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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司法鉴定综述及其机制建立与运作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8-30 共3203字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案件涉及到专业性问题,法院对案件的裁决也越来越多地依赖于专业性的鉴定意见。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案件逐年增多,涉及范围也不断扩大。就 2012 年平阳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而言,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 400 件,涉及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案件有 140 件,占比达 35%。我国现有的鉴定程序大体遵循着先起诉再鉴定的模式。 由于鉴定移送手续繁琐、材料繁多等,鉴定过程必然会出现难度大、耗时长,造成办案周期长,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也容易引起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满。而诉前鉴定可以让当事人诉讼主张和预期更为明确,避免滥诉、累诉等情况出现,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有效促进案件调解、撤诉、分流,缓和当事人矛盾,减少诉讼周期。

  一、诉前司法鉴定综述

  诉前鉴定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后,法院立案受理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案件中涉及专业性问题作出专业分析和得出鉴定意见的行为,如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鉴定。在我国诉前鉴定虽不被提倡,但是在一定范围内是允许的。 在司法实践中,诉前鉴定最大的障碍就是程序上的合法性,由于大部分诉前鉴定缺乏双方协商一致或法院的委托这一基础,从而使另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疑,最终导致鉴定意见不被法院采纳,而需重新进行鉴定。但在现实审判过程中,诉前鉴定又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为确保诉前鉴定的有效性,有必要对诉前鉴定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使其在案件进行入诉讼阶段时,至少在程序上能被认可。对此我们应如何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应建立完善的诉前司法鉴定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

  二、诉前司法鉴定机制建立

  诉前司法鉴定的存在合理合法,也是法院审判发展的大势所趋,对大规模开展诉前调解起到了推动的作用。从司法鉴定本身来讲,其既要遵循自然科学法则,做到客观准确,又要遵循诉讼的程序规则,做到中立公正。 但由于诉前司法鉴定制度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操作和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障碍,限制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为了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遏制重复鉴定,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确保诉前司法鉴定工作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必须通过适当的方式建立诉前司法鉴定制度,形成诉前司法鉴定与诉中司法鉴定并行、优势互补的司法鉴定模式。

  诉前司法鉴定基本上可以适用民商事案件所有类别的鉴定。

  如人身损害、医疗事故、财产损害等均可通过诉前司法鉴定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损害大小。但在审判实践中,因诉前司法鉴定未进入诉讼程序,导致有些案件在诉前无法完成鉴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类不宜进行诉前司法鉴定:一是鉴定检材需进行质证并要求法院认定;二是案件审理结果可能涉及第三人利害关系;三是涉及的鉴定机构或鉴定项目不再法院公开的名录内的;四是由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司法鉴定;五是其他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影响案件审理质量的鉴定。

  三、诉前司法鉴定的运作

  诉前司法鉴定有效性最重要的体现是在诉前司法鉴定的运作上,诉前司法鉴定运作必须做到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从而真正体现出诉前司法鉴定的现实意义。在诉前司法鉴定程序设计上必须遵循合理、合法、简便、快捷的原则,这就要求受理法院制定出完善的诉前司法鉴定运行机制。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受理诉前司法鉴定申请时,一般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是立案审查阶段。诉前司法鉴定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在此阶段,立案人员将是否有鉴定申请、是否需要鉴定申请列入立案审查范围,一般情况下,不接收只申请诉前司法鉴定而不申请立案的材料。在立案审查中发现有鉴定申请或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对当事人积极主动进行引导,通过引导材料、释明相关规定、解说诉前司法鉴定优势及运作过程,促使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诉前司法鉴定申请,并将申请移交鉴定审查。对释明后仍不接受诉前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及时进行立案。

  二是申请审查和受理阶段。对当事人提出诉前司法鉴定申请的,要及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鉴定是否符合诉前司法鉴定的范围要求,以及对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出初步判断,以确保诉前司法鉴定的有效性。对符合诉前司法鉴定的申请,要当即予以受理,告知当事人诉前司法鉴定流程和要求,并一次性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关鉴定材料,真正体现出诉前司法鉴定简便、快捷。对于不符合诉前司法鉴定要求或不需要鉴定的申请,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及时将相关材料退回立案部门进行立案审查。各法院基本已经设立鉴定管理部门受理本院范围内各部门移交的鉴定申请,这就要求鉴定管理部门与立案部门进行协作,应当主动将鉴定受理窗口前移,在立案大厅设立专门的诉前司法鉴定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三是立案中止。诉前司法鉴定经受理后,鉴定程序正式启动,立案部门在征得当事人意见后,应对案件进行立案中止,做好中止案件的登记,注明中止原因、时间和基本案情,以便案件鉴定完毕后,及时进行恢复立案。同时,告知案件当事人案件立案中止情况,以便当事人对立案进行监督。

  四是通知当事人和告知权利义务。鉴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的方式除直接送达外,也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留置、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对方当事人受通知后不予配合的,法院可以视为对方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继续进行委托鉴定。对方当事人无法送达的,诉前司法鉴定将不宜再进行,应予以终止,并通知申请方和立案部门,案件重新进入立案审查。诉前司法鉴定受理后,鉴定管理部门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诉前司法鉴定通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鉴定机构选择、未到庭质证及未选择鉴定机构的后果等内容,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案件及鉴定相关的材料。由于案件未进入诉讼程序,很多当事人对诉前司法鉴定不予理解,因此,鉴定管理部门在通知对方当事人时要进行必要的释明,在说明诉前鉴定优势的同时,要阐明诉前鉴定的相关规定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五是异议审查和质证。诉前司法鉴定与诉中司法鉴定相同,也应充分保证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权,并确定一定的异议期。必要时,鉴定管理部门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活动,由双方当事人就鉴定行为、鉴定材料发表各自意见和观点,并制作质证笔录,鉴定承办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但不能对鉴定材料进行实质性认定。质证活动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无异议,使最终的鉴定意见更具说服力。若双方未能就鉴定材料达成一致意见,且需法院对鉴定材料作出事实认定的,则诉前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应终止诉前司法鉴定。

  六是鉴鉴定机构选定。鉴定机构选择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对于协商不成的,应按规定程序抽签确定鉴定机构。鉴定管理部门应在组织质证时或鉴定异议期满后,及时征询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选择的意见,同时应为当事人提供在册的鉴定机构目录供当事人选择,并做好记录工作。如协商不一致或一方当事人放弃选择的,鉴定管理部门应通知监察部门人员到场,组织抽签确定鉴定机构。

  七是委托鉴定。在鉴定材料确定和鉴定机构选定后,鉴定管理部门应以法院名义进行对外委托,并由鉴定管理部门将鉴定材料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只对法院负责,鉴定意见书也由鉴定机构直接发送给法院,由法院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从而保证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和鉴定意见的客观性。鉴定费用一般由鉴定申请人预付,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付。

  八是鉴定完成。鉴定完成后,鉴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书,并将鉴定申请材料退回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附卷。立案部门在征询双方当事人调解意见后,组织诉前调解或者进行立案受理。

  四、结语

  诉前司法鉴定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趋向和结果具有一定的预测作用,可以有效地提升双方当事人在事实上对争议的认识度,有利于矛盾解决、纠纷化解。诉前司法鉴定还是能动司法理念在司法鉴定中的具体运用,充分体现了司法便民、利民原则。基于人民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及我国司法国情条件,当代中国的司法必须走向能动司法的路径, 诉前司法鉴定完全符合现阶段法院能动司法处理各类纠纷的实际需要。各地法院开展诉前司法鉴定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见,有必要对诉前司法鉴定进行有效地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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