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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征土补偿制度问题研究

来源:哈尔滨商业大学 作者:刘欣
发布于:2020-08-15 共14403字

摘 要

  农地资源是农民生活来源的基本保障,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城市建设对用地的需求持续增大,但国有土地储备量不足,难以满足城镇扩张的用地需求,为提高土地供给量,政府采取土地征收的手段,将集体建设用地转化为国有土地,才得以缓解土地资源紧缺的压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订的大背景之下,学 者通过批量文献阅读,总结归纳前辈的学术观点,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有关补偿功能定位、补偿要件缺失、补偿程序不公正、补偿标准偏低以及征收纠纷调解方式单一 的问题逐一进行探讨。

  在上述背景下,应通过对征地补偿的内涵、原则、一般法律特征及其制度演变的简 单概述,找出制度发展的一般性规律,结合征地补偿制度现状,以及国外先进经验,点 明制度的症结所在。首先。从土地征收补偿的制度本身出发,以征地补偿的功能定位为研究起点,在正当性与制度功能两点问题上,对征收补偿与损害赔偿两者进行区分,着重强调征地补偿的意义应当在于保障被征收农民的长远生计,而非纯粹的进行"以物换物".其次,对于学界争议最为激烈的问题旧话重提,大多数学者对于"公共利益"要件的关注点,更多地在于有关如何界定其基本内涵,才能有效限制政府征收权力的行使边界,对此,应当厘清"公共利益"要件的问题并非在于其内涵模糊不清,而是该要件在征收程序中直接被忽略,因此,也就无法充分体现征地补偿制度的核心功能。再者,就失地农民的参与权以及知情权等民主权利行使受阻的问题应逐步进行改善,在做好公 告与听证工作的基础之上,增设征地谈判程序,为被征收农民争取公共利益条件下的最 大保障。另外,对于征地补偿的价值衡量标准,产值倍数法、公平市场价值评估及区片综合定价,应广泛结合多数学者的观点,为今后补偿标准的提高进行知识储备。最后, 针对因土地征收而激发的矛盾,应努力健全司法救济机制。除以上所分析的内容外,日 后所有有关征地补偿的问题,都应当基于实现补偿制度功能的前提,去寻求符合我国国 情的解决路径,这对保障农民日后生活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功能定位;比例原则;谈判协商;

土地征收补偿

Abstract

  Agricultural land resources are the basic guarantee for farmers 'sources of life. With the continuous advancement of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the demand for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in China continues to increase, but the state-owned land reserves are insufficient to meet the needs of urban expansion. In order to reduce the pressure on land resources, the government has adopted land acquisition methods to convert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into state-owned land. Since farmers only enjoy the right to use the land, the ownership belongs to the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so in the process of land expropriation, especially the problem of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and distribution plan, it frequently leads to land expropriation disputes and social instability.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summarize the academic views of the predecessors through bulk literature reading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revision of the "Land Manage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issues of fairness, low compensation standards, and a single method of mediation for collection disputes are discussed one by one.

  Under the above background, this article finds out the general law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through a simple overview of the connotation, principles, general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nd acquisition compens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the system. The crux is. First of all. Starting from the system of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the functional positioning of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is taken as the starting point of the study. On the two points of legitimacy and system functi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and damage compensation is emphasized. The long-term livelihoods of theexpropriated farmers are not purely "for goods". Secondly, to reiterate the old controversy in academic circles, most scholars' focus on the "public interest" element is more about how to define its basic connotation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limit the government's exercise of power collection boundaries. The problem of proposing the "public interest" requirement is not that its connotation is ambiguous, but that the requirement is directly ignored in the expropriation procedure, so it cannot fully reflect the core function of the land acquisition compensation system. In addition, this article proposes improvement measures on the problem of hindering the exercise of democratic rights such as participation rights and right to know of land-lost farmers, in order to establish land acquisition negotiation procedures on the basis of good announcements and hearings, and strive for public interest conditions for expropriated farmers. Under the maximum protection. In addition, this article expresses some opinions on the value measurement standard of land acquisition compensation, output value multiple method, fair market value assessment and district comprehensive pricing, hoping to reserve knowledg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ompensation standards in the future. Finally, in view of the contradictions triggered by land expropriation,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measures such as improving the judicial relief mechanism. In addition to the content analyzed above, any future issues related to land acquisition compensation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emise of achieving the function of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seek a solution that meets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hi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ensuring the future life of farmers.

