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节与事件
情节(plot,或action)是叙述性的来源,是任何叙述之所以为叙述的原因。任何叙述的学理思考,首先要处理的就是情节问题。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花大量篇幅讨论“迷所思”(mythos,故事),认为这是与“逻各斯”(logos,理论)相对的另一种思维方式。
20世纪叙述学的一些奠基之作———福斯特的《小说面面观》,普罗普的《故事形态学》,托马舍夫斯基的《主题学》,格雷马斯的《论意义》,巴尔特的《S/Z》,利科的《时间与叙述》———都集中讨论情节问 题,很多人认为这是叙述研究中最迷人的问题。
可是情节也一直是叙述学的最困难问题,最薄弱环节。然而,要建立一门覆盖一切叙述体裁的叙述学,我们不得不定义情节,任何一个文本必须有情节才能成为叙述文本,它是叙述的本质性要求。不可能有无情节的叙述,叙述文本实际上就是情节故事的媒介化与文本化。
一般人把情节视为与“故事”同义,经常合称为“故事情节”,这个理解并不错,只是过于粗疏,应用到超越文学叙述的广义叙述研究中,会遇到难题。“情节”这个术语所指称的范围,不同于“故事”,也不同于“事件”,“情节”实际上介于两者之间,这是我们首先要辨清的问题。
而西文的术语,比中文更为散乱。英文常称新闻和历史事件为story,法文的“故事”更与“历史”则完全是同一个词histoire。汉语不会把历史、新闻等体裁叙述的内容称为“故事”,是因为“故事”有虚构意味。也就是说,至少在中文中,纪实型叙述有情节而无故事。法官不会认为他听到的各方申述是“故事”,但他无法否认这些是“有情节”的叙述。而且,在中文中,故事应当“有头有尾”,至少取得一个自我完成的暂停。而一般意义上的叙述,不可能要求有头有尾:大部分梦、大部分日记、大部分书信、比赛、电子游戏、广告图片,都有情节,都是叙述,但是很难说有“故事”。因此,“情节”这术语的覆盖面,比“故事”面广得多:故事是有头有尾、有起承转合结构的情节。
一个叙述文本,必须有情节,却不一定有故事,但只要具备情节,就有资格被称为叙述。虽然两个术语在各种语言中的外延各有不同,但大致上,“情节”都比“故事”范围宽,情节是叙述的最基本条件。汉语的“故事”有虚构的意思,相比英语的story(故事、说法),法语的histoire(故事、历史),虚构意味强得多。因此本文尽量不用“故事“一词,避免与许多叙述学的翻译纠缠不清。
“情节”与“事件”(event)之间的区别更为本质。情节的底线定义,就是“被叙述出来的卷入人物的事件”,一个文本只要讲述这样的一个事件,就成为叙述文本。因此,事件是情节的最基本特征。
事件与情节的区别是:事件不一定发生在叙述里,可能更多地发生在经验世界里。因此,事件本身并不是叙述的组成单元,事件的媒介化表现,才是情节的单元。反过来,情节只存在于媒介化的符号文本之中,不可能发生在经验世界中。
可以简单明了地说明两者的区别:事件是事物的某种状态变化,如果不用某种媒介加以再现为文本,事件就是经验世界的事件,不是组成叙述情节的事件。因此,情节牵涉到“说什么”与“如何说”两个方面:事件之选取,即“说什么”;事件在媒介(例如文字、图画、身姿)中的再现方式,是“如何说”,这两者的结合才构成“情节”。
有的论者(例如弗洛里)甚至认为相当多叙述是“无情节”的(plotless),也就是说一部分叙述,具有叙述质地,但是叙述性很弱,因此是没有情节的叙述,他们指的是主要是一些“客观的”、“日常的”、“语言学式的”、“无需阐释的”叙述。①这个看法可能走极端了。大部分论者认为,凡是叙述文本,都有情节。“情节”是叙述的根本品质,例如利科就认为“情节化”(emplotment)是“叙述性”的基础表现形式。②因此,可以给“情节”一个清楚的定义:被叙述者选中统合到叙述文本中的具有序列性的组合的事件。没有“无情节”的叙述性,只有程度不等的“弱情节”叙述性。
二、反情节
