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之前,一些中小学校统一购买中小学生平安保险(简称“学平险”),此保险提供学生身故、伤残、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及疾病类医疗费用补偿等商业保险保障。2015年6月3日,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学平险”的现象告一段落。
根据近3年来校方保险理赔数据分析显示,我国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出险率占总体的77.3%[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实无力承担如此高的风险。商业体育保险和学校之间的合作,是国外校园保障学生体育风险的主要方式,如美国的SchoolInsuranceofFlorida为弗洛里达州1000多所学校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学校管理者比学生个人和家长更加清楚校园多发的体育风险,同时更加具备与保险公司谈判的能力,能更科学地保障学生的基本体育风险。保险本身就是风险预防的方式,并不能为个人带来额外收益,体育保险产品的购买也绝不是浪费金钱的无用之举,在真正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帮助受害者减轻负担。
学平险取消后,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几乎只剩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得本就十分棘手的学生体育风险更加突显出来,学校体育保险留下了更大的空白,不利于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
1.4业余体育保险缺乏
我国体育保险当前面临的核心问题之四,是业余体育保险的缺乏。业余体育保险保障能力薄弱体现在社会体育保险和商业体育保险两个方面。我国并没有单独的社会体育保险制度,只有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保障业余体育爱好者面临的部分体育风险,但是,医疗保险并不保障由于体育风险而带来的残疾和身故。体育事故常伴随漫长的康复治疗期,而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欠缺,又无法满足长期的伤残护理需求。在商业体育保险方面,产品单一、投保率低和价格昂贵等问题突出,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
相比而言,美国的《平价医疗法案》(AffordableCareAct)强制所有美国公民投保,也保障业余运动员由于体育风险而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这一法案构成了美国社会体育保险的主要部分。不仅如此,美国的体育保险公司也为不同规模的团体体育运动提供覆盖意外伤害、第三者责任、收入中断、设备损坏、高管责任、旅行风险、犯罪风险等多方面内容的体育保险产品。英国体育保险公司也为业余运动爱好者提供了200多种体育保险产品,保障体育爱好者在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伤害、第三者责任、治疗费用、诉讼咨询费用、会员损失费用和搜救费用等。这些丰富、全面的业余体育保险产品是我国目前所欠缺的。
总之,无论是针对职业运动员、体育赛事,还是学校体育、业余体育活动,我国的体育保险制度都远远不足,需要针对问题,打破瓶颈,建立一个系统的体育保险体系,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2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瓶颈
2.1法律制度瓶颈
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目前仅有少数关于职业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障的文件。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几乎未涉及体育保险的内容①;《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只针对全国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则仅保障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各级优秀运动队的重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保障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间的自付费用部分的50%,国内治疗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元;国外治疗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且国外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年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优秀运动员可以一次性获得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5万元~4000元不等。
《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提高学生的运动竞技水平。实际上,体育活动时间甚至是法律规定的体育课程被文化课程占用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十分普遍。此外,学校体育设施年久失修,体育风险难以防控,缺乏处理体育事故的机制,这些因素进一步降低了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热情。学生体育发展较慢,力量薄弱。
虽然国家已经认识到校园体育的重要性,并通过提高校园体育安全性来提高学校开展体育活动、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热情。2002年3月,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成为了保险业与教育业携手的开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提出,学校有条件的,应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教育部、财政局、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方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指出在全国各中小学中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的制度。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完善校方责任险,探索建立涵盖体育意外伤害的学生综合保险机制。”可见,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保险在校园体育中的重要意义。
遗憾的是,对于校方责任险是强制推行还是引导推行,国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实施方案,政府如何补贴校方责任险的政策也未明确。
2.2组织制度瓶颈
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遇到了组织制度两级化的挑战。
首先,是管理组织集中化。我国运动员、裁判员、体育场馆多属于国家统一管理,民营企业与政府、国有企业之间的合作始终处于劣势地位①。目前为止,所有的赛事主办仍然是处于政府主导、事业管理、国有企业操盘、民营企业化缘的状况[2].我国体育产业行政管制介入严重,致使体育风险管理模式也难逃管制框架,不善于利用市场分散体育风险,容易形成如互助保险这种计划经济特征的保险形式。即使能够与政府合作的保险公司也要经过层层筛选,普通商业保险公司在与国家机关部门谈判时缺乏话语权。集权化的体育产业管理模式使得体育保险市场缺乏活力。
美国在1997年制定的《业余体育法》,以法律的形式阐明了政府不介入竞技体育的管理,联邦政府的体育与健身总统委员会只是一个咨询机构。美国的各家俱乐部都可以自行选择合作的保险公司,这更好地促进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提高了产品设计能力和服务水平。
其次,是基层组织统筹低。我国社会体育运动开展不足,联赛根基不厚,缺少稳定的长期战略规划,不利于体育风险基础数据的收集和整理。英国的俱乐部体育管理模式为体育保险的发展创造了基础。早在1750年,纽马克特(英格兰东南部城市)贵族成立了赛马俱乐部(Jockeyclub),标准的比赛规则和常规的季度竞赛成为世界体育管理实务的模板。标准化体育活动的开展为统计体育数据创造了便利,也为体育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
2.3保险市场瓶颈
2015年,我国保费收入2.4万亿元,占世界6.87%,居世界第3位,保险业总资产12.4万亿元,保险业净资产1.6万亿元。但保险业总体指标靠前并不能掩盖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事实。截至2014年底,全国保险密度为1479元/人,保险深度为3.18%,都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8].
体育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组成部分,服从于保险市场的整体发展水平,并存在如下问题:1)我国体育保险制度碎片化,缺乏完善的体育保险体系及其发展思路;2)体育保险市场化不足,缺乏竞争机制,缺乏创造性;3)体育保险宣传有限,人民普遍缺乏保险意识;4)营销理念重销售,轻风险管理服务,营销模式不完善,保险产品单一,市场竞争机制不足。
2.4技术支持瓶颈
如果说制度层面不宜做中外直接比较的话,那么,表2和表3则直观地显示了中、美体育保险技术层面的差异:在保障体育活动种类方面,美国的Insure4sports保险公司承保的体育项目达到200多项[8],我国伤残互助保险和现有的专项体育保险只保障不足50项的体育运动;体育运动风险分类方面,我国设计的保险产品并未将游泳分类,而是统一放在了风险类别二中,Insure4sports则将室内游泳和室外游泳分别放在了A、B两个风险类别内;保障风险范围方面,我国体育保险仅保障意外伤害风险,In-sure4sports的保险产品包括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收入中断保险、设备保险等;保费保额弹性方面,互助保险的缴费按照体育活动类型分为3个等级,保额根据受伤程度分为12个等级,这些内容投保人都无法自己选择,In-sure4sports则由投保人自由选择,费率低、保额高的体育保险产品深受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