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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公示公信原则的应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25 共2415字
摘要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除对物享有物上的权利以外,任何人不得对他人享有的物权主张权利,通过某种方式对物的性质进行明确的标示有助于第三人更便捷的与所有权人进行交易。而且,物权的变动意味着财产的转移占有,关系着交易的安全以及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因此通过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各界表明物权的归属,有助于明晰权利基础,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两种物权变动的方式,即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否则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是公示公信原则的基础。因此,为了保护物权人的利益,也为了防止因物权变动而损害他人利益,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必须具有法定的效力,也即可以从外部加以识别标志并作为权利存在的公示方法,如此方能最大程度地维护物的交易安全。

  一、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要义

  所谓公示,指的是通过某种方式将某一行为公之于众,目的是为了使社会公众清楚事实的真相。物的公示原则指的是在物权发生变动时,要通过某种法定的方式向外界表明这种变动的后果,包括物权变动后的权利性质与权利归属等,否则物权的变动就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我国实行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变动之后只有通过公示,才能使潜在的他人明晰交易内容的性质,避免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包括两种,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支付的公示,只有通过公示的方式才能使物权变动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例如,张三向李四借钱后,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就将自己的汽车向债权人设立了抵押担保,并在车管所进行了抵押登记。后因张三无钱还给李四,还将汽车卖给了王五,试问,李四能行使自己的抵押权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即使王五是善意的第三人,也不会产生汽车产权变更的后果,因为机动车的转让必须要经过登记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王五在办理登记时必然会发现该车在之前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在该抵押登记取消之前无法将汽车登记到自己名下。

  公信原则是建立在公示基础之上的,指的是在权利人变更物的权利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变更行为进行公示,以此方式表明物权存在或不存在瑕疵,使得信赖利益人在进行交易之前能够对物的权利属性有着清楚的了解。公信原则就在在物的权利被公示之后,通过向社会公示,来使这一行为具有社会公信力,以保护交易的安全。即便在交易的过程中或交易之后,第三人发现已经公示的物的权利与实际的物的权利不一致,但第三人仍然有权利享有对物的占有权利,这正是基于公示行为的公信力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应当说,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确保物的权利顺利变动的。公示是使物的变动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公信是使公示行为得到社会确认的保障,两者在功能上是互补的。一方面,公示原则为第三人提供消极的可信赖利益。包括没有公示就没有物权变动的信赖,没有公示就没有权利瑕疵;而公信则为第三人提供积极的信赖利益,即只要存在物权公示行为就说明发生了物权变动或存在权利瑕疵。另一方面,公示的目的是为了使得现在的物权形态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交易的过程中不仅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可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提高交易的安全性。而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使第三人对该物的权利产生合理的信赖,能根据物权变动与否的公信力来支配自己是否愿意与权利人自由进行交易。

  二、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变动中的应用

  (一)公示公信原则在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应用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交付为原则,只有将动产交付给他人时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动产的交易较多且较为频繁的考虑,若以登记的方式实现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会相当繁琐,工作量巨大,不符合经济性的要求。例如,车辆买卖中,需要到车管局进行登记的变更,如此方能实现汽车所有权的转移。若不进行变更登记,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就会出现法定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问题。虽然实践中已经不再追求原车主的责任,但也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权利人的动产只有通过公示的方法才能向社会宣告权利的属性,明确所有权的归属或者有无权利的瑕疵,如此方能使他人产生合理的信赖,以决定是否对该物进行相应的交易。

  (二)公示公信原则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应用

  我国物权法规定,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以登记的形式公示为原则。在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中,所有权人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的变更才能产生不动产产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没有依法进行登记的物权变动行为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小王与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将钱款付清时小王即将房子交给小李,但为了避税减少费用支出,双方并没有到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后该地段升值较快,又被列入城市拆迁范围,小王和小李因此发生纠纷。问题在于,小李是否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很显然,由于双方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的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双方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处理出现的纠纷。如果一开始小李就办理了登记变更的公示手续,就不会出现后面的纠纷。登记公示的方法不仅是保护不动产物权的有益举措,也能有效的维护买受人的利益,在合理信赖的基础上,保障不动产物权交易的安全。

  总而言之,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只有严格遵循法律关于公示的规定,才能在市场中提高交易的公信力,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物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是确定物的归属和性质的法律指导原则,明确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内容,有助于该原则在物权变动中的适用,为保护权利人和第三人的权益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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