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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处理新刑诉法中被告人近亲属权利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8-23 共3735字
论文摘要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里的人权不仅是被害人的人权,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基于该项权利,衍生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新的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准则,确定了每个公民安全和自由的临界线,同时给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参与刑事诉讼的理由

  一是社会伦理因素。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而产生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费孝通先生使用“差序格局”,形象地说明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亲属关系。近亲属间共同生活、相互依存,具有共同的物质与精神利益,形成了命运共同体,反映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近亲属享有与其他亲属完全不同的诉讼权利。

  二是历史文化因素。中国是宗族社会,以土地和血缘关系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经济与社会组织,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家庭、家族、长幼尊卑的等级结构,产生了维持这一结构稳定的伦理准则。中国的法律制度源于人伦精神,衍变出道德和制度法体系。西方罗马法在贯彻家庭观念时,使用了家父代表方式,以家父作为家族代表,包含对其家庭成员的支配权。家父对其家人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均负担直接后果。

  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法治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将法治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从法治建设上来看,强化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法治发展,有利于增强民众的法律感情。除犯罪嫌疑人外,最关心其利益的人就是近亲属。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时,近亲属在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排除对其权益的非法侵害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分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不是辩护人,但可以成为辩护人,还可成为证人,因而近亲属有时是集辩护人、申请人、证人、保证人等多重角色于一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积极参加者,在不同诉讼阶段和程序中有着特定利益,具有不同权利。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大致为:

  第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扩展和衍生出来的权利。一是申请回避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特殊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是辩护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第 32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三是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新的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四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在场权。新的刑事诉讼法第 270 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对讯问过程是否合法、合适等进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五是代为进行调解的权利。新的刑事诉讼法第 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虽然本条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参与,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期间,其近亲属代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是合乎常理之事。

  第二,是近亲属为更好地维护亲属关系及为防卫家族共同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一是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情况权利。新的刑事诉讼法第 83 条第 2 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 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在拘留后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二是代为委托辩护人权利。新的刑事诉讼法第3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三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第 95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是拒绝强制出庭的权利。新的刑事诉讼法第 188 条规定: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做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新的刑事诉讼法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明确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强制出庭做证义务。

  第三,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自身的权利。一是新的刑事诉讼法第 65 条关于适用取保候审对象的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第 72 条关于监视居住适用对象的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扶养人可以监视居住。新的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措施,对某些特殊人群格外关注,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二是保护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新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认并规定了司法机关在侦查案件中,经批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技术侦查。司法机关在采用技术手段侦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必然会获取犯罪嫌疑人的通信信息等证据,在这些材料中,不可避免地会关涉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隐私;虽然刑诉法明确要求司法人员对获得的与案件无关的资料要及时销毁,但对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犯罪嫌疑、被告人的近亲属的隐私权与国家追诉权可能会产生冲突。上述人员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基于最小危害的原则,将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三、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告人近亲属权利的挑战

  (一)双重义务的挑战

  一是对执法理念的挑战。从新的刑事诉讼法来看,在强调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突出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更加凸显检察官的义务,对传统的重打击犯罪理念提出了挑战;打击犯罪需要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程序权利;不能将刑事诉讼法仅作为执行刑罚的工具,必须认识到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树立程序正义理念。二是追诉犯罪与保障权利的平衡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深度和广度大为增加。在客观上,确实对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造成影响。譬如,案件的调查与近亲属拒绝强制佐证的冲突,侦查的秘密性与近亲属了解案情需要的冲突等。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必须找到追诉犯罪与权利保障的平衡点。三是对检察人员素质和能力的挑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和权力的扩大,必然排挤了国家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新的刑事诉讼法,在案多人少及检察人员个人诉讼能力有所欠缺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新变化存有挑战。

  (二)对新情况的应对
  
  一是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参与刑事诉讼的机制。新的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权利予以明确,但对上述人员行使权利的途径及方式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需要明确近亲属权利行使的范围、途径,确立相应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扩展和衍生出的权利,本质上还是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权利,需在机制上加以完善。对于近亲属为更好地维护亲属关系以为防卫家族的共同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和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自身的权利,应当完善相应的申诉和保障措施,使上述权利能够成为应然权利。对于未成年人近亲属的保障,检察机关应当主动调查核实。

  二是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权利被侵犯的救济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能够有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对在审查中发现上述人员向检察机关申诉的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权利的行为,经法定程序核查属实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纠正。充分运用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的监督权,采用口头纠正、书面纠正、建议更换承办人等方式切实保障侦查活动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对于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及不能补充或做出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予以排除。

  三是提升检察机关司法人员素能。良好的专业素养是正确履行法律职责的保证,应积极开展实战培训,提高侦查及审查、公诉技能等能力;提高检察人员的理论与实践水平。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深厚的立论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是基层司法人员应具备的素质。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不可避免地处于对抗与合作的矛盾体中。

  但是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要求检察官必须作为法律的守护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竞合中追求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正义。

  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转变传统“重打击、轻保护”的司法观念,在追诉犯罪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合法权利,采取积极措施回应权利扩张带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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