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也称行刑对接、两法衔接,是指具有法定行政管理权限的机关或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涉嫌行政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的各种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其目的是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现象发生.建立二者的有效衔接机制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具体任务对加强社会管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保障民生、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两法衔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J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的衔接J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J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的责任追究联系机制.其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移送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两法衔接"工作的重点.
一、检察机关在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
近年来在国务院和最高检的部署和推动下脸察机关对"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进行了深入探索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主要是围绕衔接节点建立机制推进衔接工作.一是围绕行政执法知情点,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检察机关通过与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湘互通报查处行政案件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和监督情况等实现行刑执法的信息共享.二是围绕案件移送点完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抄备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后脸察机关及时进行审查对应移送而没有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提出移送建议.三是刑事立案点完善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制度.对于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避免延误侦查取证.当然脸察机关在实践中不仅仅行使法律监督这一项职能,而是与其他职能相结合,形成合力,取得以上成效.
二、当前"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两法衔接"工作在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推动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两法街接"机制的组织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此项工作涉及的部门多,行业广,技术性强,需要一个权威领导机构明确牵头组织协调.目前主要是由检察机关来组织协调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脸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约束不够,推动衔接工作显得力量不足.
(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积极性不高
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主义以及个别行政执法人员询私舞弊等因素的影响当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主动性不强,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突出.既放纵了犯罪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汉侵犯了国家刑罚权造成执法与司法的不统一.
(三)"两法街接"机制信息交流不够通畅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缺乏信息来源,大多数还依托调查走访和查阅台帐等方式进行.对行政机关的案件线索是否应当移交不能及时监督影响案件正常办理.
三、对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从立法层面上加强顶层制度设计
2011年中央力、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标志着"两法衔接"在文件效力上有所提高,内容也更加系统明确但其仍然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缺乏国家立法支撑这也是当前推进"两法衔接"机制建设和有关工作的主要问题所在.个人认为应当把握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契机,为"两法衔接"工作奠定法律基础.要从原则上确立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适当界定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的范围.
(二)强化检察机关监督重点,促进两法有效街接
审查行政机关抄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对其是否应移送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J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抄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对公安机关是否及时立案进行监督J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威者阻挠移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办.因此,应根据以上监督重点把检力资源向办案部门和监督部门倾斜.
(三)着力推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一方面有利于强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掌握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减少工作衔接中的资源消耗避免出现以罚代刑现象.目前信息录入的标准不统一是"两法衔接"机制最大的阻力影响了检察机关掌握信息的主动权.
个人认为对于案件信息的录入还是以行政处罚的立案、处理过程、决定和执行信息为限不要设置过宽,也不要仅限于行政处罚决定本身,这样更便于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四)处理好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问题
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侵权假冒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具体操作方式.同时拓展个案协助机制在第一时间内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对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及时指导行政执法机关收集固定证据避免因证据流失使公安机关无法立案,以更好地将检察机关的监督关口前移,增强监督实效.
(五)完善考评问责机制
监察机关对于"两法衔接"工作中发生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以罚代刑等问题河以通过建立完善政务考核、建立问责制度等方式依法实施行政效能监督保证"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正常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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