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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请求权的类型、时效性及未来定位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19 共1838字

  一、物权请求权的特征

  ( 一) 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随着物权的转移而转移,消灭而消灭。对物权存在依附性,不能单独转移和消灭。

  ( 二)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请求权,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 三) 物权请求权追求的不是相对人的过错,而是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使物权人对物的占有达到圆满的状态。

  二、物权请求权的主要类型

  ( 一) 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的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物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权利。

  ( 二) 排除妨碍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 三) 消除危险请求权

  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时,权利人可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

  这两项请求权在我国《物权法》中第三十五条合并提出的,“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请求权是物权人要求侵害人以自己积极的行动去排除妨碍自己权益的行为的请求权。这一请求权针对的是侵害人的具体行为,而不是侵害人占有了物,只要侵害的人行为威胁到了物权人对物的圆满占有,权利人都可以请求这项请求权。

  ( 四) 恢复原状请求权

  恢复原状是指在侵权人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后,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恢复权利人对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三、物权请求权的时效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统一的诉讼时效制度(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 ,然而我国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是否适用时效的问题,而且我国学术界对于物权请求权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也争议颇多,对于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认为,毕竟物权请求权同时具有物权与债权的一些特征,那么它属于物权的那一部分就不能适用诉讼时效,而属于债权的那一部分则可以适用诉讼时效。而且物权请求权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就必须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行驶自己的权利,这样一来可以避免权利人随意使用自己的请求权,同时还能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四、我国未来对于物权请求权的定位

  ( 一) 他物权人能否均享有各类物权请求权

  我国目前的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营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一些特许物权。大部分的用益物权以对占有标的物为内容,权利人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果不赋予权利人以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就无法有效的保证用益权人的权益。所以多数的用益权人都享有各类物权请求权。

  ( 二) 担保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我国现在所规定的担保物权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其中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而质权和留置权都是权利人占有该标的物。因此质权人和留置权人享有对占有物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抵押权人则没有。在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就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与质权人能基于本权而享有物权请求权。

  1. 抵押权人的物权请求权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在实际的操作中会出现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损害,以致抵押物不能很到的达到抵押的目的,为了防止这一现象,许多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条款来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

  2. 留置权人的物权请求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这里我们可以明显看到留置权也是保留对物的占有,如果没有占有物,那么那么所有的物权请求权都无法实现。因此留置权人可以基于自己对物的占有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和排除妨碍请求权。

  3. 质权人的物权请求权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从质权的含义可以看出,质权分为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其中权利不是实体之物,无法实施占有的行为,因此权利质权就不存在了物权请求权。但是动产是物,可以实现对该物的占有,那么当质权人实施的动产质权时,就可以基于自己对动产物的合法占有享有物权请求权。

  [ 参 考 文 献 ]

  [1]孙宪忠。 中国物权法总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9.
  [2]季秀平。物权之民法保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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