供平时样本,从而导致对于实验样本中所发现的各种书写习惯特征没有可以对照、比较的横向“参考物”,进而很难以准确、客观的分析认定实验样本中所发现特征的来源和性质,可能出现对于实验样本中特征的错误解读和认定。其次,实验样本制取条件的过度预设。实验样本制取目的除一般性的笔迹样本收取之外,更重要的目的是对部分检材特征形成机制分析判断的实际验证,这就导致部分鉴定人在实验样本制取过程中过于强调对于某些先期判断的求证,将实验内容仅局限于其经验性的预想和假设,从而使得实验失去了应有的客观性和全面性,未能充分发挥实验样本的功效,影响了结果评价的客观和效率。再次,信息利用不充分。实验样本制取的成功与否,一方面,取决于制取过程的可控程度,此点既受制于鉴定人控制手段掌握和使用的程度,也受制于被鉴定人的意愿、准备时间和书写水平等;另一方面,对实验样本分析认识的深度与准度,而决定此点的除鉴定人的经验外,更为主要是鉴定人对于与实验样本制取过程相关的信息收集和利用程度。只有全面、充分的占有信息,包括过程中的表情、眼神、动作等,也包括被鉴定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等背景信息,才能准确、深入的判断笔迹特点成因,为科技鉴定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 邹明理. 笔迹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2] 贾治辉. 文书检验[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 贾玉文. 邹明理,文件检验[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4] 李晓男. 伪装笔迹实验样本的识别与提取技巧[J]. 中国司法鉴定,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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