但是叙述千变万化,上述“情节”定义,会遇到各种挑 战。例 如 “反 情 节”(建 议 英 译counter-plot),即叙述中说不是说某个事件发生,而是说某情节根本没有发生过。如果根本没有发生过,不说即可,说了此情节,却说没有发生过,就是一种处理情节的特殊方式。
“反情节”可以有两种手法:“否叙述”(disnar-ration)与“另叙述”(denarration),它们的具体做法很不同。普林斯1988年着文,提出”否叙述”。此术语后来与“另叙述”混淆不清,论者各执一词,叙述学研习者很容里弄混,笔者在此稍加辨义。
先谈“否叙述”,普林斯提出此概念时,指的是“某个事件并没有发生,虽然在叙述中以否定或假定方式谈到”。
③他指的是指在小说或电影中,某些情节被(事前或事后)说成是人物的幻想、做梦、想入非非、无知、未得满足的愿望、破碎的希冀、不可能的信心、失败的努力、错误的计划等。也就是说,叙述的事件,并没有在小说的情节中“实在化”(ac-tualized)。
问题在于,虚构叙述文本的整个基础语义域,也就是说全部情节中的事件,本来就都没有“实在化”,不管人物做了还是没有做。我们可以对比纪实型叙述,纪实叙述的基础语义域,落在“实在世界”中,因此其情节 “应当”是在 经验世界 “实在化”的。因此,只有纪实型叙述,才谈得上“否叙述“有没有实在化。例如辩护词中说:“我曾经想如此如此报复,但是我没有做”,未曾付诸行动,就不能入罪。再例如历史说,某人曾献一妙计(例如范增建议项羽杀刘邦),但未获接受,因此就不是历史情节的一部分。显然这种“否叙述”之所以值得一说,是出于叙述策略的考虑。
这种“否叙述”的确不是情节的一部分,却是叙述的重要部分。在大部分叙述文本中,“否叙述”是局部的。扩大到整个纪实叙述文本的例外也有:例如“反事实(counterfactual)历史”,即是虚构某种情况的“历史写作”,例如假定希特勒跨海入侵英国成功历史走向会如何?假定没有西方影响中国是否会产生现代性?这种叙述无指称事实,应当是虚构,却有相当严肃的历史价值,应是“虚构的纪实”:情节完全是虚构,却有纪实的形式特征。
虚构小说中的“否叙述”则不需要在经验世界实在化,这与纪实型叙述中的“否叙述”本体地位很不相同。因此,虚构叙述中的“否叙述”(有过某某想法但未实施),依然是情节有效的一部分,因为整个叙述的基本情节一样没有实在化,其本体地位相同。
而普林斯提出的“否叙述”概念,是针对小说而言的,因此立即遭到论者反驳:“认为否定句只能构成情节的背景,或‘连带’(collateral)材料,不能构成情节事件,其实不然”。
④例如一部侦探小说,主人公忽然发现钻石既不如他臆想的在口袋里,也不如他猜测的在旅馆抽屉里,这是“否叙述”,因为两个想法都没有“实在化”,但却形成此小说的关键情节:钻石被神偷盗走了。唐人沈既济《枕中记》(即“黄粱梦”故事),则完全围绕着“否叙述”来写,把这个概念变成叙述的主题:一生辉煌事业,只是“否叙述”,但正是此梦境,是虚幻无稽之事,才是此虚构文本的主题所在。因而,在虚构叙述中,想象也是虚构世界的一部分,某段情节只是人物的梦,这段情节依然是“发生”过的。虚构叙述中幻想或梦见的情节,不是无中生有的“否叙述”,因为虚构本来就是无中生有。显然,普林斯所说的在实在世界“并没有发生”,并不是“否叙述”的标准。所以,笔者建议,“否叙述”的定义应当是:没有被文本世界实在化的情节。
它在纪实与虚构两大型叙述中,意义完全不同:虚构叙述与经验实在区隔,因而不透明,因此谈不上是否在经验实在中“实在化”。“否叙述”指的是相对于产生它的叙述层次为虚,即是说没有在被叙述世界中“实在化”,“黄粱梦”在“邯郸逆旅”情节中是“否叙述”。电影《赎罪》的“向姐夫忏悔”一段也是“否叙述”,因为小说最后说这段情节“出自虚构”,指的是电影的虚构层次之下一层次叙述之虚构。
但是沃霍尔在《当代叙事理论指南》中,认为“否叙述”(disnarration)这个术语,在普林斯创造出来之后,即成废词”。⑤于是她建议废词利用,用disnarration表达另一个意思,即擦抹掉前面的情节,推倒重来。她举了电影《只是一个吻》(Just aKiss)为例:一个不当之吻,引发的事情很悲剧:自杀、谋杀、恶性事故。最后主人公回过来“擦掉”此吻,拒绝此吻,于是一切皆大欢喜,大团圆结局。实际上这种情况应当是“另叙述”(denarration)。
