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语言是维特根斯坦哲学中被广泛讨论的主题之一。国内外学者对涉及该主题的可能性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除了以艾耶尔为代表的少数哲学家承认私人语言存在的可能性之外,其他人均对此予以否认。艾耶尔曾指出,"在一个相当通常的涵义上,显然可能有私人语言。之所以可能有,是因为确实有。当一种语言被设计得使有限数目的人能够以不让圈子之外的人理解的方式彼此交流时,可以说它是私人的。……从这种观点来看,使一种语言具有私人性就在于一个事实,即他满足只能被单个人或限定的一组人理解这一目的"[1] 873.当然,本文不以私人语言存在与否为题进行讨论,而是在论述维特根斯坦私人语言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剖析维特根斯坦私人语言论证在哲学思考方面所带来的重要影响。
一、私人语言问题的提出
对私人语言的理解一般有两种看法:第一种是一个人可以用我们的日常语言口头或书面表达他的内在经验(个人经验、直接经验),即他的感受、情绪等等,并将这种表达留作私用。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表达便构成了一种"私人语言".第二种是其他任何人在逻辑上都不可能理解的语言。这种语言的语词所关涉的对象纯粹是私人性的[2].它是纯粹意义上的私人语言,也就是说,这种语言只有说话者自己能理解,也只有说话者自己知道其所指称的对象。后一种正是维特根斯坦反驳的对象。
一般认为,对私人语言论题的探讨是从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中第 243 节开始的。在那一部分内容中,维特根斯坦指出,"然而我们是否也能想象这样一种语言……这种语言的单词所指的应该是只有说话的人知道的东西,是他的直接的私人感觉。因此,另一个人不可能懂得这种语言"[3] 133.在第 269 节中,维特根斯坦进一步提出,"我们可以将其他任何人都不懂而我'似乎懂'的声音称为一种'私人语言'"[3] 142~143.这些对私人语言的描述显示,维特根斯坦所谓的私人语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内在指称性。私人语言就是表达私人感觉的语言。它与个人的内在经验相关联,直接指称个人的感觉、感情和情绪等。(2)不可让渡性。只有这种私人语言的创立者和使用者本人才懂得,并且只供他个人使用,不可能被其他人所理解。
(3)不可检验性。私人语言仅供个人使用,用于主体自身内部交流,不能以外部的公共标准进行检验,也就无所谓正确与错误之分。显然,具备这三种特征的私人语言与我们日常沟通使用的语言截然不同。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能否被别人理解。私人语言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它的不可理解性。如此说来,我们平日里的自言自语和密码等便都算不得是一种私人语言。因为自言自语是以公共语言为媒介,具有被他人理解的可能性。同样,密码是为少数人理解和使用,这便排除了它不被理解的可能性。
二、维特根斯坦私人语言论证
(一)对私人语言指称对象可能性的反驳
正如在前面提到的,虽然自言自语或诸如密码之类的东西所涉及的理解对象有限,但由于最终它们还是能被他人理解,因此它们并非维特根斯坦所谓的私人语言。维特根斯坦真正的私人语言所指应是用以描述"私人感觉"的语言。私人语言论将语言的私人性归结于内心感觉经验的私人性。维特根斯坦指出:"在什么意义上说我的感觉是私人的?……对于我,并不能说我获知了我的感觉。我有我的感觉。"[3] 134对该方面的探讨可归结为如下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是否可能有一种我们用来描述我们自身内在经验(私人感觉)的语言?
