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概念
国家权力的“权力”的英语单词为 power,其意思含有“力量、能力、政权、势力”等等。权力即权力主体具有的强制性支配力量,权力一般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称之为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便是以国家名义所拥有的权力,它是指统治者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实现其意志、巩固其统治、强制被统治者服从的支配力量。
典型的国家权力例如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而关于公民权利的法律内涵,其“权利”的英语单词为 right,意思含有“正当的、正直的、正义的”等等。法律上的权利,即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能与享受的利益。人权公约中公民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 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迁徙自由权等权利。本文所述的公民权利是指受到政府保障的公民所拥有的合法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的权利。
二、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现状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宪法的精髓。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发展是宪法实现的最根本标志。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对立统一的,公民权利是第一位的,国家权力是第二位的;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来源,但其实现需要国家权力的保障; 国家权力受到公民权利的监督和制约,公民权利也应当在一定界限内行使。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整体呈现和谐互动关系,辛亥革命之前,我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社会,在封建专制思想的统治下,以皇权为象征的国家权力极为强大,公民权利受到压迫。1911 年发生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自由、民主、科学等思想传入中国,但由于当时中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并没有真正使人们获得基本的公民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地位极大的得到了提高,公民权利也逐步得到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法制不断健全,民主政治建设逐步推进,我国已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同时,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觉醒,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逐步走向和谐。
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整体呈现和谐互动的关系。虽然如此,但由于历史遗留因素和现阶段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问题,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仍存在部分不和谐现象。比如说国家权力运行中存在腐败现象; 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善; 公民政治参与力度不够等等。
三、促进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发展的对策
(一) 以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良性运行
首先,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公民意识是指作为现代社会成员的公民对自己的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或者说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社会中的地位、权利和责任的自觉认知。公民意识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利意识,二是法律意识。公民权利的实现只有国家权力保障是不够的,公民意识决定了其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以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防止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的救济,就必须提高和强化公民自身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其次,健全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机制。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方式,也是公民权利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例如我国宪法和行政法赋予公民直接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权、知情权、表达权、听证权、监督权,协助权等,但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完善。最后,大力发展公民自治组织。公民自治组织是连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纽带。公民自治组织可以防止国家权力的侵犯、介入和干涉,有利于实现公民权利,还有利于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良性互动。一方面,公民自治组织可以有效提高公民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 另一方面,公民自治组织可以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提高政治透明度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良性互动。
(二) 以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正常行使
首先,加强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权利的重要地位,并且在不断完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健全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十分必要,是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这就需要增强宪法修订工作,进一步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 重视宪法解释工作; 严格遵守宪法,保证宪法的绝对权威。对宪法要严格遵守,对违背宪法的行为要严厉打击,保证宪法的绝对权威。其次,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权利救济,是指公民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时,如何用社会规范所认可的方法,寻求帮助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有权利就有救济”,公民的权利救济即是对受害公民的救济也是对公民权利自身的救济。公民的权利救济是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对权力腐败的有效防范。
所以要完善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救济的规范,重视司法救济,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改革信访制度,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等等。
(三) 构建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是遏制腐败的关键环节,也是促进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力量。第一,以权力制约权力。对国家权力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合理配置给不同的国家机关,使各部分权力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衡。第二,以权利制约权力。必须要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加大公民的参政议政力度; 当公民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侵犯时,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国应该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以权利的深度和广度来制约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第三,以社会制约权力。当发生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时,往往第一时间站出来的,是以社交网络、新闻媒体为代表的社会力量,法律法规应对其进行规范,赋予其真正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强化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的积极作用。第四,以责任制约权力。权利与责任是不可分离的,法治社会要求有权力就有责任,要建立一套责任追究机制,当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情形时,要严厉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以责任来制约权力。
(四)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加强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
违宪审查制度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的程序或者方式,针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或者规范性、非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进行处理的制度。宪法对公民权利做出确认并加以保障,对国家权力做出限制,这是宪法两项基本功能。但对公民权利来说,最大的威胁仍是来自于国家权力,这就包括享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以及享有行政法规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 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暴力、越权行政侵犯公民权利; 司法机关裁判不公造成侵犯公民权利。
所以公民不仅需要宪法对公民权利进行确认,更需要当公民权利被国家权力侵犯时,能够得到宪法的有效救济。我国并没有完全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但我国确立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违宪审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违宪审查程序”的基本要素做出了规定。虽然我国有一套较为完备的“违宪审查程序”,但我国的违宪审查程序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第一,提案主体范围狭窄且程序性权利不够健全; 第二,违宪审查的范围狭窄。我国立法法在第八十七、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改变、撤销程序和备案程序,适用范围均比违宪审查程序的适用范围要大;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既是法律的制定机关又是违宪审查机关,其相关审查机关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总之,我国需要不断完善违宪审查程序,在公民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侵害时,提供必要的、有效的宪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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