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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及其预防与制裁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9-29 共2245字
论文摘要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前,运用股票、彩票或债券凭证等手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段时间内以货币或其他物质形式对对债权人进行回报的行为。本为通过对与非法集资行为相关法律进行阐述,并结合具体案件,为非法集资行为的预防和制裁提供了有效的建议。

  一、非法集资行为法律简述

  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早期行政约束为相关部门通过文件的形式对单位或个人发布通知。在 1993 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集中资金保证经济发展中需注意的若干问题》中明确指出: “要及时预防并坚决制止与非法集资有关的一切行为活动”,从而对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另一方面,在 1998 年国家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与其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首次应用行政权利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管理纠治,加大了对相关违法集资行为的惩罚力度。随后,在 1999 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通知》中,对上述法律条文进行了细化处理,从而对与非法集资相关的各项法律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二、非法集资案件分析

  ( 一) 非法集资案件

  在2010 年,广州某股份有限集团( 下文简称 H 公司) 获得了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证监会推荐函,从而开始进行公司上市的准备工作。但由于相关的资金和管理原因,使得 H 公司在 2011 年底放弃了上市的计划,从而导致了许多持有该公司股份的企业和董事开始转让各自持有的股份。在转让股份的过程中,该公司的许多持股人与公司原董事秘书张李某签订转让协议,在张某为其代理出售股份的过程中,与广州一家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 R 公司的法人代表何某签订了股东代理转让权的协议,由此便达成了由 R 公司为 H 公司寻找股权购买者的债权转让体系,而在此基础上李某给何某的每股人民币的价格为 2. 5 元,高于原公司股权持有者给张某每股人民币价格的一倍。另一方面在何某通过招聘业务员进行股权购买者的寻找工作时,将每股的价格提高到了 4元,在进行股权完全转让的工作后,何某为 R 公司筹集到了将近 700 万元人民币,最终,司法机关判处 R 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予以作案人何某相应的刑事处罚。

  ( 二) 案件分析

  在上述案件中,司法机关判处 B 公司的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据有二,第一则是根据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中第八条规定: 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非法进行证券、担保或股票业务的,均以经营罪论处。

  在本案中,由于何某所在的 B 公司并不具备证券、股票的资产类项目的经营资质,因此其无权接受股票转让的委托工作。其次,在证监会 2002年颁布的《证券公司承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只有在得到证监会的批准后相关的证券公司才可以从事未上市企业股份转让权工作。基于上述法律规定,首先在本案中 R 公司接手H 公司的股份转让工作是属于证券业务,因此对于何某所辩解的产权交易这一情况并不属实,第二,在 R 公司进行 H 公司的股权转让前,并未向证监会进行上报,也就不曾获得 H 公司股份转让权的相关资格。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对 R 公司及其法人何某进行相应的行政和形式处罚。

  三、非法集资行为的预防与制裁措施

  ( 一) 区分融资形式

  区分融资形式作为预防非法集资的有效手段,对于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就宏观角度而言,国家相关部门需要通过《证券法》对相应的证券交易信息进行披露,并使资金的供给者能够准确地判断收购相关股权或证券的经济风险,从而确保企业自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就主观的角度而言,现有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需要加强对多种融资形式的区分和学习,从主观的角度去判断其集资过程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自身经济行为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相关集资活动,从而保证企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 二) 完善非法集资的监管体制

  就现阶段而言,对于非法集资行为处置的部门较多,涉及到了农业、林业、水利、证券和保险等众多领域,因此长期以来并未形成完善而同一的非法集资体制,因此,在进行非法集资的监管工作过程中,需要对相关的行政资源进行优化整合,通过确立一个适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工作并对相关企业的证券交易数据进行实施监测,从而实现行政资源的全面整合。

  ( 三) 加强非法集资的综合治理

  由于非法集资行为具有较高的隐秘性且较难被相关管理部门发现,因此在进行非法集资的监管工作时,需要通过各个行业领域的多方配合,实现非法集资行为的综合性治理。其次,明确非法集资行为监测的主体和检测方法是实现综合性治理的前提。非法集资的行为的监测主体通常由对基层信息的掌握程度较大的乡镇政府以及基层银行的监管机构构成。而监测方法则需要在相关企业的投资者或集资者进行主动备案的前提下,相关部门从数据交换、网络信息以及重点账户等方面对企业的集资和投资行为进行合理监控。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进行阐述,并对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从区分融资形式、完善非法集资的监管体制以及加强非法集资的综合治理等方面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预防与制裁措施进行了具体研究。可见,未来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管力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昊. 行政法视角下民间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问题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2012.
  [2]齐玉祥. 论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D]. 吉林大学,2013.
  [3]张健男. 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D]. 内蒙古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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