王晓阳指出,"知道"一词是论证上述问题的关键。维特根斯坦区分了"知道"一词的第一人称用法和第三人称用法。以"疼"这个感觉为例,维特根斯坦认为,一个人可以说"他知道我在疼",却不可以说"我知道我在疼".为何如此?为何我自己不能"知道我在疼",而别人却可以"知道我在疼".乍一看,这确实有悖于我们的常识。实际上,维特根斯坦试图通过语法分析向我们揭示出"知道"一词的两种常见用法。若把"知道"当作具有认知意义的词项,又由于任何认知判断都需要标准,因此,一旦有人使用它来作出关于某种认知判断的时候,这便同时意味着某种有效标准的存在[4].比如,我牙疼,因此我捂着腮帮,或者紧锁眉头,脸上露出痛苦的表情,那么关于牙疼的外部标准在人们中达成一致的时候,别人可以通过观察我的行为、表情,推测出或"知道"我的牙在疼。尽管有时候这样的推测可能出错,但那毕竟是基于标准的一种认知推断。而我自己怎么会知道我在牙疼呢?由于缺乏外部标准的存在,故而上述表达"我知道我在疼"便失去了其可说的可能性。也许有人会反驳说,我为何不能有自己的标准?那么请问,你的标准是怎样确定的,你能否保证个人所确定标准的一致性?实际上,只适合于自己确定的标准归根到底就是毫无标准可言。一言以蔽之,"他知道我在疼"的可说性是由于外在判断标准的存在。
维特根斯坦否定私人语言指称对象的可能性,但这在逻辑上并不否认私人经验。事实上,他也并不否认不同个体之间存在着感觉差异。维特根斯坦指出,"关于私人经验的根本的东西其实并不是每个人拥有他自己的范本,而是没有人知道究竟其他人有的也是这个还是另外的某种东西"[3] 143.确实,个体之间感觉差异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色盲对颜色的感觉不同于·常·人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请注意,我在常人这两个字下面标了着重号。对人群能够进行色盲和常人的区分,首先意味着对颜色的感知必须存在某种公认的标准,并且对颜色的不同感知可以通过辨认图片等实验方法得以证实。也正是因为基于大家都公认的标准,我才能举出这个对比性的例子。显然,私人经验的存在并不能构成对维特根斯坦私人语言论证有力的反驳。
另外,对记忆可靠性的质疑也是维特根斯坦反驳私人语言可能性的一个手段。"我想用日记记下某种感觉的重复出现。为此,我把它与记号'E'相联系并在我具有这种感觉的日子在日历上写下这个记号……这只意味着我们在这里不能谈论正确"[3] 138.表面上看,表示某种感觉的记号与这种感觉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而关于这种对应关系的记忆却受到了批判。维特根斯坦对其可靠性提出了怀疑。否认记忆的可靠性也就意味着否认了私人语言的准确性。实际上,在上文解释私人语言的内涵时,我们已提到私人语言在本质上应该无正确和错误之分。当然,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
比如,艾耶尔指出:"正如我已经论证过的,除非某物被辨认,并且这辨认不依赖另一个检验,否则任何东西都不能被检验。就鲁滨逊的感觉而言,我们假设,超出他的记忆就没有任何进一步的检验。由此并不能得出结论说,他没有任何识别它的方法,也不能得出结论说,说他识别出他的记忆是正确的或错误的是没有意义的。"[1] 881可以看出,艾耶尔并没有彻底否定记忆的正确性。至少在某些场合,比如在没有其他检验方法的情况下,贸然断定记忆正确与否毫无意义可言。实际上,艾耶尔在这里也并未对记忆的正确性提供有说服力的论据或论证,只是在对待记忆正确性方面比较谨慎而已。但对维特根斯坦来说,回忆的过程"需要产生一种实际上是正确的记忆。如果……意象本身是否正确并不能被检验,它怎么能够确认第一个记忆的正确性呢?"[3] 140也就是说,由于缺少对可比性记忆的正确性进行判别的标准,因此也就无法断定我是否正确地回忆起了某事。归根到底,"由于正确的标准是不确定的---这里根本就无法谈论正确"[5].
(二)对私人规则存在的反驳
对私人语言指称对象可能性,即内在指向性的反驳实际上已涉及到引起对维特根斯坦私人语言论证误解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便是关于私人语言规则悖论的质疑。克里普克曾以怀疑论者的身份对规则悖论进行过论证。实际上,维特根斯坦在用来反驳私人语言指称对象可能性的例子中已预设内在指向性与私人语言之间存在着内在关系。承认私人语言的存在,那就意味着规则的确立须以命名者内在指向过程为基础。这种属于私人感觉的、纯粹的内在指向便是私人语言产生的根源。但是维特根斯坦指出,在关于"正确"的标准确立之前,根本不能谈论正确,谈论规则更是毫无意义。毕竟,在私人语言中,规则衡量的标准是规则的印象。而这为维特根斯坦反驳规则悖论提供了机会。私人语言的规则能用规则的印象来衡量吗?私人语言的规则仅仅是对规则的印象?