  Key words: land acquisition compensation; functional positioning;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negotiation and negotiation;
 

目录

  摘 要……………………I
  Abstract…………………… II
  1 绪论……………………1
  1.1 研究背景 ……………………1
  1.2 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 ……………………1
  1.2.1 研究意义 ……………………1
  1.2.2 研究目的 ……………………2
  1.3 研究现状 ……………………2
  1.3.1 国外研究现状……………………2
  1.3.2 国内研究现状……………………3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5
  1.4.1 主要内容 ……………………5
  1.4.2 研究方法 ……………………6 2 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理论 ……………………7
  2.1 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内涵 ……………………7
  2.2 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基础 ……………………8
  2.2.1 特别牺牲理论……………………8
  2.2.2 公平负担理论……………………8
  2.2.3 结果责任理论……………………9
  2.3 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9
  2.3.1 完全补偿原则……………………9
  2.3.2 不完全补偿原则……………………9
  2.3.3 相当补偿原则……………………9 3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制度评析 ……………………10
  3.1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制度演进 ……………………10
  3.1.1 改革开放初期的制度摸索……………………10
  3.1.2 《土地管理法》修订后的制度变化……………………11
  3.1.3 补偿纠纷压力下的制度探索……………………12
  3.2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13
  3.2.1 缺失征收补偿制度的功能定位……………………14
  3.2.2 架空"公共利益" ……………………15
  3.2.3 征收补偿程序缺乏正当性及公正性……………………16
  3.2.4 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方式单一……………………17
  3.2.5 征收纠纷调解方式缺乏多样性……………………18
  4 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考察 ……………………20
  4.1 美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概况 ……………………20
  4.2 日本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概况 ……………………20
  4.3 德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概况 ……………………21
  4.4 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22
  4.4.1 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22
  4.4.2 引入管制性征收制度……………………23
  4.4.3 采用公平市场机制……………………23
  4.4.4 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程序……………………23
  4.4.5 健全司法救济机制……………………23
  5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对策 ……………………25
  5.1 按功能定位完善补偿制度 ……………………25
  5.2 有效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26
  5.3 酌情增加征地谈判的协商环节 ……………………27
  5.4 确定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8
  5.5 健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解决机制 ……………………29
  结论……………………31
  参考文献……………………32
  附录……………………36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37
  致谢……………………38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近几年,因土地征收补偿产生的纠纷愈演愈烈,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9 年 12月 31 日,仅一年内全国基层法院受理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案件累计共 30,495 件。在现 行《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国家进行城市建设所用土地除国有土地外,皆源于对集体土地的征收,由此产生了土地征收补偿,因征收范围之广,导致国家征收权与农民私有财 产权不断发生冲突,影响了众多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征地补偿纠纷屡见不鲜,已经形 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而土地对于一个农业大国的稳定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2013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国展开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为了让更多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发展进 程,分享发展收益,努力实现城乡资源的均衡交换,重点改善现代工农城乡关系,在党的引领下,于 2015 年,在全国 33 个试点城市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的"三块地"改革,但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以及相关制度缺陷和国家对一级土地交易市场的垄断,导致"三块地"未能按照预期计划进行,虽略有延 迟,但试点中的宝贵经验已充实到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之中。现如今我国正面临加 速发展城镇化以及保卫 18 亿亩耕地红线的双重挑战,因此迫不及待地需要完善土地征 收制度,严格规范征地程序,促进征地补偿制度进一步的完善。

  1.2 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

  1.2.1 研究意义

  1.2.1.1 理论意义

  距离 2014 年底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过六年之久,"三块地"试点改革的经验也已充实到 2019 年 8 月 26 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但现实与预期之间仍有很大差距,风险与挑战一 直并存,亟待寻求更务实的解决路径。[1]

