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文化产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权的基本理念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文化权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协调文化利益分配、保障文化战略安全的新兴权利。确立文化权,需要探讨文化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健全对应的立法体系和相关激励机制,包括财政支持、税收支持、融资支持、基金支持、保险支持等。
关键词 : 文化权;文化;文化法;法学建构;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对文化建设做出新的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措施,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以繁荣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为导向。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强化中华文化传播推广和文明交流互鉴,更好保障人民文化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文化自信,依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他指出,文化权益保护的关键是“以人民为中心”,1为文化权益保护指明方向。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贡献不断增加。“十四五”规划进一步提出“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并将其作为建设文化强国的重点任务之一,着重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权利作为法律的核心之一,自然也是文化立法的重要元素。是否规定文化权,如何规定文化权,是本文要探讨的核心命题。
二、国内外关于文化权的理解
国际社会对文化权的理解,是从人权保障开始的,经历了从政治意义到多元发展的渐进过程。国内对文化权的理解,则是从权益到权利的思考过程,着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本文对“文化权”及其相关概念进行系统考察,从中得出对文化权的基本理解。
首先,直接考察“文化权”。宪法解释学建构“文化权”,将其定义为“文化生活中”“获分配必要的公共资源与服务的权利”并加以具体解析。2“文化权”的直接表述与本文主题不谋而合。其次,聚焦文化权利。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提出“精神与物质利益,享受保护之惠”等,这是早期对“文化权利”的基本认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5条规定“文化权利”概念,这是进一步认定。“文化权利”与“文化权”一字之差,前者是文化产业的权利群集成,后者是独立的权利范畴。国内有观点提出“依法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3有观点认为“文化”的内容体系包括“文化权利”;4有观点提出“公民文化权”;5有观点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例,探讨可司法性问题。6从“文化权利”到“文化权”,是从文化产业的权利群集成到独立的权利范畴。再次,关注文化基本权利。例如,“应尊重文化的自主性并充分保障文化基本权利”。7文化基本权利是文化领域基本权利的组合体。一是关注文化人权,强调文化的天赋属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规定“确保人权,以及表达、信息和交流等基本自由”。二是关注文化主权,强调文化的政治意义。比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对文化主权进行了肯定。三是关注文化财产权,强调文化的经济意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财产国际交流的建议》第一条提出“文化财产的所有权”,对各国私法保护中的文化财产问题进行了指引。必须指出,文化财产权是宪法引领下的民法概念,文化权则是新兴权利范畴。四是提出“以文化民权为价值取向”。8最后,延伸到更为广义的多元权利体系。比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规定“必要实践、表示、表达、知识和技能的权利”,提出多元权利体系的构建问题。显然,多元权利体系需要提升出独立的权利范畴——文化权。
综上,文化权是崭新的权利范畴,需要全新认定和论证。有学者提出“经济发展权、经济分配权、经济安全权,可以成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并且,它们之间应当形成以发展权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联系。”9对照文化领域,也可将“文化权”分为文化发展权、文化分配权、文化安全权。文化权是指在文化领域中,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协调文化利益分配、保障文化战略安全的新兴权利范畴。文化权具备以下特征。一是文化性。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过程中,针对文化领域的“文化”特性,需以市场、政府、社会关系为策略博弈,加强文化治理。现有文化立法,大多都是文化领域的子领域,立法名称未能出现“文化”二字。与之相比,未来的文化立法(如《文化产业促进法》)应凸显“文化”二字。二是权利性。文化权是一种权利,而非文化义务,并非对权利人的拘束要求。文化权必须是合法的,非法利益(如盗版)不能形成文化权。与传统的私权利、公权力不同,文化权不仅仅是单纯的私人主体之间的权利,也并不局限于公权力机关与私权利主体之间的管理关系。三是协同性。文化权利具有“积极人权和消极人权”及“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二重性。10文化权不仅是公共权益、国家权益,也关乎每个个体。必须让每个个体都享有合法的文化权益,满足公众对美好文化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文化权应以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导向,实现个人文化权益、集体文化权益、公共文化权益、国家文化权益有机统一,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文化权的基本理念: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制定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11文化权的实现,本质上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价值目标的双重实现。