这两个概念看起来似乎很相似,都是说某一段叙述不存在。实际上两者很不同:“否叙述”的典型语句是“没有如此做”,但叙述文本却具体描写了没有做的事件;而”另叙述”的典型语句是“上面这段不算,下面才是真正发生的事”,目的是改变先前的情节进程,典型的例子是电影《罗拉快跑》等。
这两个容易混淆的词,引出了持久的争论。沃霍尔建议用“否叙述”一词代替“另叙述”,而某些论者,例如理查森,还是坚持用”另叙述”,⑥沃霍尔反对理查森的用法,她在《当代叙事理论指南》中说:理查森“新造了一个术语”,⑦意思是她对“否叙述”的用法是对的。而理查森对她的这个指责还以颜色,在他写的《劳特利奇叙述学百科全书》的“另叙述”条目中,坚持认为“另叙述”与“否叙述”不同。
前者指的是“叙述另选”,是“叙述中改变前说”,而后者是在叙述中没有“实在化”的情节,是一种“不可靠叙述,不同人物说同一件事,叙述者猜测,甚至作者笔误”。⑧他参与的这本《劳特利奇叙述理论百科全书》,干脆取消了“否叙述”条目。
笔者来把这个乱局说清楚:理查森坚持二术语分开,沃霍尔坚持二术语合并,取消了普林斯“否叙述”的原义。这个争论,看来是用词之争,不见得会导致任何理论危机。
应当说,理查森是对的。“否叙述”与“另叙述”不应混淆,但是沃霍尔与理查森都不想再讨论“否叙述”。实际上这个概念依然很有用,尤其是用来区分纪实型与虚构型叙述:在纪实型叙述中,是一种假定式叙述策略;在虚构型叙述中,是情节的安排方式。只是因为发明此概念的普林斯没有把两种叙述的根本区别说清楚,导致后来叙述学者各执一说。
三、“可述性”与“叙述性”
关于情节的另一个争论,是什么样的事件才具有“可述性”(narratability),即什么样的事件“有意义”到值得叙述者选择进入文本,并且值得接收者听取?语言学家莱博夫认为:“可述性”是事件等待被叙述的潜力,是否“值得说”是事件本身的特征,而是否具有“叙述性”(narrativity),则是文本进行叙述化的成功程度之别,是叙述化在不同的叙述中实现成功的程度。⑨因此,“可述性”是事件的品质,而“叙述性”是文本的品质。情节夹在两者之间,成为二者的桥梁:事件具有“可述性”,就能进入情节,而叙述讲述情节,才使文本具有“叙述性”。直白地说,情节使事件的“可述性”转化为文本的“叙述性”。
显然“可述性”的判断相当主观,对某位作者值得说,对某位读者值得听的事件,换了别的人就不见得是可说可听的。但是,无论对什么样的叙述,“可述性”还是有一定规律性条件,“可述性”是文本的解释社群可能有兴趣知道的事件的特征。
亚里斯多德曾经提出悲剧主人公必定要经过“命运转折”、“领悟”、“受难”三种事件,⑩这是对情节的高要求,适合于悲剧这种要求高度戏剧化的体裁,并非各种叙述体裁中最低可述性。本节讨论底线可述性,也就是事件构成“最简情节”的标准。底线可述性,必定要以“不值得说”或“不可说”的“不可述性”为背景。也就是说,从这个标准再放低一步要求,就不能进入叙述。如果任何事件都值得说,叙述者就无法进行选择:凡是被选择进入叙述的事件,总有被选上的起码资格,这个资格就是“可述性”。
叙述是讲述世界上发生的事件,布鲁纳却认为“世界上并不存在故事”:经验世界中的事件本身谈不上意义,想象中的各种事件也不一定具有意义,意义是叙述文本再现构成的,是一种“阐释的可构筑性”(hermeneutic composability)。
也就 是说,情节产生,不仅是为了叙述事件,也不仅是以某种方式讲事件,更取决于叙述构筑意义的能力,情节,即有意义的事件描述,只出现于叙述文本之中。
文本有叙述性,生活本无叙述性,叙述性结束之处生活开始。
可以说,世界上本无叙述,人的叙述意识把世界经验叙述化,把它变得可以把握:这就是为什么人要造神话,写历史,说故事,读新闻。世界只有被叙述化了,才能被人理解。英国女作家艾维·康普登-班奈特(Ivy Compton-Bennett)讽刺地宣称:“实际生活完全无助于情节构思。实际生活无情节。我明白情节至关重要,因此我对生活很不满意。”