  本文对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进 行原因剖析,针对补偿制度应有的功能效果提出了:制度设计应从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存权即未来生活保障出发的观点,并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补偿程序的公正及正当性问题、补偿标准评估方式及征地矛盾化解路径进行了理论充实,对改革的现实工作进行理论知识储备,以期对征地补偿制度改革有所裨益,努力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全面实行依法治国的目标奋斗。 1.2.1.2 现实意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稳步前进,国民法治思维逐渐强化,计划经济那个年代的制度已然无法对现下的土地征收产生有效规制的效果,制度缺陷在征收过程中也越来越凸显。同时,我们身处一个互联网发达的时代,各类信息通过搜索引擎,触手可及。农民可从网络上了解到土地征收的方方面面,其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成长,他们渴望用更人 性化的制度取代旧时制度。因此,传统守旧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已无法满足他们的现实需求,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也就频频发生。因此,从农民的实际需求出发,深入剖析制度症结所在,做到对症下药,从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中萃取精华部分,在国内进行本土化改 造,为我国土地征收及征收补偿制度立执司法提供有效参考,这对从本源改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现状,真正给予被征收农民有效切实的基本保障,徐徐突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推进城市建设稳健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2.2 研究目的

  进入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得以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出较多问题。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理念依旧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在补偿功能、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程度等方面的问题愈来愈突出,已经无法满足正常的征地及补偿的需求。从各地对农民的群体性上访及暴力事件的持续报道中可以感受到,因土地征收补偿不均导致的征地纠纷已发展至不容忽视的境地,逐步影响社会的基本稳定,成为一类社会焦点问题。

  因此,研究该论题的目的在于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为平息征地纠纷提供理论 基础,更是为了维系社会的长治久安。

  1.3 研究现状

  1.3.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相比国内更早确立了土地制度,经过历史的沉淀及多国实战的检验,已经形成 较为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为失地农民的各项权益及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并在极 大程度上避免了因征地行为及征地补偿产生的纠葛,社会的长治久安也得以维系。因 此,我国应当通过学习其先进经验,进行本土化改造,为我国土地征收及征收补偿制度提供更多有益的参考。

  首先,美国是历史上首位将土地征收纳入宪法层面的国家,经过两百多年的历史沉淀,已然发展为相对稳定的土地征收制度,结合其成熟的征地市场,有效避免了征地行为中大部分的矛盾与冲突,他们累积的经验存在一定的学习价值。在美国,土地类型分 为私有土地与公有土地两种,公有土地一般由各州政府持有,所占比例未达 20%,因此大部分的土地还是由私人持有,因城市建设需要大量土地,为避免私人之间无法达成土地交易,需要进行强制征收,农地征收制度由此诞生。部分学者针对土地发展权提出了 自己的一些看法,他们认为土地交易市场对被征收土地的估算价值,其本质上仍是对土地发展权未来可升值空间的折现价值,只是将其资本化后,以征地补偿的形式体现出 来。[2]