一方面,注重文化的精神消费,发挥文化的社会效益。我国对社会效益有进行专门规定的文化法律,如《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条。人们在消费文化产品时,不仅有物质消费,同时还有精神消费。文化产品的精神消费会产生思想的影响力和观念的积淀性,不自觉地影响人的情感体验、是非判断和生活态度,涉及社会的稳定和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的传承,发挥先进文化对人的精神世界的规范性和对社会精神文明的导向性作用。文化的社会效益决定了国家文化软实力,进而决定国家的文化整体竞争力。另一方面,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体现文化的经济效益。我国对经济效益有进行专门规定的文化法律,如《广告法》第27条。在文化权构建过程中,文化性与商品性是兼容的,必须提升人类生活尤其是物质生活品质。发掘文化的市场潜能,实现文化的经济价值,以追求利润、产品的价值增值和利益补偿为目标,以投入产出的效益分析作为最基本的价值衡量标准,并且以工业化、社会化的批量生产形成规模经济效益。文化的经济效益有助于维持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决定文化产业的发展效能。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是互为因果、有机统一。同时,我国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进行统筹安排的文化法律,如《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条。在文化发展过程中,要注重导向问题。文化产品在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要的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文化权的有序实现,对提高整个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从文化权的实现考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要把握三个尺度。第一,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为起点进行立法。文化权益包括文化参与权益、文化成果分享权益、文化平等权益;12“文化权益保障首在确立公民的主体地位,以公民文化权利保障为旨归”。13通过市场化运作促进文化发展,不仅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还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自由竞争等精神和理念。第二,以创新发展公共文化物品为重心进行立法。把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推动文化产业一起整体规划、协同发展。《文化产业促进法》要统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发展,要统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产业服务体系的建设,要统筹基本文化需求与多样化文化需求的满足,要统筹公益性与市场性的要求,努力做到文化权的全面促进。第三,以文化产业全局协调发展为落脚点进行立法。选择市场需求量大、市场发育成熟、龙头企业竞争力强的行业,给予重点关注与扶持,实行率先突破、优先发展。通过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扶持和发展,形成文化全产业百花齐放、共同繁荣的良好局面,才能真正使文化权益保障落到实处。
四、文化权的证成
文化权的确立具有必要性。首先,文化领域发展的现实状况要求确立文化权。文化产业具有产业经济属性,又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与执政地位、国家文化安全与社会稳定紧密相连。要实现观念转变,将国家鼓励扶持文化领域发展的态度变成文化基本权利范畴。其次,文化体制改革要求确立文化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交叉造成多头执法,重复管理。文化领域发展要求独立的文化权利范畴,助力革新文化体制。最后,填补现有文化立法“空白”要求确立文化权。近年来的立法成果基本解决了文化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但仍存在解决事项单一、效力层级较低的问题,文化领域长期以来缺乏从宏观统领文化领域的基本法。从规范的性质来看,现有文化立法以管制型立法居多,设定行政执法的程序和类型,明确各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却没有规定相应权利内容。这些法律规范方便行政权力的行使,但对文化产业的促进作用有限。
与此同时,文化权的确立也具有一定的制度可行性基础。根据立法目的不同,可将我国文化产业立法区分为规范立法、管理立法、促进立法。文化内容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具有传递社会经验,教化、培育、塑造社会意识形态的功能,必须通过一定的权利保障实现。我国《宪法》第2、4、14、19、22、47、48条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了具体规定,尤其是第48条关于文化层面的平等权规定为确立文化权提供了宪法依据,参见表1。我国关于文化产业的基本法律法规日益增加,如《电影产业促进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物保护法》等,都有必要将文化权纳入其中。
表1 我国确立文化权的宪法依据
五、文化权的具体构造
文化权的具体构造,实际上就是文化权的解析实现过程,要正确应对“法律形式性悖论”,14实现权利分解的正当性。第一,确立互联互动的权利主体。文化领域非常广泛,包括统合提升着作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影产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物保护、广告等文化法律,关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博物馆、娱乐场所管理等法规,其中很大部分需要多元主体加以实现。从实现文化权出发,文化市场主体是核心权利主体。要突破现有文化市场主体的法律限制,重新规范、规制文化法人企业、文化合伙企业和文化个体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公共文化市场中,着重理顺政府、公共文化企业、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扩大公共文化企业组织的自主权。应统筹发挥市场决定、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文化治理功能。第二,丰富特色鲜明的权利内容。目前,我国文化事业单位的企业(公司)改制是重中之重。文化领域改制,应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原则,促进文化领域繁荣昌盛。当前开展的党史教育,本质上也是爱国文化教育。要增强文化主体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着重解决文化市场主体的内部治理、风险管控,强调企业红色文化,加强文化基地建设,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权责清单制度。要积极应对文化市场突发事件。第三,明确分类创新的权利客体。网络文化软实力的生成规律包括“在国家或者区域内部生成”“在域外或者国际上生成”。15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网络文化日益繁荣,与网络文化相关的权利客体将不断创新发展。文化权的权利客体包括三方面。一是文化产品,从“产品”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如出版物、电影、广播、新闻、广告、电视、文化遗产、艺术品等。二是文化活动,从“活动”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如文化娱乐、演艺、旅游等。三是文化场所(设施),从“场所(设施)”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文化景点、博物馆等。
