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现象的论文范文第五篇:道路交通"碰瓷"行为的特点及法律性质认定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物质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部分人员为了快速获得财物,铤而走险地在道路上进行"碰瓷",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及财产所有权,对社会的公共安全及治安秩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文章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对道路交通"碰瓷"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判定,采取正确的执法方式进行有效处理,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性。
关键词:道路"碰瓷行为;法律性质;认定探究;
作者简介:黄有朝,广西田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中队长,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当前在道路交通中所出现的"碰瓷"行为,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的改变,单人作案变成了团伙作案,作案工具更为先进,作案方式更为隐蔽,给公安机关处理这类案件并进行法律认定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一般来说,道路"碰瓷"行为很难严格地将其归纳于某项法律罪名之中,需要公安机关在涉事双方中进行有效的斡旋,以最佳的处理方式来保障人民群众及公共财产安全。
一、道路交通"碰瓷"行为的特点
(一)"碰瓷"行为的定性
在道路交通领域中,"碰瓷"行为主要是指部分不法之徒刻意制造一些虚假的交通事故,让驾驶员误认为是自己违反了交通法规而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碰瓷者趁机对驾驶员提出"私了"的要求,以此来牟取财物。根据近几年"碰瓷"案例来看,部分不法之徒在实行轻微"碰瓷"无法成功牟取财物后,便会继续实行抢夺、盗窃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不但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还让其人身安全受到了侵害。由此可见,"碰瓷"行为性质较为复杂,已经不属于单一的敲诈勒索罪名,加之当前我国《刑法》未能对"碰瓷"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使得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盲区,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按照当前学界对"碰瓷"行为的定性,初步界定其具备公共安全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形,对于准确定性存在着一定的争论。故而公安机关在处理"碰瓷"行为时,要提高不法之徒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对道路交通"碰瓷"现象进行根治。
(二)"碰瓷"行为趋于团伙作案
近年来,我国信息技术发展较为迅速,使得人民群众对"碰瓷"这一行为有了深入的了解,能够做出一定的防范,这让单人"碰瓷"行为的成功率大大降低。不法分子为了一己私利,逐渐将"碰瓷"行为由单人作案模式变为团伙作案,多人之间相互配合,具有较强的迷惑性。一旦诈骗失败,其团队可能对驾驶员进行暴力犯罪,以牟取更多的财物。团伙作案的方式分工较为明确,人员较为分散,公安机关处理起来有较大的难度,同时也对社会产生了较大的危害。
(三)"碰瓷"行为趋于职业化
当前,因为道路交通"碰瓷"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无法被人轻易察觉,且成功率较高,不法分子从中牟取了高额利润,"碰瓷"团伙逐渐变得更为职业化。这类团伙有着一些不成文的职业规定:第一,以往当前全国各地所出现的"碰瓷"案例,不法分子为了能够减少作案的成本支出,多采用较为破旧、造价较低的作案工具。随着人民群众的警惕性越来越高,对传统的低端作案工具已经有所防范,为了提升作案的效率,"碰瓷"团伙采用了更为高档的作案工具,一般选择名贵车如宝马、奔驰二手车,并分别上外地车牌。采用这些较为高档的车辆在进行"碰瓷"时,可以从受害人员手中骗取到更大的收益,且具备较强的隐蔽性。另外,受害人员在遇到这类"碰瓷"行为时,会下意识地认为开高档车的通常是较为富裕的,不会通过"碰瓷"来进行诈骗,进而降低了警惕性,使得"碰瓷"作案的成功率更高。第二,"碰瓷"团伙往往是由无固定收入的闲散人员组成,为了轻松且快速地获取不义之财,怀有同样目的的人员形成一个具备共同作案动机的团伙。"碰瓷"团伙往往有较为标准的作案时间,一般选择午间、晚间就餐时间,这是因为在这个阶段街上车流量较多,容易寻找作案目标,且在引人注目的情况下不法之徒受到舆论影响会占据道德制高点,为自身牟取财物提供了帮助。"碰瓷"团伙作案往往会选择雨雾天气,这是因为这类天气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较高,无形之中增加了"碰瓷"行为的成功率。1在作案地点的选择上,"碰瓷"团伙往往会提前在高速匝道、双实线等地段进行踩点,到不同的区域以托运货物为名,将受害者诱骗至作案地点,再实施"碰瓷"行为。"碰瓷"团伙的作案目标主要是辖区路段上外地车牌的车辆,且驾驶员以单独女性或带有小孩的女性居多,因为这类人群相对来说警惕性更低,开展"碰瓷"作案成功率更高。
二、道路交通"碰瓷"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一般来说,对道路交通"碰瓷"行为进行法律性质认定时,往往从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从主体方面进行法律性质判定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主要是指进行对社会产生危害的行为时,依法负担刑事责任的个人与单位。根据我国"碰瓷"案例来看,进行"碰瓷"行为的主要是个人,单位并不具备"碰瓷"的可能性。实行"碰瓷"行为的个人主体,其年龄往往已经成年,上至白发苍苍的老年人,下至身强力壮的青年人,涵盖了成年人的大部分群体。他们大部分无固定收入,经济条件较差。根据"碰瓷"行为的不同种类,可以分辨出不同的主体。一种类型是通过"肉身搏车身"这一方式,来博得人民群众的同情与支持,进而轻松地获得不义的医药费。另一种类型是"车身搏车身"的方式,这类情况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寻找驾驶技术并不熟练的新手司机或者是存在违法现象的车辆下手,他们抓住这类人员的恐惧及内疚心理,实行相应的诈骗与威胁行为。在公安机关对这类犯罪主体进行处理时,犯罪主体也会根据对方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来判定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而实现自己骗取财物的目的。
