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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刑事代理规定的不足与健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5-05 共2141字
论文摘要
  
  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教科书的通行说法,通常认为刑事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刑事代理制度的分类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这是刑事代理最主要的一种.原因是这种类型的案件,其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比较大,被害人受到的侵害相对也较重,所以,这种类型的代理受到的关注与其他类型相比更多.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面对的对象有两种:一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二是人民检察院.作为代理人来说,他的作用是为了维护的是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刑事代理制度正是为此而设的,最终是为了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认可,只有这样,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二)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
  这也是刑事代理的类型之一.这种类型的代理不同于前一种,原因是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相对于公诉案件而言,自诉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因此,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在特定情况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可以不通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而且在自诉案件中,诉讼的主体只有被害人和被告人,没有人民检察院的参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自诉人还是自诉人的代理人都必须依靠自身力量去调查取证,在法庭上积极辩护,从而有效的维护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这种类型较为特殊,当然这也是由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的来说,它不是一种诉讼类型,它一般都存在于刑事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中.
  
  三、我国刑事代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明确规定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这对于充分发挥代理人的作用,最大程度上维护被害人合法诉讼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我国的刑事代理制度没有对刑事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明确规定,首先是未明确规定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除此之外,在法庭上与辩护人充分抗衡的权利,法律也没有规定,这样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很不利.
  
  (二)从程序方面来看,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刑事代理的程序
  西方有句谚语:程序先于权利.实体和程序规定是一个完备的法制制度必不可少的内容.缺少了任何一方面,都是不完整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代理的程序规定比较笼统,而且刑事代理制度也缺乏属于自己的程序性规定.
  
  (三)没有明确公诉案件刑事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至关重要,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只有具有了这种资格,刑事代理人才能在诉讼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我国刑诉法规定,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独立发表辩护意见,不受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左右.但是,与辩护人相比,刑事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可大不相同.这就造成了辩护人与代理人地位不对等的局面,限制了代理人能力的施展,难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对刑事代理人各项权利的规定
  如前所述,我国刑诉法没有对刑事代理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代理人履行代理职责的能力受到了限制,造成有本事没发施展的局面,所以从这方面来说,未来我国刑诉法修改中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代理人的各项权利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世界立法潮流.
  
  (二)完善刑事代理制度的程序性规定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程序规定比实体方面的规定还要重要,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出:对于刑事代理人的资格、刑事被害人委托刑事代理人的委托方式以及代理人的人数限制,我国的法律都有笼统的规定,但对于诉讼文书是否向代理人送达以及送达的方式都未作出明确规定.完善这些程序性规定也是完善刑事代理制度的重要保障.
  
  (三)刑事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应予明确
  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人,刑事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问题,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也不尽相同.但是明确规定刑事代理人的诉讼地位,给予刑事代理人自主的诉讼地位对于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刑事代理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加强控方(主要是公诉方和被害人)在诉讼中的配合公诉方与被害人一方如果在案件审理之前能够加强沟通、交流,这对于维护被害人权益也很重要,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不利于公诉机关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配合.所以,完善刑事代理制度也应加强作为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一方的配合,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为了保障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设置了一项重要制度---刑事代理制度.但是刑事代理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文章分析了我国刑事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一些建议,以期对未来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健全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根菊,王君.刑事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J].政法论坛,2003(8).
  [2]兰跃军.自诉转公诉问题思考[J].中国刑法杂志,2008(11).
  [3]黄东雄.刑事诉讼法论[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87.
  [4]张振高,王爱红,谢田.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律师代理[J].政法论丛,1996(4).
  [5]林珏雄.刑事诉讼法(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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