六、文化权的实现路径
立法体系的完善。文化权的构建,首先期待宪法的进一步确认,最理想的情形是直接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在此基础上,未来《文化产业促进法》必须积极回应,现有的各类文化法律,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也需要统筹协调,必要时纳入文化权的规定。文化领域的行政法规,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都是根据文化法律加以具体规定,自然也要致力于实现文化权。现有的文化部门规章较庞杂,很多还停留在文化规范性文件、文化工作文件,应当在文化权实现的指引下进行整理,将其提升为文化部门规章,提高文化权实现的法律效力。世界上尚未有任何国家对文化权进行法典式确认,给我国立法提供了先机。其次,文化权立法必须涉及文化权的具体构造。文化立法中应当强化文化权的具体构造,专设特定条款。立法应完善文化权的权利主体,包括文化市场主体、文化行政部门、文化社会组织,与一般的法律主体应有明确区分,这是文化权的主体范畴。文化立法在规定文化法律行为,如文化市场准入行为、市场运行行为、市场退出行为时,与一般的私法行为、公法行为应有明确区分,这是文化权实现的行为范畴。立法确认文化权,具体落实到文化产品、文化活动、文化场所(设施)等客观对象。
激励措施的健全。文化权的实现,需要立法完善,也需要财政、税收、融资、基金、保险等方面的激励措施,形成互相促进统一的支持体系。第一,专项财政激励是文化权实现的基础因素。一是强化专项财政投入效果。提高文化领域的专项财政投入比例,改进文化领域的专项财政投入模式,拓展公共文化领域的专项财政投入途径。二是实施区别化财政扶持。打造新兴的科技文化业态,促进文化智慧科技创新,实现文化权的财政区别化支持。三是落实文化政府采购。明确文化领域政府采购的重点,加强文化产业政府采购的监督。第二,动态税收激励是文化权实现的杠杆因素。一是对文化领域实施税收倾斜。实施灵活税收管理,建立动态税收机制,调整税种税率结构。二是强化文化领域税法优惠的导向功能。实行区别化税制调整文化领域布局,利用税收优惠吸引文化领域投资,研究文化领域风险投资税收激励机制。三是积极探索“文化领域税”。对文化领域内需要限制的、发展已经较好的企业进行专门的税收征管管理,并将这部分税收用于教育、文艺、影视、公益性文艺等。四是设计补充性文化领域附加费,依据企业所得税来计算,建议从轻计费。五是打造“走出去”税法环境。充分运用税收减免、税收退回、税收抵免、税收递延等方法,统筹利用各种直、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渠道融资激励是文化权实现的核心支持因素。传统的间接融资如银行信贷,而直接融资渠道以业内外投资为主,辅以少量的上市融资。一方面是文化流程再造。文化领域融资渠道创新可以通过融资方式、模式、路径的设计,改变创作、生产、营销和消费四个环节的权利结构,使其能够与金融市场融资工具相对接。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资产化。文化企业具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占主导地位的显着资产特征,文化领域融资渠道多元化则是建立在文化领域特质化基础之上。第四,民间基金激励是文化权实现的关键支持因素。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通过组合投资大力分散投资风险,而其高额的投资回报会吸引社会各界的资金流入文化领域。吸引VC/PE对文化领域进行股权投资,要充分挖掘消费者的需求,避免不当干预、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是文化权在基金支持方面的焦点。第五,全程保险激励是文化权实现的保障支持因素。一是售前服务,如文化保险购买咨询服务、文化保险风险预防提示、文化保险规划等。二是售中服务,如文化保险接待服务、文化保险收费服务、文化产品承保服务、文化保险业务指导等。三是售后服务,如文化保险联谊活动、文化保险投诉回复、文化保险咨询服务、文化保险事故评估等。
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亦是追寻文化权的历程。权利构建仅是起点,实现文化权应健全立法体系、完善激励措施,更重要的是在文化实践中具体落实,使依法建设文化强国落到实处。“文”以“化”之,“权”为“利”法。中华文化源远流长,文化强国需要法治保障,本文仅提供了初步的分析框架,有赖学界进一步关注。
注释
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323页。
2黄明涛:《从“文化”到“文化权”——文化的宪法解释学建构及其实践意义》,《政法论坛》2020年第6期。
3(1)宋慧献:《保障并落实公民文化权利:文化促进法初探》,《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4(2)胡光:《“文化法制”的内涵与功能》,《社会科学辑刊》2019年第2期。
5(3)潘皞宇:《论公民文化权的保护——以权能范畴为视角》,《江汉论坛》2015年第1期。
6(4)秦前红、涂云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可司法性研究——从比较宪法的视角介入》,《法学评论》2012年第4期。
7(5)喻文光:《文化市场监管模式研究——以德国为考察中心》,《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3期。
8(6)胡惠林:《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180页。
9(7)程信和:《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论纲》,《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10(8)黄晓燕:《国际人权法视野下文化权利的考量与辨析》,《政法论坛》2013年第3期。
11(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189页。
12(1)赵谦:《个殊化与融贯性: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规范内涵论》,《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2期。
13(2)孟磊、王枫:《文化权益保障视域下全民阅读立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21年第1期。
14(1)陈肇新:《基于法律形式性悖论的新兴权利证立机制》,《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
15(2)郑元景:《中国网络文化软实力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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