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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权利需要规制网络言论自由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1-07 共3065字
论文摘要

  伴随着信息革命的不断推进,互联网技术和现代化通讯系统的高速发展、广泛运用和日益普及,使得信息传播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网络时代的来临以及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人们获得信息的方式,为公民发表言论提供了更广的领域。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的,谣言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舆论现象,结合网络形成了新的力量,使得网络谣言逐渐充斥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各个领域。网络谣言的存在虽然只是社会发展过程中诸多问题中的一个,但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它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基于这样的社会事实,社会各界对于当前打击网络谣言与保障言论自由两者之间冲突与统一的探讨与研究日趋激烈深入。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言论自由矛盾的伊始

  网络上创造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网络社会的新社会模式。互联网社区的问世代表了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社会,而且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然而网络社会的兴起,也将带来很多社会问题。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以及身份的匿名性,使得各种网络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例如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网络垃圾,网络暴力等。佛洛伊德曾经说过,一旦我们把科技穿戴在身上,马上就变成人造神(prosthetic god)。尽管,从当前已经显露的情况来看,这些网络社会问题与诸如失业、贫困、腐败、环境污染等传统社会问题相比,其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上还较小,但随着网络的逐步发展和完善,这些社会问题如果得不到人们的有效预防和认真治理,其势必会发展成为一种“双高”(即高关注度和高危机感)问题,从而对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产生重大影响。

  二、言论自由缺乏规制造成网络谣言泛滥

  作为言论表达的特殊形式,网络为实现言论自由打开了方便之门,言论的涵义也早就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向虚拟空间延伸。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在网络特定的氛围里,网络语言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的特点,因此相对于传统媒介,网络的言论自由应该宽松些。但是,由于网络是一个超脱于政府管理体制之外的领域,类似于一篇藤草丛生的荒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网络社会一直处于无序状态中,网络空间的言论比现实社会的言论享有更大的自由。

  谣言是最古老的大众传播媒介,古已有之。在我国先秦时代的《察传》就绘声绘色地记载了一则谣言:故狗似厥,厥似母猴,母猴似人,人之与狗则远矣。近代,谣言在战争与政治斗争中的影响最为巨大,例如在二战期间,各种流言蜚语充斥在枪林弹雨的生死战场上,有些战争谣言甚至影响到了一场战争的胜利。进入 21 世纪,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全球大规模的战争收到了有效地遏制。但各国之间的竞争却在其他战场悄然打响。进入电子网络时代以后,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创造导致了网络谣言应运而生。霸权国家依仗其在信息技术领域的绝对优势,通过文化渗透,网络政治宣传等影响他国的政治生活与发展,甚至直接导致他国政权的颠覆。

  虽然在公共危机事件中网络谣言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众的信息需求,但是由于大众对网络信息真伪的辨别能力普遍较低,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或者别有用心者通过网络平台编造、散布危害国家社会稳定和安全的有害信息,混乱人民的思想,导致民众对政府不良情绪的产生与上升,最终影响国家政治生活的稳定与发展,严重制约阻碍国家的政治民主建设。虽然计算机网络丰富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同时网络生活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和麻烦。由于每个人的道德水准,法律意识和文化修养等有很大的不同,一些人经常使用网络平台发泄私愤,使各类虐待,殴打,辱骂性的语言充斥其中,有些人甚至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公民权利需要规制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具体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它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表达自己观点和思想的自由伴着人类存在的始终,它是一种最基本的自由。我国宪法第 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面临诸多社会各方面问题: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加剧、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社会腐败和风气日益严重等,这些导致了群众性事件越来越频繁,谣言尤其是网络谣言也是铺天盖地,无所不包。可是将这些问题系统的归咎于网络的推动作用,而不惜对网络言论自由大加限制约束,试图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割舍来让网络成为哑巴来换取社会的沉默,不过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为激发矛盾的病因依然在社会行为里发酵,而不是网络。所以相关机构加强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深化服务型政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摒弃落后腐朽的执政思想才是真正应对网络谣言的要点所在。

  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是政府改革和建设的基本任务。政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服务型政府在处理网络谣言问题时,必须强化服务和责任的意识,推动政府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偏重行政控制向科学化的公共治理转变、更新管理理念,重视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使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问题得到切实有效科学地解决。看似自由的网络空间不是没有限制的。网络不应该是一个虚假信息的天堂。对于网络传言,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重视和监管力度,建立谣言等负面信息预警机制。对于新出现的问题,及时应对,及时处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恶意网络谣言的产生。

  政府机构各部门要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前提下,按照法律规定,向公众提供人们希望了解的信息,减少信息真空,压缩传言繁殖空间,这也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和义务。

  政府向公众发布信息的形式可以是:新闻发布会、通过权威信息传播渠道(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短信、电话)直接发布等。

  打击网络谣言,必须建立和完善网络传播相关领域的法律,严惩谣言传播者。无论是在现实世界或虚拟世界中,人们的行为都应该受到社会法律、道德和普遍价值的约束。政府监管部门,要继续完善和加强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网络法律体制,针对出现的网络问题做到有法可依。除此之外,在网络空间中,由于人们社会关系的间接性特点,社会道德的约束力量被削弱了。因此,加强网络个体的道德自律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另外建设一个健康,和谐,稳定的网络家园还需要每位网民的参与。面对网络谣言,每个人都应该增强责任意识,做到明智和理性。知法守法是网络行为的底线,网民要加强法律意识和社会道德责任感,要坚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道德底线之内表达自己的诉求和观点。这就需要公众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道德自律,学习网络知识,提高识别网络信息真伪的能力,在享受网络带给我们的方便的同时做到不造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我们健康的互联网环境。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正处在关键的转型阶段,各种问题层出不穷。随着互联网络在我国的普及与发展,在当前我国法制不完善前提下,言论自由问题层出不穷并呈现诸多新的特点。在打击网络谣言与保障言论自由的问题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新情况提出新的理论与措施,使计算机网络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提高公民生活水平服务。

  参考文献:

  [1][法]卡普费雷着,郑若麟,边芹译.《谣言》.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2]刘建明.《舆论传播》.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3]王国华,汪涓,方付建.《基于案例分析的网络谣言事件政府应对研究》.情报杂志,2011,(10):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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