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事件具有可述性呢?赫尔曼提出,事件应当分成“无情节叙述”的甲型事件(type I events),与“有情节叙述”的乙型事件(typeII events),两种事件都值得说,可述性却不一样。“甲型事件”构成了无情节的“生活史”(例如,假定有一本书《唐代妇女生活》);乙型构成了有情节的“事件史”(假定有一本书《玄武门之变》)。赫尔曼讨论的实际上是可述性的程度:只发生一次的特殊事件,可述性比较强,但是普遍发生的常见事件(例如“唐朝皇帝普遍受制于宦官”),也不见得就不值得加以叙述。
因此,本文讨论的不是“可述性”高低问题。应当说,只能在同一体裁(上面说的是历史)中作这样的对比,不同体裁,不同风格,要求完全不同:无法要求闲聊与相声的“可述性”同一标准;无法要求风俗志与高度戏剧化的“一分钟小说”同一标准;画凡人俗事的《清明上河图》,与高度浓缩的广告,其“可述性”也无法用同一个标准衡量。就广义叙述的最基本要求而言,任何卷入人物的事件都能构成情节,而叙述的精彩与否,并不完全取决于所述事件。
事件的“可述性”,只是我们考量叙述的一个方面。有不少论者认为,叙述中的事件,必须是“有违常规”,才值得一说,这是上文中赫尔曼把事件分两类的进一步延伸。布鲁纳提出:“一个故事要值得说,就必须是关于某个隐含的常规脚本(canonicalscript)是 如 何 被 打 破 的,被 违 反 的,或 被 背 离的”。波拉尼进一步认为,只有能引发社会的,文化的,或个人生活的“违规”,才值得一说。他们的意思是:常规事件不值得说,也就是说,情节不能按我们在经验世界习见的常规发展,而必须破坏之。
由此可以类推:违反常规的程度,就是可述性的标准。这个说法,是把叙述事件全部看成是符号学中的 标 出 项,叙 述 性 就 等 同 于 标 出 性 (marked-ness)。
叙述事件必须是“人咬狗”的特殊事件,叙述成为“唯恐天下不乱”的活动。实际上,除了小说、电影、新闻、历史,这些“常规叙述体裁”才追求特殊事件,很多叙述并不追求“反常规”,例如庭辩,例如祈祷,例如各种仪式。甚至小说和电影这样以“新鲜”取胜的叙述,最后依然要归于“常规”,传统小说与“好莱坞模式”电影就是明证:其情节“违规”,而其结局回到“常规”;事件发展超常,道德教训仍旧。情节始终在反常与正常之间摇摆。因此,“违规”不是叙述性的规律标准。
显然,“有违常规”并不是唯一选取的标准,不然“好莱坞式大团圆”结局不会成为打不破的常规。
情节可述性,是依“阐释群体”而异的,而文本的叙述性是相对于读者的“阐释语境”而言的:叙述者选择说的,总是心里想着接收者是否会感兴趣;但是接收者并不是都冲着听新鲜而来,他们期盼某种体裁,完成社会文化规定的表意程式,这也是一种常规性心理满足。
从“对话模式”可以看出,“违规才有可述性”理论的最大弊病,是把叙述情节的形成标准统一化了。想知道唐代妇女生活的读者听众,对唐太宗的宫廷政变就不一定感兴趣。叙述是否能引发兴趣,是由三个方面因素共同决定:一是所叙述的事件本身是否异常;二是如何说,即叙述的方式造成文本叙述性;三是“阐释社群”的理解方式与认知满足。
这三个环节都是相对的,机动的,只有配合起来成为一个符号表意环链,才会起作用。
有的历史学家就善于在这方面出奇制胜:着名汉学家史景迁(Jonathan D Spencer)的名着《王氏之死》(The Death of Woman Wang)写1688年清初社会,用的是山东郯城县志等地方资料。但是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凡俗百姓生活常规中的非常规事件,例如地震及寡妇私奔。用这种反常规写出常规,是这本文的主旨。应当说,在历史学写作中,史景迁此书独具只眼。
四、情节选择的标准
选择,是“选下”(deselection)的结果,逻辑上只有“选下”才有“选中”。不是底本中任何事件都能被选中到叙述中,成为情节。究竟什么样的事件能够被选中?不同的体裁,不同的风格,不同的题材,会有极大的差别。每一个文本,都有它出于自身需要的考虑,要总结出一个抽象统一的标准,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但是一门广义叙述学理论,要整合那么多种类的叙述,必须提出一个“底线标准”,即低于这个标准,不管什么事件,就都失去了被选择的资格。不然,我们面临的“情节构成方式”就无从说起。
