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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0-22 共55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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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一.人权具有普遍性

  二.人权具有特殊性

  三.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参考文献


  摘 要

  从人权的概念产生开始,历史就确定了人权的普遍性,人权是所有人仅仅由于是人而拥有的一些权利,是生来就具有的,人权属于任何时代任何地区所有的人,不管这些权利是否得到承认,这就决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同时人权的普遍性又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在人权普遍性的基础上,在社会进化论和文化多元论的影响下,人权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人权的特殊性主要被是通过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的不同时期、不同的文化传统等因素表现并实践出来的。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是二者的矛盾统一体。
  关键词:人权   普遍性   特殊性

  所谓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形成与发展伴随着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是一个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过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权也从一个国内的问题发展到一个国际的、区域的问题。从17、18世纪第一代人权的产生到现在,人权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权的特点和性质,即人权的普遍性和人权的特殊性同样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很大的争论。

  一.人权具有普遍性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向世界宣布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性,并明确指出,这个宣言是“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1966年生效的联合国两个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并宣告了与《世界人权宣言》同样的内容。  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一种应当被普遍尊重和遵行的价值,这种价值的存在和实现对于任何国家、种族和民族的任何人是没有区别的,因而它具有普遍的属性。人权属于任何时代任何地区所有的人,不管这些权利是否得到承认。人权是所有人仅仅由于是人而拥有的一些权利,不涉及民族、宗教、性别 、社会地位、职业、财富、财产,或任何其他彼此相异的种族、文化或社会方面的特征,自出生之日起就享有应该享有的人权。

  (一)人权普遍性的根据

  1.人权普遍性是基于人类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人权是所有人仅仅由于是人而拥有的一些权利,是生来就具有的。人,作为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财产、教育等状况如何,都应当享有他应当享有的权利,美国著名国际人权法专家路易斯?亨金教授曾说过:“人权是普遍的,它们属于任何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人权不分地域、历史、文化、观念、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或社会发展阶段。人权之所以称为人权,意味着一切人,根据他们的本性,人人平等享有人权,平等地受到保护,不分性别、种族和年龄,不分出身贵贱、社会阶级、民族本源、人种或部落隶属,不分贫富、职业、才干、品德、宗教、意识形态或其他信仰”。在一个国家里,则这个国家的任何历史发展时期,每个人都毫无例外地应当享有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等等与生俱来的最基本的人权,这也是人权普遍性的突出表现。

  2.人权的普遍性同样基于人类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道德,人权是受一定伦理道德所支持与认可的,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作为人,共同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他们之间不仅有着共同的本性,在很多领域他们之间也存在着共同的利益,面临着共同的危险;同时在很多方面,全人类也存在着共同的理想与道德观念。不同文化中的人们或许对某些人权采取了不同的实践方式,但都在遵循着共同的原则,如行善原则。也就是说,两种文化在终极的人权道德原则上是一致的、相通的,它们之间并非只存在着相互排斥或不相一致的关系。因为,“在一切文化中,社会重视个人的生命是永恒的,因此,没有一个社会会容忍叛逆、杀人??一切社会都承认婚姻的相互的权利与义务,谴责破坏家庭关系的行为。一切社会都承认某些个人财产??这些共同文化价值的事实为不同文化信仰间的相互理解奠定了基础”。

  (二)人权普遍性的表现

  1.权普遍性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人权主体的普遍性。

  提到人权普遍性的时候,一定会提到“人人”、“每人”,这些普遍性的字眼直接体现了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人权主体普遍性的实质是人权主体的平等,即为人人皆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  英国法哲学家米尔恩认为,“人权概念是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类似这种强调人权主体普遍性的观点不胜枚举,几乎在各种国际性人权文件中,都着重强调了人权主体的普遍性。

  世界在保护人权过程中,同样进一步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尽管18世纪有的权利宣言也宣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对免受歧视的保护则是19、 20世纪的发展。19世纪战胜了奴隶制,20世纪则从理论与实践上同种族主义进行了顽强的斗争。“二战”以后,在一切领域维护妇女的平等权也已被提上了人权保护的议事日程。

  2.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包含了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最基本权利,因此,人权内容具有普遍性。

  从第一代人权到第三代人权,人权从单纯的公民权与政治权利扩展为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权利;从消极权利变为积极权利;从以个人权利为主发展到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并重。总之,人权随着时代的演进而体现出的人权内容的普遍性就更加明显和突出。

  人权的具体权利一般是由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所建立的。以《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文件和公约为主要框架的国际人权文件既向人们宣示了人权的普遍性,又向人们表明了人权的具体内容。这些文件包括了保护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权利,如禁止种族灭绝、禁止奴隶制、禁止酷刑,每个人都享有免受非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对待或监禁的自由,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享有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享有住宅不容侵犯、自由迁徙、婚姻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权利;这些文件也包括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接受必要的医疗权、住房权、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权、享有文化生活权;这些文件还包括了政治权利与自由,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以及参与政治的权利。同时,这些文件一再强调了集体人权,如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及对自然资源的永久占有和使用权等,并突出了对少数者或社会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比如对儿童权利、妇女权利、残疾人权利、战俘权利、老年人权利、土著人权利、无国籍人权利的保护等。

  这些人权的内容也受到各个国家的普遍认同,得到了普遍的接受。

  3.人们对于人权价值的普遍认同,进而对于人权义务的普遍接受决定了人权价值的普遍性。

  人人都认识到人权的价值和意义,使众人普遍认识并接受人权并用自己的力量去宣传和保护人权。因为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一种应当被普遍尊重和遵行的价值,这种价值的存在和实现对于任何国家、种族和民族的任何人是没有区别的。  人权普遍性的根源正是在于人权的价值,在于维护、巩固人之为人的基本尊严。普遍人权的理念是建立在人的尊严基础之上的。人们并不是为了生活而需要人权,而是为了一种有尊严的生活而需要人权。

