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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贿赂犯罪案件侦办治理探究
【引言 1.1】贿赂犯罪的定义、特点及危害
【1.2】贿赂罪治理的途径与困境
【第二章】贿赂犯罪发现机制的完善
【第三章】贿赂犯罪侦查机制的完善
【第四章】贿赂犯罪治理协作机制的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贿赂犯罪的有效治理论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2 章 贿赂犯罪发现机制完善
2.1 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的特点和价值
要想预防和惩治贿赂犯罪,第一要义是发现案件线索,案件线索是整个犯罪事实的头绪,是侦破贿赂案件的敲门砖。贿赂案件的线索不是主观想象的,它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它是犯罪过程中留下的蛛丝马迹,尽管现阶段贿赂犯罪案件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所有认为天衣无缝的作案手段,都会留下痕迹及线索。贿赂案件的线索并不仅仅存在于侦查初期,可能出现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施过程中、甚至是犯罪终止后。侦查主体通过对这些客观存在的蛛丝马迹进行收集、分析、综合、以点带面,从而认识整个贿赂犯罪的全过程。
发现线索可以说是惩治犯罪的敲门砖,“从侦查信息论的角度出发,刑事案件从案到破案的一个完整过程就是由犯罪行为到犯罪信息,再到信息反馈,最后到再现犯罪的过程。”①案件头绪是了解案情之基础、依托案件调查机关断定案件的调查对象、调查重点、以及实施计划。案件线索的侦查是一个将主观能动性付诸实践的过程,侦查人员通过多管齐下,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提炼、判断,把握案件客观规律,降低侦查成本。新刑诉法更加注重保护人权,过去那种重口供、轻调查的侦查模式已经转变为重证据、轻口供的侦查模式,随着国家法制环境不断改善,侦破犯罪必须把线索当做基础,法律与事实并重。综上所述检察机关作为主办机关,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发现这类违法犯罪行为。
2.2 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发现之现状和不足
当然现阶段贿赂犯罪越来越“智能化”,线索获取的难度成倍增加,获取案件线索的主要途径一般包括:(1)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少见,因为贿赂犯罪属于对向犯无明显的受害人,其利益具有一致性,“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因此,想通过这种途径获得案件线索几乎是不可能的。(2)有关单位的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单位在对待本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岗位的工作人员行贿受贿问题时,往往多在自己系统内消化,不愿影响本单位声誉,产生负面的社会效益,不会经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由于贿赂犯罪的隐蔽性,使公众对这类犯罪难以知悉,社会的大环境,又使得公众对贿赂犯罪的容忍度极高,两者结合,使得这种获取犯罪线索的情况也比较少。(3)疑犯自动投案,贿赂犯罪的特点在于“一对一”,犯罪嫌疑人往往认为“神不知鬼不觉”,在案件侦破后,犯罪嫌疑人往往仍百般抵赖,所以这种获得线索的情况较少。(4)检察机关自侦获得案件线索。相比上述三种被动获得案件线索而言,检察机关作为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监督检查的权力,在实践中,这种案件线索获取方式较为常见。
2.3 贿赂犯罪发现机制的完善
2.3.1 增强检察机关侦查能力,提高主动发现犯罪线索的能力
各级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专门负责对公务类犯罪的侦办,负责发现犯罪、侦查及提起公诉,贿赂类违法行为面临发现难度大、主体逃避侦察意识高、实物证据少而书面证据难以得到、外部制约因素多等困境,提高检察机关侦查能力,提高主动发现线索的能力早已是题中之义,具体做法如下:
(1)从舆论中发现案件线索,社会舆情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现象的反映,贿赂违法行为往往是“由事到人”①的侦查过程,即先由迹象表明立案调查对象有实施贿赂行为的可疑,在通过一系列侦查确定行为是否触犯有关法律。舆情在很大程度上为贿赂犯罪案件的提供了一种导向,是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原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杨琨,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山西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白云等人落马,他们均是以权谋私、以权谋利,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礼品等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使得检察机关可以顺藤摸瓜,查处其犯罪行为。因此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对舆情的研判和分析,从中发现有可能存在的各种贿赂犯罪线索,进而查处贿赂犯罪。