  因此,为了充分保障人权,美国政府以土地发展权为研究前提,在此基础之上对征地补偿的各方面进行深度改革。改革内容包含"公共使用"目的原则的内涵界定、公平补偿原则的具体运用等,针对征地补偿的几个原则,国外有研究学者表示,农用地所有权与征收后的利益分割一定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然定会加深贫富两极分化程度,失地农民为了生存而被迫寻求其他出路,也许就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3] 另外根据自身国情,美国确立了管制性征收制度,发展城市建设的同时,保障基本农田 不受征地影响,确保粮食持续供给。[4]其次,在日本,征地程序被划分为两个阶段,先 进行事业认定,再进行收用裁决。有关征收事业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方可评定,可见征收程序的严谨周密程度之高。对于补偿原则及补偿范围,日本采用完全补偿原则,学者们一致认为征地补偿是被征收人生存权的基本保障,因此,为保障农民的基 本生存权,应对失地农民因土地征收导致的损失进行全力补偿。[5]此外,德国对于征地补偿的范围,学者们提出了两点主要内容,首先,征收补偿不等同于损害补偿,两者的本质不同,不可混为一谈,更不可参考损害赔偿确定征地补偿具体数额。其次,强调征 地补偿应当考虑到被征收土地存在损益相抵的情况,确保被征收人获得应有补偿的同时,没有因土地征收获得额外利益。 经过对国外有关土地征收及征收补偿制度的研究,可以发现,部分国家,如日本,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是真正基于保障其未来生活的思量而制定的,既涵盖了被征收人的实 际损失,又给予其长久生计之保障。对于补偿标准,实行土地私有制的西方国家大多支 持私人交易,直接通过公平市场进行价值评估,保证了补偿金额的合理公正。另外,征收补偿方式灵活机动,除了给付货币外,还会根据个案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对于国外的有效经验,我们在学习借鉴之前,应当认真考察并进行甄别,对于能为我国制度改革提供建设性意见的内容,可将其提炼并融入中国的制度特色。而一些看似有效,实则无法融入我国制度环境的改革措施,应当在除去其不适用的部分后再运用到我国制度改革之中。总而言之,不能盲目地将一切先进经验照搬沿用,要充分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结合国内制度实践环境,作出适当变通,才能摸索出一条实际符合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改革路径。 1.3.2 国内研究现状 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领域中,国内学者大多从现实实践中暴露出的制度问题作为切 入点,结合制度本身缺陷展开探讨,其中有关公共利益界定、补偿程序以及补偿标准的 问题关注偏多。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有学者提出综合界定的思路,即按照土地用途、用地主体、土地类型等各类因素全面评估后进行综合界定。[6]还有学者提出,"公共利益"在实务中的运用范畴过于广泛,应当进一步缩小其边界,严格审查"公共利益"的认定,只有符合要求的,才能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认定的事业应当通过土地市场公平交易取得建设所需用地。还有少数学者表示,土地征收无需过于强调区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只要做到服从国家土地规划要求即可。[7]除上述所提及的观点外,对于"公共利益"界定的研究还有很多,但大多数可行性低,难以操作,因为公共利益的界定长期以来具有不确定性。无法确定其内涵的首要原因在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应当是动态的,其公益的理念应当随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主动去调整适应,因此无法简单地 用三言两语去概括。其次,文字的表达具有局限性,我国现阶段对公共利益适用范围的 限定手段是采用列举加兜底的表达形式,相比于《土地管理法》修订前,这一改革措施已然是一大进步,应当给予肯定,但现实是,已列举的符合公共利益的事业不能将所有情形全面概括在内。

  关于征地补偿程序。学者们认为当前的征地补偿程序对被征收农民的参与权及知情 权缺乏应有的保障。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缺少有效途径参与征收决策及征地补偿的制定,对行政机关拟定的有关补偿安置方案的信息也就无法及时获取,进而给予适当的反 馈。且目前所采取的通知及公告规定并未向利害关系人及社会群众提供充足的信息获取方式,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全面知悉行政机关对征地事项的具体决策,导致其知情权的行 使受限。[8]

  因此,赋予被征收人完整的参与权并贯穿土地征收的始终具有一定的必要 性。只有如此,被征收人才能在决定征收之时,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提 出合理质疑,在征收实地考察之时对最终结果做到心中有数,在进行土地价值评估之时,严格审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资质,[9]全程进行监督,如若对最终评估结果不服的,也能保障其享有畅通的异议渠道。

  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当前对于补偿标准的改进意见主要分为三类,其一,摒弃产值倍数法的补偿计算方式,这是多数学者已达成一致的观点,他们认为采用产值倍数法作为补偿标准的计算方式已无法满足当代农民的生活需求,除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等补 偿外,因土地征收带来的增值收益也应当与被征地农民共享,因此补偿标准应当涵盖此部分增值收益,具体补偿数额可由土地公平交易市场确定。[10]其二,部分学者认为区分 公益与非公益用地的目的就在于对补偿标准的区分,对于公益用地,应当适用现行的补 偿标准,对于非公益用地,应当依照土地市场价值确定补偿标准。其三,补偿标准必须提高,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对于如何提高、提高的具体方式,有学者提出,除了依据区片综合定价的方式外,还可以结合该地统一年产值综合提高补偿标准。[11]还有部分学者与上述主张摒弃产值倍数法的学者一样,提出依据土地市场价格制定补偿标准,其中对于土地增值部分的归属又细分为"涨价归公"、"涨价归农"以及"涨价公私兼顾"三 种观点,顾名思义,是将土地增值分为归国家所有、集体与失地农民所有以及顾国家与被征收人共同享有的分配方式。