  二.人权具有特殊性

  人权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相对应而存在,在这里承认人权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是对人权普遍性的否认,而是在人权普遍性的前提下,认为人权多样性是存在的,而其也是必要的。

  人权的特殊性一般被理解为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由于历史传统、文化、宗教、价值观念、资源和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差别,在追求人权充分实现的过程中其具体的方法手段和模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人类历史时期,人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人权的含义无不打上时代的烙印。不同的国家、民族和地区在特定时期面临的人权问题不可能完全一致,促进和保障人权的方式、方法也有差异。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里,人权制度的变化呈现出各自的特点;在尊重与维护人权共同标准的前提下,不同国家在人权观念、人权政策、人权制度上,可以采取一些符合自己国家具体国情的立场和做法,这都是是人权特殊性的体现。

  (一)人权特殊性的依据

  1.人权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它的实现要受经济、政治、文化等种种条件的制约,它的内容与形式也受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及宗教和民族特点等等的影响。

  在当代世界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中、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在不同的民族宗教地区中,人们为争取人权而奋斗的目标、每个人实际权利的内容和性质,都必然是不同的。因而,国与国之间,在人权制度的具体模式以及人权实现的具体过程上,又存在着不一致性和差异。各国家、民族、地区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必然反映到对人权的认识、界定乃至保障上来,形成各自不同的人权主题。即使同一发展水平的国家、民族和地区,由于其历史、文化及习俗的差异,也可能导致对人权的看法相去甚远。

  2.全人类除了在利益与道德上存在着一致外,同时也存在着矛盾和差异。 亚洲非常重视人权的特殊性、多样性。1993年,为了筹备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各国的部长和代表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会议,通过了《曼谷宣言》。宣言在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客观性和不可选择性的同时,宣称“亚洲国家以其多姿多彩的文化与传统能对世界人权大会做出贡献”,并且“认为尽管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应铭记各国和各区域的情况各有特点,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应根据国际规则不断重订的过程来看待人权”。这种人权理念显然认同人权的普遍性和共同标准,同时也强调文化的差异性,强调历史和传统的不同对于人权观念及其实践的影响作用。

  (二)人权特殊性的表现

  1.人对各种权利要求的特殊性

  马克思曾作过深刻的论断:“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要求是具体的,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以及人类社会的时空转换而不断变化的,因此人类对权利的要求时不断变化并有着相对特殊性的。

  不同社会结构中不同群体的具体的权利要求应该受到相异的满足,在普遍被认同的一些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也应当看到一些特殊群体的特殊权利,从而使人权的普遍性在多样性的权利要求的满足中不断得到新的价值提升,使人们在对当下的具体权利实现中对普遍人权产生新的价值认同。特别是在不同的文化价值判断系统之间,这种多元化的权利要求就表现的更加充分。

  所以,人权必须经得起不同文化系统间的碰撞和整合,人权的普遍性也恰恰是蕴含在不同文化系统对人权的普遍理解和实践之中的。或者说,也正是在不同的文化碰撞和交融中,彰显出来的才真正是人权的普遍性。

  2.人权的实践具有具体性

  人权的实现和普遍化是一个具体的实践过程。人权普遍性所倡导的价值理念和人权精神只有与具体的民族国家或区域的具体环境相结合才能获取新的普遍认同,才能得到人权具体的实现。不同的社会人权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它需要在一个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结构系统中发掘人权普遍性本身对该国或区域的适用性,也就是结合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具体性的措施。

  处于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的国家或地区,对人权所主张的具体内容有着当下的选择性。这种当下的选择性从理论上讲就是把人权本身看作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把它看作是同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特定的历史、文化和观念密切相关的实践过程。因而,对于一个特定的国家或地区来说,在其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就有着不同的人权要求,同时,这也使得处于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或具有不同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的国家或地区,对于人权的理解和实践也有所差别。从这种意义讲,不能也不应该将某些或某一国家的人权标准和模式绝对化。

  总之,由于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社会观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各个国家或地区实现人权的原则所采取的一系列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步骤有着明显的差异。也正是这种多样性,它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现实保障。没有各国或地区间的多样化发展,没有国际间的人权对话和合作,人权的原则就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贯彻。所以,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辨证关系中,人权才能最终获得自己的合法说明。

  三.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是二者的矛盾统一体。

  据前面所述,人权的普遍性是通过不同地区和国家的人权实践和形态来实现的。当然,只要人权问题还存在,它就势必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各国由于历史、文化、价值观念、宗教背景、发展水平和社会政治制度的不同,对人权的理解和所面对的人权问题也会有所不同,因而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项目的轻重缓急以及方式、方法和形态上,以及人权保障的发展水平,人权保障的具体方式上势必存在一些差异。这是当今世界的现实,也是正常的。因此,一方面各国都要尊重和实现人权的普遍原则;另一方面只要是向着实现充分人权的目标迈进,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具体做法上的特殊性就必须得到充分尊重。  总之,在人权的保护和实践中,只有既考虑到一般人权原则的普遍适用性,又要如实地照顾到人权特殊性而产生的特殊权利要求,这样才能真正落实人权原则。

  参考文献:
  [1] 李步云、杨松才,《论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六期。
  [2] 贺鉴,《区域性人权保护研究》,法学评论,2003年第六期。
  [3] 齐延平,《论普遍人权》,文史哲,2002年第三期。
  [4] 徐显明,《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权文化之解析》,法学评论,1999年第六期。
  [5] 沈宗灵,《西方人权学说》,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
  [6] 刘楠来,《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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