维特根斯坦在第 202 节指出:"因此,'遵从规则'也是一种实践。而认为自己在遵守规则并不就是遵守规则。"[3] 121~122也就是说,对规则的遵从并不是由自己来决断。对此,克里普克认为,"维特根斯坦在这里并没有认为自己预先讨论了一个他在后面将更加详细地给出的论证。……总而言之,它们很难,如果孤立地读,就不大可能理解它们。应用于感觉的'私人语言论证'仅仅是预先论证过的关于语言的更一般考察的一个特殊情况;感觉作为预先陈述的一般考察的一个(明显)令人信服的反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6] 923~924.这样,克里普克便把私人语言论证同遵守规则联系起来。在克里普克看来,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论证实际上是对私自遵从规则不可能性论证的一个特例。从此处来看,对私人语言的论证可以归结为对规则的思考。
规则的公共性或者可检验性是理解维特根斯坦对私人规则论证的关键。"规则"这个词本身就具有公共性意义,它对共同体成员具有约束力。只有在规则的支配下,我们才能有正确与错误、合适与不合适之分。有了规则,我们才有评判的标准。同样,语言规则也不例外。在日常语言的实际使用过程中,社区共同体成员为了保证交往的有效性,需要对公众语言行为具有约束力的语言规则[7].语言规则是约定俗成的,具有描述性而非规定性。从这个意义上讲,语言规则与社区成员的生活方式有着紧密联系。语言规则能够使特定语境中语词的用法保持一致,从而保证了语词在实际使用中的可理解性。而对日常语言规则的遵从和违反往往导致语义的确定和不确定性[8].语词用法的这种理解一致性是基于他者对语言规则的把握,才能够在实际使用中被检验和得到认可。然而,私人语言则否认了他人理解的这种可能性,从而也排斥了语言规则的公共性。失去公共性的语言规则直接颠覆了语言中语词用法的一致性以及语词与对象之间的指称关系。所以,在这种语言中,规则由于失去了公共性的衡量标准而变得毫无意义。缺乏公共性的私有规则由于缺乏被检验性,不能成为语言行为的有效评判标准,最终也就变得毫无规则可言。
既然规则具有公共性,那么遵守规则便是一种公共行为,而非个人的私自行动。维特根斯坦指出:"遵守规则,作报告,下命令,下棋都是习惯(习俗,制度)。"[3] 120遵守规则并不是一种认识活动,人们并不是理智地认识到自己是否在遵守规则。即便是理智地认识到自己是在遵守规则,人们也不能随便地对其作出选择。规则一旦被公众认可,它便具有了约束力,同时也剥夺了人们选择的权利。因此,维特根斯坦进一步指出,在遵从规则时,我们没有权利去选择。而我们所能做的就是身不由己地去遵守,并且这种行为具有盲目性。徐友渔的研究认为,"我们可以说一个人也许可以针对各种物体发明一些符号,但这不是语言,他不具有公共可遵循的规则,当然也就不具备可检验性。里斯也曾指出,我们所说的遵守语言的规则并非是指遵守命令。这就是我们要讲'参与语言'的原因。这里所说的语言并非只属于某一个人,而语言规则也并非只是某一个人的规则。这就是理解的本质"[9].
三、维特根斯坦私人语言论证的当代哲学意蕴
尽管私人语言的不可能性问题只是维特根斯坦在进行其他论证时附带提出,并给予探讨的问题,但是这个观点不仅对其早期哲学思想所奉行的逻辑原子主义进行了彻底的清算,更重要的是,其哲学观点的转变为西方哲学传统带来了新的推动力,甚至颠覆了传统的哲学观点。因此,有研究者称维特根斯坦关于私人语言的思想对于一切哲学都是真正革命性的洞见。更有甚者认为维特根斯坦关于私人语言不可能的论证是对笛卡尔---胡塞尔路线的最严厉打击[10].
(一)清算了传统哲学的逻辑原子主义思想
众所周知,早期的维特根斯坦致力于机械工程和航空学的研究,直到阅读了罗素的《数学原则》和弗雷格的《算数基础》之后,他的兴趣才转向了逻辑和数学基础。在弗雷格的建议下,维特根斯坦投身到罗素门下,并展开对逻辑和数学基础的研究。罗素是逻辑原子主义思想的提出者。在罗素看来,哲学问题和数学一样可以通过逻辑学的方法得以解决。将哲学问题以逻辑符号的形式表征出来,能够避免由于使用不严谨语言而造成的误导,有利于哲学家准确地推导出结果。受其影响,维特根斯坦也指出"哲学家们的大多数问题和命题,都是因为我们不懂得我们语言的逻辑而产生的"[11] 41.早期的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的模糊性导致了人们的断言并不能十分精确。但是,由于语言与世界在逻辑结构方面存在共性,这便具备了从逻辑上澄清哲学思想的可能性。
而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对所设想的那种私人语言的反驳可看作是对逻辑原子主义思想的一种清算。虽然私人语言没有逻辑形式中逻辑符号的精确表达特征,但和逻辑形式一样,私人语言是一种说不出、道不明的东西。后期维特根斯坦不主张完全废除逻辑,即便假设我们把一个命题精确地用逻辑形式表达出来,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命题真假的判断,最终却无法用来阐明语言与世界的关系。同样,对基于某人直接的私人感觉的语言来说,"这种语言的单词所指的应该是只有说话的人知道的东西"[3]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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