事件有了“可述性”,就有被选择资格,虽然最后是否被选择,还取决于叙述主体的叙述方式。因此,下面说的四种“可述性”,是叙述选择可能性的边界,而不是文本构成的边界。我们在此讨论的也不是“叙述性”,“叙述性”是一个文本变成叙述文本的品格,也有学者理解为使叙述文本变得生动的品格。简单地说,“可述性”是事件的特征,而“叙述性”是情节的特征。
如果叙述选择的准则,是“对方不想听的就不说”,情节的选择形成,标准就过于散乱。上面提到过,有论者认为选择情节只有一个标准:“违反常规”,最违反常规,就最值得一说。这实际上是行不通的,任何文化都对形成叙述选择实行多重标准。
沃霍尔曾经详细讨论了“故事事件中本应当有”(即有事件可供选择),而实际上“不宜叙述”的四种标准,这样就划出了事件“可述性”的边界:次可述(subnarratable):过于平庸,过于微不足道,不值得说,“因缺场而在场”(不言自喻)的事件;超可述(supranarratable):过于失常,超出社会文化对叙述的控制允许标准,而不允许直接说出的事件,如通奸、乱伦、血腥死亡等,需要用委婉语或迂回描写回避的场面;反可述(antinarratable):如交媾、排泄等生理事件,社会文化规范要求不应该现诸文本的事件;类可述(paranarratable):在经验世界中大量存在,但是对于叙述规范而言不便采用的事件,例如好莱坞电影中,任何非大团圆的结局都不采用。
究竟这四种情节的排除式“筛选”,遵从哪些标准?因社会文化而异,也因叙述体裁而异,某些体裁是“宽幅”的(例如虚构诸体裁,往往选择标准从宽)。某些是“窄幅”的(例如纪实诸体裁,往往选择标准从严)。情节之形成,叙述之展开,的确是所有这四种“筛选”标准联合起来作用的结果。而且可以看到,筛选的标准多种多样:很多“反可述性”事件,可以做不让说,叙述禁忌不一定是社会禁忌。
对某些体裁叙述是“禁忌过高”,例如记录电影不准正面露点裸露,对于另一些体裁(雕塑、色情电影、“残酷电影”)则不成问题。甚至“低可述”的庸常事件,一般故事片不能用,在自然主义的小说(例如左拉《小酒店》写一洗衣房可以用10页),或“新写实主义”电影(可以有长达10分钟的长镜头)有意采用,以形成“贴近现实”的风格。
哪怕非常值得一说的“违规”情节,只是因为重复发生,后续发生时只能省略,因为可述性降低,成为“类可述”的不便采用事件。中国古典章回小说,对重复就没有那么排斥,相反,它们要求有头有尾,有事情就得有“收拾”。《水浒》第五十二回,朱仝被逼上梁山,却担心他家小的安全,在路上别人已告诉他家小早被护送上山,快到山上他又问一次,别人再说一次。再例如第45-46回,海和尚与潘巧云有奸情,两人设计,让迎儿设香案表示杨雄不在,让胡头陀凌晨敲木鱼“出钹”迎海和尚回寺,这件事,几乎同样语句,在七页之内竟然重复七次:
第一次:海和尚向胡头陀布置这套程序;第二次:胡头陀依照这套程序行事;第三次:石秀发现阴谋的这一套程序;第四次:石秀告诉杨雄阴谋的这套程序;第五次:石秀用刀威逼胡头陀说出这套程序;第六次:杨雄用刀威逼迎儿承认这套程序;第七次:迎儿被迫说出这套程序。
今天的读者,看到这七次重复,会觉得很奇怪:重复七遍,早就因可述性变得过低而被“选下”,虚写“当时说定如此如此”即可。此种重复,可能是因为此情节在中国传统社会是严重“违规”,这套信号程序又十分精彩,每次重复又是在刀尖下不得不坦白出来“人物引言”,所以可再三重复而听众与读者依然觉得津津有味。
这不是说当代小说中,重复必然使事件成为“类可述”而省略。特殊安排的重复,哪怕一再重复,也可能带来更强的可述性。海明威获诺贝尔奖的名着《老人与海》,对主人公的某些行为,某些感想,一再重复,获得了迷人的特殊风格;约瑟夫·海勒的《第二十二条军规》,轰炸机枪手斯诺受了重伤,他说“冷”重复了五次。这个简短而可怕的临终遗言,说了五次就叙述五次,效果令人战栗。
由此,关于“可述性”能得出的结论是:情节是叙述者“筛选”大量可叙述事件而形成,这种选择受制于一定的社会规范,也是特定叙述体裁对情节的要求,其标准是多重的,其目的既要让接收者感兴趣,又要完成此叙述体裁既定的社会功能。上述这四种标准虽然变动不居,但是可以说每个叙述文本的可选面,都被这些标准划出边界。
