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诉法下公诉工作面临的挑战
( 一) 证据制度大幅修改,对公诉审查工作提高了要求
一是证据种类修改和增加,并明确了证明标准: 首先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将物证、书证种类分开,增加了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形式,这一变化对公诉部门加强对笔录制作程序的审查、探索和完善电子证据的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次第四十八条将鉴定结论变更为“鉴定意见”,“意见”二字则要求公诉人转变观念,改变以往对鉴定意见先入为主的权威认定。三是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细化证据证明标准,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这要求公诉人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证据证明标准审查。
二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新刑诉法中,有五个条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规定和明确,首先明确“不能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的原则。其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条件。再者明确了公诉部门的证明责任。新刑诉法五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而公诉部门不具体实施取证行为,这要求公诉部门与侦查机关、自侦部门相互配合。
( 二) 庭审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这实际上是借鉴民事诉讼中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产物,旨在提高庭审效率。但新刑事诉讼法仅仅是提出了这样一种制度,具体如何构建没有明确,包括庭前会议的内容除了法条明确规定的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这三个方面之外,还有哪些事项应当在庭前会议解决,庭前会议召开的时间、次数、期限是否有限制等都未做明确规定。
二是扩大简易程序范围。新刑诉法第七十四条将简易审判程序适用的三类案件改为,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且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均可适用该项程序审理,这一规定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如何达到立法者的要求,实现立法目的亦对公诉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是简易程序出庭支持公诉。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都应当出庭,这对公诉部门现有人员情况等各方面都带来了挑战。就基层院而言,目前简易程序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每件案件要求出庭必然极大的增加公诉人的工作量,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基层检察机关面临人力、物力、案件量的协调,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
( 三) 特别诉讼程序给公诉工作带来新的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人创设了特别程序。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都是立法机关为帮教失足未成年人所采取的重大举措,它增加了公诉部门的职能,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新刑诉法在特别程序一编还设立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上述特别程序要求公诉部门依法审查,并建立提出申请的机制,制定申请的规范和相关权利保障机制。
二、新刑诉法下公诉部门应对的策略
( 一) 公诉人员理念随之调整
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人员需要有意识的调整执法理念,把握程新刑诉法的精髓,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公民权益的关系。具体需要做到: 转变执法观念,提升业务素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明文规定,这要求公诉部门必须更新执法观念,要尊重律师工作,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辩护意见,为案件审查提供参考,要注重程序正义,注重保障人权。审查起诉时不仅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更要仔细审查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
( 二) 探索建立配套实施细则
新刑诉法颁布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于近期出台《关于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工作的实施细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制作了《证据规则办案手册》,以保证新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出庭的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有章可循。基层检察机关亦应当根据新刑诉法的内容探索建立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1.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保护及经济补偿细则。通过与法院、公安机关达成落实协议,完善证人出庭工作的程序,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内部审查机制,针对出庭证人根据刑诉法规定的出庭作证的保护方式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时建立经济补偿工作办法,深化证人保护、出庭、经济补偿等工作,调动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积极性,以确保证人出庭工作的实效性。
2. 细化特殊类型诉讼程序的实施细则。新刑诉法新增特别程序,包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但是,新刑诉法的规定相对比较粗疏,尚需要基层检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摸索相关工作实施细则。
( 三) 创新建立公诉工作机制
为适应新刑诉法对相关制度、程序的修改,以此为契机,公诉部门可以在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公诉监督等方面创新工作机制。
1. 庭前会议机制
庭前会议主要解决回避、出庭证人、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英国早在 1996 年就建立了庭前的“预备听证”制度,庭前会议作为我国新刑诉法新设的内容,具有很大的探索空间,检察机关可以与法院协商建立庭前会议程序,确定启动、审理、终结的具体条件,以及庭前会议的内容等,建立适合我国审判制度的庭前会议制度,在建立过程中可以参照出庭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指导、规范公诉人及检察员的参加庭前会议的行为,明确庭前会议机制,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解决回避、管辖、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实现整合资源提高效力的目的。
2. 集中出庭机制
对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各基层检察院可以与法院达成一致,创新建立集中审理、集中出庭的机制。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从所在的区情、院情出发,采取了轮值公诉人集中出庭的办案模式,即公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以天为周期轮流出庭,具体案件的承办人负责做好出庭准备工作,交给轮值公诉人。这种集中出庭、集中审理的模式使公诉部门的人力资源得到了合理分配,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同时在试行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简易程序哪些环节可以简化,哪些不可以简化; 简易程序中,定罪与量刑的比重如何分配; 出庭公诉人与案件承办人的工作衔接和沟通问题; 量刑建议变更权如何分配等都有待研究和总结。
( 四) 公检法协调联动,保障新旧刑诉法有序过渡
新刑诉法对侦查环节、诉讼环节、审判环节以及监督环节所做出的修改,不是检察机关一家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公、检、法互相配合才能最终落实。特别是公检两家的沟通和联动,直接影响着诉讼的成败。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法院经常性的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如邀请侦查人员参加法庭观摩,加深对公诉工作的理解,提高证据意识,又如与审判人员开展座谈会,就刑诉法修改内容的具体实施方式达成一致,对简易程序的集中开庭、集中审理,检法两家应做好沟通协调,以便提高诉讼效率。
三、结语
从某种程度上说,刑事诉讼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和法治建设的标尺。刑事诉讼法经过 30 多年的变迁,新的刑事诉讼法顺应时代做出了巨大修改,增加了许多新的程序,公诉工作应立足于我国当前的法治水平,不断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面对新刑诉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深入思考的同时发挥创新精神,不断完善工作方式的同时,探索建立相关制度以及新的工作办法,准确理解适用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1]史小薇. 浅谈新刑诉法简易程序修改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和对策[J]. 法制与社会,2012,36:2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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