(二)从主观方面进行法律性质判定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主观方面主要是指故意的犯罪形态以及过失的犯罪形态。在道路交通"碰瓷"行为中,不能够武断地认为其属于故意的犯罪形态,因为其性质较为复杂,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定其所具备的主观犯罪形态。"碰瓷"人员对受害者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害,并且其主观是希望这类损害能够发生的,此时便可以判定其属于故意的犯罪形态。2但在现实生活中,"碰瓷"行为通常会诱发诸如"碰瓷"人员自身身体巨大伤害等意料之外的情形,处理不当甚至会导致各类连环车祸等严重交通事故的发生,进而对我国社会和谐与稳定造成破坏,这类便是属于过失的犯罪形态。
(三)从客体方面进行法律性质判定
我国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主要是指所有权利以及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不论是何种法律关系,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一种特定的法律效益,以此来促进人民群众的稳定与和谐。这类法律效益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等。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则是指不法之徒蓄意破坏的社会良好关系。在道路交通"碰瓷"行为中,其犯罪客体主要是指社会公共安全、公私财产所有权、交通秩序以及人身健康。3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公私财产所有权。不法之徒进行"碰瓷"行为的主要目标便是对他人的财物进行非法获取,从法律层面来说,自然而然地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第二,交通秩序。因为"碰瓷"行为大都发生在车流量较大的交通主干道、高速公路以及郊区公路等,很容易引发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进而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由于"碰瓷"行为对犯罪客体的损害较为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该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第三,社会公共安全。不法之徒在进行"碰瓷"行为时,往往是选取人流较为密集的路段,作案时很容易造成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使得大量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安全这一犯罪客体,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4第四,人身健康。在"碰瓷"案例中,不法之徒往往会对受害者进行恐吓或者采用暴力行为进行威胁,当受害者情绪过激时会进行反抗,严重时会对人身健康安全造成损坏,使得对方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压迫了其自由意志,侵害了其人身健康,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让人身健康这一犯罪客体受到了较大程度的破坏。
(四)从客观方面进行法律性质判定
在"碰瓷"行为中,客观方面主要体现于不法之徒采取虚构事实进行诈骗或威胁,以此来牟取财物。5之所以被称之为虚构事实,主要是因为团伙在进行"碰瓷"行为之前往往是进行了周密的计划,通过自己的身体或自己的车辆人为制造交通事故,也就是说这类交通事故并不是随机发生的,而是通过人的行为有意而为之。虚构的交通事故让受害者陷入了错误的认知,进而在与不法之徒的博弈之中处于下风,使得自身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五)对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碰瓷"案件的建议
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碰瓷"案件时,第一,确立案件之中的因果关系。公安机关首先要确定"碰瓷"行为是否造成了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社会风险,诸如上文所提到的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等;其次要确定该风险是否在实际案例中得到了实现;最后要根据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依法对"碰瓷"人员进行处理,使其承担起自身应该负担的法律责任。6第二,应当对"碰瓷"案件的发展轨迹进行有效的掌握。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碰瓷"行为时,要根据已经造成的犯罪结果,顺藤摸瓜追踪出幕后的整个犯罪团伙,并严格区分罪责定位,杜绝舆论架空执法现象的出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适用正确的罪名,让其承担应当承担的后果。
三、结语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碰瓷"行为的法律性质较为复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从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准确定性,并严肃处理"碰瓷"行为,从根本上保障我国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持我国良好的交通秩序,推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注释
1郭奕。浅议碰瓷现象的原因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9(19):137-139.
2梁修德。"碰瓷"现象的伦理审视[J].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7(02):73-77.
3宋晨辉。对我国交通碰瓷行为的法律规制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7(10):188-189+192.
4闫盛棫。"碰瓷"行为的罪名适用分析[J].法制博览,2017(23):250.
5鲁学陈。"网络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D].安徽大学,2017.
6袁林林。"碰瓷"行为刑法适用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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