因此,情节安排的种种复杂变化,实际上围绕着一个核心,即老话“寓教于乐”,一方面要让叙述变得有趣,为此越出格越好;同时又要让叙述的展开,尤其是结局,遵循社会公认的道德原则。这二者之间的张力,是叙述情节的基本动力。由此,反情节可以成为情节的一部分,而所有叙述出来的情节,则有巨量的不可述作为其背景。情节问题表面上是一个技巧形式问题,背后却有着宏大的文化意蕴支撑它的展开。
时至今日,我们也常说,灵感是艺术创作的源泉。而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却认为,艺术创作源于日常生活:艺术是以生动、具体、感人的形象反映现实生活的,是人们把握现实从审美角度认识与评价现实并为现实服务的一种特殊美学形式[1]。前者以古希腊伟大哲学家柏拉...
就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而言,我们正置身于理论时代的余晖之中。要用一些关键词来指示这个时代,文本当在首选之列。在文论家乔纳森卡勒看来,此概念的提出应被视为现代人文社会科学一次大的智性进步(intellectualadvance)。一个学者说出这个词,无论他面对的...
蔡邕是东汉晚叶文学代表作家,其诗赋创作代表了当时文学创作的最高水平,在汉末起着转一代文风的作用[1],不仅影响着当时的文坛,还孕育了建安作家群的产生,直接促成建安文学的繁荣.据费振刚先生辑校的《全汉赋》辑录,蔡邕赋作17篇,赵逵夫先生考证,《协和婚服...
一、新历史主义的出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文学批评开始逐渐摆脱以往对于文学作品零散的个人见解,而将注意力转向系统的文学批评方法。与此同时,人们也开始逐渐认识到,文学批评应该转型为社会变革的一个重要阵地。解构主义、女性主义和新批评主义各自的局...
文章以气为主,最早见于曹丕的《典论论文》,他所谓的文气是指写文章个人先天的资质、个性,形成的独一无二的精神气质.非后天人力所能改变的,也是不能培养的.他提出作家的每一篇文学作品都应该有自己独特的风格,应该把个人的独特气质贯穿在所写的文学作品中,而...
马克思文艺理论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被称为完备的科学的理论。马克思文艺理论是一个科学的与时俱进的理论。研究马克思文艺理论的形成背景,有助于整体地把握马克思文艺理论的逻辑框架。...
无论是见面还是在不同场合提及大连的王晓峰,我总是条件反射般地把他与大连文学联系在一起,这当然是从一个特定角度说的,王晓峰所关注的和他实际的文学活动肯定不会仅仅局限于大连文学,但每当见到他和想到他时我的感觉分明是:他与大连文学同在大连文学给...
引言白盾的人生和学术经历无疑具有传奇色彩。20世纪50年代初期,因与当时红学权威俞平伯观点不同,白盾撰述《〈红楼梦〉是怨而不怒的吗?评俞平伯的〈红楼梦底风格〉》一文投稿《文艺报》,却遭退稿。1954年,评红批俞运动兴起,他再将此文转投《人民日报》,得...
德国哲学家雅斯贝斯提出过轴心时代的说法,他指出,在公元前800到公元前200年之间,中国、印度和希腊等几大主要文明区域内,几乎同时出现了自己的文化先知,他们奠定了人类精神存在的基础,以及所谓的真正的人类的历史[1]。此时期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中国...
第4章女性批评的建构与践行持修正论观点的女权批判虽然认识到女性的屈从地位,但它带给女性更多的是负面的、否定性的文学经验。正如肖瓦尔特所言,女权批判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它以男性为中心。如果我们研究陈旧的女性形象模式,研究男性批评家的性别歧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