(2)利用日益迅捷的网络获取线索。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今社会获取信息、发表建议意见、展开问题讨论、提供各类信息的平台。由于网路交流广、传播快,隐蔽性好,越来越多的网民将互联网作为其揭露贿赂犯罪案件的手段。连年来,检察机关也通过网络获得线索惩处了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微笑帝”来源于网民人肉的在延安特大交通事故中面带微笑的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后查明杨局长曾佩戴过无数名表,最终经查“表叔”杨达才贪污受贿达 1600 万元,称为网络抓贪污腐败官员的典型事件。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还有广东番禹区城管执法分局政委蔡彬,本人、妻子及儿子明显有 21 套房产,共计 7000 余平,人称“房叔”.侦查人员应当多关注网络,在杂芜之信息中,去掉与案件无关的,保留与案件相关的,筛除虚假的,留用真是的,融会广通的处理案件线索,找寻真实、有利于破案的蛛丝马迹。
2.3.2 主动拓宽被动获得案件线索的途径
被动获取案件线索,包括受害人揭发犯罪、无利害关系人举报,疑犯自首等方式,这几种获得线索的方式虽然在实务中并不常见,但是比起检察机关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搜集线索来说,这几种方式获得线索,更直接更准确,既有利于办案效率,又节省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所以,很有必要扩大被动获得案件突破口的渠道。首先,应该常畅通举报、控告的渠道,使人们群众举告“有门”.据人民日报 2015 年 2 月 25 日的一篇报道中所述,春节 6 天中纪委电话网路举报中心一共接受举报 1818 件,是去年接受举报量的 90%,在接受的电话网络揭露案件中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涉及贪腐,另一类涉及不作为。仅 2015 年 1 月就受理案件约 1600 起,涉及人数达 2100 多人,包括党内处分达 1400多人人。又据烟台市检察院调查统计得知,2012 年检察机关在侦办的职务犯罪中,共查处涉案干部 381 件,大案要案比例为 77.7%;其中立案的犯罪包括贿赂类犯罪和贪污渎职类犯罪约 250 人,大要案人数 240 人,比例接近 94.7%,其中贿赂案件立案查处 176人,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贿案 88 人。当前,本市侦办的贪腐案件线索,近六成来源于各类互联网或者电话举报。当前我国在举报中存在着线索利用效率不高、不能及时归类整合、各部门各自为政不能共享的问题,解决办法是建立统一收集信息管理机构,对信息进行及记录、分类、跟踪督办、情况反应。建立统一的犯罪线索信息库,建立线索集体评估、分类管理机制①。在群众中应当增强法制宣传,适当以实物、荣誉等手段作为奖励手段并建立激励的相关运作机制,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的热情和参与的积极性,使得这类渠道在打击贿赂类犯罪中得以发挥重要作用。
2.3.3 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因为贿赂案件的发生多与干部急于将手中的权利“寻租”利益化,所以一些经济类案件中多牵扯有些机关干部贪污受贿、暗箱操作、任人唯亲等行为。在个别刑事案件中也会有部分线索,如部分盗窃案中牵涉贿赂案件,如轰动一时的女窃贼举报贪官一事,女窃贼房云云所属的盗窃集团系职业性犯罪盗窃团伙,专门找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下手,得手后再通过留字条等方式威胁受害人,不要报案。被捕后,房云云为了立功交代了大量官员持有巨额财产。在打击贿赂犯罪中,与检察机关有紧密联系的分别有公安机关和纪检部门、审计机关、工商、银行、税务等机关,我国法律规定不同部门在办案中合理分工、积极协作、相互监督,在侦办时,普通案件中涉及应由检察院自侦部门负责办理的,应将该部门移送至检察机关,或者以检察机关为主,加以配合。纪检部门、审计机关、银行、税务等机关应经成为检察机关获取犯罪线索的重要途径,纪检部门在查处贿赂犯罪案件中始终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检察机关应将强与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同时扩大自身发现、挖掘案件线索的途径,多渠道、多层次、广辟案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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