  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领域内,以上几个方面是学术探讨最为密集的地方,涌现出一批具有建设性的改革建议,这些建议在此领域内往往具有风向指标性,我们应当在此 基础之上进一步展开研究,深度挖掘补偿制度的改革潜力,建立更加完备的制度体系。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1.4.1 主要内容

  本文按照顺向思维逻辑--"提出问题,搜集资料,总结观点,论证分析,得出结论,提出意见"进行论文写作。从现状中的制度问题切入,搜集以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程序等问题为中心论点的文献资料,针对不同时期补偿制度的变迁规律,对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症结进行剖析,提出具体改善的建议。鉴于此,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从土地征收补偿的制度理论出发,明确合法征收行为需要具备的三个要件,并根据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内涵,分析其主要的法律特征。其次,按照不同国家征收补偿背后的理论依据,将土地征收后是否应当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程度深浅的问 题进行理论分类,分为三个补偿标准,即完全、不完全以及相当补偿。 第二部分,是对开国以来征收补偿制度演变的总结,通过对历年改革进程的归纳,可以清晰的找到一条制度改革的主线,即优先发展城市建设,为控制建设成本,适当地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这也是现行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所在,制度本身的功能定位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长远生计,而现实中,制度的设计并没有真正体现出保障长远生活的目标。另外,此部分还对公共利益、补偿程序、标准以及纠纷调解方式等几方面暴露的问题进行了逐个分析。 第三部分,是国外征地及补偿的制度概况,由此总结出一些可适用于我国的优良经验,如引入管制性征收制度等。

  第四部分则是对第二部分涉及的制度问题提出改善意见。第一,明确补偿制度的功能定位,赋予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补偿主体地位。第二,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建议在列举加概括式的立法方式下,结合价值规则、买卖成本规则、效果规则以及利益分配规则,对征收事业是否符合公益性再次进行判断。另外,还可以引入比例原则,要求政府从征收启动之际,就对征收双方的利益进行权衡,最大限度保障农民的合法财产性权益。第三,通过增设征地谈判协商程序,充分了解农民诉求,不仅可以避免多余的冲突,还可以为失地农民在合理范围内争取更多的保障。第四,通过"最高最优使用规则"以及扩大补偿范围来提高征收补偿标准。第五,为扩大纠纷救济途径,建议增设司 法审查程序,如此,更多未被行政协调裁决制度所涵盖的其他类型纠纷案件将得到有效 处理。

  1.4.2 研究方法

  第一,调查法。调查内容包括搜集历年土地征收实施政策、规范文件、具体工作指导性文件,以及征收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时事报道,同时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就有关家 庭实际收入、被征收后的迫切需求等问题进行精准了解。

  第二,文献研究法。利用知网与北大法宝等知识数据库,筛选出符合土地征收及征 收补偿的历年文献,进行整理与归纳,通过大量阅读知名学者对相关制度问题发表的观点及提出的构想,内化形成独立思考,对征地补偿制度提出个人见解。

  第三,历史研究法。征地制度及补偿制度都会随时代发展而变迁,通过了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具体阶段的具体问题做到具体分析,再经梳理与总结归纳,才能找出内在规律,揪出本质问题,进而深入完善补偿制度。

  第四,比较研究方法。除了国内的实践总结,还可以通过学习借鉴国外等发达国家 的优良制度经验,利用他山之石,攻克我国制度难关,通过对比的方式,取其精华,去 其糟粕,全面分析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为征地补偿制度提供多方位的有益参考。

 

 …………由于本文篇幅较长,部分内容省略,详细全文见文末附件


 

