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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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的含义和性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7-20 共453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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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物权私法救济路径的争论研究 
【引言  第一章】物权私法救济的基点:救济权 
【2.1】物权请求权的含义和性质 
【2.2】物权请求权的存在基础 
【2.3】物权请求权的类型与适用 
【第三章】物权救济的路径之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四章】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独立与契合 
【结论/参考文献】物权的私法救济问题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物权救济的路径之一--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含义和性质

  (一)物权请求权的含义

  物权请求权概念并不是立法上的直接用语,而是大陆法系民法学者进行的理论上的抽象与总结,不同学者之间关于此概念的界定也有区别。德国通说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行使物权过程中遇到妨害或障碍时,对该妨害或障碍进行排除,从而使其物权得以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17按照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谢在全先生的观点,其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回复原来物权的圆满状态或对侵害进行防止的权利。18我国内地学者梁慧星先生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受到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9王利明先生认为:“物权的请求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就狭义而言,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权恢复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就广义而言,物权的请求权除了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以外,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20按照我国《物权法》立法者的观点,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享有请求恢复其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权利。21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中梁慧星先生的观点比较全面且揭示了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条件、行使主体等要件。谢在全先生的观点并没有指出物权请求权的相对人。

  王利明先生将物权被侵害等同于物被侵害,这种认定有待商榷,因为在某些情况下,物本身并未产生毁损,而是物权行使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如 A 抢夺了 B 的杯子,此时杯子本身并未受到损害,只是 B 对杯子不能行使占有、使用等权能而已);另外,王利明先生认为物权请求权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学界通说一般认为,占有是事实,而不是权利。而我国立法者的观点则过于抽象,使人不能很好的把握物权请求权的要义。笔者认为,在物权请求权的含义中,最好能明定权利主体、权利行使条件、相对人等要素,以求使这个本就抽象的术语得以被理解和接受。结合以上学者(尤其是梁慧星先生)的观点,笔者认为下列定义更能全面阐述物权请求权的内容: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行使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恢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得请求妨害人或有妨害之虞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据此可以总结,其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须为物权人;(2)物权请求权的请求权人和相对人分别为物权人和妨害人或有妨害之虞之人;(3)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是物权人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前提条件是有对物权的现实的或者可能的妨害。

  (二)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当前学界对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认识尚未达成共识。22研究物权请求权的学者们之所以对其性质的认识和理解有许多分歧的地方,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对请求权性质的认识也存在分歧,对请求权的理解是研究物权请求权性质的逻辑起点。231.请求权的性质探析我们现在所使用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这一概念是由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从罗马法和普通法中“诉”的概念中发展而来的,24《德国民法典》就是以请求权为支撑构建其整部法典的,由于请求权概念的采用,所以在法律实践中提起任何一个诉讼时,其都在实体法上具备了相应的一个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法律技术上来看的话,请求权更多地体现了一种“媒介”的作用,是权利作用的枢纽,使得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能够衔接。

  在与物权、债权等民事权利的关系上,请求权与它们并不属于同一个层面。请求权本身也存在效力的问题,曾有人据此将其划分为应然性请求权与实然性请求权。25应然性请求权呈现的是一种静态的权利状态,体现的是某种利益,能够表示人们对某种事物是予以尊重和认可的。应然性请求权的效力是不完全的,如,对物权而言,权利人有权要求除他自己之外的任何人不得对其物占有、使用、收益,也不得对其权利的支配和行使造成妨碍,这是物权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关系。

  实际上,这种法律关系的效力也仅仅体现在物权人对物的支配之上,26此时的请求权是应然的、隐而不现的。实然性请求权呈现的是一种动态的权利,具有完全的效力。还是以物权为例,在权利的正常状态下,应然性请求权体现的是物权人与除他之外任何不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此处实然性请求权则是在物权人的物被侵占或权利行使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返还其物或停止妨害的权利,此时有了特定的妨害物权的人,在物权关系中,实然性请求权体现的就是物权人与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7实然性请求权是一种显性的权利,其行使必然在法律上有相应的法律后果,也正因此可以对权利人因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利益损失进行弥补,28其常常作为对权利进行救济时的手段。本文第一章所阐述的救济权,在民法上主要体现为请求权,准确的说,主要体现为实然性请求权。在上述物权的例子中,在物权人正常行使物权支配权的时候,其不必对其他人行使请求权来对物权加以保障,只有当物权行使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时,物权人才可以对其他特定人行使请求权以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因此我们平常所说的属于救济权体系下的请求权指的是实然性请求权。