结论

  通过以上学术界长期争论的焦点问题进行论证,可以得出几点结论。第一,从整个征地补 偿制度体系中可以看出,补偿制度是从"对物主义"角度出发,遵循"拿走什么,就补偿什 么"的理念,但补偿制度仅实施了这句话的浅层意思。土地对于农民不仅仅是一块农地,还负 载了农民大部分的基本生活保障,不是通过对失地农民进行一次性金钱补偿即可弥补的损失。 因此,我国要尽早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功能在于对农民现实生活的扶持以及其未来生活的长久保障。将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贯穿于土地征收全过程,注重以人为本的征收行为及补偿机制,充分展现我国对农民生存权的认可及重视。第二,土地征收症结所在并非是对公共利 益的"泛化",而是对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要件的"架空",一方面不断缩小公共利益的界定,另一方面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交易市场不成熟的情形下依旧实行国家土地垄断,并且在征收程序中忽略了对征收事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评判,缺乏程序正义。只有有效界定公共利益,才能缩小征收权的行使范围,进而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创造更多的交易空间。因 此,再定义"公共利益",是未来制度优化的恒重点。"公共利益"是随时代发展而变化的,反复推敲"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是一项长久反复的任务,它的功能除了在于限制政府行使征收权外,还将反作用于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公共利益范围清晰明了,才能有效缩小政府征收权行使的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才有成熟的市场进行自由流转,以及后续引入公平市场机制,保证独立评估土地价值的权威性。第三,缺少被征地农民参与的补偿机制都是纸上谈兵。本文初始即强调补偿机制应当以人为本,切切实实做到对农民生存的长久保障,但如何才能贴切被征地后农民的实际需求和真实想法,最优的解决途径就是沟通,去倾听他们的诉求,针对诉求 给予他们现实反馈,这就是谈判协商。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研究观点众多,在此不便全方位的逐一深入,本文针对部分学术焦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及建议,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 态度,以期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优化改革进献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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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时光荏苒,掀开昔日的记事本,一瞬间仿佛又回到了那段充满酸甜苦辣的日子。回 首三年的硕士求学生涯,短暂却意义非凡。我在新的领域收获了颇丰的知识,在不同的地方接触到不一样人事物,深深的体会到了自身的渺小。物来顺应,未来不迎,当时不 杂,既过不恋,是自己最大的体悟。饮其流时思其源,学其成者念吾师,在这毕业离别 的时刻,我想向在学习和生活中给予我关心和帮助的所有人致以最诚挚的感谢。

  首先感谢我的导师王蕴波老师对我的悉心栽培和谆谆教诲!本论文是在王老师的精 心指导下完成的,从研一课题的选择、论文的设计以及研三论文的完成,每一步都给予了我耐心指导。王老师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 求精的学术精神感染着我,引领着我,让我对法律产生浓厚的兴趣,谨此向王老师致以 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同时,王老师不仅授我以文,而且经常在各方面给予我们宝 贵的意见,拓宽我们的眼界,让我们保持自省的态度,明确今后的发展方向。非常感谢我的导师这两年多对我的栽培和指导,我将这一切视为最宝贵的馈赠。 另外,感谢学院所有老师的协同指导以及在学术上给予的宝贵建议,让我少走了很 多弯路;感谢王若霏、惠敬琦、王敏等同窗们的陪伴,让研究生的道路不再孤单;感谢 大家的协助和鼓励,让我始终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感谢所有帮助过我、给予我善意的所有同学,祝愿大家前程似锦!

  借此机会,我还要感谢我多年的挚友董晨悦、高贤达、吕璐、李星明,是他们无时 无刻不在的信任和支持,让我一次次突破自己,度过艰难的时刻。愿友谊长存!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父母对我多年来的养育和关怀,他们总是为我遮风挡雨,永远是我坚强的后盾。正是他们在精神和物质上的无条件支持才能让我毫无顾虑的追寻自己 的梦想。我会铭记于心,永远感恩!

  凌冬已过,皓月长明。合上厚厚的记事本,整理好行囊,新的征程即将开始。感谢 恩师们、亲朋好友们的帮助与陪伴,未来我将怀揣对你们的感恩之心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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