  请求权(更准确的说是实然性的请求权)是连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枢纽。应然性请求权实际上是原权利效力的体现,无论原权利是对世性还是对人性的法律关系,当其受到侵害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实现时,权利人都能产生一项对特定相对人的请求权,29这种权利人对特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就是实然性请求权,属于救济权,由此使得权利人得以诉诸公权力以保障原权利。

  2.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分析

  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诸多学说,其实都是从论证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以及与债权的关系的视角而言。物权作用说、物权派生之请求权说、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是从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角度来讨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的;债权说、准债权说、非纯粹债权说则是从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角度来探讨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的。

  在前文对请求权的分析中,将请求权划分为应然性请求权和实然性请求权,对应到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分析上,不妨也做类似的界分,将物权请求权划分为应然性物权请求权和实然性物权请求权。首先,物权人对物享有支配权,其得向任何除他自己之外的人请求返还其物及排除对其行使物权的妨碍,这种即属于应然性物权请求权。当物权人对物权的行使和支配受到实际妨害或有受妨害之虞时,其可以请求特定的妨害人或有妨害之虞之人排除或防止妨害,此处即是实然性物权请求权。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应然性物权请求权本身就是物权效力的一种体现,实然性物权请求权与之不同,而是作为一种物权的救济权。如果不对物权请求权做这样一种界分,而单纯去讨论物权请求权到底是属于物权本身的效力还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是不周延的。无论是在《德国民法典》中,还是在我国的语境中,都是从实然性物权请求权的内涵上来使用“物权请求权”概念的,但是在讨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时,往往又把应然性物权请求权涵盖于其中(如物权作用说的观点),从而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理解含混不清。下文论述的物权请求权,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仅指实然性物权请求权。

  (1)物权请求权与物权。首先,从物权请求权产生的目的来看,其是物权的救济权。当然,物权在私法上的救济权不是只有物权请求权,还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等。其次,物权请求权并不能等同于物权本身的效力。

  前已所述,应然性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本身效力的体现,但是实然性物权请求权(我们平常所说的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一种救济权,是物权人在自己的物权遭受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可以行使的权利。虽然物权请求权不等同于物权本身的效力,但却与物权的效力有关31,所以,尽管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被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才得以发挥作用,但其却只是为了使物权的效力得以实现,而不以惩罚妨害人为目的,只要恢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也正因此,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才无需证明妨害人的过错,只要有妨害事实发生即可。

  (2)物权请求权与债权。因为物权请求权体现的也是特定人之间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关系,这与“债权是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结构和内容类似,有人也因此将物权请求权当成一种债权或者准债权。32但是仔细分析还是可以发现其中的区别。

  首先,从物权请求权与债权所属权利层面来看,债权是一种原权利,而物权请求权是一种救济权,两者不是同一个层面上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而债权本身就是一种原权利,债权被侵害时也会相应产生债权请求权。从这个角度而言,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才是同一个层面上可以对应的权利类型。

  其次,由上面物权请求权和债权属于不同层面上权利进一步分析,只要享有物权,便可以有物权请求权,无需再仰赖其他法律条件和事实;但是债权则需要以特定的法律事实为前提而产生(如基于法律行为,最常见的为订立契约;基于事件,如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等)。物权请求权是与物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与物权“同呼吸、共命运”;但是债权却可以不受其基础行为的约束而单独让与或设立其他法律行为(如设立债权质押)。

  因此,将物权请求权的性质认为是债权的理论是不适当的。如果将物权请求权视为一种债权,混淆了基于物权的请求权和基于债权的请求权的区别,也限缩了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忽略了请求权作为一种救济权而发挥作用的实质。34综上,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对请求权性质的理解、把握是理解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基点。在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是民事权利作用的枢纽,其是一种救济权。当原权利受到妨害时,需要靠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来进行救济,不管是对物权还是债权,甚至知识产权等,其实现都需要靠请求权的机制来保障。应然性的请求权是原权利本身效力的体现,当原权利受到侵害时,实然性请求权产生,以此来对物权进行救济。

  第二,物权请求权作为请求权的一种,也可以划分为应然性物权请求权和实然性物权请求权。应然性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本身支配效力的体现,实然性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一种救济权。我们平常所说的物权请求权概念实际上在实然性物权请求权的层面来使用的。

  第三,物权请求权既不同于物权本身,也不同于债权,是一种物权救济的手段,是连结物权与物权救济诉讼的纽带。实际上,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才是同一个层面上的权利(此处的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都是在实然性意义上来使用)。

  第四,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是物权救济诉讼在实体法上的直接请求权基础(权利依据),其产生、存在、消灭以物权为前提,其行使能够使得物权人针对特定的妨害人或有妨害之虞之人提出请求,从而得以恢复物权的完满支配状态,其与债权上的请求权(例如,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相比更直接地对物权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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